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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全门诊部医疗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各部门医疗废物的处置流程;对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的处理和医疗废物内部的转运、存放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各科室每日所产生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是否分开放置;医用废物的暂存设施、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引起的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医疗废物工作的正常进行。
服从护士长的领导,执行医疗垃圾分类制度,将科室内每日产生的医疗垃圾均放入黄色垃圾袋中,对一次性注射器械使用后的处理采取先毁型,后放入指定的塑料盒中,用胶带封装。所有医疗垃圾的处理都应做好登记、签字。严格执行医疗垃圾的.处置流程,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撒流入社会。
不定期的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垃圾收集、整理、装箱和运送。检查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是否分开;做好医疗垃圾交接登记;做好自身防护,在清理医用垃圾时穿好工作服、带好工作帽、口罩和橡胶手套;对医用垃圾箱和使用车辆定期进行清理、消毒。定期检查专用包装袋的质量,是否漏水、破损;检查利器盒的封口等是否存在破损问题。对运输医疗垃圾人员进行运输流程监督检查。
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同时,自觉接受门诊部的监督和检查,运输医疗废物前要检查运送车和包装物是否符合安全运输要求;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签及封口是否有无破损和泄漏;定期将医疗废弃物运至海淀医院的指定地点统一处置;运送结束后做好交接登记。
远程教育管理人员制度
1、项目学校必须配备1名专职“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系统”管理人员和1至2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远程教育项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管理人员通过卫星接收或其它方式进入因特网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要求及时、完整地接收、下载和整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要存放到计算机中指定的文件夹里,并及时清除废旧的资源。
4、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并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有计算机教室的学校要把整理后的资源复制到计算机教室服务器上,供师生查询、下载和应用。
5、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网站和中国教育电视报的节目预告更新资源,并打印目录公布。每周重新接收一次“教育信息”栏目,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6、管理人员要及时刻录适合学校教育教学、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实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7、管理人员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的记录日志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远程教育资源库。
8、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学科教师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9、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进行收集、整理,并分类存档。
10、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的接收、处理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二、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登记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3、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设备使用后必须断开电源和接收信号源。
5、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6、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三、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1、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2、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等工作,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3、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4、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逐步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5、鼓励学生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6、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上级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四、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安装监管制度
1、项目学校要成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远程教育资源下载和软件装入监管工作。
2、按照有关远程教育接收、下载的要求,完整下载远程教育资源, 在启动其它程序时不能关闭接收程序窗口,只能将其最小化。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和接收软件的各项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播放与工作无关的音、视频内容;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5、定期浏览下载的远程教育资源,适用于学校教学、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内容要作好刻录备份。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教学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6、每月清理一次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7、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
五、卫星接收站管理制度
1、卫星接收站是中小学校实施远程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2、卫星接收站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管理人员要根据教育教学和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作的需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并将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等工作,负责做好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4、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定期清理一次下载的各类ip节目内容,没有实用价值的要彻底删除,以保证硬盘有足够的空间下载资源。
5、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6、卫星接收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刻录机进行非教学资源的记录或营利性光盘复制。
7、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卫星接收情况的档案,记载卫星接收系统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六、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1、计算机是学校重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计算机教室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计算机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账。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要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手续,做到帐据齐全,帐物相符。
4、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5、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的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
