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实用6篇)

时间:2023-08-31 11:27:46 作者:琉璃 最新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实用6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一

一、综合管理和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3、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进行科学管理。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一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6、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7、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工作。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共用部位维护、管理服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共同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幢、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共同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6、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1、保安人员在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配备对讲机或其他必备的保安器械。

2、设置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做好相应运行记录,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天。发生故障及时排除。

3、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

4、对小区内车辆做到车辆有序停放。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6、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1、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半月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3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3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保持共用雨、污水管道畅通,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设备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及日常养护服务

1、绿化率达到25%以上,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七、基准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0.6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二

现在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吉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满族发祥地之一,也是叶赫那拉氏慈禧太后的祖籍地——四平叶赫古城遗址。

叶赫,满语意思是河边的太阳,又一说,译为“练麻”,意思是河水不深,适宜沤麻之地。叶赫古城位于梨树县东南部叶赫满族镇。大约近600年前的时候,叶赫部先人已活动在中国东北中部的广袤地带,该部东起九台饮马河,西止开原东北,南起吉林哈达岭,北止大黑山脉北坡。古城遗址现距四平市区32公里,曾是明朝女真人所建叶赫部都城所在地。明朝万历四十七年(也就是公元1619年),努尔哈赤灭了叶赫国,并制造了对中国东北历史影响重大的“叶赫之墟”,把它变成“盛京围场”的一部分。至康熙八年,开设驿站在叶赫满族镇,标志着“叶赫之墟”开始复苏,期间整整半个世纪的光景,此处人烟了无,只有野兽出没。古城分为东西两城,东城贝勒金台石,西城贝勒布扬古,两城都建在山上,相距2.5公里,东城呈方形,东西各一门,西城呈长方形,南北各一门。东城外设瓮城,城墙残高约10米,城中央有八角明楼遗址。当年东城贝勒金台石见努尔哈赤大军已把内城攻陷,就领着家小登上禁城八角楼,最后在八角楼上防火自焚不成,被俘,被绞杀。现在古城遗址依山傍水,南城城门、八角明楼遗址和当年的护城河都依稀可辨。

明朝时叶赫部依靠富饶的物产和便利的交通带来的“居停之利”富强起来,也强大起来,但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为了解决他西向攻明的后顾之忧,曾四次举兵攻打叶赫。

公元1619年8月21日夜,阴雨连绵,努尔哈赤亲率达兵攻打叶赫国东城,叶赫国东城经过顽强的抵抗到底还是失败了。西城贝勒布扬古获知东城被攻陷,自知西城难以坚持,便有条件的投降了。条件是“投降不杀”,。布扬古被领到努尔哈赤面前,但布扬古并不屈膝下跪,他只是屈了一个膝盖不拜而起,努尔哈赤将盛满烧酒的金杯递给布扬古时,布扬古也傲立不接,他只是稍微屈膝躬了下身子,探头用嘴唇在被子上沾一下。努尔哈赤以布扬古对自己不尊敬,不肯屈服为借口,令还本城,并派人连夜用绳子将布扬古勒死。以“投降不杀”为条件而投降的布扬古终遭绞杀,所以布扬古愤恨非常,临终发狂誓说:“吾子孙虽存一女子,亦必覆满洲!”努尔哈赤自知残忍将遗患后代,所以他针对布扬古临终狂誓而立训说:“宫闱不选叶赫氏。”非常明显,这是训示子孙,小心防止叶赫氏的报复,特别是防止叶赫氏从后宫得势进行报复。

俗话说:线打细处断。努尔哈赤害怕的事情终于出现了。清朝后期,咸丰朝出现了叶赫那拉贵人入宫的事。咸丰帝死后,兰贵人的儿子即位,即同治帝。母以子贵,兰贵人晋升为两太后之一,即历史上的慈禧太后,也称西太后。

