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精选7篇)

时间:2023-09-06 21:40:18 作者:温柔雨 2023年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精选7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一

1、加强卫生的防治宣传教育。开学初要做好学校春季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及季节性多发病预防。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卫生纪念日这大好的宣传教育契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卫生保健意识深入人心。如利用3月3日全国爱耳日、4月7日世界卫生日、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5月20日中国学生营养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6日全国爱眼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4月全国爱国卫生月等进行广泛卫生知识宣传,积极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2、重点提高学校应对“集聚性发热疫情”的处置能力,制订好“集聚性发热疫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学校的应对能力。切实做好学生的晨检工作,班主任及各任科老师要提高对学生晨检工作的认识,发现学生有发热、流感、猩红热、水痘等流行性疾病症状的,应在最快时间报告学校。平时学生因病缺课的要及时登记并报卫生室。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班主任和卫生保健老师要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隔离病人,并送医院治疗。要做到学校、班级两级重点监控。

3、继续做好“健康校园”的建设工作。要结合学校新一轮发展要求,通过广播、墙报、黑板报、午会、班(队)会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教育师生树立“学校是我家,健康靠大家”的浓厚意识,增强师生“讲卫生、重健康、防疾”的意识和自律行为,提高师生“人人都是卫生工作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营造起人人维护学校环境卫生,人人规范公共卫生行为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人重视除害防病,科学健身的良好氛围。

4、继续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安排好各班室外保洁责任区,并坚持每天清扫一次。看见公共场所有垃圾、纸屑,有关班级要及时清扫。学校卫生室、后勤组要督促好清洁工做好室内外环境的保洁,厕所的清洁、消毒和垃圾的及时处理。各个班级、班公室、专用教室要加强清洁卫生值日制度,要坚持做好每天清洁一次,每周大扫一次,保持班级、办公室、专用教室日常的清洁、整齐、美观。门卫室人员要按要求做好校门内外场地的清洁工作。

5、进一步加强“六病”防治工作。预防近视眼、沙眼、龋齿、蛔虫、营养不良、贫血,特别是加强近视的预防。重点监控学生视力,近视生常抓不懈要持平。卫生保健老师和全体任课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正确的用眼卫生知识和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切实保证眼保健操时间、检查、监督落实,准时上课、下课不拖堂,不让学生疲劳作业。严格落实“三个一”(一尺一拳一寸),规范用眼卫生,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协同家长对学生预防近视、保护视力的宣传教育,做到预防为主保护为主,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及早治疗,共同保护学生视力。

6、坚持开展卫生检查和评比制度。食堂是卫生的重点部门,除进行每

周常规的检查以外,学校有关人员必需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其他如:环境卫生、教室、办公室、厕所的卫生,除有学生会干部检查评比之外,学校行政值班人员每天放学后检查一次并按“日查”标准作好书面考核。另外,学生会以每月一次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全校卫生工作进行有重点的检查。以上所有检查和评比情况须作好书面记录纳入教师文明组室与班级中队的评比活动之中。

7、提高“健康教育”课程的实效性。认真学习和实施《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动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学校制定的健康教育课程必需要专课专用,任课教师要认真按照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合理选择教学内容,认真备课并力争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努力提高学生卫生与健康的认知与实践水平。教导处和卫生室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健康教育”课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分析。每个班级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1—2次的班队主题教育活动。

8、加强食堂卫生、饮食、饮水卫生。食堂负责人及卫生保健教师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在个人卫生、食品加工烹饪、分发,以及饮水桶、餐具消毒、工作场所保洁等各个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继续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严格食品卫生操作规程和每天清洁工作场所的要求,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努力做到:“卫生有保障,营养有标准,口味有改善。”同时要严格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学校爱卫会、事务处要定期和随机对食堂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9、继续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卫生保健教师要认真学习学校卫生与保健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使命感与责任感。要切实做好常见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及各项书面的登记、调查、统计,要主动配合主管局开展学生的视力、口腔和“六病”的检查,统计、上报,以及每年一次学生的体质健康检查工作,要认真地建立一支卫生小干队伍并加强培训指导。要认真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服务工作。对学生中发生各种流行性疾病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及时上报。平时要加强与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的沟通,要认真参与学校食堂卫生、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的指导和监督。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二

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卫生等部门,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应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案,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努力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从而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监控,及时报告疫情信息

