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实用10篇)

时间:2023-09-05 23:20:10 作者:紫衣梦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实用10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一

xx年,在县委、县*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供水服务这个中心工作,抓重点求突破,真抓实干、不断创新,努力实践“*”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公司被*城镇供水协会县镇委员会命名表彰为“全国优秀县镇供水企业”。

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是做好供水工作的根本保证,公司牢牢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始终把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教育放在首位。公司党支部把“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班子自身建设,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结合“规范党支部”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并提出“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首先做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必须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公司制定了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等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此外,公司还坚持开展“假如我是用户”的讨论,引导职工换位思考;开展“十佳职工”、“先进集体”、“文明科室”评选等活动,激发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爱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企业塑造一个团结协作、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公司从接听电话、文明用语等服务规范入手,采用自学、集中讲解,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积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要求各部门严格按服务规范开展工作。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先后对安全员、管道工、项目经理、电工进行了技术培训和复审培训,窗口部门的所有职工均通过了市供水处组织的创建文明城市知识考核,截止到目前共有89人次参加了各种培训、考核,培训合格率和持证上岗率均为100%。

新水厂投入运行后,公司对新水厂的安全保供工作十分重视,净水厂根据公司提出的“管好用好新水厂、安全优质供好水”的要求,狠抓内部管理,做到经常巡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把水质关。此外,公司还投入30万元对净水厂、取水泵房及城区5个测压点进行实时自动监控,实现了视频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保供无事故。目前,新水厂运行正常,最高日供水量已突破3。3万吨,城区实现了恒压供水,出厂水浑浊度始终保持在0。3左右,各项指标均优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全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4%。新水厂的及时启用为我县的跨越式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整洁卫生的花园式工厂受到了前来视察的人大、*委员们的一致好评。

由于房屋产权的变化、邻里之间抄表难以及由于房屋产权部门对于总表内的供水设施疏于管理而造成的总分表计量不符,使居民用户对历史形成的抄收方式产生了不满,这是引发供水服务矛盾的一个主要原因。面对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从中看到了改进服务方式的方向。

为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公司从xx年开始加大了抄表到户工作力度,通过发放社会服务卡、户表改造调查问卷等形式,大力宣传抄表到户改造。由于改造费用的问题,用户对户表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公司曾与房改办共同向县有关领导提交了对房改房三方承担改表费用的建议,因资金问题这个建议未能落实。

今年一季度,在“问计于民”上,许多市民提出“抄表到户”这个热点问题要尽快解决。为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在没有财政补贴及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公司经研究决定:把抄表到户做为xx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户表改造办公室,从5月1日起,采取公司贴人工费,用户每户仅需出550元费用的办法,进一步降低改表费用,减轻用户的负担;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按照有关程序给予适当减免。

公司自降低改表费用以来,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好评,也受到了县*有关部门的关注。6月7日,县*与部分市民代表对公司的户表改造工作进行了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到现场视察,对公司不等不靠,主动服务用户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截止到12月底,共完成户表改造2141户,为10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按照有关程序减免了部分费用。

xx年是水务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年,也是南京市文明城市创建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创建活动纳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道考核。组织有关人员上街开展服务咨询、冬季用水知识宣传等便民利民活动,并把用户关注的户表改造、水价等文件依据、政策法规放入了,便于用户查询、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公司从接听电话、文明用语等细节入手,制定了《窗口服务管理制度》,统一了工作服,为管线所配发了有“自来水公司”标识的黄帽子。投入5万多元,对营业窗口的计算机进行了升级,规范了公示内容,向社会公开招聘了4名窗口服务人员。重新印制了“三来”服务信息单,严格实行用户签单制度;规范了投诉处理机制,使投诉处理有记录、有调查、有处理、有回访,形成闭环操作。为促进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公司班子成员与有关部门一道,对抄表准确性、水表环境、窗口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等进行为期三天的突击抽查。

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员工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有了根本的改变,窗口部门严格按承诺进行服务,他们急用户所急,特事特办,为用户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突发事件,受到用户的肯定,今年共收到用户赠送的锦旗4面,表扬信2封。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二

1、强化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推动企业各项式作进程。

2、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重点落实《xx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依法行使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提升职代会质量,群策群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抓好职工代表的培训。

4、坚持和完善厂(场)务公开工作制度,认真搞好厂(场)务公开。

5、认真做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职工和企业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及时签订集体合同,监督行政认真履行集合合同至关重要,集体合同要经过职代会集体讨论后签订,做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实事求是,生产生活兼顾,避免形成主义,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我们自来水公司是全市最大的自来水公司,供应着全市大部分居民和工厂的供水,如果我们的工作稍有马虎,出现断水或者是水质污染情况,那都会给全市人民带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问题,所以我们公司的问责制必须要严厉,谁出现了问题,马上公司就会找出责任人,严重的责任要交公安局处理!绝不姑息!

