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优秀7篇)

时间:2023-09-10 02:04:43 作者:翰墨 最新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优秀7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年初,我分局工作人员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制定了二十七团耕地保护工作计划和要点、以及《二十七团耕地保护制度》、《二十七团耕地管理办法》、《二十七团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第二师二十七团20xx年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第二师二十七团20xx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实施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20xx年是“十二五”耕地保护的中期年,我分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核算数据、合理分解指标、规范完善文本,在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同时,督促并协助团场和连队全面及时地签订《“十二五”(20xx年度)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书》。团场与连队共签订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书8份,耕地保有量为5.6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83万亩,高标准农田面积5000亩,建设用地(连队居民点)复垦目标120亩。

今年,我分局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并督促团场及各单位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更新和刷新整饰。这些举措对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保护耕地的意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二十七团耕地(基本农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没有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现象,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无人为损坏。

为切实掌握二十七团耕地利用和变化情况,促进耕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加强耕地建设,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二十七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分别于5月下旬和11月初两次对全团各农业单位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形成通报。通过检查评比,对各农业单位的耕地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xx年,二十七团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9.2亩,没有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况。年末,耕地在原61430.4亩的基础上净增加19.2亩,达到61449.6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变,为48373.86亩。

二十七团耕地数量少、质量较差,而且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增加耕地面积十分困难,因此,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显得尤为重要。今年,二十七团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使耕地的整体质量有所提高、有效利用面积有所增加,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也有所改善。同时,我团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注意防止农田污染,特别是及时收回残膜和滴灌带,20xx年二十七团的残膜和滴灌带回收率基本达到100%。

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二十七团耕地面积增加较少,耕地整体质量提高缓慢,干部职工自觉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耕地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困难。

今后,我们将克服困难,不断进取,努力把二十七团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得更好。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到生态、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半年来,镇党委、镇政府认真贯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尤其把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全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3月份,镇经委与10家重点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企业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每条每款抓落实,责任到人。

二、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

一是通过印标语、办板报、挂横幅、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月份结合 6.5 世界环境日活动,通过镇广播站宣传《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给企业下发《安全生产法》材料200余份,同时在镇政府门前、各企业驻地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标语10余幅,大力营造环境保护宣传气氛。二是华奥炭黑公司用宣传标语、黑板报、电视录象等舆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传递与全厂的职工心中,做到人人皆知三是企业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厂容厂貌的整治,华奥炭黑公司、恒源炉料公司和永利脱水蔬菜厂用于美化、亮化、硬化、绿化工程投入经费共计达20万元。四是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中日专家主讲的 嘉峪关市清洁生产技术研讨会 ,督促企业订阅环境保护书刊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通过广泛宣传,使镇村及企业干部职工重视支持环保工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环境监理和管理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存在的问题

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下,我镇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仍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二是宣传教育工作还做的不够,群众环保意识不强;三是规章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四是镇级环保力量薄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影响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xx镇总人口约36770余人,辖17个村1个社区,109个村民小组,4个居民小组,3所学校,1所卫生院。本镇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6%,有天然的楠竹林 3000余亩。

xx镇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刘玉平同志为主任,镇长刘林涛同志为副主任,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驻村干部和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配备了专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环保工作人员。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履职不力,慢作为、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1)细化任务,开展系列整治行动。

我镇已经开展了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非煤矿山整治、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全面推进“河长制”等环保专项行动。目前正在集中开展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对全镇各行各业各部门进行全面的环境突出问题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目前已排查出44项环境问题,并对每项问题划分具体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2)宣传引导,掀起环保风潮。

各村均在显著位置书写了规范性环保宣传标语,场镇范围制作了6副大型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一)系列整治行动,未完全取得实效。

(1)沿河住户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没有得到整改;

(2)目前仍有10家养殖场未整改到位;

(3)有4家石料加工厂没有完全停电停业整改;

(4)未完成在水源区设置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标志牌的工作;

(5)未完成水源质量检测工作;

(6)场镇内未设置环保垃圾箱;

(7)xx平溪口到白马段公路沿线的弃土还未完全清运到位;

(8)由于对群众的环保知识宣传动员不到位,导致环境保护停留在政府单方面行动层面,没有掀起全民爱环保的浓厚氛围。

(1)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对于目前已排查出的突出环保问题,投入充分人力、物力,加快整治进度,确保问题企业、场主限时整改到位。同时也要重视新的环境问题的排查力度。