6、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或鞋套;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7、计算机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七、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1、多媒体教室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场所,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多媒体教室必须做到防雷、防火、防盗、防潮,对贵重的教学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需提前一天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协调安排并组织实施。
3、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多媒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教师应正确使用计算机、视频展示台、投影机及各种视听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5、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须听从教师安排入座,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室内安静。上课时专心听讲、细心观察,做好学习笔记。下课时在教师的组织下清洁教室,并将桌、凳摆放整齐。
6、关闭投影机应先使用摇控器关机,等3-5分钟后,待投影机内灯泡冷却并且风机停止运转后,再切断投影机电源。
7、多媒体教室使用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所有设备切断电源,关闭电源电闸,罩好护套或放入柜内,登记好设备使用状况表,并向管理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管理服务制度
1、项目学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管好、用好远程教育设备,为学习者提供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使用服务。
2、开展培训和教学活动时,管理人员应掌握使用情况,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清理教室和设备,切断电源和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3、项目学校必须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4、每学期必须有校本培训计划和总结,对教师开展培训和学生的学习活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记录,设备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5、项目学校要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在乡镇远教办的指导下,按照培训要求提前做好培训资料的准备,做好下载资源、刻录光盘、播放收视流媒体等节目工作,对培训活动作好记录。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室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学校制定本校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实施远程教育管理责任制,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完善远程教育工作档案。
三、爱护远程教育设施,熟悉设备性能,使用及保养维护方法,能排除设备一般故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四、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五、每天上班要打扫机房环境卫生,保持机房设备、地面卫生干净和整洁。
六、每天上下班及时开机、关机,接收远程教育信息,下班要切断电源,管好门窗,要做好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相关工作。
七、要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远程教育教学计划,及时收集下载、刻录远程教学资源信息节目、确保远程教育设备能正常接收播放。
八、要积极配合学校,协助教师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九、组织教师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教研、电子教案、课件、教材制作等培训工作,宣传交流校内外远程教育的先进经验、成果。
十、要树立为社会、教师、学生服务意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旧县小学现代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资源接收与利用制度
一、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要求及时、完整地接收、下载和整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解压后的数据要有序放到计算机中指定的文件夹里,并及时清除废旧的资源。
二、管理人员要根据接收下载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内容,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打印成册,有计算机教室的学校要把整理后的资源复制到计算机教室服务器上,供师生查询、下载和应用。
三、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适合学校教育教学、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使用技术资源,归档管理,以便借阅和应用。
四、管理人员要作做好远程教育设备硬件登记,教育资源接收、打印节目单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适时的刻录光盘,逐步建立学校远程教育资源库。安排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教学每周不得少于 20 个学时。
五、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学科教师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和应用的技能培训。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档案建设制度
一、凡是在远程教育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表册等资料均在归档管理范围。
二、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应按照省《评价标准》中各级指标要求依时间顺序分类归档存放。
三、各种表册应按学期整理,并按学期形成远程教育工作总结材料,加装封皮后归入档案盒保管。
四、归入档案的远程教育工作资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具体时间。
五、文字档案在管理中要防潮、防鼠、防虫,音像磁带、光盘、照片类档案资料应编写目录造册登记,并注意防磁、防霉变,必要时要进行技术处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远程教育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保证工作资料的完整。
七、如果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经领导同意后,远程教育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完整移交给接替人员,不得随意处理。
旧县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师教学应用备课制度
一、每学期教案的首页应有本学期的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备课及教学进度计划
二、备课前要抽出足够的时间观看远程教育资源课,然后确定教学目的(思想、知识、能力)、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课时分配、授课日期。
三、教案中体现出新旧知识的衔接,恰当地运用远程教育资源。
四、教学过程中借助资源示范课体现突出重点与突破难点的方法。
五、课堂上要恰当处理好教师教的过程与资源的切入环节,课后小结结合资源把本节内容作一言简意赅的总结。
六、每课时教学结束时要简洁的写出教后感。
七、布置作业要结合资源中教师布置的作业结合本班学生实际给学生安排课后作业。
行政人员职责
管理职能: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7.负责员工就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地询问公司员工对就餐质与量的要求,以确保员工就餐的安全。
11.建立和完善后勤岗位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
13.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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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职责
1、对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是否依法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査体育资金使用情况。
3、参与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和企业、学校、街道、居住区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4、牵头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牵头对公共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以及临时占用等的审批。
