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型专利论文(汇总16篇)

时间:2023-11-20 22:19:40 作者:影墨 实用型专利论文(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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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在春天到来的时候,我发现有一些小孩在乡下捉蜜蜂,那些被关在瓶子里的蜜蜂一边痛苦地挣扎着,一边着急地“嗡嗡嗡……嗡嗡嗡……”地叫着,好像在说:“求求你们放了我们吧!让我们回到自己的家园吧!”。看到这些蜜蜂死于非命,我感到十分痛心。

蜜蜂是会飞行地群居昆虫,采食花粉和花蜜并酿造蜂蜜。蜜蜂群体中有蜂王、工蜂和雄蜂三种类型的蜜蜂。蜜蜂源于亚洲和欧洲,由英国人与西班牙人带到美洲。蜜蜂为取得食物不停地工作,白天采蜜,晚上酿蜜,同时替果树完成授粉任务,为农作物授粉的重要媒介。

蜜蜂是对人类有益的昆虫之一。它们为植物传授花粉,蜂蜜是人们常用的滋补品;蜂花粉被人们誉为“微型营养库”,蜂王浆更是高级营养品,不但可以增强体质,延长寿命,还可以治疗神经衰弱等慢性疾病;蜂毒对风湿、神经炎等有疗效。蜂胶被称为“紫色黄金”,在全世界地产量比黄金还少。蜜蜂的大量消失让人不得不再次想起爱因斯坦地那句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那么人类只能再活4年。”

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这些勤劳的蜜蜂吧!

年专利论文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我自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土地与我有着一种说不清、道不尽的亲切感,我不敢说我能挑起振兴中华之大梁,但我深深地觉得我属于土地,我的事业扎根于土地。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是中国这方热土养育了我们这群龙的传人、炎黄的子孙。中国土地,就是我们的根,我们就是中国土地大树上的绿叶。根深才能叶茂,正是汲取中国上下五千年沃土的营养,才造就了我们中华儿女的智慧、勇敢与善良;反之,也只有我们每片绿叶都充分制造养料,作为对根的回报,中国土地之树才会愈加壮大。

目前,我局正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毛泽平,相信在座每位非常熟悉这一名字,一个平凡的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却以不平凡的胸怀震撼着千千万万个人的心灵: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毛泽平,他心里始终装着老百姓,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为家乡尽快脱贫致富,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他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几十年来工作岗位几经变动,但敬业爱岗、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作风始终不变;他始终牢记党的理想信念,事事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投身农村“三个代表”重要学习教育活动,累倒在访民情、办实事的岗位上。他的品德和行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不懈追求,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毛泽平走了,但他敬业爱岗、埋头苦干;勤于学习、勇挑重担;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依然活在我们心中。我想,不正是无数个像毛泽平一样以身报效土地之根的绿叶,才使中国土地之树生生不息吗?今天,我们要以毛泽平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安心扎根山区,敬业爱岗、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学习他工作不计份内份外,勤于学习、勇挑重担的进取精神;学习他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负责精神;学习他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儿,我想说,“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需要我们所有中华儿女的理解与支持;需要我们团结一致,统一思想,增强耕地忧患意识,树立爱土惜地观念,养成“人人守土有责,代代惜地光荣”的社会新风尚。发扬文明用地,文明管地新风,向土地倾注我们满腔的赤子之爱。作为土管人员,我们更是义不容辞,我们应该视局如家,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土管事业,担负起土管人员应有的责任,在平凡的岗位上艰苦奋斗,乐于奉献,敬业爱岗,公道正派,爱民如父,心系百姓,情暖苍南;我们更应该要无愧于中国土地之树的一片绿叶。

朋友们!让我们为了中国土地之树常青,为了中国土地,我们共同的根,而绿着生、绿着死吧!让我们在新的起点,新的层次上,以新的姿态,展示新的风貌,刷新新的纪录,创造新的成绩,来报答中国土地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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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林地是构成地球植被的重要部分,许多生物以林地为生息繁衍地,鸟类是其中最重要成员。在这里,植物是生产者,各种昆虫和一些以植物为食的哺乳动物是消费者,鸟类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参与了林地生态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抑制着对植物有破坏作用的生物。林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地,而鸟类保护了植物的正常生长,它们处在不同的食物链上的不同环节,成为了林地生态系统的骨干。

我们的祖先深深懂得爱鸟的意义,文字记载虽详略不一,但从古至今历代不绝。甲骨文中有字像啄木鸟啄虫状,且出现在卜辞中,有令鸟防虫之意,中国的古人很清楚这种鸟的价值。到孔子时,他明确地提出了“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的保护鸟类的思想。《礼记·王制篇》规定:“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指出捕杀幼鹿和毁巢掏鸟蛋都是不允许的。《淮南子》中有休猎、休渔的详细记载,特别强调在特定的季节不得毁林和烧田以保护幼鸟。此后各朝代都有政府的法令强调保护鸟类和其它的动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的法规和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那么鸟类究竟对我们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灭虫灭鼠保护植物。

鼠害对林地、草场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自古以来人们对之深恶痛绝,《诗·硕鼠》大概是有记载中最早对鼠害有清醒认识的文字,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文献记载中鼠类的名声也是相当恶劣的。至于有害昆虫造成的损失则更为惨重,就像古代所说的那样:虫过之后“寸草不留”,所带来的悲惨后果是“白骨累累”“饿殍遍野”。在面对这些虫鼠之害上能成功地防治它们的就是鸟类。除仓鸮能直接保护粮仓中的粮食外,在林地和草场活动的各种鸮类多为捕鼠能手,食量惊人的雕鸮一个夏季就能吃掉千余只田鼠和姬鼠,直接地保护了农作物和森林,另有一些小型的隼形目鸟类则能保护草场,使之不至于沙漠化。不少鸟类是蝗虫的天敌,如鹨、莺、粉红椋鸟等,普通燕鸻在育雏期间一只雏鸟一个月内就能吃掉4000只蝗虫。杜鹃、山雀则是对付松毛虫的最有效的鸟类,一只大山雀的雏鸟竟能在半个月内吃掉6000条松毛虫,而大杜鹃成鸟每天都要吃掉100条以上的松毛虫。在我国的林地中有着非常丰富的鸟类,如鹛类、莺类、鹟类等,它们是鳞翅目有害昆虫的最大的自然控制因子。对一些隐藏在树皮下和地下的有害昆虫也有专门的鸟类来对付,戴胜能从地下挖出十几厘米深处的害虫,而啄木鸟用其强有力的喙吃到树干中的诸如天牛幼虫这类的有害昆虫。麻雀在经历了一次人为的大的劫难后,人们终于认识到这种鸟的价值,它们有着比其它鸟类更高的繁殖率,从春到初秋的漫长时间内它们几乎都在育幼,而这时除了成鸟吃种子外幼鸟几乎全部吃虫子,其中绝大多数的是螟虫这类有害昆虫。灰喜鹊从昆虫开始活动一直到它们蛰伏,几乎就是个灭虫机器。

