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14篇)

时间:2023-12-24 14:30:31 作者:笔尘

通过一段时间的反思,我发现了一些自己的不足和待提高的地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人类历史上进行战争的时代,总是在各个方面的斗争之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现代战争中,驻守人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部队在外执行任务的质量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曾经担任过一段时间的驻守人员管理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体会到了一些管理的经验和技巧。

1.意识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驻守地区,驻守人员管理策略是保证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驻守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与士兵们的安全directly相关,而且还涉及到任务的完成和维护士兵们精神面貌。因此,看待驻守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如同对待神圣、珍贵的东西一样,必须重视。

2.不拘泥于常规。

虽然掌握一定的常规管理技巧对于保持纪律和秩序是必要的,但管理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鼓励创新并且允许尝试新的管理方法通常会为所有的团队带来益处。对我来说,我曾采用激励制度吸引部下的注意力,还通过每天朝解决问题而奖励员工来鼓励大家提升工作质量。这些技巧都是传统而有效的方式,但在具体地设置中,不拘泥于老方法,有时还可以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与部下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是驻守人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进行驻守人员管理时,要保证自身与部下之间的良好关系。可通过多方面的方式进行开展,如:定期听取员工的感受,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同时,重要的是要以自己的行动来代表自己的价值,要以良好的态度处理团队中的问题,这可以说是管理者的基本素质。

4.掌握有效的措施。

要保持一个有秩序的营地环境,就需要管理者动用有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从时间抽查到后勤设备的检查,以及每日安全检查和巡逻任务,都是保持营地有条不紊的行动。我的解决方法是把每个人分配到一个工作岗位上,并通过明确的规则来加强管理。还可以加强排名转换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使每个人都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作绩效如何。

5.坚持从个人管理到团队管理。

与个人管理相比,团队管理要困难得多。因为涉及到了更广泛的人员和更多的因素。一个好的团队管理培训,需要一个管理员有用心的组织和调动,使不同百姓之间的团队合作协调,确保团队内部的管理水平长期稳定。对于我来说,我在工作中也大量使用了团队管理技巧,保证了每个员工的工作品质。通过组织员工围绕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提供支持以帮助员工解决工作问题。

总之,驻守人员管理办法是现代战争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管理者需要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巧,与时间同步进化,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管理环境。同时,管理者还需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营地的安全和秩序,提高驻守部队的工作效率,从而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驻守人员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被审视和完善,以确保驻守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组织的关心与支持。在长期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经验,这些经验使我更好地适应了工作和生活。下面就我对驻守人员管理办法的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重视心理健康。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非常重视心理健康,明确要求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并配备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实践中,我也深刻认识到,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很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在工作中我注重自我调节和抒发情感,在日常生活中也多参与社交活动,交流心得、减轻压力。同时,我也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更好地了解自己和他人,并从中得到心理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坚持规律作息。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驻守人员必须坚持规律作息,适应当前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在实践中,我也体会到了坚持规律作息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身体和心理状态保持良好,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我会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定时锻炼身体、吃好营养餐、保证足够的睡眠等等。在尽可能地保证规律作息的前提下,我才有足够的精力和体力去应对突发情况和各种困难。

三、保持良好的沟通。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非常强调沟通管理,不仅包括上级管理到下级,下级反馈到上级,还包括团队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在这种长期驻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勇于表达、接纳和妥善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实践中,从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合作中,我学到了很多解决问题和应对各种情况的方法和技巧。

四、注重细节管理。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非常注重细节管理,包括卫生清洁、饮食卫生、设施使用等等。对于我个人来说,在这方面也需要注重细节管理。驻守生活环境与原先的生活环境不同,会面临一些新的环境和卫生等问题。因此,我平时会自觉保持环境卫生,认真对待食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我也会注意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礼貌待人,尊重当地的习俗,并且尽可能地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

五、自我学习和提升。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中也强调了配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我们这个行业中,技能与知识是快速发展变化的,所以自我学习和提升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平时我会注意关注新的技术和行业中的新情况,定期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增加自己的专业素养,并持续优化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习惯。这种不断自我学习和提升的精神,也帮助我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

总之,驻守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执行,促进了我们驻守生活和工作的稳定性和优化。而我们自身也要认识到其中蕴含的思想和精神,不断探索和实践,转化为自己行动和工作的理念和实践,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考验,也为组织和社会做出更好的贡献。

