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精选5篇)

时间:2023-10-09 03:26:35 作者:笔尘 最新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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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五)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的相关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协助采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篇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配合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篇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五)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篇四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人民群众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单位计划生育半年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委的指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诚信计生”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计生指标执行情况

因划归开发区的几个村统计数据没有分开,仍在一起统计,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1、全镇人口60188人,已婚育龄妇女11857人,出生人口为439人,政策符合率为88.61%,(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86%以上),死亡58人,自然增长率6.33‰。

2、出生人口比控制在115.20:100(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不得高于125:100),二多孩性别比174.19:100。

3、统计准确率达99%,(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统计准确率98%以上)。

4、完成避孕节育手术433例,其中结扎46例(二女户结扎3例),上环358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0.06%(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0%以上)。

5、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为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13个行政村全部达标,圆满完成。

6、农村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申报,年审达100%,今年新增奖扶人员19例,其中14例扩面,5例奖扶,退出2例。目前共有特扶7例,奖扶扩面人员46例,奖扶人员103例,共计156例。

7、行政执法、生殖服务、信访维稳做到安全无事故、无上访。

去除划归开发区的几个村,我镇12个行政村,总人口46652,育龄妇女12749。总出生人口为331人,计划外上报41人,政策符合率为87.61%,二孩计划外出生20人,二多孩政策符合率84.85%;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4.94,一孩性别比89.52,二多孩性别比169.39;综合节育率92.13%。

二、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1、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多次召开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和完善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镇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计生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了大力支持,根据需要调整和加强了计生办分管领导、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计生工作整体运转正常。

(3)镇、村建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专人)抓落实,各负其责,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目标明确。

(4)坚持每月定期召开计生例会,通过例会汇报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现状,明确下步措施和工作方向。

2、面向基层,打好坚实基础

(1)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计生宣传活动。年前(2月5日,农历腊月25)我们在土楼街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年画、挂历、春联、避孕药具等宣传物品万余份,为群众送上一台“红红火火过大年”的大戏。年后,积极开展培训,于2月21日,组织人员、地点,请来专家开展信息化管理培训,随后又根据培训结果对村专干进行一对一考核,极大的提高了计生干部熟练应用各种平台工作的能力。

我们在5.29协会活动日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免费避孕药具20xx余份,宣传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和保健常识。深入推行“诚信计生”,积极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舆论环境,提高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树立新型生育的观念的良好风气,为提高合法生育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做到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计生网格化管理,谁负责的地方出现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哪一块出现问题追究哪一块的责任,哪个单位或个人因为计划生育出现问题,取消哪个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针对村级计生工作存在的惰性,严格要求镇包村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帮扶,对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及不适应计生工作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解聘,目前已有两位计生专干被停发当月工资,一位计生专干被解聘。

3、深化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1)完善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各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到了整洁卫生、温馨迎人。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为育龄群众服好务的思想。

(3)紧紧围绕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免费优生健康检查、优质服务、村务公开和有奖举报、依法行政等内容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对群众满意度高的,该村计生专干将相应提高绩效工资额度;反之,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满意度不高的,且有群众投诉经查实专干负有责任的,减少直至取消当年相应补助资金。

(4)严格程序,文明执法

在开展各项计生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计划生育规定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按程序办事;坚持计划生育“七不准和十禁止”;设立“阳光计生、文明执法”便民维权公示栏;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做到专款专用,无计划生育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4、突出重点、寻求突破

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法,强化计生行政执法,公开计生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努力遏制政策外生育反弹势头;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强化源头管理,全面落实镇负责、村为主、户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深化优质服务;紧紧围绕今年新增服务项目“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我镇积极组织,强化宣传,力争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孕情监测体系,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制订有效的奖惩措施,对孕前、孕期、产后三个阶段分别实施“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明确责任,将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杜绝计划内孕情消失;加强早婚、早孕的监测力度,对早婚早孕对象要及时采取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对生育对象包组干部要做到每月一访,将生育对象的孕产期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镇计生办。

