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9 12:33:46 作者:WJ王杰

在水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水库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调节和供水工程,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水库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全面监测水质、强化巡查,加强工程设施维护,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库管理工作将成为我们守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今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的一年,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水法法规,积极完成镇政府和市水利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我镇的水利事业发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组织所里人员学习有关水法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市里组织的计算机培训班,行政执法考试、财务人员培训班,提高了业务知识和工作职能。年初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工作职责,防汛值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分工明确为顺利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灌溉方面

今年五凤灌区维修了两处,其中一处是灌溉期间冲毁的劳动村水渠150米,当时,正是农民插秧时期,时间紧迫,影响了农田灌溉,因此,多次下乡到五凤村了解情况,解决了200个编制袋和120米塑料布。另一处是五凤村拦河坝,因为某种原因冲毁了20多米,造成了70多垧水田地缺水,为了解决农田用水,我们没有双休日,多次跟上级部门协商。利用10多天时间拉石头、编笼子等方式维修了冲毁的拦河坝和水渠,保证了五凤村的灌溉用水。另外维修了河龙村农桥一处,及时解决了水泥、钢筋等物资,不影响水田正常用水。

(二)饮水工程

为了解决广大村民饮水难的问题,主要解决了以下工作。首先,协助河龙村维修了蓄水池解决了渗水问题,让广大村民及时喝上自来水。其次,民主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包括打一处深井、维修蓄水池、管道工程,其中蓄水池工程未施工。

再次,小营村打两处深井,管道维修,大力动员村里财力、物力,解决了农民饮水工程。并把其他村的饮水工程项目报到上级部门,提前做好项目设计概算工作。

防汛工作是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全镇的工作之重,作为水利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向主管领导汇报今年防汛工作的特点,制定防汛责任制,做到了早动手、早准备、早预防。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村都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工作分工,各负其责,使今年的防汛工作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二)落实了防汛岗位责任制。镇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小型水库、塘坝、河堤段,并跟村领导、塘坝主人签订了小型水库、塘坝责任状。组织所里人员经常下乡,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问题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引起领导的重视,并得到及时解决的办法。同时,协助各村及时清理排洪沟的垃圾,做到汛期排水畅通的标准。

(三)做好防汛值班。从6月1日起到9月30日是防汛期,做到自觉地遵守值班坐岗制度,不管昼夜,天气好坏,没有休息日,都要坚守岗位,认真填写当日的值班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做到无漏岗的现象。

为进一步地掌握各村水资源利用情况,并下乡到各村进行摸底调查,引泉、深井、菜田、等具体数据。这项工作是复杂、长期的工作要明年继续做好各项数据普查,也为今后上报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今年上级部门安排水利部门做移民调查工作,这项工作是关系到将来移民得到补助的利益问题。因此,从第一步登记移民,第二部登记移民子女、死亡家属、证明人签字、村民签字等等一系列的登记过程中,要求各村严厉把关、领导负责,并张榜公布。这次移民登记工作是上级部门第一次着手的工作,因此,很多方面存在重复,复杂,繁琐,所以各村负责人都觉得很耐烦,但是考虑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跟他们耐心地解释,做到了移民登记无漏洞的现象。

通过市水利局勘测部门,今年我镇测量、设计的工程项目有东光自来水,长东防洪沟,五凤蓄水池,小白石沟小流域项目等。其中,小白石沟小流域治理项目报到市财政局,五凤蓄水池改造已完成,东光自来水工程报到市水利局。

水是人类的生命线,全球正面临着水资源紧缺的危机。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节约意识,迎接十五届“世界水日”二十届“中国水周”组织开展了水法宣传活动。在活动日那天,在政府大院摆满宣传板报、拉横幅,贴宣传画组织秧歌队,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村民节水意识。

能够及时下乡到自己的包村点组织进行村级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清明防火检查工作,新居工程等,积极参加机关支部组织的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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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理论学习方面,我能按时参加管理处每周一的机关集体学习,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深入把握其精神实质,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机关工作能力。全年共写记学习笔记30余篇,机关集体学习会议记录50余篇、4万余字。

二、在工作方面:按照年初的分工,我主要负责单位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劳资工资。