从艺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艺术行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艺人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了更好地规范艺人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艺人员管理办法。在工作中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艺人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从规范行为、保护权益、加强宣传、塑造形象和培养人才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艺人员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艺人行业,由于缺乏规范,不少艺人有着不端行为,甚至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随着艺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艺人们知道了自己应够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必须以正面的形象呈现给观众,遵守规章制度,严禁以低俗、恶俗的方式获取关注。这些行为规范的确规避了不少社会风险,提高了行业整体形象。

其次,艺人员管理办法保护了艺人的权益。艺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从业者,他们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为此他们应得到一定的经济和权益保障。艺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合同,保护了艺人们的劳动权益,规定了职业发展、合同签订、薪酬分配等问题。通过这些规定,艺人们能获得相对公平的对待,减少了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氛围。

再次,艺人员管理办法加强了宣传工作。艺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代表,他们的行为举止对于社会公众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通过艺人员管理办法,艺人们必须严格遵守行业的规范和标准,以良好的形象示人。在节目活动中,艺人们必须维护自己的形象,以绝对正面的方式展示自己。这不仅是对艺人自身的要求,也是对整个行业形象的保护。通过这样的宣传工作,艺人们的形象才能更好地影响观众,传递正能量。

再者,艺人员管理办法有助于塑造艺人形象。无论是电视剧、电影还是舞台剧,艺人们通过自己的表演为观众们塑造了许多深受喜爱的形象。而艺人员管理办法对于塑造艺人形象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艺人们得以更好地传递自己的内心世界,创造出与观众更加贴近的艺人角色形象,形成了更多的艺术风格,使得整个艺术圈更加多样化。

最后,艺人员管理办法推动了人才培养。艺人行业是一个需要长期培养和积累的行业。通过艺人员管理办法,各地都加大了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从小到大的培养体系逐渐完善,艺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陆续成立,艺人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这也为从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更多的人能够走上文化艺术之路。

综上所述,艺人员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艺人行为、保护权益、加强宣传、塑造形象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实践中,艺人员管理办法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艺人员管理办法会越来越完善,为文化艺术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驻守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驻守人员是一份角色,管理是一种责任。对于驻守人员管理办法,我深有体会,这种管理体系不仅仅是靠规定和制度去实行,更是要靠在实际操作中的人性化管理去维护和完善。以下是我在近几年来从事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科学合理规划。在管理工作中,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驻守人员管理中,规划要做到科学合理。要做好规划,必须先了解驻守人员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性质等;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最后,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考核、奖励和惩罚等工作,确保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第二,细化监督机制。驻守人员管理中,监督机制尤为重要。要确保监督的科学化、全面化、及时化、有效化,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得到完善的监管和指导。要通过考核、内部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人性化管理。在驻守人员管理工作中,人性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要有耐心、有恒心、有同情心、有爱心,注重员工的个性发展、情感诉求,遵循人性的基本法则,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领导要与员工平等交流、沟通,给员工足够的尊重和信任,让员工感受到管理的公正和温暖。

第四,团队建设。管理不仅是管理个体,更要注重整体性的管理,团队就是一种完美的载体。团队管理可以将驻守人员间的比较陌生的工作关系转变为相互信任、协作共赢的合作关系。在团队管理中要加强成员间的交流、沟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使驻守人员成员共享、共进、共赢。团队建设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协同管理。管理工作中,几乎任何一个环节都要用到协同管理。要通过协同管理来完善驻守人员管理办法,提出出更实用、更合理的管理方案。在日常管理中,要与其他部门、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积极地人际交往,共同解决实际难题,提高协作能力,确保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总之,驻守人员管理办法是一种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求我们通过科学的规划、细化的监督机制、人性化管理、团队建设和协同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才能将管理工作做得更好,真正得到员工的认可和信任,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国家安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接触、处理涉密信息的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涉密人员的任命、保密审查、保密教育、保密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二段:心得体会一:认识到保密意识的重要性。

在学习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更加认识到保密意识的重要性。对于涉密信息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于技术手段,必须完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从而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段:心得体会二:重视保密措施的落实。