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自来水公司的责任是如此之大,要求我们每一个员工时刻要做好应急准备,我们的工作必须要做到实处,必须要时刻的提高警惕性,这才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

我希望在我们全体员工的集体努力下,我们自来水公司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三

1、我部将在2月根据公司调度室指令,全力做好冬季安全供水工作,合理调配各厂、站机组,确保市区管网服务压力,以各厂、站生产原始记录为考核依据,以实际供水压力情况为考核结果;(20分)

2、我部将在2月根据中心化验室水质监测及水厂水质在线监测结果,合理调整制水药剂投加量,确保水质合格,以加药岗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以水质检测数据为考核结果;(20分)

3、我部将在2月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供水生产工作,着重加强水源和生产厂区的安全保卫、反恐、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生产区,确保安全生产,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考核依据,以安全巡视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4、我部将在2月配合南湾水厂工艺改造工程,以配合工程开展的相关信息为考核依据,以配合开展的工作实际情况为考核结果;(10分)

5、我部将在2月加强劳动纪律,坚持部长夜间带班查岗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以夜间带班制度为考核依据,以《带值班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6、我部将在2月积极筹备参加公司文艺汇演节目和文体活动的工作,以文艺节目和文体活动筹备的相关信息为考核依据,以文艺节目预演和文体活动的开展情况为考核结果;(10分)

7、我部将在2月继续做好各厂、站的厂(站)区卫生工作,坚持每周大扫除,以部门卫生区划分责任表为考核依据,以部门绩效考核小组检查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8、我部将在2月对羊山中学加压站水泵进行更换、安装,以安全施工相关规定为考核依据,以更换后设备运行情况及维修日志为考核结果。(10分)

1、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在部门范围内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学习计划要求为考核依据,以学习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2、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完成抄表工作、新用户水卡登记及发放工作,其中dn40以上水表抄见率为100%(特殊情况除外),dn40以下水表抄见率不低于97%,以公司考核细则为依据,以监察部复抄情况为考核结果;(10分)

3、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做好部长复抄dn40以上水表至少300块的工作,以《营业部水表复抄三级管理制度》为考核依据,以部长复抄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4、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做好抄收班长水表复抄工作,每个抄收班长完成复抄本班组不低于600块水表的复抄任务,以《营业部水表复抄三级管理制度》为考核依据,以班长复抄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5、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费回收力度,确保水费回收,以公司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考核依据,以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考核结果;(10分)

6、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的要求,在本部门落实绩效工资考核工作,以部门绩效考核细则为依据,以绩效考核小组检查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7、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协同客服部做好新用户发展工作;对水表故障、表井存在问题等情况,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及时汇总上报,并配合其它部门做好故障表的整改工作,以公司考核细则为依据,以部门工作联系单汇总为考核结果;(10分)

8、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做好和财务部门的对账,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以公司考核细则为依据,以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考核结果;(10分)

9、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根据公司安排,组织开展供水文化汇演的排练工作,以公司相关活动要求为依据,以部门实际完成情况为考核结果;(10分)

10、我部将在2月1日至28日期间继续加强部门员工业务技能的培训,以学习内容为考核依据,以学习记录为考核结果。(10分)

1、我部将在xx年2月1日至2月28日,配合南湾下山管dn1200/dn1000供水管道改造施工技术指导。以设计要求、施工规范为依据,以工程影像资料为考核结果;(10分)

2、我部将在xx年2月1日至2月28日,计划土建工程完成鼓风机房基础回填、浇筑及反冲洗泵房外墙漆;设备安装完成滤池竖向布气布水支管及横向排水管安装;工艺管网完成东侧dn1200出水碰接;(15分)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四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此欢聚一堂,召开县自来水公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这次大会,既是一次对的工作进行总结概括的大会,也是一次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的大会,又是一次对明年工作进行部署动员的大会。

这次大会,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县局的领导和退休的老领导、老职工,对局领导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的大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退休老领导、老职工的到来,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时光如梭,日月如箭,时间过的很快,转瞬间,我们已经跨过,迎来令人振奋的.,我公司在县委、县*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局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县委、县*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自来水公司职能,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大力营造服务环境,积极推进我县城区供水工作,使我县城区供水事业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是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回顾过去的一年,自来水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在县委*及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为全县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着全县的工作大局,以保障全县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为根本,抓重点求突破,真抓实干、不断创新、拼搏进取,克服各种艰难险阻,采取有效措施使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各项任务和指标有了新的突破和提升,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的各项任务指标。

