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8篇)

时间:2023-11-20 17:53:55 作者:文轩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8篇)

有了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内部纠纷和冲突的发生。规章制度在组织文化建设和价值观塑造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视其价值和意义。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观规定,结合林业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情况,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建立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财务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须执行报帐制的,从其规定及明进行报账。

(四)项目资金按项目使用进度进行申报,项目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五)报销用的发票保证合法。

(六)该项目所有的支出有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批,林业部门领导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我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指定专人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

(九)承诺配套资金需要明确使用,林业局领导整个资金使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适应我校校级财政预算资金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类核定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校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促进专项预算资金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完成项目任务,充分发挥专项经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专项经费总额公开、申请公开、执行公开、完成结果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

校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分为校部专项经费和部门专项经费。校部专项经费由校级领导直接批准、监督和验收考核。部门专项经费分为部门自用专项经费和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部门自用专项经费是指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使用、管理,不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核定资金用途进行二次分配,并主持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控制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财政预算中各个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工作。

部门从校财政预算以外自筹经费的专项经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部专项经费主管校级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管校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2.审批主管校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3.直接确定主管的校部专项经费重点资助项目。

第五条部门专项经费主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向校级财政预算申请专项经费;

2.组织主管的部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审批主管部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4.在必要的情况下,起草相关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报校部批准。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2.负责直接下达校部专项经费预算数,并向主管部门下达各类部门专项经费预算总数;

3.督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

4.审核主管部门二次分配方案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项目预算;

5.审核各个专项项目支出是否符合项目任务要求;

6.协助和督促主管部门编制各部门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7.编制全校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其他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1.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工作;

2.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能,承担专项经费的相应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管理。

部门自用专项经费应该按照规定执行验收、审计和报告等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对部门二次分配专项经费必须实施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

对于经费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

各职能部门应组织好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专项经费项目时,应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校领导根据当年分配的“二级预算”资金额度进行审批。

经费申请报告书应符合财政部财预00113号文《关于印发申请经费报告格式的通知》的精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申请报告中项目目标要明确,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并有创新性。

申请经费预算要有合理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对于经费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负责评审经费申请报告书的可行性和经费需求,在需要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组织答辩,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立项。

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应编制该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注明项目名称、负责人、时间进度、核定经费、核定人员经费等内容(见附件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组长签署。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下拨。

主管部门应向财务处报送一份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作为下拨经费的正式通知。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不得留有机动费用。主管部门如确实需要机动费用,需事先在申请部门专项经费时予以说明,如获批准,财务处在下达部门专项经费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财务处将根据专项经费审批表的要求,向每个项目下达专项经费预算通知(附件二),并下拨经费。一般情况下,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项目未完工前,应预留部分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项时,再结算拨付。

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开支人员经费,确需开支部分人员经费的,应预先据实申请。各个专项经费资助项目中若含有直接发放给项目执行人员的人员经费,必须在专项经费审批表中预先核定,报财务处同意。专项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前,人员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所批准人员经费的60%。

第十二条经费的使用控制。

部门专项经费获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备购置类项目必须保证用于硬件设备。

项目立项后,若改变用途,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购置设备及修建项目等大额支付款项,需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财务处,方可付款。

项目负责人在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可按规定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管理。

1.建立校内项目责任制。

重点项目要实行二级管理,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便于项目的执行与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报学校及财务处备案。

3.建立财务追踪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析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各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评估和验收。同时,应做好项目成果的整理、宣传和推广。验收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也应交财务处备案,以便下一年度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专项经费使用期限为经费下达至结项的一年内,逾期将冻结其经费的使用,对确需支付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后方可办理。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由校部收回。

第四章其他规定。

校部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校级财政预算中直接下达。

校部专项经费如需二次分配,应比照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立项等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某个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制度管理。立项审批表由主管校级领导签署,并转送财务处一份,以下达经费。

第十七条其他。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务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一、 专项资金的内容。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等。

二、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凡属过节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三、 资金使用审批。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乡党委会议审批支出项目,严格按上级指定方向和数额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如无上级安排就由班子成员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

四、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 专项资金的支付。 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扣减年终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2015.1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第二条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5年7月5日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一)项目申请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教育厅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市、县和项目校。

第五条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努力扩大提高项目校的办学规模。

(三)项目校必须是2002年危房核查数据库中存在的,没有进行改造,且d级教学用危房在200平米以上;项目竣工后,项目校在校生规模初中在900人以上,小学在360人以上。

(四)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

(五)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安排,继续用于符合布局调整补助条件的.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各市、县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经济状况确定,石家庄、__、秦皇岛、廊坊、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等市市、县政府按与中央、省下达资金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张家口、承德两市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与危房改造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市、县级管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项目县(市)。项目校属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各市为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而开展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市、县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项目校预算下达后要按月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次年1月底前要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本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第十五条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局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成果,落实各级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认真查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省、市、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文件精神,我镇制定了《20xx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由镇财政所组织业务人员对20xx至20xx年的专项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现将我镇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我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区民政局、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切实做到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做到“俩个坚持”: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法挤占和挪用。一是救灾救济资金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依据,根据灾害大小、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突出重点,不搞特殊化,不搞平均主义,无挪用、坐支、截留等违纪行为。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等情况,坚持客观、公平、合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按季度发放制度,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无擅自扣留低保金现象,确保贫困家庭保障金的足额发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农村医疗救助金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对象明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救助科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情况反馈、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一是坚持层层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将各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纳入公开内容,从村、小组层层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逐级反馈制度。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反馈上报,切实加强监督。三是定期进行检查。每年镇财政所都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深入到各村入户核对检查看是否落实到户到人,是否使用得当,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和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一)家电下乡补。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区财政下拨家电下乡津贴58900元,实付65900.90元。20xx年区财政下拨13597.75元,实付6596.85元。20xx年至20xx年区财政共计下拨72497.75元,我镇实付72497.75元。我镇家电下乡资金全数实时地按要求经由“一卡通”形式,对全镇村民进行了补贴。