(2)尽快联系有资质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场镇内的水源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同时要加快水源区环境保护标志牌的设置工作,确保在8月15日前完成。

(3)在场镇内设置环保垃圾箱。

(4)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镇文化站、各村(社区)应利用广播、宣传车等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人人参与环保工作。

(5)各学校要开展“环保知识讲座”、“我是环保小天使”等系列环保活动,以“小手牵大手”促进人人爱环境,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办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根据“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重要指示,重视和支持耕地保护工作,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并摆层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认真组织在辖区内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做到不定期巡查制度。确保全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定面积。在辖区主要路口、路段等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宣传保护耕地的意义和目的。

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切实实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非农建设无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还是农民建房都坚持做到了凡可占或不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不占用耕地;凡可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一律从严控制占用面积;凡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另行选址或撇开基本农田,因而使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压到了最低限度,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街道耕地。同时,坚持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规划办事,对于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坚决不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针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街道办采取经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形成”地动我知,违法我管”的局面。

近年来,街道办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建立了土地巡查制度,由主任亲自挂帅,城市更新办、各行政村书记等组成,坚持每月巡查不少于x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理。对土地违法案件能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我们通过巡查没有一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乱建现象。

今年的耕地保护工作已经结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上级部署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街道人多地少,违法占地时有发生,但我们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有效的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为创建"和谐玉成" 提供了较好的资源保证。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日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正式发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下面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xx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 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四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 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常见的保护膜是由超透明聚酯薄膜(pet)作为基膜,经涂布线涂布特殊的硅胶或亚克力胶,再贴合pet离型膜,并于硬化处理面再贴合pet保护膜所组成的。

涂布过程中主要遇到的问题:

涂布机涂布过程中,由于涂布环境原因或者胶水本生含有的杂质、凝胶等,导致涂布贴合后出现晶点、断胶等现象。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轻者影响产量和生产进程,严重的情况可能浪费大量的胶水和基膜,造成不可估算的损失。因此,确保生产环境和胶水的洁净,就显得至关重要。

解决办法:

目前国内高端保护膜生产厂家主要以外企和合资企业为主,他们对产品控制有着比较严苛的要求,基本配置万级以上的无尘涂布车间,对着胶水过滤环节也有着非常高的要求。

其实,很多时候关键就在于过滤产品选择的不同。国内厂家一般选用简单的过滤方式(如滤网,滤袋等),或者即使选用了好的过滤方式(滤芯),但是这些滤芯价格低廉、性能不稳定。这就导致了产品生产出来质量不佳或者批次不稳定。

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出于成本的考虑,毕竟滤袋滤网的成本相对于滤芯来说,要经济很多;另一种就是不知道该如何选用好的过滤产品。

在这里,向大家推荐一种不错过滤方式,也是国外厂家很多年前就已经开始选择使用的方法,就是使用纳米材料的过滤滤芯。一支好的过滤滤芯相对与滤布或者普通滤芯来说,具有优秀的颗粒拦截能力和除凝胶能力,并且精度稳定。无纤维脱落,这也就确保了产品品质和批次稳定性。

如今,在涂布前对胶水进行滤芯过滤,甚至对胶水溶剂进行高精度过滤,越来越被国内一些生产厂家所接受和认可。

过滤产品优缺点比较:

滤袋/滤布:

优点是价格低廉,但缺点是性能不佳。由于材料本身的工艺特点,是由单层滤布编织组成,当遇到粘度和压力偏大的情况下,孔隙很容易变形甚至被挤破,根本无法拦截胶水中的细小颗粒和软性胶粒;而且空隙不稳定,导致批次过滤效果不稳定。

普通滤芯:

优点是此类滤芯价格较低,使用效果会比滤袋或者滤网有所改善。但是缺点也有很多:一是过滤效果一般,未必能满足高端保护膜的苛刻要求;二是无法除去胶水中的凝胶;三是制作简单,不做稳定性检测;四是有纤维脱落等现象,污染胶水。

推荐滤芯:

纳米纤维滤膜,无纤维脱落,阻力小,能够除去凝胶和细小的颗粒,每支滤芯精度稳定,确保每次过滤效果稳定。

滤芯产品的优劣性比较:

常规理解认为滤芯生产流程就是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出货。最大区别也就是原材料的好坏。但是真正一款性能优秀的过滤滤芯,原材料固然重要,在其他方面比如工艺和生产环节也非常关键。

首先是生产环境,以普通生产车间环境为例,空气中1微米以上的颗粒大概为100万颗/。也就是说,如果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滤芯,其滤芯本身就带有不少的颗粒污染物。好的滤芯一定在是非常严苛的生产环境中生产(至少是万级无尘室以上),并且从原材料到成品包装,都要求在无尘车间内进行,并且在出厂前会对滤芯做一些去污化处理,严格确保滤芯的纯净度。

其次是工艺流程和品质控制。客户使用一款滤芯,最怕的就是滤芯的性能不稳定。一旦滤芯不稳定导致涂布批次好坏,极大地影响生产效率,并且带来非常大的损失。那么如何做到滤芯的性能均一稳定呢?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高精密自动化的生产设备以及从原材料到生产各个环节再到成品的各项性能检查。

最后是后续的维护和技术服务能力。目前高端的过滤滤芯生产厂家,均配有专业的过滤和分析实验室,可以为客户解决一系列过滤问题和问题反馈,提供最快最优的解决方案,为客户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膜要求不同和胶水粘度不同,使用滤芯的种类和过滤精度也不同。一般来说,除去胶水中的颗粒和凝胶是主要的目的。通过气动隔膜泵或者齿轮泵、螺杆泵抽取胶水,经过过滤后涂布,这是最基本的流程。根据胶水情况,可以配置一道或多道过滤,精度1μm~20μm不等。具体要求具体设计,合理安排,选择最合适的过滤方案。

总结:

使用一款合适的过滤滤芯,相对于滤袋滤网等来说,过滤成本可能会增加。但是,不能忽略了其他重要的细节。

1)产品品质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升,有效解决了先前令人头疼的晶点和断胶等问题。

2)保证了产品批次稳定性,不会出现一批好一批不好的情况,工人操作放心,降低损失。

3)不会出现产品的退换和返工,不浪费胶水和基膜。综合比较,比先前用滤袋滤网等简单过滤方式产生的系统综合成本大大降低。

1.概况

随着手机功能的智能转型,近几年来在手机配件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其中手机的保护膜就是典型之一,现市场上手机的屏幕保护膜种类繁多,但一般都是依靠静电和胶黏剂附着在屏幕上的透明薄膜材料。这种类型产品的缺点是易脱落、起泡、寿命短、不抗刮、不抗震、不易粘贴等。而现市面出现了一种新型保护膜——钢化玻璃屏幕保护膜就不会受到上面问题的困扰。

钢化玻璃保护膜只需对准位贴覆盖在手机屏幕之上即可,用户不必像使用薄膜一般小心翼翼地粘贴,因为钢化玻璃保护膜有自动排气功能不会出现难看的气泡,钢化玻璃保护膜可做到防碎裂,抗划痕和刮伤,其坚韧程度也足以保护手机显示屏免收重压。

2.钢化玻璃定义

钢化玻璃(temperedglass/reinforcedglass)属于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其实是一种预应力玻璃,为提高玻璃的强度,通常使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玻璃承受外力时首先抵消表层应力,从而提高了承载能力,增强玻璃自身抗风压性,寒暑性,冲击性等。

3.钢化玻璃保护膜结构及应用

3.1结构

钢化玻璃保护膜分别由钢化玻璃和专用ab双面胶组成,其中ab双面胶以pet为基础一面是硅胶一面是亚克力胶,硅胶(自动排气)贴合于手机屏,亚克力胶贴合于钢化玻璃。(详见图-1和图-2)

4.钢化玻璃保护膜产品应用现状

a)排气不好手机表面残余气泡现象;

b)钢化玻璃四周边角粘贴不住、气泡现象;

c)钢化玻璃与手机粘连不住,容易脱落现象;

d)钢化玻璃太厚,影响透光率,并加厚手机厚度;

e)钢化玻离粘贴的胶太厚,影响手机显示透光率;

f)钢化玻离粘贴在手机后,手机表面有水印现象。

5.钢化玻璃保护膜核心技术及现状

5.1钢化玻璃玻璃专用ab双面胶

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全球生产钢化玻璃ab双面胶主流厂商约有5家,分别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除格林开思茂和普普新材料外其他厂商产品厚度规格均在0.12mm以上(0.12mm、0.14mm、0.18mm、0.2mm、0.25mm、0.32mm),来自日本的中日合资企业格林开思茂生产的ab双面胶厚度分别有0.08mm、0.088mm、0.093mm,普普新材料(0.095mm)是唯一两家具备生产小于0.1mm厚度的厂商。此外nippa生产的0.12mm也接近0.1mm。