5、依法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校外教育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望能在双休日、节假日以及上学、放学等高峰期进行巡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协调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新毛小学校外辅导员工作职责
2.配合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少先队员开展队的活动,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4.当好学校的参谋,为学校制订教育计划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5.校外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学期一至两次。
远程教育管理人员职责
十一、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一、远程教育管-理-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电教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
二、认真落实播放收看工作计划,并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认真组织教材,确保播放收看工作顺利进行。
四、每次播放,要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对学习内容进行讨论,加深理解,消化吸收,广泛收集党员对播放收看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发放意见收集表或问卷调查表等,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加强对播放设备的管理,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程序,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等防护工作。
六、要对远程教育及相关设备进行认真清点登记,保证设备做到专用,不得外借,更不能占为己有。
七、协助上级站和远程办开展好远程教育的其它相关工作。
八、远程教育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社区教育管理人员职责
为促进六角社区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
1、社区教育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与决策,努力完成分管任务。
2、定期召开委员会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开展社区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部署计划安排。
3、例会前,将例会的内容和议题通知委员,各委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
4、年度工作计划、硬件建设、教育管理、对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重大活动等事项由社区教育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社区教育组织管理制度。
1、社区建立教育领导小组,社区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为组长,社区文化教育专干为副组长,辖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全社区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对全社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
2、社区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实施上级教育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制订社区教育计划,指导和管理全社区教育工作。
3、社区以市民学校为主体,建立社区教育中心。社区教育中心承担侧重于提高辖区居民素质的各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并对社区、企业的文化技术学校和社区市民学校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评估。
4、辖区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教育工作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并负总责,副主任、成员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5、社区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社区教育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及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6、社区教育中心建立社区教育资源库,资源为包括社区内古今人文资源,德育教育基地,文娱体育场馆,文化卫生教育设施,游览休闲活动场所等。
7、社区教育各单位组织均应建立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由推荐和志愿报名相结合,尽力满足各类群体开展社区教育的需要。
8、社区教育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对社区教育中心、企事业单位开展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社区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表彰先进。并将评估结果与社区、单位、企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相结合。
三、工作联系制度。
1、社教专干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单位、企业分管社教的干事例会。总结前期工作,研究下步工作并向社区教育领导小组汇报。
2、社教专干每年向社区教育领导小组书面总结一次。
四、文档管理制度。
1、认真填写《大事记》,做好重要会议、各类教育活动的详细记录。
2、平时做到收发文件有记录,借阅文件及时归还。
3、各类资料由社教专干分类管理。
五、社会帮教制度。
1、发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和关心本地区教育。聘请本地区知名人士、退休教师等,组成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员队伍,协助学校进行德育教育。
2、协助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四五”普法教育,及时了解地区后进生、特殊家庭学生情况,协调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诸方面,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及帮教工作。
3、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整合社区教育资源。
六、研讨制度。
1、每月组织一次社教干事学习有关文件和理论知识,交流社区教育工作经验,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充分利用地区的人力资源,每年召开一次社教研讨会。
七、社区教育资源开放制度。
1、社区教育领导小组要整合和发动社区内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全方位向社区居民开放。
2、社区教育中心应沟通社区内各类教育,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居民的思想教育、文体活动、人口教育、生活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
3、社区学校及社区教育学习点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和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向社区开放的工作,为居民提供活动场所和科技知识服务。
4、由社区教育专干牵头,社区中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资源定期向社区开放,并签定开放服务协议。
5、社区应支持学校开展各类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尽量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确保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正常开设。不断完善学校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德育教育基地。
八、宣传教育制度。
1、每年开展大型社区教育宣传活动不得少于两次。向社区居民宣传理念的`同时,要重点向居民介绍年度内所进行的各教育培训的计划、地点、时间、学习方式等,扩大参与面。
2、每月上报一次信息。
3、社区要有固定的社区教育宣传标语、宣传橱窗、板报或专栏,定期向辖区居民介绍相关知识。宣传内容要有记载。
九、表彰激励制度。
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比,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的督促指导,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自觉增强从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断钻研远程教育专业技术,提高从事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作水平。
三、负责接收、存储教学课件,每周开机三天以上,及时下载课件,进行整理、分类,并按培训计划向党员干部提供学习资料。