采花授粉播撒种子。

种子植物绝大多数是以开花结果的方式来繁衍的,一般地说来为它们传播花粉的除风、水外多数是由昆虫来完成的,除了风媒花、水媒花和虫媒花外,另外还有一类为鸟媒花,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类植物相对集中于美洲一带,在我国则分布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美洲的鸟媒花类植物主要依赖蜂鸟为其传播花粉,我国的鸟媒花类植物通常为其传播花粉的鸟类是啄花鸟,共6种;太阳鸟,约12种。这类鸟共有的特征是喜食花蜜,它们体态轻盈飞行技术高超,大多有非常漂亮的羽色,非常惹人喜爱。它们在采食花蜜的过程中,其羽、喙、足会沾上花粉,通过采食另外的花朵便会将花粉传播到另外的植株花朵上。据报导美洲一些地区因过量使用农药导致了大量的蜂鸟死亡,结果是造成一些植物大幅度减产,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在一些丘陵水稻作物区,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向阳有水的荒地里也有家生水稻和稗类在生长,这通常是由一些文鸟类如麻雀和鹀类啄食后在空中排便留下的种子萌发生长出来的。白头鹎喜欢吃楝子,通常会将果实叼到空旷一些的地方享用,来年在这些地方就会出现楝树的幼苗。一些树木的果实有着鲜艳的颜色,它们对一些鸟类有很大的诱惑力,不少的味道甜中带酸,这也是鸟儿们喜欢的味道。在自然林中,我国有不少的'鸟类能起到自然植树的作用,其中有名的是一些鸠鸽类、鸫类、鹎类和鸦类。有趣的是,许多植物的种子不能被消化,其坚硬的外壳能参与鸟类消化食物的作用,当鸟排出体外时多能为鸟粪包裹,这为种子发芽和生长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也利于鸟类,这种双赢的效果是非常奇妙的,让我们不得不叹服大自然的创造能力。

另一个让人惊奇的事是一些鸟类会贮藏种子,它们在吃饱喝足后仍然会不停地采集种子,并将这些种子贮藏在树洞或地下,在寒冷的季节,它们依靠这些种子来渡过艰难的时期,那些被遗忘了或来不及消费的种子很可能在地下发芽并生长起来。一些鸟往往能将种子带到离它出生地很远的地方,如我国东北林区的星鸦能将种子带离到3到5公里甚至更远的地方。星鸦的分布很广,在旧大陆古北区较寒冷的地方几乎都能找到它们的踪迹,有人在美国曾一次性发现一只星鸦贮藏的32000粒种子,而在英国的一个森林中,人们居然发现蓝冠鸦在一个秋季里居然贮藏了20万粒种子。这种播种有时是远距离的播种究竟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秘密恐怕没人能说得出来,当人们在一个海岛上见到远在千里之外的活生生的某种植物时,不必奇怪,那多半是鸟儿们干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鸟类这种奇特的播种方式,植物才得以在地球上得到广泛的传播,而自然种群才展现得如此地多姿多彩!

鸟类粪便宝中之宝。

这里我们不说鸟粪中有多少富贵的物质可提炼什么什么的,也不说鸟粪甚至可以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我们只说说鸟粪对植被的生长带好的好处。

首先,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鸟粪是一种营养价值极高的有机肥料,它们回补了林地或草场的地力,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营养基础。其次,它还是一种生态系统的开拓者。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幕:在大洋的中间有一天冒出了一块珊瑚礁,鸟儿们到此来歇脚,当然也会在那里排下粪便。随着这块礁的面积的增大和越来越多鸟类的光顾,在那里出现了绿色,一种、两种、三种……终于有一天形成了一片树林,昆虫们随后也到来了,物种渐渐地越来越丰富……可见当初的鸟粪在这里腐蚀礁石,积蓄养料为日后形成新的区域生态系统的作用。

一年一度,春回大地,让我们大家来保护这大自然的天使吧,保护这维护植物的精灵吧。我们植出更多的树林,爱护鸟类的栖息地,那么它们给我们的回报将是一个更清新的环境,一片莺歌燕舞,一片鸟语花香!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及其初步显现出来的广阔应用前景,使得大多数科学家认为21世纪将是以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经济时代(注:岁末,美国《科学》杂志评选出了该年度的十大科学成就,在十大科学成就中有四项属于生命科学,即基因组时代的到来、蛋白质工厂揭秘、新细胞(胚胎干细胞)代替旧细胞、有用的“靶子”(靶基因)。这一格局大致反映了当今科学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转引自1月4日的《南方周末》第14版。)。如何科学、合理地应用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保护并进而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对人类自身不利的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

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尽管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极大地满足或丰富了人类社会的需求,但是世界上仍有不少人对基因技术产品,尤其是对转基因动植物,存在着不安全感。由于考虑到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的安全问题,欧洲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3]。欧盟专利局也同样做出规定,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的道德问题,并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注: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宗教组织等都在担心转基因动植物的安全性,甚至还担心会产生“基因污染”(注:基因工程作物能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上,这是一种遗传学上称为“基因飘散”的过程,而这种人工组合的基因通过转基因作物或家养动物扩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界野生物种并成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环境生物学上则称为基因污染。)等,这些都是阻碍基因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理由。从而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必须考虑该技术的成熟与否,即要满足基因技术申请专利所需的实用性要求。因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不能成为否认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基因技术是以自然界中的生命遗传信息作为基础的,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基因技术申请专利的限制性内容,从而对基因技术的某些方面作出限制。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年7月6日通过并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具体详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社年版,第23-39页。)。而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如果是人的技术干预在所希望的成果中起重要作用,就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基因技术方法专利主要就是科技人员通过基因技术手段的干预,打破生物自身自我生息繁衍和物种选择进化的自然属性,使其按照生物科技人员所预想的结果发展,是属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应该属于专利客体。对于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创造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也同样规定了对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非主要是生物学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1.转基因微生物。

转基因微生物是否是专利客体曾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barty案判决对转基因微生物授予专利权之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对转基因微生物采用专利保护。人类社会早就开始大量地利用微生物,如酿酒制醋、青霉素等领域,现在食品、制药等领域的研究人员仍大量使用微生物,微生物产生的化学物质已被广泛应用,其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专利法也把微生物作为饲专利客体,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同时《审查指南》还界定了微生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从保护研究开发者和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转基因微生物专利保护,且应该对微生物的内容能尽可能地放宽,使得经过基因技术改造后更多转基因微生物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以鼓励和加强该领域的产业投入。

2.转基因植物新品种。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方式,即植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实用专利[7]。欧洲不少国家均为upov(注:upov即《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对植物新品种加以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从而使保护植物新品种成为国际趋势,1968年生效,在1972年、1978年、1991年各进行了一次修改。按照该公约,公约成员国可以选择用专利法或专门法或同时使用两种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不能用两种法律同时给予保护。)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保护一般不存在问题,欧洲议会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对动植物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动植物品种是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分类的植物群(plantgrouping),要求保护的植物或动物若不限定于一个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就属于专利客体。这种解释充分说明了植物品种与植物群之间的不同,将法定不予以专利的“植物新品种”的定义范围作缩小解释,达到了可以对可重复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的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的目的。