在实践中,我们也深刻认识到重视保密措施的落实的必要性。严格执行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保密管理、保密制度和规定、定期检查和评估等措施,防范和遏制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四段:心得体会三:加强沟通与协调。

管理涉密人员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保密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要积极与各单位、个人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制定规章制度和保密计划,确保保密工作的统一性和高效性。同时要借鉴国际先进的保密管理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五段:结论。

总之,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我国密切关注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保密工作的红线,维护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同时,要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完善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加强沟通与协调,为我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对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作为一名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段:加强保密意识。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管理。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一名涉密人员,我们应该时刻铭记保密的重要性,不泄漏国家和单位的机密信息,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提高警惕,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段: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防范泄密行为。我认为,这一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涉密单位的安全。作为涉密人员,我们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工作,严格审查涉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同时,我们还要认真执行排查措施,加强对工作的监管和管控,遵循“谁发现谁认领”的原则,对事件及时归档,并立即采取措施应对,确保涉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提高保密技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涉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密技能。保密技能包括信息防控、内部巡查、风险评估等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终把提高保密技能作为重要任务,参加了大量的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保密技能水平。我坚信,只有不断提高保密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涉密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的基本法律。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我们涉密人员团队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始终保持保密意识,忠实履行保密规定,不断提高保密技能,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哈尔滨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使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专业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控制数量、提高素质,通过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用人需求。

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拟定,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选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

(二)十八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不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选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下列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涉及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警务活动;

(三)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警务活动;

(四)涉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承担。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的工作;

(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

(三)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警务活动;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兑现奖惩、决定是否继续选用的主要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编制余额内招录人民-警-察时,经市政府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工作满二年、考核称职且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在岗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一定数量人民-警-察(公务员)。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按照所在公安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工资标准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所在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遗属。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样式、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有明显区别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机训警务人员心得体会

段一:引言(含主题句)。

机训是对警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参加机训的警务人员不仅要经历严格的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学习,还需要在模拟场景中应用所学理论知识,以保持应对实际任务的机动性和应变能力。通过机训,警务人员深入体悟到了警察工作的真谛,他们在实际操作和心理压力中形成了自己的体会,既突出了个人特点,又表现出团队协作的优势。

段二:技能水平的提高。

机训过程中,警务人员不仅学习了专业技能,而且进行了实战模拟训练。其中,操控武器、破案技巧、危机处置等方面的训练是关键。通过实际动手操作,他们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动作,提高了反应速度和精确度。在高强度的模拟实战中,警员们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并付诸行动,这使他们形成了在危机情况下的应变能力,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段三:心理压力的考验。

机训不仅是对警员技能的考核,也是对他们心理素质的考验。在极端环境下,经历高压、高负荷的模拟任务,警员们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需要自我调适,要有足够的毅力和决心,才能够完成任务。同时,机训也锻炼了警员的意志品质,增强了他们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的坚持不懈精神。

段四: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机训涉及到战术行动、突发事件处理等多个环节,需要警员之间的高度配合和密切协作。通过机训的实践,警员们意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他们学会了在团队中发挥自己的长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紧密的战友关系。即使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警员们仍能相互鼓励,共同面对困难并寻找解决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段五:个人成长与使命担当。

机训的过程中,警务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长。他们不仅在技能和心理素质方面得到提升,同时也逐渐明确了自己的警察使命。警务人员通过机训的经历,深刻体会到了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并用实际行动践行自己的职责。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探寻,实现了个人和警察职业的双重提高。

总结:

机训是对警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的重要环节,通过机训,他们不仅提高了技能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还通过实际操作和心理压力的考验,形成了自己的体会。在实战模拟训练中,警员们得以提高技能水平并增强应变能力;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他们通过自我调适和意志品质的锻炼取得了突破;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也通过机训得以凸显。最终,机训使警务人员明确了个人使命与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

机训警务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训练背景和目标(大约200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给警务人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形势,我所在的警察局开展了一系列的机训训练,旨在提高警务人员的处理危急情况的能力和技巧。这次机训,采用模拟真实情境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在真实环境下模拟各种复杂的警务任务,并尽可能接近真实的警务场景,帮助我们增强对复杂情况的应对能力。