女真人中,对发誓是非常看重的。叶赫那拉氏后人对努尔哈赤制造的“叶赫之墟”是痛恨入骨的。满族民间故事家傅英仁老人的舅祖父梅崇阿,镶黄旗人,15岁被召入清宫专给慈禧太后评说满族家史和英雄故事。据傅英仁老人回忆:“舅祖父每次评说传于民间的历历往事直至结局悲壮处,慈禧太后禁不住泪湿眼脸,连连叹息……”另外,太后独当国时期,慈禧太后可以随意调阅一切《清实录》,她深知自己先人的族属,深知叶赫那拉氏部族与建州爱新觉罗部族的纠缠,深知制造“叶赫之墟”。从太后独当国,她开始为所欲为起来。她在自己垂帘听政的时候,自然的感觉到自己给祖先争光了,给叶赫那拉氏争光了,从而感觉到自己今天的辉煌就是对历史上制造“叶赫之墟”的一种战胜。

当然,慈禧太后的政治活动,是她人生过程中社会一步步演变和发展的结果,她的政治活动绝不是上天安排的。

前面我说过,努尔哈赤1619年制造了叶赫之墟,到1669年叶赫之墟才开始复苏,使得叶赫部整整经历了半个世纪没有人迹,只有野兽的足迹,荒凄的野草和漫长的岁月。而慈禧太后在清朝后期三次垂帘听政,其间绞杀义和团,签订卖国的《辛丑条约》,挥霍无度,挪用海军军费,实行腐败统治48载,弄得清朝统治大势覆水难收。努尔哈赤制造了50年的叶赫之墟,叶赫那拉氏慈禧太后实行了48年的垂帘听政,相比之下,二者就像武术家擂台比武,你给我一拳,我还你一脚,打成平局。最后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由隆裕太后(也就是慈禧太后的侄女)宣布清宣统皇帝退位,还是由叶赫那拉氏出面为爱新觉罗王朝善终。世间的事真是有趣,但巧合得如此奇特,竟令人难以置信。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地名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显得越来越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地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三)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四)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名,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逐步建立地名档案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利用价值的地名档案目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开发利用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牌、桩、匾、碑等标志物。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第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其它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有通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和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名标志上可以附设公益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

(二)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1987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四

现在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吉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满族发祥地之一,也是叶赫那拉氏慈禧太后的祖籍地——四平叶赫古城遗址。

叶赫,满语意思是河边的太阳,又一说,译为“练麻”,意思是河水不深,适宜沤麻之地。叶赫古城位于梨树县东南部叶赫满族镇。大约近600年前的时候,叶赫部先人已活动在中国东北中部的广袤地带,该部东起九台饮马河,西止开原东北,南起吉林哈达岭,北止大黑山脉北坡。古城遗址现距四平市区32公里,曾是明朝女真人所建叶赫部都城所在地。明朝万历四十七年(也就是公元1619年),努尔哈赤灭了叶赫国,并制造了对中国东北历史影响重大的“叶赫之墟”,把它变成“盛京围场”的一部分。至康熙八年,开设驿站在叶赫满族镇,标志着“叶赫之墟”开始复苏,期间整整半个世纪的光景,此处人烟了无,只有野兽出没。古城分为东西两城,东城贝勒金台石,西城贝勒布扬古,两城都建在山上,相距2.5公里,东城呈方形,东西各一门,西城呈长方形,南北各一门。东城外设瓮城,城墙残高约10米,城中央有八角明楼遗址。当年东城贝勒金台石见努尔哈赤大军已把内城攻陷,就领着家小登上禁城八角楼,最后在八角楼上防火自焚不成,被俘,被绞杀。现在古城遗址依山傍水,南城城门、八角明楼遗址和当年的护城河都依稀可辨。

明朝时叶赫部依靠富饶的物产和便利的交通带来的“居停之利”富强起来,也强大起来,但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为了解决他西向攻明的后顾之忧,曾四次举兵攻打叶赫。