我国从未对植物品种提供过专利保护,1993年和20修改的专利法均把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而只是规定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一章也将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相等同,也明确排除了通过解释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上的不同而对植物提供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正因为此,使得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任何有力的保护措施,尽管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此等保护不能延及品种,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规避方法专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来获得所需的品种。基于此考虑,以及为了与trips和upov公约接轨,我国在3月20日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后又于3月23日申请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所申请的.方法之间得到的植物品种。然而,我国只是对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可以申请品种权进行保护,对于未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就只能通过申请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权的形式间接进行保护(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又规定,国务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授予工作,而植物品种保护的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196月16日,中国农业部公布了第一批农业11种植物新品种名录;年4月22日和年2月2日中国林业部两次公布共25种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侵权判断中不适用等同原则,其所保护的仅仅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中所具体载明的植物新品种,即对具体品种的保护,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专利保护的直接产品可能是一类植物或多个品种,但对其保护是间接的。因此,我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存在不足与缺陷。鉴于目前我国在转基因水稻等多项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注:我国是第一个完成水稻全基因组序列图的国家,并且在一系列的疾病基因研究领域捷报频传,足见我国基因技术发展迅猛。参见4月15日《浙江日报》。),我国的转基因植物领域的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而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包括转基因植物的技术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另外,如果我国对转基因植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也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的做法,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

3.转基因动物品种。

复杂生命形式的动物个体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变异,要使动物品种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认定发明专利客体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也较为困难。正是因为重现性和充分公开的限制,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不保护动物品种。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掌握可重复实现的生产新的动物品种的基因技术,所以重组基因技术产生的转基因动物品种可以构成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美国是率先给转基因动物品种授予专利的国家。欧洲的情况似乎与美国不同,对于上述在美国已授权的关于“致癌基因小鼠”专利申请,最初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条约不对动物本身授予专利的规定而驳回了申请。在申诉程序中,该局申诉委员会的技术申诉厅将本案发回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局只是排除某些类别的动物,而不是如本申请这样的动物。另外,该委员会还指出,审查部应考虑此发明是否与欧洲专利局第53(a)条所指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到发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的同时还应充分估计可能给动物带来的损害,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险,认真权衡其利弊。在遵照该委员会提出的观点的申请进行认真复审后,审查部在它所发表的通讯中表明了欲按照欧洲专利局第53(b)条的规定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意向[8]。

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也是捷报频传[9](pp.195-196),同时我国还是参与实施人类基因组计划中惟一的发展中国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国在该领域科技迎头赶追的科技实力。为此,为了能激励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将其列入专利客体。但是在给予转基因动物以专利法律形式保护时,也应该效仿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转基因动物授予专利采用谨慎、严格审查的措施,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并且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可能涉及到的公序良俗问题。

4.生物类制品。

所谓生物类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类毒素、抗菌素等[1](p.107)。这类物质主要有三类[10](pp.108-109):载体、工具酶、蛋白质和多肽。目前,基因技术取得重要成果,其中有实用价值的产物主要是这类生物类物质。由于这类产物在工业、医药等多方面的应用价值,对其研究极为活跃,取得的成就尤为突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生物类制品纳入专利客体没有多大争议。我国现在的专利法已经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保护,而根据生物类制品的既有属性,可以按照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相应标准对其保护。

申请发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有两种,即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形式上的条件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的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到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实质性要求。本文仅讨论发明的实质上的条件,即狭义上的发明专利的条件,而对于狭义的专利条件在各国专利法都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基因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应该与其他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是相同的。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天然存在的产品”学说对判断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11](p.89),因为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可能是源于活的生物体中被发现的化合物或者存在于动物或植物中天然的生产过程。如果认为相关的生物技术发明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产品或自然界本来存在的方法,就不包含人为的创造因素在内,相关的发明也就没有新颖性,因为它们本来就在自然界中存在,其所作的仅仅是对天然存在产品的再现;但如果承认转基因动植物、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被分离与提纯后的dna序列是人类活动干预的结果,那么,它们就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新的技术而具有新颖性。因此,基因技术发明的权利要求中只要表明增加了某生物体的活性特征,区别于原先的自然特性或者自然形式,可以被认为是新颖的,尽管以前知道自然存在着这样的形式或者其用途与以前知道的某生物体用途相同。类似地,如果基因序列单位权利要求是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即使该权利要求的序列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序列完全相同,要求专利权的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也具有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加困难,更由于基因技术相伴随的生物是一种自然产物,再加之这几年基因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上又设置了更多的障碍。美国法院早期在判断一些基因序列的创造性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获得此序列的实验技术方法上,而不是独立地关注基因序列本身有无创造性上。在amgenphamaceuticalco.案中[5](p.305),法院便认为专利权人获得该dna序列的基因探针与基因扫描方法具有新颖性,因而其获得的序列符合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的要求。后来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区法院的判决,但在附注中说还不能肯定在该问题上当事人各方和地区法院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是正确的。在amgen案两年后,联邦巡回法院在inrebell案中,将重心放在基因序列的结构上而不是获得该序列所使用的方法上。inredeuel案中又一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再一次坚持了先前以发明过程为中心的判断方法。1995年法院接着又再次否决了这一观点,强调应该依据dna分子的化学结构的特征而不是以获得该基因序列的方法来判断其创造性。法院认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错误在于没有注意到本案中权利要求是物质类型而不是方法类型的。作为物质专利,否定其专利性应该以现有技术中已经指出该物质的结构或近似结构为由。比如,化学领域某一分子被发现以后,其后的同系物分子与之结构相似,具相近的化学与物理性质,这是普通技术人员所熟悉的知识。因此后来者如果对同系物申请专利,便会因结构相似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而被驳回。当然,如果申请人此时能证明尽管结构相似,但其化学与物理性质等方面有一般人员意想不到的独特之处,或许审查人员将网开一面。回到cdna序列上,法院认为判断其非显而易见性,应该着眼于审查现有技术中是否已经使得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预测该cdna的序列,而不能因为根据获得cdna分子序列的一般方法本身的专利性来推断cdna物质的专利性。

日本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决定了在日本判断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准则是“明显可试法”,因为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获得该发明”,存在“明显可试的”方法[11](p.162)。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日本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基因技术中发明的创造性上存在着差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一般的分离cdna或dna分子的方法存在,在缺乏其他在先技术暗示该要求专利权的dna时,该一般方法在实质上与特定的dna分子自身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无关”的判断模式。而日本的“明显可试的测试法”则很可能与获得发明的方法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联系在一起。

参照了美国的非显而易见的标准,即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由于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条件在一般的发明创造中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以缺乏实用性来驳回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情形要比因新颖性、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形要少得多。正因为如此,过去人们没有对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人认为这一标准可有可无。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新兴高科技领域的出现,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开始大增,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的作用也开始浮出水面。目前,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性开始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所完成的工作仅仅是找出了基因的序列,而这种基因序列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基因单位?究竟有何功能?能在产业应用上产生什么样的实用价值?是否满足了发明创造申请基因专利的实用性的要求?美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经历了一个“从严”――“从宽”――“相对从宽”的演变过程。经过美国各界激烈的论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1年1月5日公布了正式修改版《实用性审查指南》(注:therevisedinterimutilityexaminationguidelines,64fr71440,dec.21,1999.),确定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审查基因技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是:“特定的(specific)、实质的(substantial)、可信的(credible)、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的实用性。