切实加强“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各村务必摸实应该参加“健康检查”人员底数,认真工作,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目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我镇共圆满完成“健康检查”64对,已完成全年任务的21.33%。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家底清,基础信息准,建档率达到98%以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生办强化平时工作监管,适时调整每月工作侧重点和提升既定目标,确保计生工作有序推进。

通过全体镇村干部近年来的努力,我们阶段性的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通过自我检查,暴露出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数据不清,孕前随访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怀孕、生育情况掌握滞后。

2.执法力度不够,遏制违法生育难度大,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计生质量指标呈下滑趋势。

3.流动人口数量大,办证少,很难掌握育龄妇女流动真实情况,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4.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病、查孕难,参加免费孕前健康检查难。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

距离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结束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我们的目标任务还很艰巨,为圆满的完成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现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基础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实现。

(一)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针对目标管理责任内容,仔细研究分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狠抓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确保“村为主”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村级计生工作水平。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计生干部工作水平。计划于7月中下旬组织镇村计生干部,租用多媒体教室,对镇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从政策法规知识、日常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统计口径等各个方面进行培训,将迎检方案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各村计生工作的督导。着重抓好各村每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计生办工作人员将按照任务分工,每人负责1-2个村,加强对各村的督查和指导,规范各项基础工作,促使其提高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信息核查,抓好统计工作。继续做好全员信息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核查、整合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各项信息。

二、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解决工作难题。

(一)规范执法,严格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程序。

二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建立、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委会和计生协会的民主监督职能。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及时与户籍地联手,共同做好补救措施。进一步清理四术库存,减少库存基数,对有当年出生的育龄妇女做好政策和避孕方法等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其选择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是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清理。争取在统计年度即将结束的近4个月时间内,开展一到两次对流动人口地毯式地清理清查,在清理清查过程中,要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存遗留,真正做到对流动人口管理底子清、情况熟。

三是充分运用流动人口系统平台。加强信息采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做好每月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信息互动的及时性。

三、推行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质服务理念、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开展“服务式”宣传。

根据群众需要提供法律、法规、管理等信息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性病艾滋病预防等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意识、避孕保护意识、优生优育意识和生殖保健意识,倡导男女平等和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二是在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落实国家、市、区三级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优先优待政策。

三是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模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及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突出重点、难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积极探索适宜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新路子。

四是按照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和队伍的建设。

做好我镇人口计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更加崭新的精神风貌,更加饱满的工作激情,扎实开展工作,确保201x年人口计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努力推进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社区计生工作在上级计生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这一任务,依靠社区干部和群众,有条不紊地在社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小结如下:

一、认真仔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信息统计上报及时准确,截至6月30日,社区最新统计数据为总户数:3564户,7523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867人,期内出生14人,其中男孩6人,女孩8人。新婚4对。

二、创新宣传手段和形式、让计生观念深入人心

1.创新宣传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零距离”婚育新风宣传工作

为了加大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搭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交流平台,今年在社区博客上刊登了计生工作专栏,我们为社区育龄人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新型婚育观念、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进行避孕药具的随访。上半年共出黑板报6期,悬挂宣传横幅2条,发放了1000余份宣传单和宣传手册。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上半年共组织3次大型宣传活动,在春节期间,开展了“庆元旦、迎新春”活动,让居民过一个文明祥和的春节同时充实了精神文化生活。走访慰问了多位行动不便、家庭困难的计生家庭,开展了“迎新春、送春联”活动,共为育龄妇女送春联60余幅,“三八妇女节”与辖区共建单位同庆迎三八妇女节活动,邻居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一系列活动。在“5.29”计生协会成立30年,社区工作人员发放各种宣传资料,xx余份。积极宣传人口文化,健康生活等知识。

三、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社区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研讨会,参会人员有社区全体成员及计生专干、计生协管员共二十多人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对如何抓好下一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确立下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区民警联合开展流动人口大排查活动,重点对外来人口进行排查摸底。本次活动,我社区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计生宣传活动,深化计生优质服务,免费发放计生宣传资料,真正做到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与常住人口育龄妇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也为做好下一阶段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药具管理规范

