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作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08 20:10:11 作者:QJ墨客 云南省工作报告(优秀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云南省工作报告篇一

我处党支部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高度重视这次大讨论活动。20xx年11月4日下午,处党支部就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市局动员大会精神,对积极响应市局党委号召、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成立了以支部*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处党支部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了大讨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为保证大讨论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我处活动领导小组对大讨论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安排,制定了《关于在全处开展“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安排和目标要求。从20xx年11月6日开始,全处的大讨论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了。

大讨论活动学*教育是关键和重点,对学*教育阶段的活动,我们进行了更加周密的安排,确定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时间,以市局规定的篇目和有关公路法律法规为学*内容,处机关建立会议记录,每个干部职工有学*笔记,做到了时间有保障、听课有笔记、会议有记录。

坚持强化督查、健全制度、严格纪律,是保证活动效果的重要手段。在大讨论活动中,我们注重在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学*教育、查摆问题、整改提高的自觉性、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严肃活动纪律,强化督导检查,保证了活动质量和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了态度严肃、要求严格、作风严细“三严”制度,确保了全体干部职工按照我处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规定步骤,不搞变通,不降标准。在督导检查方面,实行了大讨论活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全处大讨论活动材料档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是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综合能力强、团结务实的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发挥班子整体合力,在处的各项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

二是在抓质量促进度上下大力气。xx线工程在处领导和xx线项目部的不懈努力下,已在10月11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xx线工程的顺利完工,可以说是给我们全处干部职工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一股作气,精心组织,加班加点,坚守岗位,搞好突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全年计划目标实现。

三是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资金安全、干部优秀、工程优质”宗旨深深扎根每位干部职工的心中,时时刻刻抓廉政,分分秒秒想安全。安全和廉政是我处发展的生命线,只有在安全和廉政上不出差错,才会使我处工程质量和效益逐年提高。

四是要正确引导干部职工忠诚于我处的公路工程建设事业,人人争做工程一线的好职工模范。要爱岗敬业,顽强拼搏,要根据我处发展的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公路建设的洪流中去,为一处的公路事业创立新功。

五是在现行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方式、思想认识、发展思路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活力,为我处的发展献计献策,共同努力,顽强拼搏,努力使工程一处走出困境,再创辉煌。

云南省工作报告篇二

各位朋友,欢迎您来到云南开封清明上河园。

清明上河园是仿照北宋著名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按1:1的比例原样建造而成的,完美再现出宋代开封繁华如梦的盛景。清明上河园在1992年7月开始动工,1998年10月28日正式对游客开放。全园占地面积600亩,是中原地区最大的仿宋建筑群。

国家旅游总局给清明上河园的价值定位是:“步入画卷,梦回千年”。每天上午九点,清明上河园都要举行隆重热烈的开园仪式,蔚为大观,不可错过。

清明上河园的开园仪式隆重热烈,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大家请看,首先出场的是马队。骑手们个个身着宋式短装,手擎彩旗,在一片冲天锣鼓声中呼啸而来,分列场地两旁;紧接着奔腾而出的是欢迎盘鼓,盘鼓手也是宋装打扮。大鼓悬在腰畔,动作整齐划一,鼓声震天,鼓点欢快;最后出场的是在张龙、赵虎、王朝、马汉簇拥下上场的一代名臣包拯包青天。只见他铁面黝黑,双目有神,大步向您走来,欢迎您到清明上河园游览。接着,马队骑手们手中旌旗挥舞,盘鼓手中大鼓齐鸣,游客们在“包青天”的带领下,共同走进清明上河园。清明上河园游览的序幕拉开了。

这幅图描绘的是东京汴梁清明时节的繁荣景象,是当年繁荣盛世的见证,突出反映了当时北宋都城的城市面貌和各阶层人民的生活。

大家请看,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城郊农村的景象。广漠的田野,河渠纵横。岸边老树杈新芽未吐。薄雾轻笼,略显寒意,正是早春天气。打麦场上有几个石碾子,是用于秋收时脱粒用的,此时还闲置在那里。为什么说反映的是清明时节呢?大家请看柳林边有一支队伍,最先的三个人前呼后喊正在追赶着一匹奔马。其后有一顶轿子,轿上插满柳条。因为宋代有一种说法是“扫墓归来不插柳,大鬼小鬼跟着走”,可见图中展现的是扫墓归来的景象。又因是在早春时节,而春季只有在清明节才有上坟扫墓祭拜先祖的习俗。