公元1619年8月21日夜,阴雨连绵,努尔哈赤亲率达兵攻打叶赫国东城,叶赫国东城经过顽强的抵抗到底还是失败了。西城贝勒布扬古获知东城被攻陷,自知西城难以坚持,便有条件的投降了。条件是“投降不杀”,。布扬古被领到努尔哈赤面前,但布扬古并不屈膝下跪,他只是屈了一个膝盖不拜而起,努尔哈赤将盛满烧酒的金杯递给布扬古时,布扬古也傲立不接,他只是稍微屈膝躬了下身子,探头用嘴唇在被子上沾一下。努尔哈赤以布扬古对自己不尊敬,不肯屈服为借口,令还本城,并派人连夜用绳子将布扬古勒死。以“投降不杀”为条件而投降的布扬古终遭绞杀,所以布扬古愤恨非常,临终发狂誓说:“吾子孙虽存一女子,亦必覆满洲!”努尔哈赤自知残忍将遗患后代,所以他针对布扬古临终狂誓而立训说:“宫闱不选叶赫氏。”非常明显,这是训示子孙,小心防止叶赫氏的报复,特别是防止叶赫氏从后宫得势进行报复。

俗话说:线打细处断。努尔哈赤害怕的事情终于出现了。清朝后期,咸丰朝出现了叶赫那拉贵人入宫的事。咸丰帝死后,兰贵人的儿子即位,即同治帝。母以子贵,兰贵人晋升为两太后之一,即历史上的慈禧太后,也称西太后。

女真人中,对发誓是非常看重的。叶赫那拉氏后人对努尔哈赤制造的“叶赫之墟”是痛恨入骨的。满族民间故事家傅英仁老人的舅祖父梅崇阿,镶黄旗人,15岁被召入清宫专给慈禧太后评说满族家史和英雄故事。据傅英仁老人回忆:“舅祖父每次评说传于民间的历历往事直至结局悲壮处,慈禧太后禁不住泪湿眼脸,连连叹息……”另外,太后独当国时期,慈禧太后可以随意调阅一切《清实录》,她深知自己先人的族属,深知叶赫那拉氏部族与建州爱新觉罗部族的纠缠,深知制造“叶赫之墟”。从太后独当国,她开始为所欲为起来。她在自己垂帘听政的时候,自然的感觉到自己给祖先争光了,给叶赫那拉氏争光了,从而感觉到自己今天的辉煌就是对历史上制造“叶赫之墟”的一种战胜。

当然,慈禧太后的政治活动,是她人生过程中社会一步步演变和发展的结果,她的政治活动绝不是上天安排的。

前面我说过,努尔哈赤1619年制造了叶赫之墟,到1669年叶赫之墟才开始复苏,使得叶赫部整整经历了半个世纪没有人迹,只有野兽的足迹,荒凄的野草和漫长的岁月。而慈禧太后在清朝后期三次垂帘听政,其间绞杀义和团,签订卖国的《辛丑条约》,挥霍无度,挪用海军军费,实行腐败统治48载,弄得清朝统治大势覆水难收。努尔哈赤制造了50年的叶赫之墟,叶赫那拉氏慈禧太后实行了48年的垂帘听政,相比之下,二者就像武术家擂台比武,你给我一拳,我还你一脚,打成平局。最后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由隆裕太后(也就是慈禧太后的侄女)宣布清宣统皇帝退位,还是由叶赫那拉氏出面为爱新觉罗王朝善终。世间的事真是有趣,但巧合得如此奇特,竟令人难以置信。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五

注册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签订本合同前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0小时。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并出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用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依法订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摘要篇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瓜果买卖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第二条种植地点与种植面积

种植地点:

种植面积:

第三条质量要求

瓜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国家或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第四条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二)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瓜果交付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付瓜果后,乙方应于瓜果交付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六条验收

(一)验收内容:

(二)验收地点:

(三)验收时间: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时,双方可对瓜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瓜果品种、规格、种植地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负责调换,交付瓜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负责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 (盖章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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