社区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育关怀进千家活动,大力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知识,让广大育龄群众选择科学、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走出对避孕节育认识的误区。让育龄群众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药具管理规范,做好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工作,对新婚、孕产期、哺乳期的及重点管理对象妇女做到及时随访,为她们提供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

五、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上半年,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育龄妇女学习2次,活动4次,积极帮助计生困难家庭和特别扶助家庭解决困难问题。帮困活动2次,开展以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为主的技术服务。全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定期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妇进行随访。新婚及有生育现象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孕期保健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免费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开展以优先优惠为主的政策服务。

六、建创工作有序开展

社区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计生重点工作,在年初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在春季入户期间和活动时将此事宣传给居民,为了更好的方便居民,我社区特安排工作人员周六正常上班为居民办事,此项工作得到居民群众的好评。

以上是我们社区上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扎实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年上半年,我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局的具体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计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满意率这一总体目标,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提出“一岗双责”制度以及“533”网格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上半年,辖区总人口123321人,其中户籍人口48080人,流动人口75241;已婚育妇总数34421人,其中户籍人口13208人,流动人口21213人。总出生人数616人,其中户籍人口出生361人,政策生育率 99.45%;流动人口出生255人,政策生育率90.2%;户籍人口四术84例,其中上环63例,人流19例,引产2例;流动人口四术117,其中结扎 17例,上环79例,人流18例,引产3例。其中街道创建了无政策外多孩出生街道,西岭、莲花、畔山、仙湖、鹏兴创建了无政策外出生社区。

二、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解决计生工作问题,多次就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亲自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形成街道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2、认真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提出的维稳、安全、计生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人人关心计生的氛围。各社区工作站实行资源整合,全面推行“533”动态管理模式,全面明确五类计生工作人员职责,建立三种督导机制,健全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实现了计生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督导检查常态化、科学化,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街道计生科社区工作站按时按规范内容召开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实事求是总结上月工作和干部包干责任落实情况,做好下月工作布置。特别是工作责任联系人要具体化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计生例会制度建设,做到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内容全面、记录规范、效果显著,为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协会工作

1、利用“青春健康教育、生殖健康讲座”,加强对未婚男女青年的健康教育。针对街道辖区工厂多,打工未婚青年多、素质低的情况,我们坚持“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辖区积极开展青春健康项目推广活动,辖区单位对此项活动非常支持。上半年我们已在社区中广泛深入开展此项活动10场,培训目标人群900多人次,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共5场,受益人群400多人,这种教育模式的效果,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积极参与同伴教育主持人培训班,并把“同伴教育”项目带进莲塘巴士集团。

2、积极开展关爱活动,把生殖健康知识带给辖区育龄群众。如在残友科技公司开展“要性商不要性伤”知识讲座、长岭公交公司开展“女性生殖健康和生殖与避孕”活动等。

3、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同进不断提高计生协会秘书长业务水平。3月份召开了辖区秘书长会议和培训班;成立了吉安地区莲塘街道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

(四)、宣传工作

1、今年我们大力宣传国家人口发展形势和人口发展战略,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点宣传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相关社会宣传活动,继续抓好“一法三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如元旦春节、“10.28”男性健康日等有关社会宣传活动。

2、及时更新宣传三栏,把广大群众关心的计生办事指南、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五期”教育等进行宣传,让群众更方便、直接了解人口计生知识。

3、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及时报导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情况。上半年共完成宣传报导57篇(包括xx区电子政务网、xx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xx人口网等);其中完成省级以上报刊报导18篇,(《中国人口报》1篇,《羊城晚报》12篇,《人口快讯》5篇)。