1、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处现有人数254人,(临时工5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249人,包括干部53人,固定工20人,合同工174人,集体工2人,全年共减少9人,其中调出5人,办理退休4人,新进1人,比上年末实际减少8人。

2、全年上报办理职工工资普调、职称、津贴等晋升工资三次,600多人次,今年组织工人60多人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试。

3、在下半年我负责单位的请销假考勤管理工作方面,自己从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了考勤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4、全年更换大厅学习专栏6期和黑板报4次,迎接上级多次检查。

5、在其他工作方面。认真做好科室卫生,以及清洁区的卫生打扫,按时积极参加管理处组织的“大干100天”的南干渠清淤除草集体活动,不怕苦,不怕累,完成科室分配的`劳动任务。防汛期间,服从安排,关注雨情,一有汛情,立即上坝,保证水库安全度汛。认真做好防汛值班和非汛期值班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存在问题

仍然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深入。

四、改进措施和明年打算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按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从我做起,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强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以更高的工作热情,更强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明年的各项工作。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1、合肥明光电镀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建成,有标识,有台帐及危废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委托合肥吴山固体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基本达标。

2、安徽伟宏钢构有限公司危废贮存场所而进一步规范,有台帐及危废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委托合肥吴山固体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合肥吴山固体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需进一步规范危废贮存场所,完善台帐及危废管理计划。

4、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母公司要求一并委托合肥吴山固体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有台帐及危废管理计划,但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需进一步规范。

5、安徽中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采用了新工艺,全年无危废(废沥青)产生。

同时我局根据行业特点,对合肥超艺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18家单位危险废物均已交由危险废物有资质单位处置;对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等企业已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我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各环节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特此报告!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二、fth水库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二)在管理处领导下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新工人,转换岗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处安全生产三级责任网络,并协调管理处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情况,在管理处领导下,组织每月安全检查活动,并根据季节特点和节假日的生产情况,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事故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的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并将情况及时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六)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七)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其整改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八)负责组织每季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向上级报送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三、fth水库管理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是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方法。其目的在于了解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组织安全检查,也是发动广大职工重视安全,参与寻找不安因素;职工自己动手解决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过程之一。安全检查同时是推动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事前必须要周密地做好准备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切切实实地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讲究实效。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准备

1、根据检查的规模和要求。建立适当的检查组织,由管理处领导、工会、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生产部门参加,深入现场进行检查,若规模不大则可由工会、安全领导小组及工人、技术人员组成,进行检查。为使检查达到目的,应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全处职工,开展自查活动,尽早发现隐患,自己动手解决,以迎接上级检查,形成自查自改,边查边改的自觉行为。

3、业务上的准备。要确定检查的目的、步骤、方法和重点,分析以往事故资料,以往事故的次数、类型、主要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以便加强各方面的检查,同时设计、汇制检查表格,以便做好检查记录,避免遗漏查的项目。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单位领导对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劳动保护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建设的项目是否贯彻了“三同时”的要求;对已发生似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项规章制度(如:编制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照执行等。

2、检查寻找生产现场的不安全的物质状态。即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检查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保修情况;机电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的完好情况;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以及工作场所的通分、照明等。

3、检查安全教育工作。查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

4、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工地。查现场管理,寻找不安全因素,如检查工棚设置是否安全、可靠、合理,材料堆放是否整齐,用电是否规范,道路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数量是否充足,要求分布合理、取用方便、可靠有效。

5、检查职工有无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酒后作业、无证操作等。

(四)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种检查。

1、定期检查即列人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的叫定期检查。检查的间隔时间可以是一周、一季、半年、一年或其他相适应的时间。这种检查可以是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如有些设备(受压容器、起重机械、消防设备、压力表等)都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查。

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可以根据已发生事故,进行排队、分析的结果决定突击检查,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也可以突击检查。

3、连续检查,就是对某些设备的运行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和检查。对某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人的操作情况、使用防护品的情况,进行连续测试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发展成严重问题和事故。

4、特种检查,由于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新建厂房的使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特种检查。

1、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惩罚的依据之一。

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经及时报告并做出整改通知或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完成改。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四、fth水库管理处安全生产检查操作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通过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组织,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处理等,做到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警钟,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冒险行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实行各级检查制。