四、认真组织播放和收看,合理安排集中和分散学习时间,维持学习纪律,维护学习环境。
五、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认真填写《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手册》,如实记录学习培训情况,及时了解学习需求,每季填写“信息反馈记录”,向上级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汇报教育效果和学习建议。
六、做好各种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四防”(即防震、防潮、防火、防盗)、“三不准”(即不准转借、不准登陆非法网站、不准用计算机玩游戏)。
人员教育管理心得体会
人员教育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作为一名管理者,我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制定教育目标、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注重培训与发展、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及时调整教育策略等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基础。在进行教育管理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要达到的目标,目标的确立必须具体、明确、可量化。通过明确目标,可以将教育的内容、方法、手段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还要想办法激发员工的学习潜力和自我发展的动力,培养他们具备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只有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才能使人员教育管理取得实效。
其次,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关键。要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教育方法不能单一,应根据员工的不同特点和学习方式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可以引入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团队合作等教育方式,增加教育的趣味性和互动性。此外,还应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如在线学习平台、虚拟实训等,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效果。只有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才能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学习热情和积极参与度。
第三,注重培训与发展是人员教育管理的重点。培训与发展是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定期组织系统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适应工作的变化和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员工的个人发展,为他们提供提升职业能力和晋升机会,激励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只有注重培训与发展,才能使员工在不断成长中与企业共同进步。
第四,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必备条件。教育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要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员工的需求和困难,及时解答员工的问题。同时,还要定期召开教育会议、座谈会等,与员工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反馈,及时调整教育策略。只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才能使教育管理更加顺畅和有效。
最后,及时调整教育策略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关键。在实施教育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如果发现教育策略存在问题或者员工反映不佳,就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可以通过评估问卷、工作总结等形式了解员工的反馈,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教育效果。只有及时调整教育策略,才能使人员教育管理更加精准和针对性。
总结来说,人员教育管理是一项需要不断总结与完善的工作。通过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注重培训与发展、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及时调整教育策略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销售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作息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如若发现,按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4、上班时间配戴工牌着工装;。
6、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按照公司要求写请假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8、做好售楼处、样板房的卫生及花草的护理工作;。
9、熟练掌握本楼盘情况,耐心讲解、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力争每一个客户;。
10、填写定金单、认购书、检查单价、面积、总价、补定日期、付款方式有没有错误;
12、爱护公物,节约成本,决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13、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销售技巧,把销售工作做的更出色;。
16、认真为新老客户服务,提高客户对公司的认识和信任度;。
17、同有意向的客户保持联系,创造成交机会,说服客户下定;。
18、如客户对此盘没有兴趣,可推荐公司的其它项目,避免客源的浪费;。
19、提醒客户补定时间,发现客户有挞定的迹象,及时做好挽救工作;。
26、严格按权限范围内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售楼处负责人上报,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银行人员教育管理范文
这次的警示教育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服刑人员不一定就是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员,一些文化层次高的人员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并且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也深感自己应该加强法制观念。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认为,我们作为农商行的员工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同时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时,要自觉拒腐防变,否则,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又危害家庭,更危害了国家利益、危害了社会。那天,两个犯人的现身说法,在让我们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又不难发现他们共有着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都曾受到家庭、组织的良好教育,都曾是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栋梁之才;二是都有辉煌的过去,曾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三是都曾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四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人民的罪人都不是偶然的,都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而失去了拒腐防变能力。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组织惋惜,家人痛心,自己悔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三、慎用手中权力,造福社会。权力是一面双刃剑,用好权会给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实事,用不好权也有可能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贻误事业、危害社会。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也表明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还是慎重掌权,慎重用权,但当获取了荣誉和得到领导的信任后就渐渐变得麻木不仁,放松警惕,混淆甲乙方,称兄道弟,无形中将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资本。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
