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通用16篇)

时间:2023-12-05 15:54:38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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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认真贯彻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市局《关于增收节支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党的十六大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这里,党中央提出了不仅要反对腐败,还要从根源上防止腐败,并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任务,而不仅仅是政治斗争。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分局紧紧抓住这一新动向,认真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国家工商总局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要求和“六项禁令”,结合市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以着装、佩证、公示、承诺、公正执法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廉洁自律规范教育,将廉洁从政贯彻各项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以人员经费管理、公用费用管理、差旅费、邮电费及接待费用管理为龙头,减少费用开支,科所电话实行定额管理,从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费现象,并通过调整费源,保证了分局工作正常运转。本人和亲属子女没有违犯规定行为。

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结合开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七)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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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今年,根据组织的安排,我从禄口镇调到区建工局工作,对我来说,同样是担任“一把手”,但工作的“舞台”发生了转移,也就意味着工作的角色发生了转换。在乡镇,主管的是一个地区的工作,党政财文是一级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的是整个地区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事务繁杂,头绪众多,在工作中通过抓一产、二产、三产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带动全镇经济发展,带领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增收致富。而到建工局后,它是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条条和专业工作,面对的是众多的建筑企业和建筑战线上广大的从业大军,管理的是一个行业,带动的是一个产业,肩负着帮助区委、区政府把好关、管理好建筑市场和推动行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如何适应“舞台”的转移和所带来的角色的转换,首先要从明确自身的定位开始,而准确定位又是建立在勤于学习、思考和对部门工作的了解、熟悉的基础上。在部门工作一段时间以来,我也深感自身的压力大、面临的挑战多:一是抓行业管理的压力和挑战。建工局作为全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对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任,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作为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到建工局后,多次向干部职工讲,江宁城市建设的美不美,规划是关键,而江宁房子的质量好不好,能否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工程质量监管是关键。如何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向社会交出合格的建筑产品,我深感担负的责任重大。二是带领行业经济发展的压力和挑战。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也是带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行业,被人们形象的称为“钱柜子”和“蓄水池”。而我区建筑业目前的现状是企业资质等级低、综合实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区经济跨越发展的的背景下,有责任、有义务带领全区建筑企业紧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使建筑业真正成为富民强区的一个支柱性产业,在这点上,我深感责任重,压力大。三是带队伍的压力和责任。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也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带好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勤政廉政、战斗力强的队伍,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我深感自身的责任重。根据面临的三大压力和挑战,我给自己进行了认真定位,即:“一个部门工作的决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管理者,一个产业发展的带领者”。

二、勤于学习,在学习中提高驾驭全行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明确了自身的定位,如何来胜任这个岗位,乡镇和部门的工作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和差异,如何完成从乡镇的块块管理到部门的条条管理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措施的转换,加强自身的学习是前提。到部门工作以来,我感觉到有许多东西都是要静下心来认真学习、研究的。一是部门管理和建筑行业管理涉及到许多行业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知识和各类行业管理、经济管理知识,专业技术性较强,这些对于我来说都是“新面孔”。二是在工作中我感觉到,建工局不仅仅是一个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工程手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且是一个肩负着全区建筑行业管理、带领建筑业发展的经济工作部门,不仅涉及到点、线的具体工作,而且涉及到全区整个建筑行业面上的工作,实际上是条条与块块的结合,如何来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驾驭全局,我必须学习,而且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才能提高驾驭全行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尽快熟悉、胜任这个工作岗位,我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了个人的学习,一方面学习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努力掌握较全面的行业法规,从自身来说能够依法行政,依法驾驭全区建筑市场的管理,另一方面,学习建筑行业专业技术知识和国家相关规范条文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测、监理、勘察、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力争对行业中的专业性知识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此外还学习各类管理学、经济学知识,通过三大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工作中,我也充分认识到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自己周围的一班人和老同志学习,因为对我来说,他们都是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内行,而我则是外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成为我学习的主导思想,同时在学习过程中学会总结、研究、实践,提高自已的决策水平。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据《市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廉政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团结带领全体党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社区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也取得了新的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党总支部一年来的工作回顾。

1、狠抓第一要务,社区实力得到显著增强。

一年来,社区党总支始终,注重管理、狠抓落实,社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一是强化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社区专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总支一班人集思广益,确定了今后社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改变社区面貌”。根据上述原则,我们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特别是在我们市委机关离退休支部和我们小饭桌张老师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我们现在的养成教育课堂,社区的办公环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严格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管理,讲实效是我社区党总支一年来工作的最深体会。一年来,社区首先,严考勤,讲责任,各项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详细制订了全社区工作计划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着重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工作作风考核,还把工作实绩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召开调度会进行通报。通过强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社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也增强了。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在创建全国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弃小家顾大家,在规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给社区的各项任务。

其次,强管理、重实效,件件工作求实在。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如环境管理上我们响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环境,决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处,管一处,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实施的是长效管理,全社区的每个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洁,我社区现有保洁人员15名,基本上达到社区卫生无死角。如我社区皂角树小区一带在前几年一直是偷盗、抢窃、偷盗案件高发地,社区发现位于电视台家属房旁边的一条通往南门村的小路有隐患,给盗窃人员提供了可逃之机,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塞,从此,这几年这里偷盗,抢窃急剧下降,还有就是电大、电视台家属房一带,从1997年建房开始无路灯,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见五指,2015年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安上了路灯6盏。

第三、抓公开、促民主,每项工作见成绩。党总支经过认真和反复的学习、领会,认识到搞好党务、财务公开是推进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建设的需要,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社监督委员会的共同参与监督下,专门设置了公开栏,对财务、居务、党务一律定期公开,遇重大居务做到随时公开,从不隐瞒,接受监督。这样一来,群众可以随时了解社区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事务、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都能围绕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尽心尽责做好,做出成绩。