建立和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晨检工作应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及时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例如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请病假的学生应查明病因),及时报告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排查,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班主任要利用晨会课、健教课时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同时要教育学生,进行自我观察,如有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以确保早发现、早治疗。

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要与班主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室及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病时间、发病地点、发病人数、主要症状、密切接触者、已采取的措施等。防止瞒报、漏报、缓报现象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学校除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外,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患病学生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如发生暴发疫情或新病例持续不断等情况,要根据卫生疾控部门提出的疫情控制措施,经区局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人群集聚的大型室内活动,严防疫情扩散。要注意做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和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食堂不得购买无证食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鼓励学生有病及时就医并在家休息等。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卫生与防病意识

学校要充分利用时间及各种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强化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还应利用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v^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v^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v^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四

调研报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首次传入我国,已从最初的单点爆发演 变为区域性爆发。截至到 5 月 22 日,非洲猪瘟疫情已波及全国所 有省份,共发现 132 起。其中发生疫情的辽宁、河南、安徽、四 川等均为全国生猪养殖大省,而河南为全国生猪调出量最大省份,浙江为调入量最大省份,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全国生猪 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18 年因我市西侧临汾、南下晋城都发生此 疫情,致我地区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生猪产业 及生猪市场受非洲猪瘟影响较大。

相关部门已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保障猪肉供给,防止我地区生猪价格发生较大剧烈波动。

一、我区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全区生猪养殖户数

770 户,养殖存栏为 36039 头;

6772 头;种猪场 3 户,存栏 2924

及 2018 年年底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成本而减量存栏甚至收摊弃养。但今春由于价格回升,全国生猪存栏减少,政治经济环境、养殖 环节、屠宰、检测检疫环节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猪肉价格上 涨已成必然,又有养殖户开始购进仔猪,增加后备母猪养殖数量。

2019 春节后生猪养殖数量又持续回升至当前数值。

二、非洲猪瘟防控采取的主要措施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五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农业部1号文件部署,切实做好2017年兽医及畜牧业各项工作,农业部制定了《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2017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现全文刊登如下。

2017年,全国兽医系统的重点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继续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加强作风建设,全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以下称《规划》)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水平。

一、切实强化规划引领

(一)抓好《规划》落实。要深刻领会《规划》明确的“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结合《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功能完备的兽医卫生监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协同促进的有效管理格局。

二、切实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官方兽医培训制度,建设官方兽医培训平台。做好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落实《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活动中兽医处方管理。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

(三)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要对照《规划》提出的《各级各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协调争取资源,推进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围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支持与应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核心任务,强化病原学、血清学检测能力和疫情监测、分析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储备、运送能力;指导乡镇兽医站做好强制免疫、宣传推广、采样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具体工作。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围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检疫等核心任务,优化监督手段,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规范执法办案能力,强化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要围绕兽药产品质量检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等核心任务,提高全项检测能力、非法添加物鉴别能力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四)强化兽医标准建设与科技支撑。要加强兽医标准管理,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与使用,严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检测诊断能力比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和教学、科研、技术支持单位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安全高效兽药、快速实用诊断技术研究和储备,促进先进适用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

(五)突出抓好疫病防治。深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鼓励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申请国际无疫认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口蹄疫防治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和h7n9剔除计划。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和规模场重点疫病净化。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防治,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强化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落实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防治计划,深入推进奶牛结核病防控,维持马鼻疽无疫状态。持续开展马传贫监测,加快推进消灭达标验收工作。强化与周边国家(地区)务实合作,积极探索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模式,严密防范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六)健全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试点。继续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省级招标采购、发放和管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切实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六

1)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制订村工作重点,明确职责落实到位。

2) 了解各村现任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打消其顾虑尽快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

3) 倡导村级集体的作用,营造团队精神,努力打造一个以村级党总支为核心的领导队伍。

1) 转变思路,利用目前村现有资产,资金操作实施资本运作,发挥优势,使原有资产资金得以增值,以提高村级财政收入。

2) 由原等问题处理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分片配专人负责,服务至每个自然村以及服务到户。让群众真正体惠村这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3) 构建村级企业信息平台,(具体为:成立村各企业的信息勾通平台,使各企业能了解到本村各企业的产品信息,经营状况,资金压力等信息,由村牵头企业自愿组成资源共享的联合体,使企业在融资,产品更新升级,产品销售等方面具备竞争力。)定期对村级企业进行服务,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时解决企业所遇到的困难,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1) 回访科博人企业拆迁户安置情况,了解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根据政策和政府指导意见现场办公落实工作方案。督促搬迁工作早日完成。

