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户停电申请书(模板18篇)

时间:2023-10-24 14:27:24 作者:飞雪 2023年住户停电申请书(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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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建北派出所:

本人是****街道居民,于**年**月**日与丈夫***育有一子,名为***。当时因工作忙,没有及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小孩名字)落户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黄浦公安分局:

姓名性别与产权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关系迁出地派出所户口性质农非农()所属派出所:

申报次数职业随迁人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外省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在沪亲属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

申请人(监护人)。

签名: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办证(审批)中心或派出所:

本人姓名xxx,出生日期xxx,xx户口性质,出国前住址xxx,我于(时间)第一次出国到(国家),于(时间)第一次获得合法居留,现在我于已经回国定居,现本人申请要求以(农业或非农业)恢复本人的户籍于。

停电申请书

负责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有关单位批准:。

电力科批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主管处长批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

第四条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经产权人同意,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

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第六条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手续,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107号)同时废止。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停电申请书

总经理先生:

您好!

本人,于20xx年3月29日入职贵公司,在您的关心、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收获很大,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令我终生受益。但由于私人原因,本人认真考虑后,还是决定辞去现职位,离开贵公司,具体原因如下:

一、经验不足,水平有限。本人所学的园林专业,主攻园林绿化,但园林建筑在工程中所占的比例很重,我经验不足,错漏百出,难以专业胜任有关技术和管理工作,施工过程证明我不是一个合格的工程师,更不是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还有很多东西需重新学习。因此应由更专业、更有水平、更优秀的人来任此职位。

二、精力不足,健康欠佳。最近,本人食欲不振,常感冒头昏,总感到精力明显不足,即使睡眠充足,也常常在上班时间打瞌睡,萎靡不振,精神状态不佳,影响工作。经医生检查,本人肝功能不正常,可能有肝炎传染病,建议多休息。本人觉得有道理,故决定还是养好身子要紧。

三、家有急事,无法脱身。我一个人在广州打工,但家中尚有妻儿老小需要我照顾。最近更是发生了一些麻烦事,应抽出1—2个月时间才能处理好。为不影响到公司工作的开展,本人决定还是应放弃现有工作,处理好有关家事,才能安心工作。因为本人的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本人深表歉意和遗憾。同时感谢贵公司和经理给予我的宝贵学习机会,我会好好铭记。祝事事顺利、生意兴隆!

如果可以,本人申请最后工作至20xx年x月x日,并希望能在离职时领取到本人应得的工资、补贴和提成。请批准我的申请!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离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停电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

抱歉在这个时候,由于个人状态原因,向单位领导同志提出停职申请。

本人至20xx年分配到本单位,到现在也有三年多的时间,在期间得到各位领导同志的关心,和各位同事们的帮助,对此我表示感谢。

由于各种私人原因和在工作中价值观的原因,使本人在家和单位的个人状态,一直处在不太良好的状态,致使长期处于内在压抑和烦躁中,为了不因个人因素影响到工作,本人一直在进行控制,避免自己在工作中出现各种危险和影响到大家情况发生,由于个人精神长时间处于亚状态,已有抑郁的征兆,为了避免因个人状态原因,对领导同志们的帽子和位置、同事们的安全造成影响,特在此提出停职申请,以期在停职期间,脱离浑沌的环境,使自己在宁静的环境中,对自身进精神状态进行调节和自我修复,而回到良好状态。

这是我考虑再三的决定,为的就是在已处于零界状态的我,出现会影响到领导帽子和位置、同事安全的情况出现前,使自己处于相对没有喧嚣和干扰的环境中,进行精神状态调节和自我修复,同时也是给自己继续从事职业理想的一次机会。

这次停职申请,本人申请停职时间为一个月,如到时本人仍无法恢复到原来精神状态,则本人将本着负责的态度主动提出离职,尽请谅解。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关系和同事们的帮助,望领导在考涉及虑安全的情况下,批准本人停职申请。此致敬礼!