3、社区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党的三民・三进工作要求,组织全社区共产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对照目标要求,全面开展了党建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2)、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共发展积极分子2名入党,接收了预备党员3人,转正2人,党员队伍得到了加强。

(3)、制定了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抓好“6条禁令,八项规定”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了社区班子的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把组织发展情况、入党人员名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随时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情况。

4、立足为民办事,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党总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群众谋更多实惠。我们社区党总支,每年都要确定一些,为民所关注的`实事、好事,努力办好。

(1)、社区道路破损严重,一直是社区的心病,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终于在今年中旬,区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来社区现场调研,目前即将开始修复。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的施救工作。3年来,先后解决低保53户,人数103人,金额493800元。推荐就业11人,慰问困难户151户/次等。

(3)、建设好居民的生活设施。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外来人员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队伍不分节假日值班和巡逻,社区购置了小喇叭坚持喊话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进居民家工作,大大促进了社区治安稳定工作,2013年被区政法委评为“平安社区”先进集体;评为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先进社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受到制约,发展的方式没有转变;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和凝聚力还需进一步发挥;党员学习方式力求多样化,社区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居民的文明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增多,安全稳定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在开展三民、三进活动的基础上,以“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始终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党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实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干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增强社区居干服务群众的意识,提倡礼貌用语,礼貌接待,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夜间值班制度。

(3)、对困难户、低保户、老弱病残要尽最大努力照顾。

(4)、继续做好医保、低保工作,让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街道党工委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全社区共产党的信任与帮助,离不开全体社区班子成员的通力协作。我相信,有全体党员的热心支持,党总支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项任务,决不辜负组织和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希望。以党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为重点,始终把满足居民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扎实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使南门社区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文档为doc格式。

领导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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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

检讨书。

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人事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汇报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领导个人报告事项范文

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陈述如下,请大家给予评议。

作为师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局长,我的工作职责是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局长,当好助手,并与其他领导和同志们齐心协力,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师党委和师政法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根据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带领分管科室的人员,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管理与服务并重,履行好监督、指导、管理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加强廉政修养。

能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和领导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讲政治,提高廉政意识,积极参加师里、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廉政建设活动。特别是近期与全局的同志们共同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把自己的言行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同时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开展本职工作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注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实行了律师参加政治学习记录和签名制度,提高了律师服务社会、讲大局意识,开展了律师为构建社会和谐法律服务主题实践活动。

2、在不断建立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今年又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落实了律师百分考核制度,结合年审注册对4家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从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业务发展、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考评,使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也不断增强了律师的服务意识。

3、随着不断的规范管理和律师自身的努力,今年的律师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截至11月底4家师律师事务所共代理案件361起,担任法律顾问24家,代写法律文书477件,解答法律咨询365人次,业务创收达60余万元。全年无一起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

三、公证管理工作。

1、我局公证工作是对外法律服务的窗口之一,是服务我师经济建设、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法律执业工作。对此,依照局里的明确要求和科室的同志们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的制定和落实了我师公证行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发展目标,强化了公证队伍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公证机构、公证员诚信档案和工作报告制度。

2、对我师公证行业的制度建设、政治理论的学习、业务素质的提高、讲诚信便民热情服务是我们常抓不懈的工作。组织公证员学习“”报告,继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每位公证员都做了读书笔记和写了学习心得,同时还加强了对社会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组织公证员、律师走上街头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增强了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

3、今年利用对全师各团场开展合同管理大检查之际,认真调研了在基层有待开拓的公证业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围绕团场、连队热点、难点问题拓宽公证法律服务。在公证法律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中,具体布署了团场个人房屋买卖、转让、规划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容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作为公证服务的突破口,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创建和谐社会的职能。

4、坚持一年两次的公证工作全面检查。从自查、互查、抽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以及公证履行的情况来看,目前无一错证、假证,无一当事人投诉。公证工作稳步发展,业务量逐年上升。今年截至11月底3家公证处共办理公证2356件,业务收费近30万元。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便民、优质、高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是司法局开展这项工作的宗旨。今年把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就如何更好更多地拓展基层弱势群体受援面,根据局里的总体部署,对部分团场潜在法律援助对象排查、分析,在原有国家和兵团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基层的实际需要又拓宽了4项受案范围。

2、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是今明两年全国性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对此局里做出了具体的布置,就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我们注重对基层社会公众的调查,组织法援科的人员发动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听取群众呼声,了解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开展了“法律援助公众知晓”调查。全师三级法律援助组织共走访调查了1000多人,制作了分析报告,为这次法律援助主题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3、对法律援助工作规法化管理、业务知识的更新培训也是我们常抓的一项工作。今年我们又印制并落实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受援人意见反馈卡、结案材料审查评估等工作。8月份利用师、团两级司法行政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之际进行了集中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不断规范和发展了横向协作的力度。如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与公、检、法司法救济相结合;与社团组织和有关单位联手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加强了兵地融合,与伊犁州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解决了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今年截至11月底师、团两级法律援助部门及律师公证机构共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5起,提供援助咨询6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400余份,发放残疾人及农民工法律援助卡800余份。

以上工作是在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正确领导下,在局长的积极带领下,在科室人员的辛勤工作下,在全局上下的协同参与下,在垦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同志们以及律师、公证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共同完成的。

总结一年的工作,本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是:

1、政治学习存在时紧时松不够自觉的现象。今后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长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

2、进一步协助主要领导,有力地抓好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使主要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抓重大工作。

3、安排工作要加大抓落实,注重协调配合工作。

4、下基层少,要多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以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做好今后的工作。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纪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相关说明。

(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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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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