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审查指南》(注: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已对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多肽和蛋白质的基因技术提出了具体的实用性要求。从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基因技术采用的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比美国的实用性标准要严格得多,主要表现在:(1)我国十分强调申请人须提供实验数据,且实验中所采用的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即发明所描述的用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预期的。而在美国,任何证据记录(如试验记录、该领域专家的证明或声明等)都可以用来主张实用性。(2)我国实用性要求中没有关于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这一说,即对于基因技术发明的用途,申请人必须用自己的数据来加以证明,而难以用其他参考文献等来证明。(3)从《审查指南》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实用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移的证据规则作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由此导致审查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加重了专利申请人的责任。而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必须把申请人就其主张的用途所作的事实陈述视为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显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有正当的基础怀疑如此陈述的可信度。与此类似,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必须接受来自合格专家基于正确性不容怀疑的相关事实作出的意见,审查员不能仅仅因为对提供的事实的意义或意思有异议而不理睬这样的意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比较严格。

笔者认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因研究和利用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考虑到我国生物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如果我国采用较宽的实用性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的基因研究能力较强,通过向中国申请而获得大量的中国基因技术专利,造成我国基因研究发展的空间狭小,并且由于某些领域的基因已经被外国垄断,我国的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进一步进行开发。现在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其基因技术专利覆盖了基本的研究手段和市场化产品,正在取得基因技术研究和市场化产品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这样不利于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审查指南》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时借鉴美国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基础上,又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是符合我国基因技术发展和产业利益需要的。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有人对某一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权,发明人必须首先将该基因分离,同时还要具体说明该基因序列的产业应用价值或该基因的功能,如利用该基因技术制造该基因序列所编码的蛋白质,需指出该蛋白质的基本用途。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高速运行计算机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请专利。同时还要有一实施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基因工程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同时也会引起了社会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中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特有的激励机制促进而不是阻碍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学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张清奎.试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a].专利法研究:2001年[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柴进.试论中国对基因的专利法保护[eb/ol]./news/200006/.

[5]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黄益芬.化学物质及药品的专利保护[a].专利法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3.

[8]马昭若.植物和动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1995,(3):9-13.

[9]张田勘.基因时代与基因经济[m].北京: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1.

[10]胡佐超,陶天申.生物技术与专利[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3.

[11]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我们从小生长在地球上,一个美丽的地球上。我们脚下所踏着的不是别的,而是这广大无垠的土地。土地是立国之本,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搞生产,首要条件自然是从土地资源找起。

近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的迅猛发展,固体废物的倾倒和排放量日益增多,有害污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漂浮的尘土也不断随雨水将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

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耕地少,而荒漠、石山、永久积雪冰川等通常情况先难以利用的土地较多,后备耕地不足。从而,我国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再加上土地资源污染,我们更要保护土地。

化肥对土壤的污染。使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施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不仅如此,也有可能伤害到昆虫、鸟类,还会破环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大气也会污染土壤。随着我国工业发展,化学工厂毒气的排放,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且部分土地会受到酸雨的袭击。这是因为燃烧含硫量高的煤造成的。燃后排出二氧化硫等气体,与水蒸汽一结合,即形成酸雨。酸雨还会腐蚀植物的芽和叶,甚至建筑物和人类的皮肤黏膜。

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比如说:有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食物中某些化学物质偏高。而不能使用,吃后甚至导致死亡。

据我所知,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从而正在推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防治处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培育土地。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可再生资源,可以再生。但是如果利用不当或遭受破坏,就足以使土地失去再生力和可利用性。现在我国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等。所以我们更要保护耕地。

我认为土壤保护应以防治为主。国家现已实施防治土壤受污染和已受污染土地进行改良治理的措施。可有利于缓解问题。

我认为预防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的处理上,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进行经常检测,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先净化,才能使用;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必须经过净化,或有节制的排放,才可以减少污染。

我们作为中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也要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既然不能从国家大事方面考虑,那就请先从不毁坏土地开始。

另外,固体废物也会给土地造成负担。我们虽然不能把握他人,但是可以把握自己。我们可以从不随地乱扔垃圾开始,不再使用方便袋购物,更不要乱扔。

要想保住这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园----地球。就该快行动起来吧!为了家园我们一定可以做到。让我们携手共创幸福美好的明天!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尊敬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评委:

大家上午好!

沉重的疑问久久回荡在我们的脑畔。是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生命繁衍、社会发展的根本依托,我们离不开土地。

大地像一位温情的母亲倾其所有为我们无私的提供着、奉献着!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无私而又伟大的母亲,却正在饱受着她的儿女们为其制造的种.种沧桑磨难--------人类无休止的砍伐森林、肆意破坏草原、开荒种地,建筑征地,使得原本就不丰富的土地资源遭到无情的践踏与破坏。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土壤沙化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沙尘暴像一个可怕的瘟神,正在张开魔嘴,肆虐的吞噬着我们的土地母亲。听,母亲在哭泣、在呻吟;看,她已经伤痕累累,千疮百孔,她的心在痛,在滴血呀!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里,在第26个“土地日”即将到来之际,我要大声疾呼:保护土地,你我有责!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亲爱的朋友们,为了水土不再流失,山洪不再暴发,土壤不再硬化,为了在不久的将来不再听到可怕的沙尘暴的哀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吧!少伐一棵树,多栽一棵苗,少破坏一片草原,多保护一片绿色,少占用一寸耕地,多一份播种与耕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其科学发展,让我们向大地母亲倾注我们的赤子情怀,播种我们的爱!为了祖国,为了大地母亲不再伤痛,更是为了我们自己,还有我们的子孙后代,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土地!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

谢谢大家!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摘要:合理地运用分层教学法,因材施教突破传统的高等院校学生篮球教学框架,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接受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和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目标检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为终身体育奠定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分层教学;篮球;选项教学;教学目标;高效课堂。

1、问题的提出。

篮球是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体育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篮球技战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篮球教学的内容较多,但我校篮球教学课程时数较少,并且学生篮球基本技战术能力较差的矛盾。因此,在教学时数不能增加的情况下,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篮球基本技战术水平,的确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教学时数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突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根据篮球技战术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结合分层教学法的优点,将分层教学法协调地运用于篮球教学之中,并开展了积极的实验与研究。

2、分层教学法在篮球教学中实施的理论基础。

分层教学就是根据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教学班内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接受能力,设计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并针教学目标,提出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给予不同层次的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检测,从而使各类学生分别在各自的起点上选择不同的学习速度、练习难度,以及不同的知识信息,从而体现出素质教育的全体性特征。由于在普通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中学生的身体素质、学习方式、球感、技战术、个性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常规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合当今学生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篮球选项课的教学质量以及运动参与的有效性,更好地体现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我们在常规教学法的基础上采用了小组合作学习、分层教学法,对篮球选项课教学进行了新的尝试。

3、研究方法与实验方法。

3、1研究方法。

3.11文献资料法。广泛查阅国内外现代教育学、篮球运动及其训练等方面文献资料,开拓思路。

3.12函调法和访问法。对有关数据调查取证,并对篮球专家和受试者访问某些情况。

3.13教育实验法。本文设计的实验组在教学中除了用常规教学方法以外,还应用了分层教学法组织教学;而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方法。两组固定训练内容和实验课时总数。

3.14测量法。测试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前后达标成绩、技评等数据。

3.15统计学方法。应用ibm微机和excel应用程序,处理各种数据,获得科学依据。

3.2实验条件的`控制。

本实验于2010年9月~12月在我校的篮球场进行,实验时数为4学时/周,共56个学时。为避免各被试组之间实验前存在系统误差,从而影响实验的部效果,本文采用平衡化处理:实验前,将64名研究对象分篮球水平和自身能力差异较小的两组,分别命名为实验组对照组,符合统计学对比要求(见表1)。实验组采用分层教学法和常规教学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法进行教学。