4、做好三优服务家庭工作。积极组织100户家庭参加xx区“三优”(优生、优育、优教)研究中心开展“三优”科普宣传和相关研究,目前已完成三优服务家庭挑选、网络用的“优孕通”孕前保健卡(计划怀孕的夫妇)和“孕事通”孕期保健卡发放及正在组织生殖健康体检套餐检查及优生优育筛查中。

5、做好20xx年度报刊征订工作,根据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人口计生行业报刊单位的有关通知要求和会议精神,做好我街道计生行业报刊的征订工作。20xx年共征订《中国人口报》20份,《人口与计划生育》18份,《人生》50份,《人之初》197份,《羊城晚报》14份。

(五)、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20xx年度上半年本街道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与各级药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指标任务。全街道避孕药具应用率达100%,发放率达100%。充分满足了广大育龄人群的需求,为开展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提供了有力保障,发挥了避孕药具在控制人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药具管理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街道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次,培训药具管理服务人员108人次,召开例会6次,为化解合街道给基层网络带来的冲击,各地加大了社区服务网点的调控力度,既巩固了横向到位,纵向到底的药具管理服务网络,杜绝了网络空白。社区现共有药具工作专(兼)职人员26人。

2、药具宣传工作成效显著。为保证“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据统计全街道利用“5·29”等纪念日活动开展避孕药具知识咨询解答928人次,免费发放药具2万余元,免费发放《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南》、《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手册》等小册子260余册,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宣传单1万余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了解药具知识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利用宣传包等宣传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药具优质服务工作有了新进展。按照省、市《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优质服务方案》的要求,我们积极推进优质服务工作,创造了“六定六送”“六关心六帮助”等可行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法,使药具优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群众知情选择率达98%以上,群众对药具服务的满意率达95%以上。全街道避孕药具应用率达100%,发放率达100%。

(六)、做好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全面收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库。同时,以此为契机,探索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适时采集、动动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工作目标,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我们能按《通知》的精神,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共收到公安部门通报核查信息 1099人,已上报1099人;收到教育部门通报核查信息1928人,已上报1893人;据统计:共录入信息14109条,其中户籍5893条,流动 8028条,新增188条。

(七)、依法行政工作

上半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宗,共32.7万元。发出征收决定书6宗,执行到位4宗;移交法院1宗。

三、20xx年下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1、抓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巩固“533”网格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基层计生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制,落实层级动态管理和分片包干责任制,摸清辖区育龄群众基本的情况。计生科要加大对各社区工作站、辖区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计生工作与辖区安全、综治、房屋租赁等工作捆在一起,落实责任追究制。

2、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区生育文化中心这个平台,为辖区居民提供各类的讲座、培训和服务,利用节假日联合辖区工厂、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活动,提高育龄妇女的知晓率以及做好流动人口春节返乡的宣传活动。继续做好宣传精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导工作。

3、加强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因计生工作人员变动大,不稳定,对政策的理解要求非常高,要加强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药具发放的全面铺开。要规范各药具发放点的药具发放工作;各个社区每月组织查环查孕一次。每个社区至少开展一次的辖区已婚育妇普查普查治工作。

5、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积极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落实社会抚养费奖励措施,进一步发挥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生育的行为。

单位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市、县关于开展人口和计生生育示范乡镇创建活动要求,自今年5月份以来,我乡全面开展了“创建计划生育示范乡镇”活动,从宣传教育、严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节育措施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将活动创建和依法行政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创建工作组织保障

一是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和创建队伍。5月上旬,我乡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生办、党政办、国土所等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先后组织召开了乡党政联席会、全体乡村干部二级会、计生专题研究会,集中学习了创建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统一了全乡领导干部、村组干部的思想认识。三是全方位提供强力保障。乡党委、政府明确要求“不折不扣推进计划生育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以推进计生依法行政辐射全面工作”。

二、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

健全完善生育的。登记服务制度,推进“办事诚信化、服务高效化”建设,实现了“让群众只跑一趟路、只进一次门、只找一个人、满意办好一件事”的服务目标。

三、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三是制定工作意见,按照每月一排名,每月一通报,推动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

四、做好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的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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