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10 09:18:53 作者:笔尘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过去的三年里我们团结在书记周围,在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认真贯切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我村的各项工作,严格法纪,法规,不断提高村委会一班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折不扣完成镇交各项中心工作。在刚结束的村委会选举中按照党委,群众意图选出了新一届村委会班子。

下面就本届具体完成的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按期办好科技培训班,利用广播专栏,讲课,引导农民搞科学种田,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不断向“三高”农业发展,为全村的丰产丰收尽心尽责作好工作。

二、努力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抓好环境整治,疏浚沟塘,完善田间水利系统。

3,全村完成农户改厕426户,达到90%;

4,建好了村部,八组,九组三处公厕;

5,砌垃圾房两座,安装垃圾箱50多个;

6,围绕村部,对全村的主干道实施了亮化,共安装路灯近100盏。建设了村民广场树起了村标,提高了葛联村的知名度。安装了健身器材,修建了停车场。拓宽了进村主干道,新建了护栏,修复了9组桥梁。以村部为点,葛联路为线,向全村铺开,全面争创卫生文明村。

三、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好相关农户的宅基地协调,化解矛盾争创民主法制模范村。

四、完善各类承包合同,正确处理好村,组,承包人三者关系。凡在我村流转土地的每亩交村100元管理费,增加了集体的收入。

五、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让村委会的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及时公布村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动员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使适龄青年认识到当兵光荣,三年累计送兵4人,超额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今年又有3人符合入伍条件,力争延续光荣传统。

七、抓好法制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解决,采取先期排查,预先干预,以稳定压倒一切保一方平安,无越级上访构建和谐家园。

八、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督促育龄妇女按期妇检,督促新婚夫妇优生优育,确保计生工作在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运作。抓好计生、妇联,确保无早婚早孕,无计划外生育,。

九、抓好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评比工作,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做好了五保、低保、残疾人、特困户生活帮扶工作。

十、捕捉招商引资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吸取以往教训。站在姜堰市变区,梁徐镇并给开发区的大方向上合理规划土地。

十一,加强民主法制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安全维稳各项工作。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按部就班完成镇下达的其他中心工作,做好了日常工作。

一,干部要继续认真学习上面的精神,领会好上面政策的精髓,增强为民服务的本领。勤思多想,结合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制定出有我村特色的发展规划。

二,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我总认为能力差点可以慢慢学,但态度不好,不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就不要入这个队伍!

三,我们要制定好适合自己村的村规民约。发挥我们党员,代表的模范作用,引导我们的群众支持村的公益事业,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村干部处理矛盾时,党员,代表要用自己的威望和正气感化身边的人,形成好的风气,推进发展!有违背村规民约的,大家要一起说服制止。古话说得好:人管人,管出意见;制度管人,管好人。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作为村民自治体系的核心,“村民委员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产生了。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选举、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等领域中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下文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一、切实增强做好我镇换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此次换届选举,是在“”开局之年的关键时期进行的,是全镇广大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以往的换届选举相比,此次换届选举涉及区镇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村“两委”班子换届,情况复杂,时间紧迫,有许多我们无法预料到的困难,全镇上下务必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这件事关全镇发展大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1、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落实“”规划的重要保证。20xx年,是“”规划开局之年。我们既要紧抓换届选举这个重点,更要紧扣加快发展这个大局,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做到换届选举与各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落实“”规划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实施转型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如何推动镇域经济转型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在党,关键在人。做好换届工作,进一步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起来,干劲激发起来,为加快我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3、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加强我镇班子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客观要求。目前我镇的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仍需进一步完善,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与科学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要通过这次换届,进一步优化镇村两级班子的年龄、性别、知识、专业和能力结构,提升镇村两级班子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准确把握这次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今年是换届选举之年,这次的换届选举既要选举产生区、镇党代表,还要选举产生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时村“两委”班子也要进行换届,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必须依法依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发扬民主、推进改革、严肃纪律,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把镇村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一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始终。要充分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广大党员,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镇委的要求部署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区委、镇委的决定和主张。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善于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组织意图,运用法律规定解决换届选举中的问题;善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有效途径,使扩大民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坚决贯彻省、市、区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好解决换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突出抓好干部选拔、人选推荐、选举办法制定、候选人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点工作,确保换届人事安排顺利实现。