申请人。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停电报告申请书

接供电部门通知,因开闭所检修将于9月25日早5:30―17:00对酒店两路电源停电,而酒店无自备发电机,为保证酒店营业的基本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计划如下。

2.柴油发电机组置于消控中心门口,承租方提供技术人员;

3.柴油发电机组提前一天即24日安装完毕并试运行;

4.柴油发电机组电源接入酒店配电房低压柜中发电机进线柜;

5.准备好柴油桶及加油用具;

6.25日供电停电后,配电房进行倒闸操作完毕,启动柴油发电机组。

1.保证主楼两台客梯及一台员工梯正常运行用电;

2.保证水泵房水泵运行用电;

3.保证热水锅炉及蒸汽锅炉正常运行用电;

4.保证消控中心消控设备正常运行用电;

5.保证地下室及其它无自然光线区域照明用电;

6.保证酒店服务器、总机、总台、房务中心、收银电脑、pos机、打印机等用电;

7.保证厨房炉灶鼓风机用电;

8.保证冰库用电;

9.各部门在停电期间禁止开启大功率设备如洗碗机、排风排烟机、制冰机、分体式空调、开水器,有自然采光区域禁止使用灯具照明,洗衣设备停用,客房楼层停电,pa吸尘用电设备停用,后台各区域停电,餐饮区域停电。各部门严格控制管辖区域用电,禁止开启上述设备,如遇特殊情况,请与工程部联系确认。

1.营销部提前三天做好大堂停电告示;

2.前台部门做好对客解释工作,尽量控制预订;

3.厨房提前消耗冷藏冷冻食品,只存少量必须用品,以防变质;

4.厨房在停电当天提前做好早餐准备工作;

5.安全部做好停电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任何情况下将保证消防用电优先权;

1.提前一天安排好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调试并连接至配电房;

2.停电当天5:30前将21f生活水池水箱打满水;

3.停电当天5:30前全开中央空调,将酒店各区域预冷;

4.停电当天5:30前开启两台蒸汽锅炉并保压;

5.停电当天5:30前将热水温度烧高;

6.停电当天5:30关闭中央空调、锅炉、电梯降至一楼加锁各类用电设备;

7.停电后5分钟内完成倒闸操作,投入柴油发电机组;

8.发电机正常运行后,逐步合上各重要用电区域开关;

9.工程部全天检查巡视各区域用电安全情况;

停电申请书

各单位、各部门、各住户:

为了配合学校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后勤服务集团将对学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停电、停水。具体停电、停水时间安排如下:

一、停电时间。

二、停水时间。

校本部停水时间为3月23、24、25日每天的(0:00-5:00)。

北校区停水时间为3月26日(0:00-5:00)。

后勤服务集团。

年三月二十一日。

停电报告申请书

尊敬的业主:

您好!

"8月23日6:00—8:00左右瞬时停电,8月23日23时00分之前瞬时停电。"在瞬时停电期间ee家园物业提醒各位业主:

一、停电瞬间电梯会出现"急停",请大家尽量不要乘坐电梯;

二、停电时间不能确定的非常精准,请大家做好相应的准备;

三、停电前请关闭家用电器,以免给您造成损失;

届时给各位业主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xx家园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

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四条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权凭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第五条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七条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八条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性别:填写“男”或“女”。

(二)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三)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四)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五)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十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第十一条死亡登记,申报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五章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办法》所称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十三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第十五条《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第六章迁出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四)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二)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及注销户口通知书》。

第七章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十八条《办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十九条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办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的“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三)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补登、恢复。

第二十五条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第二十六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办理出生登记、迁入登记、姓名变更更正登记、户口补登恢复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

第二十八条公民户口迁出或被注销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其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九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换发或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条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一方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凭证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人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申请人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第三十四条除“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结的外,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清单。相关受理、核准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

第三十五条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户口管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总户数、总人数、年龄性别结构情况及本年度内办理出生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户口补登恢复等户口业务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让当地党委政府掌握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在11月底前完成有关户籍数据和情况的核对工作。公安派出所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对后反馈的有关情况,应在12月底前按规定核实、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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