云南省工作报告篇三

本次的“宣传月”活动开展注重思路创新,提出“既重形式、也重内容”的理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开展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普及面广,宣传效果明显,营造了比较浓厚的综治氛围,达到了干部和职工共同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一是贴近工作实际,注重“五结合”。将宣传月活动与平安建设工作相结合,与依法治县及“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审计工作相结合,与干部日常学习相结合,在努力营造审计机关和谐、平安的外部环境的同时,把法制、综治宣传理念贯穿到各项工作中来。

二是在“常规”会议宣传形式上做“新文章”。一方面体现在采取多种类型的会议进行宣传。通过局务会、全局干部职工大会、每周例会、股室互动交流会等形式,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另一方面体现在各种会议的开展过程中,注重体现科学发展理念,注重与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结合,注重对审计实际工作的启示、指导和教育。

三是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积极加强综治宣传工作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密切与有关宣传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平安建设工作的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向县宣传部、县综治办的投稿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平安建设的参与率、知晓率,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四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浓厚氛围。陆续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消防安全知识、应急知识、县综治办相关文件,通过讨论会和审计组进点宣传等形式开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开展局内用电、用水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排查消除隐患,加强用水用电安全,提高了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参与法制、综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开展活动成本低、取得实效高,较好地实现了“既重形式、也重内容”的宣传理念。

五是强化安保措施,创平安审计机关。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工作制度。积极安排值班领导带班、干部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强化安保措施,确保工作秩序的安全。

云南省工作报告篇四

20xx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在学校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顺利完成了一年的工作任务,现将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德:作为一名中国^v^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和^v^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加强政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快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结合实际教学和科研情况,积极申报教学科研项目,参与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充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与同事们一起共同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掌握现代科研管理知识,上力求创新。

勤: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乐观向上,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在教学中,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及时辅导答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严守各项纪律。

绩:在教学方面,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承担了两个班的《工程制图》、两个班的《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授课任务以及两个班的机械制图大作业,同时指导了十个本科同学的毕业设计。下半年主要承担了两个班的《工程制图》和一个班的《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授课任务。在科研方面,本年度主持了一项校级和一项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发表了四篇科研论文。本年度继续担任两个班的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中积极开展德育建设和学风建设,两个班级都取得了多项表彰和奖励。作为工会小组长,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了多项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年度工作量约630学时。

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有成绩也有不足,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更加努力,在各方面取得更大进步。

云南省工作报告篇五

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v^刑法修正案》

(八)和《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

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 和“三个严禁”

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

《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11】50号)

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2、醉驾刑事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二、酒驾行为的查缉

(一)酒驾查缉前的准备工作

1、工作准备:查处酒驾以集中整治为主要工作方法,要建立常态化的酒驾查处工作机制。酒驾查处前应制订相关工作预案,查处地点的选取应确保科学、安全,执勤民警不应少于5人,并有大队领导带队指挥,保持通讯畅通。酒驾整治地点应设臵明显的酒驾整治标识。

2、装备准备:酒驾查处要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中第61条),配齐配全各类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配备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对讲机、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拦车破胎器,在查处酒后驾驶工作中对不服从检查的车辆冲卡的,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

3、法律准备:(主要是两个方面)参与查处酒驾的民警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相关办理酒驾案件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各类执法取证设备及全市各卡口的监控设备的检测和调试,定期进行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确保检测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二)现场查缉酒驾的方法步骤:

7、血液检验结果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查缉酒驾的注意事项:

醉驾入刑后,民警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强行冲卡、公然袭警等情况较之以前可能会更甚。因此,执勤民警在查缉酒驾时更应注意文明、规范,确保安全。

1、站位要科学,处置要得当。查缉酒驾要确保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站位科学,任何情况下,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进行检查,对强行冲岗的一般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酒后驾驶企图逃逸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对特殊情况(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依照规定使用破胎器等警用设备。

2、心态要平和,语言要文明。当前,我们的执法环境不是很好,有相当的一部分违法当事人借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借题发挥,妄图逃避处罚。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态,坚持说理执法,坚持只谈“醉酒驾车”这个主题,就事论事。不要受对方故意引导,争论与主题无关的事,而授人以柄。