印现象。)据了解,该产品开思茂公司在十年前已经研发出来了,4年前已经投产,为了产品技术储存,一直没有市场化销售。但格林开思茂ab双面胶对钢化玻璃材质要求比较高,若贴合在材质较差的钢化玻璃上会出现水印现象,过数小时后才会自动消失。

5.2钢化玻璃

专用于手机的钢化玻璃种类繁多,品质参差不齐,高品质的钢化玻璃并不多,都不具备大品牌影响力。市场上大部分是0.33mm和0.4mm厚度的钢化玻璃,其中提供0.21mm并具有较好材质有康明、聚哲等厂商,能提供小于0.2mm并具备高质量的钢化玻璃厂商寥寥无几。

5.3加工工艺

钢化玻璃保护膜是一个新型产品,在加工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这也是困扰生产钢化玻璃成品的厂家困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加工水平不够先进会导致产品质量,第二,加工水平越差损害材料量越大,直接导致成本浪费。其中,格林开思茂除能提供ab双面胶,还具备先进的加工设备,可以直接提供产品片材的厂商,这也更让钢化玻璃保护膜成品生产厂商青睐。

6.总结

钢化玻璃保护膜是一个新型产品,该产业链也刚刚起步,但具有很大的市场前景,专用于钢化玻璃的ab双面胶和钢化玻璃产品及加工工艺水平都有待于提高来迎合现代人们对手机高品质和个性要求。

秦岭保护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1、各项工作任务 3月14日,xx区工商分局、xx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在秋浦影剧院设立主咨询服务台,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耐心解答消费者咨询。重点宣传《消法》、《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提纲,共散发宣传资料10000余份。 “3·15”活动期间,区消协及下设8个分会共受理投诉40件,受理咨询500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取得了明显实效。

2、依法调处消费纠纷。上半年共调处各类消费纠纷32件,成功调解32件,调解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8776.00元,接待来访和接受咨询890人次。从投诉问题性质看:质量问题居首位,投诉10件,占投诉总量的58.8%;从投诉商品类别看:百货类投诉最多,投诉8件,占投诉总量的47.3%;。 从而化解了消费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3、全面促进消费纠纷和解。区消协在“一会两站”全面建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一会两站”示范点(和解点)建设,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实行和解。全区共促进消费纠纷和解80件,其中:商品类和解66件;服务类和解1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8538.00元,从而降低了管理成本,畅通了消费纠纷解决渠道,促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谐共赢。

4、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xx区消费者协会以文件的形式请示xx区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及解决xx区消费者协会办公经费,二个请示有望得到批复。

5、严格开展安徽省第七届“诚信单位”推荐工作及对各级消协的推荐单位及商品进行清理复查工作。全区范围内推荐5家安徽省第七届“诚信单位”,清理和复查了450家(种)各级消协的推荐单位及商品,均取得了预期效果。

6、扎实推进普法宣传教育。一是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契机,设立咨询服务台、制作宣传展板、编印红盾活页、介绍识真辩假、散发宣传材料、开展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各消协分会继续利用学习园地开展消费教育;三是组织工商干部,消协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社区、居委会活动对消费者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7、定期通报投诉情况分析。按市消协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中消协《综合统计报表》、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企业和解情况季度统计表及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区消协每季向社会通报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发布消费警示,尽可能把消费维权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

9、努力完成省市消协、区工商分局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区消协工作人员创新能力、主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2、“一会两站”示范点(和解点)建设很不规范,作用也很不够明显;

3、区消协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地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1、充分发挥消协理事单位作用。区消协要加强与消协理事单位配合和联系,发挥理事单位的职能作用,方便、快捷地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努力构建功能完善的维权和服务网络。区消协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会两站”示范点(和解点)建设工作,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将加大对“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力度,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降低维权成本,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认真做好查询工作。区消协在处理和调解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就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督促、查询和建议,促进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快速解决有关问题。

4、继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区消协将联合市消协组织开展1次问卷调查活动,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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