回顾这一年,我们所做的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售水量万吨

2、营业收入总额x万元(比公司增收x万元。其中水费收入x万元,收费一科完成x万元,收费二科完成x万元。工程科完成x万元,监察科完成x万元。)

3、铺设供水管道米

4、新发展用水户户,校表块

公司通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1、攻坚克难,加快供水工程建设步伐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五

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尽快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下文是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xx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节水型社会

在水量不变的情况下,要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良好的水环境,必须建立节水型社会。其中包括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工农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方方面面,大力提高水的利用率,要使水危机的意识深入人心,养成人人爱护水,时时、处处节水的局面。

真正节水

不明白“节水”二字真正含义的人,总是错误地认为,节水是限制用水,甚至是不让用水。其实,节水是让人合理地用水,高效率地用水,不会随意地浪费。专家们指出,运用今天的技术和方法,农业可以减少10%-50%的需水,工业可以减少40%-90%的需水,城市减少30%需水,都丝毫不会影响经济和生活质量的水平。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六

根据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要求,为吸取20xx年3月份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两会”期间以及整个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我公司开展了一系列“警示三月行”活动。

公司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主线,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安全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紧扣“警示三月行”安全活动的主题,不断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系统性安全教育活动,促进全矿安全生产各项奋斗目标的实现。

开展了安全责任落实大宣传活动,开展全体干部及工人代表安全宣誓、安全签名、公司领导下基层开展安全宣讲等活动,营造出人人事事保安全的浓厚氛围。

开展事故教训反思活动、安全责任承诺活动、事故案例大讨论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和操作规程,增强了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

组织开展以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防灭火为主的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检查活动,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实现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职工家庭幸福的保障,稍有松懈,即有可能上演血肉横飞的人间惨剧。数不胜数的安全事故昭示我们:谁忽视了安全,谁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参加工作多年,让我牢记的就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核心就是责任,需要我们尽心尽责管好安全,管好他人,也要加强自我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好任务,最终实现事故不再发生。

通过“警示三月行”活动,加强职工的自我管理,无论干什么工作一开始就按照规则去做,重复去做就会养成好习惯,好习惯是工作的需要,坏习惯就是工作的.隐患,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会爆发。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是一个转变,实现员工自我控制行为控制、自我保障安全。现在我矿对安全非常重视,有警示标志、告示牌、标语口号、宣传画口号、宣传画等等。只要员工能看到的地方到处都有,让员工确实感受到安全管理的氛围,员工很容易进入角色。

谁安全、谁生存;谁安全、谁幸福。要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执行者要“以人为本”,积极调动起员工自主责任安全感,自我管理成为自觉行动。如果我们管好了人的因素就会避免了事故,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细心点、认真点、勤快点、大家都有点责任心、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警示三月行”活动就是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立足安全发展、强化现场管理,完善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升人、机物的安全;以“安全文化”为灵魂;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企业非常重视员工的安全,我们更要珍惜安全,做一个合格的员工。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七

x市麻涌污水处理厂位于xx镇南端x村破流水闸旁。

二、设计规模及组成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x*方米,包括综合楼三层,建筑面积x*方米。配电室一层,建筑面积x*方米,鼓风机房一层,建筑面积x*方米,污泥脱水机房一层,建筑面积x*方米,两座门卫,建筑面积x*方米。

三、建筑设计

1.场地概况:

2.总*面布局:

污水厂*面布置主要根据城市主导风向、进水方向、排放水*置、工艺流程特点及厂址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布置,既要考虑流程合理、管理方便、经济实用,还要考虑建筑造型、厂区绿化与周围相协调等因素,并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按照不同的功能分区将整个厂区划分为:生产管理与生活区(厂前区)、污水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生产区)。

将厂前区布置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使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臭气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设置小公园,保证厂前区优美的绿化环境。

厂前区内布置有综合楼、停车场等,综合楼与各处理构筑物、鼓风机房、进水泵房、污泥脱水机房及除磷加药间保持一定距离,并有绿化带隔开,卫生条件与工作条件均较好。

总体来看,整个厂区布置紧凑,功能明显,占地少,近、中、远三期工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衔接较好。

3.*面设计:

在本工程中附属建筑物的主体为综合楼,由机修间、仓库、行政管理用房、化验、会议、接待、展示厅、职工宿舍等造成,主体三层。将机修间、仓库、职工宿舍设在一层,并为其在综合楼的背面分别设单独的出入口,做到洁污分流,二层主要为化验室办公用房及行政办公用房,三层主要为单身职工宿舍和中心控制室,娱乐活动室。

4.立面设计:

综合楼立面造型典雅细腻、清新脱俗,具有时代感,建筑立面的凹凸变化,有利于室内外空间的渗透、交融,既改善封闭走道的采光条件,又使室外美丽的景色自然地融入室内空间,体现现代建筑的特点。

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体建筑,在形式上力求新颖、简洁、明快,打破以往的工业化建筑模式,使之成为花园式工厂的一个景点,体现现代工业建筑的特点。

建筑外墙主要为白色、灰色外墙涂料,辅以朱红色外墙涂料点缀,局部采用镜面镀膜反射玻璃布强,空心玻璃砖墙面。通过运用建筑材料的粗糙与细腻、厚实与轻巧、真实与虚幻、暗淡与光亮的对比,使建筑形象更加耐人寻味,构筑物外墙,结合装饰、面试,同绿化布置一起,消除大片实墙带给人们的单调枯燥的感觉,使之与环境相结合,真正体现花园式的设计理念。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八

公司改制之事一拖多年,期间员工人心涣散,工资微薄;水费收入入不敷出,更别说员工的系统性培训。各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是边工作边摸索;其他部门的人员也是各司其职,安于现状。现在的供水公司在短短不到两年时间里,从公司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水费收缴的大力整顿及客服资源的优化整合等主要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内部改革,公司面貌从内到外焕然一新,客服工作的重要性也日臻显现。公司各岗虽然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但是如此全面、系统的培训还是第一次,时间虽短却让大家受益匪浅。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理念制约着行动。x主任讲课时提出:生产经营、营业销售和服务售后是供水企业的三驾马车,供水企业是服务型企业,这种服务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服务。自来水不仅是供水企业的产品,也是商品,同时也是一种“食品”,对于用户而言,更多关注的是质量和服务。x主任在培训里提到“服务触及每个角落”,供水企业所有工作环节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从制水生产、营业抄收,到设计施工、安装维修等等,无一不体现我们的服务所在,服务跟上了,很多问题就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甚至不会产生,这就需要公司的全体员工更新思想观念,站在公司大局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此次培训不仅让大家了解到对外服务的重要性,同时也领悟到了对内相互服务、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配合的重要性,意识到人人都是这种全方位的整体服务中的一份子,都应有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都要从服务用户的.角度,从各个环节共同努力,切实做好自己的工作,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用户与企业的和谐共赢。

培训活动是短暂的,但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专业上,对我而言都是一个很大的提高,x主任结合自身经历的工作给我们做了一场精彩的讲解和示范,不仅使我开阔了眼界,很多在工作中经常遇到问题也得到了答案或者启发,真希望以后公司多组织一些培训学习,为今后客服工作进一步细化、优化打下坚实基础。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九

半年来,在市委、市*的指导下,在市水务局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挥*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坚持“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务精神,精诚团结、努力拼搏,确保了我市十几万人的用水安全。

(略)

1、措施得力,确保了城区供水安全

x月份,我们派一名水质化验员到郑州学习水质化验知识,并到安阳购置了滤器、玻璃器皿等多种化验器材,增加了耗氧量化验指标,大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化验水*,使城市供水水质更加优良。

2、立足根本,供水面积再度拓宽

我们紧跟城市发展步伐,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拓宽供水领域。上半年新铺设南二环东段管米,管米;槐树池—管米;行政中心球墨铸铁管米;以上零量户接水多米,满足了*局、药检局、力源热力公司、保洁公司、槐树池、清华苑等用户的用水需求,新接总表块,发展用户户。

3、强化管理,增收节支取得新成效

供排水年终总结 供水测漏工作计划篇十

1、国内贸易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目前我县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93%;预计年末完成亿元,完成年初计划指标的100%。预计年底连锁销售额预计完成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年底新增就业人数将达1600人,商贸流通业占社会就业人口比例达到10%。

2、加强行业管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通过12312举报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接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投诉受理等服务,全年共接受并处理投诉咨询25起。结合“3·15”活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期间,出动工作人员20人,设立宣传板3块,咨询台2处,悬挂宣传条幅2条,发放宣传单1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达50余人次,营造了和谐的消费环境。

3、扎实提高服务民营企业水平,推进长白县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市场运行监测调控能力有所提升。

5、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积极探索长白电子商务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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