第二段:训练的内容和过程(大约300字)。

机训训练包括了多个环节,如人员携带特殊装备进行实战模拟,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团结协作的团队合作等。每个环节都经过精心设计和组织,确保在训练中能够达到最真实的效果。在训练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也经历了许多紧急情况的模拟,如处理极端暴力事件、抢劫现场的处理等。这些训练使我们在真实情境中磨炼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了我们的处突能力和心理素质。

机训训练使我深切体会到了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密切的配合对于处理危急情况的重要性。在训练中,我们需要和队友紧密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快速有效地完成任务。而在现实中,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与他人协同作战,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局势。此外,机训还让我深刻认识到困难和危险是难以预料的,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觉和冷静,这也是我们在处理危急情况时必备的素质。

第四段:对机训的建议和展望(大约200字)。

通过这次机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地方。在训练中,我发现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我计划在日后的工作中,多多实践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此外,我也希望未来的机训中能够加强对于警务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提供更多真实的训练场景,以达到更好的训练效果。

第五段:总结机训的意义和心得(大约200字)。

通过这次机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紧急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团队协作的必要性。机训让我们能够在更真实的环境下接触处理危急情况的技巧和策略,提高了我们的处突能力和心理素质。我们在训练中的各种经验和心得都将成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能够通过这次机训的经历,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警务人员培训的心得体会

当代社会,警务人员是保卫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而作为警务人员,除了职业素养和技能,更需要一种精神状态和心态。在警务人员培训中,这种精神状态和心态的培养尤为重要。本文就谈谈笔者在警务人员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受训过程中的经历。

在警务人员的培训过程中,我们接受了各种各样的训练和考核。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模拟实践。在一次实践中,我和同伴们要完成一次突袭行动,任务非常艰巨和具有挑战性。然而,经过了刻苦训练和磨练,我们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合适的战术,并顺利地完成了任务。这让我明白了,只有把训练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掌握警务技能。

第三段:同伴的交流和借鉴。

在警务人员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职业技能,更多的是懂得了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合作。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清楚地进行指挥和配合,而且还要学会拥有团队精神,共同协作,以最好的方式解决问题。看到同伴们在实践中多样的思维和处理方法,我也在不断地吸收借鉴。这样的交流和学习不仅帮助我们快速解决问题,而且也能够减轻压力和疲劳。

警务人员培训让我实际地了解到了警务工作的重要性和正确的处理方式。在接下来的日日里,我开始更加注重细节和每一个环节的处理。尽管工作的压力会导致人的状态不佳,但是这种精神状态也需要加强和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紧盯着重点,提高自身素质,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

第五段:结论。

通过警务人员的培训,我明白了警务工作不单是一种职业,还意味着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未来的工作中,我想要将自己更加专注于工作本身,努力完成任务,以高昂的斗志和认真的态度,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秩序而努力奋斗。

警务人员反贪心得体会

贪污腐败是一件既常见又危害极大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生福祉。作为公共安全的维护者,警务人员肩负着打击贪污腐败的重任。在反贪工作中,警务人员不仅需要有充足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巧,更需要良好的精神品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听听那些警务人员在反贪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吧。

第二段:廉政思想的重要性以及反腐意识的提升。

反贪需要首先具备的就是一个廉洁自律、清正廉明的思想。否则,在执行反贪任务的时候,很容易被腐败袭击。因此,在反贪策略中,我们应该注重廉政思想的重要性,提升警务人员反腐意识,并且营造一个廉洁自律的警务文化,从而提高警务人员对反腐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三段:加强一线反腐的能力提升。

既然要打击贪污现象,就需要解决警务人员的反贪能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一线反腐的作用,警务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快速的反应能力、敏锐的嗅觉以及强大的抓捕能力。因此,要加强一线反腐队伍能力提升的培训,让警务队伍通过系统化的学习,增强现场反腐的能力,更好地完成反贪工作。

第四段:有效推进多方合作的反腐战略。

反腐离不开多方面的合作。在一次反贪战役中,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是至关重要。因此,警务人员应该在反贪战略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挖掘共同的反腐资源,增强监管力度,在合力的支援下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反腐战略的有效性。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反贪工作是整体治理工作中的一部分,是敲门砖。反贪,其实质是一个对权力的规制,从而避免公权的侵害。而能够实现反贪工作的成功与否,除了技能和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警务人员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因此,我们非常重视警务人员反贪的工作,并相信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反贪战略会逐渐走向成功。