二是要把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始终。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换届中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部署,切实使换届成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生动实践。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选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好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把握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环节。完善选举程序,制定合理可行的选举办法,保证代表和选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三是要把严肃换届纪律贯彻始终。严把纪律关,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春节前,中纪委、中组部专门召开了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针对换届中容易发生的不正之风,明确提出了“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大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筑牢严守纪律的思想防线,做到“五个严肃”。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党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本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讲党性、顾大局,自觉遵守换届工作各项政治纪律。严肃组织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严格遵守“五个严肃”。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臵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处理,完善并落实重大问题协调、重要信息报送、重要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经济纪律。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有效监督,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各种实物;不准借机迎来送往,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借机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集体资产或改换集体资产用途;不准化公为私,趁机私分和侵占集体财务;不准伪造、变更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准虚设、伪造债权债务,毁灭账册,隐瞒、藏匿或漏报集体财务;不准账外建账,私设“小金库”。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露头就打。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不力、工作失职、处臵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对换届选举中典型案例的查处和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是要把正确舆论引导贯彻始终。换届工作敏感度和关注度高,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至关重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我们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正面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搞好换届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适时适度地宣传换届政策、纪律和创新实践,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换届工作、支持换届工作。要严格新闻宣传纪律。严守保密纪律,不该宣传的不要宣传,对全局性和敏感性问题要统一口径,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发现负面报导和信息要及时报告。要密切关注舆情。对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的报道,要及时研判、妥善应对,防止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蔓延,防止恶意炒作,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三、严格依法依规,周密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此次换届选举,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高标准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1、要加强组织领导。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次选举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精神,妥善进行安排部署,准确把握工作流程、主要环节和政策规定;要把此项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明确目标,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要在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从筹备工作开始,到换届结束,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具体工作都要明确完成时间、明确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的相关知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准确掌握有关章程和规定,明确具体做法,积极参与选举活动,确保换届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要依法执行换届相关政策。换届选举工作的纪律性、政策性、程序性、时效性都非常强,上级党委对这次换届代表的比例、职数、结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选举步骤,依法操作,按章办事,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一点不能变,该走的步骤一点不能少,给群众的权利一点不能留,绝不允许出现违法现象,绝不允许随意简化程序,绝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切实保证换届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3、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换届选举中牵涉到干部的进退留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主,少钻研一些人事,多办一些实事,少议论一些是非,多干一些工作,把心思用于谋发展,把精力用于构和谐,把力量用于解难题。不管今后人事怎么调整,看工作是第一位的,看人品是第一位的,看业绩是第一位的。总之,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进”时朝气蓬勃,“退”时心情舒畅,“留”时加倍努力,“转”时奋发进取,把全部心思、全部精力、全部本领施展到想事、干事、成事上来。

四、认真做好当前工作,确保选举和当前工作两手抓两手硬

一是切实抓好当前全镇的经济工作。换届选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不能因为选举工作影响经济发展,也不能因为经济发展影响选举工作。党员干部在换届选举期间,要继续履行职责,在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前,站好最后一班岗,确保经济发展与选举工作两不误。

二是高度重视社会稳定,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换届选举期间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显现和发生的关键时期,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加以解决。要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臵机制,及时排查和解决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

三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汛抗灾、地灾治理、交通安全、学校安全等)

同志们,这次换届工作,事关全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大家务必要高度重视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地圆满完成这次镇党委、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和村“两委”换届选举任务,为全镇经济社会事业的转型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村民委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为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村两委、村组干部充分利用工作之余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深层次的领悟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对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等积极按要求完成。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公开村务、财务、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村两委、村组干部思想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在今后农村实际工作中服务群众、带领群众发展致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求真务实、狠抓村务工作。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为人民谋取利益作为最根本的目的,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工作新局面。发扬村“两委”干部直接召集村民代表会参与的良好做法,交心谈心、倾听群众呼声、积极调查研究、制定出本村经济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村情明确岗位职责,充分调动无职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吸收、培养思想觉悟高的优秀青年加入党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能诚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本村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本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认真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加强计生工作例会制度,做好“双查”工作,定期上墙公开。

2、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利用党员、技术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抓好农田水利建设,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效益。

4、加强对无职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无职党员各项岗位的职责,对各岗位进行季度汇报工作。

5、重新刷写各类宣传标语及配置无线广播,设置固定宣传牌、宣传栏,投资共计1万余元。

6、成立治案巡逻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投入资金2万左右元。

7、认真做好新农保工作,参保率达到百份九十以上。新农合工作正在开展中。

8、认真落实社会福利和民生工程,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做到应保尽保。

9、做好双溪水库征地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征地任务。

10、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对全村摩托车拥有者进行登记并做好每月变动跟踪。

11、美丽乡村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争创美丽乡村精品村。

12、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

总之,我村村委会在上级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注重自身建设,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村委会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增强了村委会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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