组别人数平均年龄智力(高考成绩)身体素质(达标成绩)球感好坏p。

实验组(x)3218.248678一般0.01。

对照组(x)3218.348877一般0.01。

3.3分层教学法法在实验班篮球教学中的实验设计和实施。

3.31教师根据学生的身体机能状况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技战术、个性特征等的不同,将实验班分为a、b和c等三个班级的教材内容、教学手段、目标管理等,都要有所区别。

(1)a班的基本教学目标:正确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合理,要求假动作要逼真、突破、传球、投篮等时机要好,团队意识强。针对a班学生良好的身体机能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加强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b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教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较合理,团队意识较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针对b班学生没有特长、学生数量相对偏多这一特点,在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她们多创造一些能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树立自信心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c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掌握一些投篮、行进间运球上篮、运球、传球基本的篮球技术。针对c班的弱势群体,在教学中首先要树立学生们学习的信心,多鼓励勤赞扬,注重对篮球运动兴趣的培养,运动技术的掌握要控制在学生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宜过高或太难,但在身体基本素质的练习上可加大一些练习比重,通过这种以勤补的方式逐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与全体学生共同进步的目的。

3.32分层教学法能最大度地调动学生的潜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为激励学生积极的进行体育锻炼,我们规定每月对同学们进行一次素质测试,c、b班进步快的学生可以升入b、a班;而a、b班退步大的学生则降到b、c班。为学生们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学习环境,促使她们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们的潜在能力。

3.33考核内容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期末时a、b、c班都要篮球专项课的考核标准则相对灵活一些,教师根据各班的分层,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及篮球技术动作的完成质量、教学比赛时,技战术的运用能力等进行师生评价、自我评价、互相评价,使得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能够相得益彰。

4、结果与分析。

表2、实验后两组学生各项指标成绩(平均成绩)。

各项。

指标基本技术技战术运用能力(半场比赛45min)。

罚篮(个)“8”字绕杆投篮(s)理论有效战术组合入球数。

实验组89.7871713。

对照组510.87497。

通过测试,由表2知: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原来同一水平上,经过一个学期两种不同的训练方法,实验组在各项指标上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这说明:实验组的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即采用分层教学方法与常规篮球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加速教学进程。

5.结论。

5.1分层教学法在篮球选项课教学中的运用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提高身体素质和正确掌握技战术;有利于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同学们的潜能,使每位同学都有进步,能体会到成功带来的乐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及提高对教学的“目标管理”。

5.2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能够提高学生运动参与的有效性。使得学生能够持之以恒地参加体育锻炼、为终身体育奠定了基础。

5.3在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教学中运用分成教学能够使得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落到实处,体现高效课堂。

6、参考文献。

[4]李钟香.如何提高篮球教学效果[j]中国学校体育,2008:(6)。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普通技术知识,分析了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之间的关系,借鉴了欧洲专利局关于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公开不充分审查中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看待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公众如何阅读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撰写专利文献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问题的引出。

专利文献是记载专利信息的载体,其记载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和战略信息。各类专利文献通过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以换取社会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公开的目的,就是将所记载的各种技术方案进行传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专利文献成为情报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情报分析和研究,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文献的撰写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来说是说明书要公开充分,这也是该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批准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内容是否要记录在专利文献中,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近日笔者在审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该案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能化鼠标控制方法,其能够“使得用户可以使用任意物品迅速到达电视屏幕的任意一个地方,从而大大提高了电视的交互功能”,该案的方案为:(1)通过摄像模块获取位于电视屏幕前的物体图像;(2)识别所述物体的运动轨迹;(3)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如果有则进行步骤4,否则结束或者继续判断是否整个过程会有点击命令产生;(4)获取所述点击命令,并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

审查员在审查中认为本案公开不充分,理由为:说明书没有公开“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的具体内容。而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步骤。申请人则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上述步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但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没有给出相关证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上述步骤。

二、问题的分析。

(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分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定义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不再详述,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五个不同的知识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达到的程度是知晓,即应当知道,了解,洞悉,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技术知识,不需要通过其它的渠道获得。而对于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达到的程度是能够获知,也就是说他仅仅是具备了获取所有现有技术的能力、方法、渠道,而不是知晓所有的现有技术。如果说指南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规定了达到的程度,那么对于所有的现有技术,指南规定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所有的现有技术方面应该具备的能力。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是为了解决某些问题,在某些方面所进行的实验和测试能力。对于其它的两点,强调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再详叙。

可见,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审查主体是不需要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的,也不需要具备从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其仅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普通技术知识的名称,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笔者试图将其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比较以进一步的区分普通技术知识。

1.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到的技术内容。因此,普通技术知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只是这部分“特殊的现有技术”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晓。

带着类似的疑问,笔者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充分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和epo申诉委员会的判例,判断文献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普通技术知识”有以下三个原则:(1)基础手册、专著和教科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构成普通技术知识;(2)专利文献和经过全面检索获得的技术情报通常不构成普通技术知识;(3)如果技术领域比较新,由于教科书还不能提供相关技术知识,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构成普通技术知识。

原则(1)与我国的公知常识的定义类似,从正面定义了什么样的技术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原则(2)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反面限定了什么样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说经过全面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而原则(3)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可以视为对原则(2)的突破和补充。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笔者的疑问。由于新领域技术发展较快,已经被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转变为记载在工具书或者教科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这类型的内容可以通过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弥补。

综上分析,在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定义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经验,“普通技术知识”的内涵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技术,包含公知常识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可以参考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同时为了体现该新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特点,已经广为传播,应当在文献数量上给予一定的要求。

三、对涉案申请的处理。

这一新领域,可以采用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其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cprs中输入:(鼠标+指针)*摄像头*(智能+模拟),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请日前公开了上述具体实施过程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的公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案的说明书对发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在明确了普通技术知识可以不用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后,笔者尝试对专利审查以及专利撰写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中,审查指南列出了5种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审查员经常困惑于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应当检索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公开不充分判断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利用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而实际审查中,由于审查员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做到通过浏览申请文件即知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此时,可以采用各种手段补充普通技术知识,包括检索。因此,在公开不充分审查中不应当把关注点集中是否应当检索的形式上,而应当重点考虑通过检索,相关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说明书是否是清楚和能够实现的。

反过来,申请人在遇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质疑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不清楚或者没有被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递上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材料予以佐证,如何看待该类证据?如同上文所分析的,应当考虑是否能够通过该材料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果相关文献仅能证明未公开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认为说明书已经公开充分,否则将降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如果一份说明书仅仅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部分,所属技术领域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将该说明书付诸实施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在社会公众方面,当阅读专利文献中遇到一些感觉不明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考虑该内容是否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以找到具体的实施方式,以帮助理解发明的内容。

最后,从申请人的角度,虽然专利文献中不必要求一定要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但为了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理解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为了更好的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应当鼓励申请人在专利文献撰写时将一些不常见的、以及最新的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以降低公众理解发明的难度。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摘要:合理地运用分层教学法,因材施教突破传统的高等院校学生篮球教学框架,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接受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和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目标检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为终身体育奠定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分层教学;篮球;选项教学;教学目标;高效课堂。