四、端正人生态度,知足常乐。钱财是过眼云烟,幸福才是永恒。万恶皆因贪字起,贪念会让人的私欲无限膨胀,直至冲昏头脑,失去理智。迷途者的现身说法无一不是因为贪欲之手触及法律底线,而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要一切向“钱”看,不要搞“攀比”,珍惜现有岗位和待遇,算好七本帐,不要迷失方向,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问心无愧。
警示教育对防范案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警示教育,应该注重引导员工思考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人生态度等问题,对照案例校正人生坐标,增强自律意识。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没有乔布斯的伟大智慧,我们成就不了惊天伟业,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自己,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这份工作,我们拥有自由,拥有做人的尊严.不论创造价值大小,只要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就会获得大至国家给予的尊严,小至个人给予的尊严。
值
一、行政值周人员职责1、2、3、负责组织值日教师,值日学生做好当天值日工作。负责抓好当天教师的考勤签到情况。负责督促抓好学校当天的各项活动及学校班级日常卫生安全工作。
4、负责督促任课教师、门卫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每天上、下午到各班巡视一次,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6、负责处理当天发生的偶发事件,重大事情及时向校长汇报。认真做好行政值日工作记录。
二、教师人员分工。
谭洁:工会委员(经委)负责工会经费收支核算。
许梦辉:工会委员(女工委)负责女教职工工作,组织宣传工作。阮文学:数学教研组长,协助教导抓好教务工作。负责学籍管理,继教微机管理(含信息接收)远程教育工作。
郑宗颖:语文教研组长兼图书管理员,负责语文教研教改工作及图书室的管理。
谭力:教研员兼2综合组组长,负责综合组教研教改及班班通管理培训工作,协助教导处工作。
刘合奇:实验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室的管理。
方金银:报刊管理员,负责报刊收发工作。
人员岗位职责
2、认真学习计量管理知识和计量管理业务,宣传贯彻计量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坚持原则,严肃执法。
3、熟悉业务掌握所承担检定测试项目的技术理论知识,操作规程,经考核取证上岗。
4、编制办理工作规划、计划、管理方法、制度、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并监督贯彻实施、组织编绘计量网络图,提报工作总结。
5、统一管理公司计量标准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检定制度、流传制度及组织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改制工作。
6、正确操作,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测试检定的可靠性。
7、完善各种检定记录,认真填写检定测试报告及检定合格证书。
8、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工会日常工作。
二、管理工会各类文件、资料、档案。
三、协助领导做好文体活动的开展及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负责工会、计生每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整理上报工作。
五、负责员工生日蛋糕卡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会文件的打印、排版及下发工作。
计生管理副主管岗位职责
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每月及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三、按时参加各级计生会议。
四、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一系列服务。
五、做好集团公司员工、流动人口及人事档案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做好每年三次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专项查体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 〕18 号)和《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5 〕1227 号)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持有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适合我省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招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告以及省直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工作。
(五)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教育方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 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 学分。
(八)本办法中每学时按50 分钟计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示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且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载项目,也是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持证人员,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开展。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以培训为重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体现全员培训、注重能力、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及管理办法;
(三)会计准则、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会计电算化知识;
(七)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鼓励会计人员利用自学完成继续教育。具备以下条件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当年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一门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通过两门的视同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学术组织、中华会计函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区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办班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撤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建设,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应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有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 本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周期各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换证手续,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字[1999]756号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字[1998]1326号文件印发)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人员岗位职责
一、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做好工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主席做好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权益;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做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完善工会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
六、开展职工教育活动,鼓励支持职工学习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书屋建设工作。
七、做好送温暖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和健康,开展健康向上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八、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全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九、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管理好工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