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汇总5篇)

时间:2023-10-07 15:58:15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汇总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篇一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6.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回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1.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篇二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1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怎样才算合法有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须公示告知所有职工。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种类分哪几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

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4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

八、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保密事项?(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十四、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限于哪几种情形?(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2、24、25条的规定)只限于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

十五、《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劳动合同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的规定)

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8条的规定)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七、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9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八、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38、26、40、41、44条的规定)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中终止劳动合同的;(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结合《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篇三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6.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回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1.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篇四

编号:

甲方:__

经济类型:_法定代理人:

地址:

乙方:__

性别:_出生日期: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___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达到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展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现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生蛎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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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篇五

劳动合同法简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二)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宣传标语(三)

1、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4、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5、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8、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工作时间(四)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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