1、问题的提出。

篮球是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体育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篮球技战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篮球教学的内容较多,但我校篮球教学课程时数较少,并且学生篮球基本技战术能力较差的矛盾。因此,在教学时数不能增加的情况下,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篮球基本技战术水平,的确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教学时数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突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根据篮球技战术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结合分层教学法的优点,将分层教学法协调地运用于篮球教学之中,并开展了积极的实验与研究。

2、分层教学法在篮球教学中实施的理论基础。

分层教学就是根据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教学班内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接受能力,设计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并针教学目标,提出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给予不同层次的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检测,从而使各类学生分别在各自的起点上选择不同的学习速度、练习难度,以及不同的知识信息,从而体现出素质教育的全体性特征。由于在普通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中学生的身体素质、学习方式、球感、技战术、个性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常规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合当今学生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篮球选项课的教学质量以及运动参与的有效性,更好地体现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我们在常规教学法的基础上采用了小组合作学习、分层教学法,对篮球选项课教学进行了新的尝试。

3、研究方法与实验方法。

3、1研究方法。

3.11文献资料法。广泛查阅国内外现代教育学、篮球运动及其训练等方面文献资料,开拓思路。

3.12函调法和访问法。对有关数据调查取证,并对篮球专家和受试者访问某些情况。

3.13教育实验法。本文设计的实验组在教学中除了用常规教学方法以外,还应用了分层教学法组织教学;而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方法。两组固定训练内容和实验课时总数。

3.14测量法。测试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前后达标成绩、技评等数据。

3.15统计学方法。应用ibm微机和excel应用程序,处理各种数据,获得科学依据。

3.2实验条件的`控制。

本实验于2010年9月~12月在我校的篮球场进行,实验时数为4学时/周,共56个学时。为避免各被试组之间实验前存在系统误差,从而影响实验的部效果,本文采用平衡化处理:实验前,将64名研究对象分篮球水平和自身能力差异较小的两组,分别命名为实验组对照组,符合统计学对比要求(见表1)。实验组采用分层教学法和常规教学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法进行教学。

组别人数平均年龄智力(高考成绩)身体素质(达标成绩)球感好坏p。

实验组(x)3218.248678一般0.01。

对照组(x)3218.348877一般0.01。

3.3分层教学法法在实验班篮球教学中的实验设计和实施。

3.31教师根据学生的身体机能状况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技战术、个性特征等的不同,将实验班分为a、b和c等三个班级的教材内容、教学手段、目标管理等,都要有所区别。

(1)a班的基本教学目标:正确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合理,要求假动作要逼真、突破、传球、投篮等时机要好,团队意识强。针对a班学生良好的身体机能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加强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b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教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较合理,团队意识较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针对b班学生没有特长、学生数量相对偏多这一特点,在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她们多创造一些能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树立自信心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c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掌握一些投篮、行进间运球上篮、运球、传球基本的篮球技术。针对c班的弱势群体,在教学中首先要树立学生们学习的信心,多鼓励勤赞扬,注重对篮球运动兴趣的培养,运动技术的掌握要控制在学生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宜过高或太难,但在身体基本素质的练习上可加大一些练习比重,通过这种以勤补的方式逐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与全体学生共同进步的目的。

3.32分层教学法能最大度地调动学生的潜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为激励学生积极的进行体育锻炼,我们规定每月对同学们进行一次素质测试,c、b班进步快的学生可以升入b、a班;而a、b班退步大的学生则降到b、c班。为学生们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学习环境,促使她们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们的潜在能力。

3.33考核内容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期末时a、b、c班都要篮球专项课的考核标准则相对灵活一些,教师根据各班的分层,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及篮球技术动作的完成质量、教学比赛时,技战术的运用能力等进行师生评价、自我评价、互相评价,使得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能够相得益彰。

4、结果与分析。

表2、实验后两组学生各项指标成绩(平均成绩)。

各项。

指标基本技术技战术运用能力(半场比赛45min)。

罚篮(个)“8”字绕杆投篮(s)理论有效战术组合入球数。

实验组89.7871713。

对照组510.87497。

通过测试,由表2知: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原来同一水平上,经过一个学期两种不同的训练方法,实验组在各项指标上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这说明:实验组的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即采用分层教学方法与常规篮球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加速教学进程。

5.结论。

5.1分层教学法在篮球选项课教学中的运用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提高身体素质和正确掌握技战术;有利于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同学们的潜能,使每位同学都有进步,能体会到成功带来的乐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及提高对教学的“目标管理”。

5.2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能够提高学生运动参与的有效性。使得学生能够持之以恒地参加体育锻炼、为终身体育奠定了基础。

5.3在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教学中运用分成教学能够使得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落到实处,体现高效课堂。

6、参考文献。

[4]李钟香.如何提高篮球教学效果[j]中国学校体育,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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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因为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申请日当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三、等同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等同原则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

(一)禁止反悔原则。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即明示了限制承诺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要求,所承诺放弃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其次,对于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提出禁止反悔原则,并提供原告反悔的证据。笔者认为,在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禁止反悔原则,法官作为案件的推动者应该主动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这并没有破坏法官中立的原则。

第三,禁止反悔是部分禁止。我国法院采用的是“完全禁止”准则。笔者认为不该采用“完全禁止”准则,法院应该在查明专利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放弃或限制了部分专利权利,如果是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修改部分权利,应该对该部分权利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于其他未放弃或未修改的权利仍然应该适用等同原则加以保护。

(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法院直接在诉讼程序中判决侵权不成立,从而免除其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原则。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时应该注意一些问题:现有技术有自由与非自由之分,笔者认为非自由现有技术应该可以用于抗辩。如果不允许被控侵权人将之作为抗辩理由,相当于把这种非自由现有技术纳入了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至于非自由现有技术真正的专利权人是否愿意起诉被控侵权人,则是他个人意愿,应当遵守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完善立法。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专利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限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会使我国司法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对于专利等同认定的主体、时间、适用与限制作出一致的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明确的审判标准。

另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等同原则标准。通过合理把握比如机械、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审判经验,制定明确的等同原则。

(二)借鉴外国经验,统一司法标准。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原则中的适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弹性禁止原则”取代我们国家的“完全禁止原则”,合理的、弹性的把握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水平不一致,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审判程序,建立统一的专家或鉴定机构。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162.

