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10-07 16:28:22 作者:紫衣梦 最新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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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篇一

在2013年上半年的工作中,我按照公司及分公司预算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各个项目预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将我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按照公司预算中心要求,每月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将本月结算完成情况、下月计划及完成目标、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2.督促各施工项目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图纸到后一个月内将施工图预算编制完后报三公司技术科审核、建立台账并存档。如是三公司自营项目,审核后报预算中心审核,并将公司预算中心审核后的预算发至项目,依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根据各项目施工图预算,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总收入与总成本》,每个月去各项目了解预算增加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收入与成本报公司预算中心审核。 4.每个月去各项目检查现场技术员整理收集的现场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结算资料,如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告知现场技术员更正。

5.参与分公司的分包招标工作,对分公司招标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测算,并建立三公司分包指导价台账。

6.积极配合项目及预算中心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对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公司预结算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协调解决,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在上半年的预结算管理工作中,我积极按照公司及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做好自己的每一项工作,以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之余学习一些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书籍,收集一些关于造价方面调整的资料,并将资料及时发至各项目,以使自己的工作水平、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努力改变自己工作中的的不足之处,多跑施工现场积累经验,多参加一些大项目的预结算,使自己的工作水平、效率不断提高。

2013/6/15

陕西化建三公司

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按照建设标准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处罚信息。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调动指挥;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消防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5月15日起施行。

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区)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不得少于30人。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招聘消防文员;人员编配不达标准公安现役消防站(队),应当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执勤力量标准。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职责: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消防文员职责:

(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直接管理下,参加所在单位的各项辅助性勤务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原则上以合同制形式聘用。

第十条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一条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严禁采用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聘用应当给予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辞退:

(一)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二)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犯罪的;

(六)消防文员在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三级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执勤车辆的完好率不应低于核定执勤车辆总数的75%。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篇四

回顾20xx消防年工作,在消防科全体人员的辛勤劳动下,商场全年无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但消防科工作也存在以下严重不足,在20xx年工作中我们将努力及时改正以下不足。

一、工作方面

1、消防科部分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注重细节、马虎、业务技能不熟练、业务知识匮乏。

在14年工作中首要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责任心方面培训、严格工作要求,狠抓细节,查遗堵漏、利用业余时间增加业务技能、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并采取末位淘汰制,逐步淘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用心人员,为消防工作增加新鲜血液,力争创年度部门优秀队伍。

2、个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不全面,消防器材操作不熟练。

20xx年加强卖场员工消防知识抽查面,从课长到员工严格抽查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操作掌握情况,力争对抽查情况及时进行动态通报。

二、设备设施

消防中心部分设备因使用过久,现已出现反应迟钝、部件老化、数据丢失等问题。

现已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拟14年逐步进行更换。

三、防护器材

现有消防器材、防护装备等已无法满足现实消防要求。计划于20xx年进行更换增配。

四、技能训练

1、消防科新员工存在问题,合作意识不强,经常出现工作原因纠纷。计划14年进行消防科人员团队合作方面军训及每月消防技能比赛,成绩计入绩效考核,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2、中队13年后半年因人员不足,流动性大等原因贻误消防联勤队消防知识、消防器材、设施培训工作。

20xx年计划两次以上消防联勤队消防知识、器材实操培训、考核工作并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消防专职员工作总结篇五

5月9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在南宁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5月19日起,广西将正式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正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这两者是除公安现役消防队外对社会消防力量的重要补充。

当前,广西消防部队现役编制3904人,占全区人口的万分之0.74,低于全国万分之1.16的平均水平,末广西短缺公安现役消防员3150人。同时,广西农村地区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十分薄弱,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严重不足。

消防力量不足已成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瓶颈。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伟民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广西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规定,全国(区)重点乡镇、中心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类口岸等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而大型核设施、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大型油、气库、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千米的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在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管理上,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他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专职消防队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规定,鉴于消防队员担负的是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工作,必须落实专职消防队员保险、住房、就业、休假、工伤、子女入学等待遇。

“《办法》主要明确建队范围、建队标准、经费投入、单位属性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撑。”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范小辉表示,《办法》的颁布,是广西消防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西除公安消防队外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入了法治轨道。

目前,广西应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319个,实建159个缺建160个;全区应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943人,仅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071人,尚缺872人,并且已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人员、训练水平等大多数达不到标准。广西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法制处处长王越川表示,争取至“十三五”末,广西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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