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停领失业金申请书(通用13篇)

时间:2023-10-19 04:52:06 作者:紫薇儿 热门停领失业金申请书(通用13篇)

高年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自己对当前专业不感兴趣或者对另一门专业更感兴趣。现在,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转学申请书样本,共同学习和进步。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领取标准。

月失业金领取标准=杭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20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失业金申请书

3、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不满,每月可领取1266元;。

4、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5年不满,每月可领取1293元;。

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20年以上,每月可领取1321元。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2、出示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4、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领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若是劳教释放人员还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

4、相关户口证明;。

6、市区城镇户口人员在办理失业金申领前先到档案窗口做好档案登记。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金申请书

3、缴纳失业保险3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期限为12个月;。

4、缴纳失业保险5年以上不满8年,领取期限为15个月;。

5、缴纳失业保险8年以上不满,领取期限为18个月;。

6、缴纳失业保险10年以上,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停领失业金申请范文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请看下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失业金申请书领取条件

从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开始上调的失业保险待遇新的发放方案已经制订好,即日开始,符合条件的1.4万失业金领取人员可签字申领。据悉,此次调整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待遇也从本月开始上调,市本级、市辖区、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864元,增幅35%,中牟县由560元调整为864元,增幅54%。据介绍,这是自1986年郑州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第十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而在历次调整中,今年全市调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失业保险人员约有1.4万,即日起,相关人员可前往所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签字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月底拨付到账。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各类失业人员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补贴、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月起也都随之按比例上调。其中,10月1日前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需要补发的,仍按调整前原标准执行。

停领失业金申请范文

“看长报知道失业保险金上调了,我前些日子失业了,单位给我交了3年多的失业保险费,不知道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昨日,家住汉阳钟家村的邹先生致电本报求助。

邹先生称,原单位人事部告诉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办起来比较麻烦,要办失业登记,还要去人才中心办求职登记。“还有朋友说,领失业保险金对找新工作会有不好的影响。”

记者走访了解到,不少市民像邹先生一样,不知该不该领取失业保险,更有一些市民失业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满一年;非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要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

因此,员工主动辞职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单位除名的员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失业人员在求职机构登记后,求职机构将为其免费提供3次求职信息,如果失业人员不去的话,那么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市民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必须在失业60日内办理,否则便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60日是从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

失业人员需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到常住地社区服务站或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然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只能领24个月。(记者章鸽实习生熊梦)。

停领失业金申请范文

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如下:

1,能不能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多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1.海南怎样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怎样领取上海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资料。

5.珠海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6.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7.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8.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待遇。

9.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停领失业金申请范文

·失业保险缴费已满一年。

·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的。(注:正常失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合同到期、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失业期60天以内办理。

2、申请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原件;。

2.完整的职工档案材料;。

4.一寸彩色照片3张。

5.一个年度内,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提裁员方案,经备案后办理。

3、领取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领失业金申请范文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如果符合条件能够领取,那失业保险金有能领取多少呢?本文为您介绍。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v^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v^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v^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五)^v^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v^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计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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