1、水库工程设施实行季检制(防汛期实行周检制和日巡查相结合),由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2、施工工地实行月检查,由管理处领导小组、项目负责人、有关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检查组,每月对各施工队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3、班组实行班前后安全会,和开展安全活动,做到“班前有安全交底,班上有安全检查,班后有安全总结”。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根据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可组织由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检查组。如设备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可能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1、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冻,防滑,防堕落,防火灾,防中毒等各项措施为主要内容 。

2、雨季安全检查,结合防雨防洪工作进行,主要查防洪水的各项准备及应急措施,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是否达到电气安全要求。

3、暑季安全检查,主要查职工作息时间、休息凉棚、防暑饮料、食堂卫生等。

4、风季安全检察,主要查各种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有无倒塌的危险,如发现问题,及时加固,设缆绳,六级以上强风停止作业,大风过后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无损失和危险后才可复工。

(四)节前安全检查,由管理处领导带队,安全领导小组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重大节日前的防火,防爆、防中毒的检查及节假日加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五)经常性安全检查,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工作现场,对各种设施、安全装置、机电设备、起重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发现特别危险情况应有权指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管理处或有关施工单位研究处理。

五、fth水库管理处水库工程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水库、水闸、渠道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结合fth水库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工程管护人员、所站领导、工程技术管理科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管理处领导依法对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三)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范(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经常检查,例行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1、由日常管理、维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巡视检查,在汛期每周三次,病险工程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一次,在非汛期每周两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所站领导。

2、例行检查:汛期内,所站领导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工程技术管理科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二次检查。非汛期间,所站领导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工程技术管理科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在汛期,当水位达到工程设计正常蓄水位时,应增加次数,特别是当出现大洪水时,每天不少于一次;病险工程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一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管理处领导。

3、定期检查:由管理处领导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汛前、汛后和汛期各一次。检查结果书面上报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检查详细情况书面向处领导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4、特别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一把手)组织。当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暴雨、地震、大洪水、强热带风暴、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工程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他危险情况时,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四)检查项目和内容

1、坝体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2)迎水坡:护面或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3)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滤水坝趾、减压井(或沟)等导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或破坏现象。

2、 坝基和坝区的检查内容如下:

(1)坝基:基础排水设施的工况是否正常;渗漏水的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基础廊道是否有裂缝、渗水等现象。

(2)坝端: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蚁穴、兽洞等。

(3)坝趾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4)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异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现象。

(5)有条件时尚应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3、输、泄水洞(管)的检查内容如下:

(1)引水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2)进水塔(或竖井)有无裂缝、渗水、空蚀等损坏现象。

(3)洞(管)身:洞壁有无裂缝、空蚀、渗水等损坏现象;洞身伸缩缝、排水孔是否正常。

(4)出口: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

(5)消能工:有无冲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

(6)工作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等现象。

4、溢洪道的检查内容为:

(1)进水段(引渠):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

(2)堰顶或闸室、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3)消能功及工作桥(或交通桥):参照三、5及三、6进行。

(五)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的文字材料及检查情况在每年年底上交工程技术管理科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六)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七)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对大坝表面(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1、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1、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3、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九)违反处罚:如有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的,或是发现问题漏报、不报、瞒报现象的,将查处当事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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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受聘方:________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水库安全管理员,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职责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水库安全管理员。乙方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工作职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等建筑物的安全,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甲方。乙方必须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库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在非汛期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查。在汛期当水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进行2次巡查。当遇到大暴雨、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加密巡查,并坚持24小时巡查值守。乙方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顶、坝脚、坝端,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进出口及两侧山体,闸门、启闭机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每次巡查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签好名字整理归档。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工资________元。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上级管理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层级关系

直接上级:饮料部经理

(工作内容)

负责酒水仓库的酒水及饮料的验收、保管、发货、记帐、盘点等工作,做到帐物相符,确保酒店营业所需的各种酒水、饮料能得到及时供应。

(岗位职责)

5.对于报损酒水要严格按财务手续及报损工作程序办理;

6.按酒水、饮料品种及储藏要求分类保管,整齐排列;

7.严格按温、湿度等要求调节控制库内环境,保证酒水、饮料质量;

8.定期清理打扫仓库,消灭“三害”,保持仓库的整洁、卫生。

水库管理工作报告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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