(二)粮食补。20xx年共下拨粮食补638494.80元。

(三)退耕还林补。20xx年共下拨343760元、20xx年共下拨343760元、20xx年共下拨343760元。3年共计1031280元。

(四)汽车下乡补。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区财政下拨汽车下乡补助426402.25元,我镇共下发418440.40元,余额7961.85元。

(五)水库移民补。20xx年至20xx年3月,我镇共计对水库移民补助5100元。

(六)教育补贴助学资金。20xx年区财政拨款727200元,实际发放727200元。20xx年区财政拨款666350元,实际发放666350元。两年共计发放1393550元。

(七)新农合医疗资金。

涉及581人,上级拨款212641.14元,我镇实际发放212641.14元。两年来上级共计拨款2477614.84元,我镇共计发放2477614.84元。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20xx年上级拨款155400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850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554000元。20xx年上级拨款136416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62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364160元。

(九)五保供养资金。20xx年上级拨款210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0900元。20xx年上级拨款210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0900元。

三、自查情况。

三年来,我镇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发放,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行为,各专项资金按规定报帐制,严格管理,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监督、管理好专项资金。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促进我镇事业全面发展。

根据岑监通(20xx)8号关于转发《黔东南州监察局、黔东南州民政局、黔东南财政局、黔东南州审计局关于对全州民政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于20xx年6月24日召开班子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并成立了以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8人分成4个工作小组,对全乡20xx年至今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自查项目。

本次自查的项目有医疗救助金、低保资金、冬春生活救助金、救灾救济金及优抚金等专项民政资金。

2、自查方式。

对享受民政资金的农户每个村至少抽取10户以上,通过询问农户及农户一折通与发放表册进行核对。

3、自查结果。

救灾救济8户,发放金额为5800元,农户收到金额5800元;四、优抚金5户,发放金额33811.7元,农户收到金额33811.7元。

总之,我乡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发放除大病医疗救助外情况较好,今后我乡将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时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对每村抽取5户进行调查核实。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1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变动和调整要遵循严进严出的原则。

第2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3条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工作日及节假日的时间规定参见企业总体管理制度。

第4条不准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以备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第5条工作中严禁聊天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工作。

第6条必须维护工作环境的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与财物。

第7条对办公物品的领用进行统一管理,要先计划、批准,后统筹、安排、领用,避免浪费。

第8条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工作外,均不得做出有害和影响企业及部门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9条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宴请或收受与变相收受礼品,如有发现立即进行严厉处罚。

第10条项目经理部人员如需进行对外招待,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条项目经理部对所有招待费、交通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发生费用前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发生费用后要经过审核,然后统一报销。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管理。

第12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和计划的.种类。

(1)工程进度目标和计划。

(2)工程质量目标和计划。

(3)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计划。

(4)项目经理部总体目标与计划。

(5)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计划、目标。

(6)项目经理部岗位与人员编制目标、计划。

第13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计划的考核。

(1)项目经理部的各级工作目标生效后,项目经理部按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经理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目标、计划完成的主、次要因素。

(3)将工作目标与计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工程进度、质量管理。

第14条项目经理部进度、质量管理以进度、质量与目标及签订的合同、协议为依据。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

第15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以签订的承包与合作合同、协议及制定、审批的目标与计划为依据。

第16条工程现场管理必须贯彻企业的形象宣传策略,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和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

第17条具体管理办法同进度、质量、投资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

第18条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和文件必须体现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如出现追溯性不强或资料分不清责任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相应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员对资料和资料反映的相关工作环节负全责。

第19条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资料与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出现资料失真或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资料反映的相关环节的负责人对该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项目经理部工作信息管理。

第20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要遵循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21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可分为项目经理部内部与项目经理部外部两个部分,所有项目经理部人员必须建立信息系统的概念,即企业是一个整体信息系统,项目经理部则是企业的一个信息子系统。为使企业保持整体良性运作,必须使企业与外部、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及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流动及时、准确,从而产生良好的组织行为,减少消耗,提高效率。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200元至5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全公司通报表彰;(以下三项节约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内者)。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的;

3.提出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流程,经实际验证成果显著的;

(三)记大功(c类):(节约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10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二、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1.不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中只走形式不重质量的;

5.不按规定填写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进行补填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制作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的;

2.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7.半年内受到警告类处罚三次以的;

(三)留岗查看(c类):

留岗查看处罚:情节较轻者扣除当月个人薪金1000元到__元;情节较重者留岗查看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停发个人薪金,且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况除外);

2.工程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验收通过的(特殊情况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工作过程中,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6.半年内受到记过类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开除(d类):

开除类处罚,公司除名,扣除个人当月全部所得,并承担全部损失。

1.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其他财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娱乐休闲活动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同意在同行业企业中兼职的;

4.留岗查看期内仍不悔改,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予留用的。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本。

制度。

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投资与预算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核和监督的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项目组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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