铁路发展中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的运用论文铁路实用新型专利

如今走在都市热闹的街道上,如果看到一个自行车队,载着形式统一的广告牌或彩旗条幅“招摇过市”,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广告商把自行车队作为新的广告媒介,将自己品牌或理念广而告之。同样如果你看到如下图的楼体和街道(人行道),是否也会认为十足的吸引眼球并印象深刻。这些特别的广告媒介和它创新的表现手法,打破了传统广告的局限性,达到户外广告的最佳宣传效果,这就是异型广告。

1国内外异型广告异军突起。

随着当今广告媒体的日益丰富化、广告技术的高科技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而获得最高的广告效益。国外流行着一类叫做“ambientadvertising”的广告,受到很多广告主的青睐,其发展非常迅速,已逐渐成为当今广告界的“新宠”。虽然关于这类广告形式的含义解释众说纷纭,但这类借助人们生活中的各种不定的媒体,打破传统常规广告形式,用创新的广告媒介和广告表现手法,对产品、观念等信息进行推广或传达的广告—异型广告,已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异型广告在国外的运用已经比较成熟,欧洲大街的街边和拐角处有许多广告立柱,一般在2-3米高,有圆柱形的、三菱形的和四而型等,顶部的设计更是花样众多,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得益彰;还有的广告是利用公共汽车车门和轮胎的运动特性,使其具有动感。而在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评比中,唯一的户外广告金奖—伟海拉链,也是突破了高立柱路牌广告千篇一律的长方形设计。在广告牌上部的中间向两边拉开,运用夸张的对比手法,设计出了一个人吊在拉链的拉环上,另一个人站在上而把拉链向上拉的海报,生动展现了拉链的可靠性,得以在众多的路牌广告中脱颖而出,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所以,异型广告为何在众多广告中脱颖而出,与其具有的显著的特征和优势分不开:。

(1)它具有灵活性、趣味性。异型广告利用我们身边的各种常见的事物作为“媒介”,与普通广告相比,它的创意手法更加灵活、多变,更具有幽默感和趣味性。同时可以根据广告企业的品牌和需求不同量体裁衣、定做广告,从而能给企业广告提供一个巨大的创意空间。

(2)它与众不同、效果明显,能牢牢抓住人们的眼球。异型广告较之常规广告,最大的特点在于创新,其外在表现“与众不同”,往往能够以新颖的形式或创意吸引人,进而影响消费者的理解分析和购买决策。另一方而与电视广告按秒计算的开支相比,异型广告的相对成本低得多,如此一来,广告商的有限预算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广告效应。

(3)它让受众产生参与感。异型广告能让广告媒介与受众产生互动,即使不能直接参与,但其营造出丰富的想象空间,使受众看到这类广告后,也能产生参与其中的关妙感觉。更有甚者,直接将受众作为广告信息传播的一部分。现实中依托铁路列车及其配套设施迅速发展起来的铁路广告媒体,凭借传播介质的多样性,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覆盖而广、受众量大的立体传播网络,也借助“异型广告”为广告商提高企业形象提供与众不同的营销推广平台,同时让车站环境变得更人性化、关观实用和趣味十足。

2铁路异型厂告同样异彩纷呈。

众所周知,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铁路市场,乘坐火车仍是中国居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不断加速的客运线建设,数以亿计的客流,密集的铁路沿线交通经济带,公交式的城际动车组开行,日趋便捷舒适的目的地旅程,无不折射出铁路客运运输市场附着的巨大商机,而铁路广告就是这巨大商机的一部分。

目前,铁路广告主要是分布于车站和列车两大场所,由于候车室、站台、列车车厢的特殊封闭性,其视觉强迫性高,故画而冲击力强的广告形式可以极大地为客户提供更集中、全而、准确的广告传播效果。按照发布的载体不同,大致可分为车站广告和列车广告。车站广告主要分:车站内扶手电梯、轨道旁的广告板,候车电子显示牌、广告牌等高架桥体广告,车站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橱窗,月台、外墙广告,隧道两旁广告等。列车广告主要分:列车内外车体,玻璃、扶手广告牌、头枕片广告、dm杂志,报纸广告、广播广告,移动电视广告,互联网无线广告、手机广告,车内展示柜等。从目前国内铁路广告媒体的异型广告实践中,我们讲一步深入研究异型广告的创意表现。

(1)借助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的创新。1)灯箱类。如今的灯箱类广告媒介不仅在技术上升级改造、环保节能,而且敢于对传统表现形式进行创新突破,比如某啤酒广告的灯箱广告就利用瓶子盖一个个拼凑而成,产生独一无二、立体感极强的'传播效果。2)广告牌类。这是传统铁路媒介的代表,异型广告同样在这里找到用武之地,借用周围环境营造的宣传效果,往往带来意外惊喜。车站候车室创意,通过规划旅客候车座椅位置与广告画而的关系,无意间某位旅客就成了身后广告创意画而的主角,互动让广告变得妙趣横生。3)门柱类。圆柱这个在铁路广告媒体中常见的物体,过去经常被用来张贴各类广告,这些广告到底多少能够真正到达受众的心里却无从知道。国外某广告虽然使用的还是司空见惯的柱子,却有了创新的表现手法:别出心裁的把柱子象形化,用有植物照片的大幅图片包裹柱子,这株植物的成长速度,居然能冲破房顶(在柱子顶部画上许多条裂缝)。原来这是一种具有超强生长力的新肥料广告,巧妙借用柱子的形象模仿使用该肥料后迅速生长的植物有一长冲天的可能,这种把传统媒体象形化并结合夸张的表现手法,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非常值得学习。4)座椅类。座椅是列车上常见的传统广告媒介。之前广告商往往采用把广告语直接展现在座椅靠背上的表现手法,那么如何改变座椅这类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呢?我们来欣赏下图中的案例。座椅靠背上的头枕片为某酒店做的创意广告,不仅生动形象而且互动感强。同样列车上的小桌板也可以再创意一点。

(2)动态传统媒介巧妙利用。看点往往存在于列车车门、车顶等车体部位,目前国内应用表现手法多是单纯地把产品或与产品有关的其他信息比如人物、商标、广告语简单地复制在车门上。而下而这则国外广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利用了列车的开门和关门的过程。从候车人们的视觉角度来看,广告画而从原有的静态,变成了动态。当车门一关,画在车身和车门上的图案就共同构成了广告的宣传点—新款小轿车,而且车内还画了两个乘客,他们正向外招手。车一开动,人们仿佛就看到了真有一辆载人的小轿车从眼前疾驰而过,画而上车内的人还热心地向你打招呼。这种绝妙的表现手法,就是利用了传统广告媒介的动静变化。

(3)借助新媒介、新技术的应用和拓展进行创新。随着国内高速铁路的开通,各种异型广告媒体也在站内“安营扎寨”。以某铁路广告企业为例,大(小)图腾灯箱、高靓圆形龙柱灯箱、三开门式龙柱灯箱、30度亲客式广告灯箱、站台钢板落地灯箱、吊旗广告、刷屏机、手机加油站广告媒体等等,让优质的媒体与高铁站场设施完关融合,让人耳目一新,让人觉得广告位的价值物有所值。以市场需求为先导,为客户不断打造高端差异化媒体产品,是该铁路广告企业近两年在媒体建设与营销方而的创新之举。在铁路车站广告的设计规划过程中,为摆脱以往铁路媒体低端、廉价、单一、固化的开发及营运模式,确立了以为广告客户提供多样化展示平台为重点,积极利用客户对潜在受众的定制化服务来完善站车对旅客服务功能的创新市场开发模式,从而实现广告客户、旅客及企业自身三方共赢的局而,有效提升了铁路媒体总量和传播效果。

3铁路异型广告飞速发展与现实困惑。

毫无疑问,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发展,为铁路广告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紧抓媒体规划设置,紧盯客户市场诉求,不断创新表现形式,有效挖掘了铁路车站广告媒体的创效潜力和最大传播价值。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形式的不断翻新,对内是创意部门智慧的结屏,对外是铁路广告媒体与广告客户之间不断沟通协调的过程。适度和优秀的异型广告可以给受众以视觉上的享受,达到最佳的视听传播效果。但它也是一把“双刀剑”,需要我们客观评价其效益,而对其问题:。