警务人员责任感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警务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任。责任感是我们工作中最重要的品质和驱动力。多年来,我深深体会到了责任感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责任感。下面是我对警务人员责任感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警务人员的责任感体现在对社会的责任。作为公职人员,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稳定的环境。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争分夺秒地工作,确保每一个市民都能够安全出行、放心工作。在面对危险和困难的时候,我们冒着生命危险,毫不动摇地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这是一种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表现。

其次,警务人员的责任感体现在对职业的责任。警务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对身体和心理的考验极大。然而,我深知作为一名警务人员,我必须忍受艰辛和痛苦,为了完成好工作而努力。我不能因为一时的疲惫或厌倦而放弃自己的责任。无论是执行任务、调查犯罪、保护现场还是处理突发事件,我都会全力以赴,坚持不懈地追求职业的卓越。

再次,警务人员的责任感体现在对团队的责任。作为一个团队,我们需要紧密协作,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团队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但我们要有责任心去帮助他人,保证整个团队的正常运转。我们相互信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的完成任务。只有在这样默契的合作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护民众的利益。

此外,警务人员的责任感体现在对自己的责任。每一个警务人员都应该时刻保持自省和自律,不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也要注重自身修养和品德修炼。我们要时刻保持操守,不滥用职权,积极参与自身职业能力的提升和知识的学习。只有做到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大家树立良好的榜样。

最后,警务人员的责任感体现在对法律和正义的责任。我们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平等正义的捍卫者。我们必须要有责任心对待每一起案件,绝不因情感的干扰而损害公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我们要对每一个细节进行慎重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法律和正义,才能让社会充满公平和公正的气息。

总结来说,警务人员的责任感是我们工作中最宝贵的品质。责任感要体现在对社会、职业、团队、自己和法律的责任上。只有深刻地理解责任和承担责任,我们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警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不懈地提升自己的责任感,为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伤病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发展,许多行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增加,因此,对于伤病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伤病人员的保护和管理,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伤病人员管理办法。通过近期的实践和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同时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对伤病人员的护理更加规范。在过去,有些事故现场救护人员对伤者的护理经验丰富,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容易导致不必要的二次伤害。而现在,伤病人员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伤者的抢救和运送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了救护人员在护理伤者时能够有章可循,减少二次伤害的发生。例如,在进行急救抢救时,办法要求救护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和手套,以减少交叉感染的发生。通过实施这一规定,提高了伤病人员获得及时治疗的机会,有效避免了二次伤害。

其次,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落实有效提升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伤病人员增多的情况下,有限的医疗资源往往会因为无序排队和虚假就医等原因分配不均,难以满足伤病人员的需求。然而,伤病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起了预约就诊和紧急度区分的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对急救伤病人员的优先处理。通过这些措施,合理分流急救患者和预约就诊患者,有效利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提高了伤病人员的就医效率,减少了等候时间。

再次,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增加了对伤者家属的关怀和安抚。在事故发生时,伤者的家属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容易出现情绪失控和焦虑,甚至对救护人员进行辱骂等不理性行为。为了保护伤者的家人权益,伤病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救护人员在处理伤者的同时,必须耐心安抚伤者家属,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引导。通过这一规定,有效缓解了伤者家属的焦虑情绪,增加了伤者的康复信心,保障了其家庭的团结和稳定。

最后,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还促进了道德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伤病人员管理办法不仅对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也对伤者家属和社会大众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办法明确规定了虚报急救信息、伤病者家属干涉医务人员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伤病人员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了社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提升。通过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伤病人员的保护和管理是整个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伤病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伤病人员的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伤者家属得到了更多关怀和安抚,道德法制观念也得到了提升。我相信,在持续的推进和实践中,伤病人员管理办法将会进一步完善,为伤者的康复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伤病人员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 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使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专业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控制数量、提高素质,通过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用人需求。

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拟定,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选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

(二)十八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不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选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下列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涉及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警务活动;

(三)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警务活动;

(四)涉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承担。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的工作;

(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

(三)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警务活动;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兑现奖惩、决定是否继续选用的主要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编制余额内招录人民-警-察时,经市政府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工作满二年、考核称职且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在岗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一定数量人民-警-察(公务员)。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按照所在公安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工资标准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所在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遗属。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样式、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有明显区别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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