3、方法要科学,动作要适度。初步确认为醉酒驾驶后,要保持优势警力确保将嫌疑人与随车人分隔开,督促嫌疑人暂时关闭通讯工具,并尽快将嫌疑人带离现场。控制和带离嫌疑人时,动作幅度不宜过大,特别要避免拉扯动作,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起哄围攻,甚至抢夺嫌疑人等意外情况,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给嫌疑人及其他人员滋事创造条件。

4、措施要规范,处置要果断。遇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发生暴力抗拒执法等意外情况,必须迅速控制现场局面,果断将嫌疑人带离并立即上报,必要时应通知其他警种予以支援,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同时,要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法定装备,对查缉过程全程取证,在将嫌疑人带离前,应进行简单搜身,特别要注意腰间、衣兜等隐蔽部位,然后安排其坐在警车后排,并由2名警察坐在两侧、按查缉战术控制住两肩和上身,必要时,应果断使用约束带进行控制。

三、酒驾案件的证据

对于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醉酒驾驶的,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应当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这些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证据的提取主体必须要2名以上正式民警,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并有见证人在场。

1、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和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并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不能暂扣机动车)。

2、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4)发生交通事故的。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一份备案,一份送检,且不应采用醇类(碘类或氟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要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同车人员的证人证言。

7、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餐饮酒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8、酒店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

9、驾驶员有关信息。

10、车辆有关信息。

1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 涉嫌饮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3、4、6、9、10、11项,涉嫌醉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2、3、5、6、7、8、9、10、11项。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取证应在其酒醒之后进行,讯问不应少于2次,还应提取相关的旁证材料,要通过嫌疑人供诉的前后稳定性来确保取证的严谨。对取证过程中,要保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权,注重其供述和辩解的核查工作。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v^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始至终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

四、饮酒驾驶行政案件的办理

对于酒驾行政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办理,此类行政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案件的办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酒驾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使用《撤销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登记表》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饮酒驾驶行政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二)传唤。凡是对犯法嫌疑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履行传唤手续。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交警大队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在笔录中进行记载。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因情况特殊确需对醉酒人约束至酒醒的,主办案件单位应指派专人协助看护。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支队直属三大队应按标准设立醒酒场所。

(三)询问。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鉴定、检测。对涉嫌酒驾的违法行为人可采取呼吸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等方法,在对嫌疑人使用呼气检测时,必须有在场证人见证并签名,对呼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抽血检测,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应告知醉酒驾驶人。

【证据效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五)证据保全。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对抽取的血样必须进行备份,抽血、封存过程应全程摄像,抽取血样时应当填写好相关法律文书。

(六)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七)听证。对违嫌疑人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时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八)行政处罚的审批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后,必须在24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违法信息系统。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v^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v^主席团或者^v^常务委员会许可。

(九)送达执行。按照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处罚人,行政拘留的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十)结案。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处罚执行到位后,应予结案。

五、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对于涉嫌醉酒驾驶的要抽调骨干力量,专门负责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指定管辖。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特指行为,没有后果)。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一)受案。经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受案,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有报案人或受害人的要及时将回执单送达报案人或受害人。

(二)立案。办案单位在收集血液酒精测试为醉酒结果等证据后,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送达以上人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三)传唤。对现场发现的酒后驾驶的当事人可以适用口头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前,需对醉酒后当事人约束到酒醒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保护性措施,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保当事人安全,要及时询问嫌疑人有无特殊病史,在押送和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应观察嫌疑人的语言和神色,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送医并做好相关取证记录工作,避免发生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场所伤亡等敏感事件。不需要约束的,要通知当事人家属将其领回,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对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后立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制作讯问笔录。当事人已离开公安机关,需要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的,办案单位应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传唤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

(四)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收集与醉酒驾驶相关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面貌特征;

(2)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3)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4)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各办案单位血液酒精检测的检材应立即送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1)犯罪嫌疑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2)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4)醉酒驾驶的事实、动机、目的等情况;(5)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况。

【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7)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8)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9)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办案部门认为检验鉴定结论不正确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案件移交。交警系统内部遇需要案件移交的情况,由前期办案单位连同有关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经双方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移交。

(六)强制措施。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

【拘传】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拘传证》执行。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拘留】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不得使用拘留强制措施。对符合刑事拘留规定的,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刑事拘留证》和《刑事拘留通知书》,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家属。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或《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证据材料,报市局(县局)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监视居住通知书》,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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