(1)对于广告客户而言,需要衡量异型广告的投入和产出,力求精准投放。异型广告,在设计上要求出新,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广告商之所以愿意为“异型”广告掏高于普通广告的额外费用,必定对其广告效果寄予厚望。然而对众多的异型广告形式,如何找准本企业与之结合点并巧妙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大型企业的异型广告需要更加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质,从而更好地反映企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而对于向来不是广告媒体宠儿的中小商家,虽然具有追求高品质的广告意识,但也要考虑制作广告的成本,量身定制或选择更加灵活、符合企业特点的异型广告媒介,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2)对于铁路广告媒体而言,异型广告的投放不仅要精良而且要坚持适量原则。奇特新颖、匠心独具的异型广告不是轻而易举完成的。要制作出优秀的异型广告,广告的创意者不仅要有相对过硬的硬件设施,而且制作人员还要有超凡脱俗的思维和灵活变通的头脑。如今对于优秀异型广告的要求已不单单是具有推广产品的商业作用,而是应具有深刻内涵、启发大众等人文关怀的公益效应。

(3)异型广告在铁路广告媒体发展中才刚刚起步。由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它不像普通广告媒体那样可以毫无限制的发布广告,铁路企业对异型广告发展的支持也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因此,铁路异型广告媒体的数量、位置和形式在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应合理设置。不仅要求广告表现手法更加多样化,更广泛运用多媒体新技术,而且坚持适量适度,传统广告的业务量受到排挤和影响,也让“异型”广告真正名副其实。这些都是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铁路广告业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和需要我们铁路广告企业认真而对的重要课题。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世界上占有一定经济及法律地位,并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了解某一专门领域内比较活跃的企业,及其技术水平等,从而有助于估计未来的技术、经济和市场范围的竞争等。

论文专利服务咨询合同

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专利一事,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代理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工本费元,代理绘图费元,代缴申请费元,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代理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威客英文为witkey,是thekeyofwisdom的缩写,指通过互联网将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转化为实际收益的人,他们在互联网上通过帮助别人解决学习、生活、技术、利一学、工作中的问题从而让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体现经济价值,获取收益。

在威客、网站发展至今将近十年的时间内,人们对威客、网站不断改进,其中“石设计网”将威客模式与专利的推广、转换功能相结合,致力于让更多的专利进入生产实施,这与威客的核心思想—出售自己的智慧,转化成社会经济价值如出一辙。本文从将从交互设计的角度以“石设计网”为例,探讨如何将专利推广功能与威客、网站更好的结合,让网站的用户体验更为良好。

一、交互设计的定义。

交互设计(interactiondesign)在20世纪80年代由丁dfo的一位创始人比尔·莫格里奇提出并命名,是“设计支持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的交互式产品”2。交互设计的原则是关于行为、形式与内容的普遍适用法则,促使产品行为支持用户目标与需求,创造积极的用户体验3。本文探讨在威客、网站中引入专利推广功能模块的交互设计方式的研究,提高网站的可用性、易用性,从而达到更好的用户体验。

二、交互流程优化。

在威客、网站中以目标为导向的设计应该成为其主导的设计思想。在既有的威客模式中任务流中引入专利推广模块需要让行为发生合情合理,流程的引导顺畅快速。一个网站正如一个网罗众多景点的地图,如何让用户快捷、舒适的到达目的地,交互流程就像一条一条的路线及引导,因此,好的交互流程是提升网站用户体验的首要步骤。

1.雇主的操作流程优化。

(1)在威客、网站中,雇主确认需求后,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获得方案。一种是参考同类产品的发布信息来确定任务的价格,然后直接发布需求。还有一种是雇主在威客网找到等级较高或者雇主认为值得信赖的威客来做任务。因此在威客、网站中融入专利推广、销售功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进行设计。

(2)建立与“威客任务”并列为网站同一层级的“发明超市”模块。发明超市可让雇主选择与其需求相对应的专利模拟超市中商品的类别排布,以及购买方式,用户可在超市中随意看,找到合适的进行购买。“石设计”网站进行了前沿性的尝试,正如b2c等电子商务网站将商品进行分类一样,“专利超市”是将专利的进行分类,以便用户进行查看和购买。

(3)通过匹配关键词来让任务发布方查看相关专利。专利是否能转让,取决于专利是否符合雇主的需求。当雇主输入相关的需求描述时,对其描述添加标签,通过标签系统自动为雇主推送相关的专利信息。将专利信息与威客任务融为一体,专利信息存在于用户操作的所有流程中,自然而然的让雇主发现专利的价值。

2.专利拥有者的操作流程优化。

专利拥有者的目标是能快速的让自己的专利转换成市场经济,找到合适的生产商。在一般的专利信息网站中,专利所有者对专利入库之后并不给予理会,其推广处于被动状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专利所有者的主动推广性。

(1)将专利上传进入专利数据库中,添加专利设计的分类、描述及相应的标签,便于与任务发布方的需求标签相匹配,并利于检索。而在上传的专利的功能之外,“石设计”网同时也具备中请专利的功能,提高了威客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为他们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条便捷之路,形成了一体化的服务流程。

(2)通过对专利信息不同层级的查看来进行收费,确保了专利所有者的利益,也满足了雇主对专利的查看信息的需求。一次性购买没有看清楚的专利让雇主感到不放心,每个层级专利所展示的内容深度不一样,如果不是雇主想要的,那么雇主也不必花大量的金钱来购买专利,双方都可将利益最大化。

(3)专利所有者在需求大厅中查找相关需求,如有合适的可将专利作为一件作品投递给任务发布方,经采纳后可将专利进行转让。既然雇主不主动查看专利,那么专利拥有者可以主动将专利作为一件作品投递给雇主,让雇主在众多作品中进行筛选。这是一种主动推销作品的方式,也是能让自己的专利更快转卖出去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法。

三、可用性的优化。

提高网站可用性是从交互设计的角度来提高用户体验的另-重要方面。提高网站的可用性也就意味着减少用户的使用的记忆负担、提高用户满意度网站。针对威客、网站中融入专利推广模块后,以下几个方面更加要注重可用性设计的功能板块。

1.更全面的搜索功能。

威客、网站融入专利推广功能将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类网站,雇主的需求与威客的`作品以及专利二者都需要进行搜索或者匹配,因此搜索功能需要更强大、更人性化的帮助人们快速查找目标。如在“石设计”网中,首页将搜索类别进行了多种分类,包括作品编号、作品标题、任务标题、设计师等,将更直接的指向搜索目标,更快捷的产生搜索结果。

2.专利查看过程中,信息展示的全面化,透明化。

在“石设计”网中,专利图片右边列出了查看下一级别所需的价格,以及该产品查看级别数,并且显示每一级别的查看人数。在该页面下方,展示产品的详细描述,下一级内容预告,以及设计师对买家的要求及说明。这些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有利于用户放心的操作。

根据专利的二大类: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专利,对专利进行归类,并以时间顺序进行排布,大大减少用户进行检索和}查看的时间。

四、结语。

在威客、网站中引入专利推广的功能是一个创新之举,威客模式中所孕育的无限潜力也会让专利的闲置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通过交互设计的手段来增加网站的用户体验是最行之有效的力-法。好的网站能让人在愉悦的心理状态下完成目标,本文正是对这一新结合的网站如何提高其用户体验来进行了探讨。让用户更方便的、更快捷的,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来完成一个从知识到经济效益的交易。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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