2) 先期做好污水处理厂搬迁工作的分段设想,提出安置的相关方案,提前做好拆迁户的调研工作,把搬迁动员工作落实到个人,定点定位的保证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计划《利明村村级工作计划》。

1) 按现村工业企业产品信息,了解各企业的经营状况,能耗状况。产用以点带面的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后劲大,能耗低的企业。

2) 指导和帮助现村级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进行转型,增强这些企业的发展活力和后劲,培育他们的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全局意识。

3) 对全村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存档,以方便党委政府和村委对他们的直接指导。有效的掌握企业发展方向,为增加村级经济来源提供可靠的保障。

1) 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村各自然村家庭成员组成年龄,工作状况,住房条件,经济来源,经济收入开支状况进行登记,并输入电脑统一管理。每年再视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 根据收支和健康等综合因素确定村里特困家庭,贫困家庭以及困难家庭,村委按各方汇聚的相关数据针对性的进行扶持帮困。

3) 鼓励有条件的村属企业对有自立能力,有劳动经验的弱势群体进行对口产业引导和资金帮衬,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被帮助群体的特点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尽可能的帮助彻底弱势群体尽快脱贫。摆脱年年靠救济的局面。

1) 走访老干部了解他们的想法,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及建议,介绍村经济发展的状况,介绍村级经济的实际情况,说明村级经济发展的各项步骤。虚心接受老干部们的意见建议,邀请他们为村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2) 走访老党员了解民众呼声,帮助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激发老党员的热情,让老党员带头帮助村委做好各项调解和解释工作,并邀请老党员们对村班子工作进行监督。

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在面对土地使用紧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我镇作为不开发地区的精神,如何解决工业用土地的使用瓶颈,将是制约我村工业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因此适时按置困难户,置换盘活存量土地,将置换盘活的土地再用于工业发展,使村工业在以后的若干年内有持续的后劲。指导鼓励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我村整体发展的唯一出路。

八、利用现有空间适度招商引资,引进高产出低能耗的工业企业,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保持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村级财政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营造和谐祥和的人居环境。

村防疫员工作职责 卫生防疫工作计划篇七

1、各校要成立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到学校具体部门、落实到每个班级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各校在开学第一周要做好学生及教工的身体状况及调查统计工作,特别是对特异体质的学生要进行登记并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多加关注。

3、认真贯彻落实《xx县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手册》(附后),按照《手册》要求,继续严格加强晨检工作,发现病情及时做好记录通知家长,对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各校要继续加强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及日常环境消毒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通风及消杀记录。

5、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健康课等形式,大力宣传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各校开学后要将有关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教育作为开学后的第一课,并以此为主题出一期健康教育板报。各校要利用校园广播、校园小报等形式,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发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校医。落实健康教育进课堂,做到有课表、有教师、有教案、有检测。

6、各校要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在开学初进行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防范季节性流感等传染病在校园的传播与流行。

7、认真落实《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加大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力度,切实达到提高学生视力水平的目的。

各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务必做到:

1、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学校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有食堂的学校要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做好清洁卫生工作,要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施及用具,未经清洗、消毒的设施不得使用。要对上学期剩余的食品原料、调料等进行检查,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

3、食堂要严把采购关,严格规范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登记和验收,做到专人采购、专人登记、专人保管,台账记录详实,实行来源去路可追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学校;严把食品加工关,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学校食堂经营凉菜,不得使用四季豆、发芽马铃薯、新鲜黄花菜等易中毒原料;严把食品留样关,严格按照规定留样,按要求盛放,并做好留样记录;严把餐具清洗消毒关,配备专用消毒池、柜等设施,做到每餐必须清洗。

4、各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供水设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的清洁、消毒工作。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饮水机要远离黑板放置,防止二次污染。

5、有住宿生的学校要对宿舍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每日通风。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食堂及非住宿制学校小卖店。有住宿生学校开设的小卖店要加强管理,严禁“三无”食品进入校园。

开学后,教育局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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