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心得体会(优秀17篇)

时间:2023-11-06 15:28:16 作者:碧墨 最高法心得体会(优秀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工作和学习中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最高法官讲话视频心得体会

最高法院的讲话视频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观看这个视频,我对最高法官的工作职责以及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认为,最高法官在讲话中阐述的观点和思考值得我们深思。最高法官的讲话视频不仅展示了他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承诺,同时也向人们传递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通过这个视频,我不仅更加了解了最高法院的工作,更加深入地思考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首先,最高法官在讲话中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法官应该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干扰。这种独立不仅保障了合法权益的维护,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领导者,最高法官的讲话表明了维护司法独立的决心和信念。

其次,视频中最高法官还着重谈到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公正。最高法官呼吁人们要更加注重法治,弘扬法治精神,共同推动社会进步。这种呼吁与我深深地共鸣,使我意识到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此外,最高法官的讲话也提到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司法改革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司法制度的过程,它不仅可以增加司法公正和效率,还可以加强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最高法官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这体现了法院对自我完善和更新的追求,也体现了最高法官的责任担当。

最后,在这个视频中,最高法官还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职责和主要职能。最高法院不仅是审理重大案件的机构,也承担着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件审判工作的任务。通过这个视频,我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也更加了解了司法制度的运作流程。

通过观看最高法官的讲话视频,我深感司法的庄严和崇高,也更加明白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是确保法治权威和效力的重要保障。我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不仅要遵纪守法,更要关注法律的公平性和切实执行。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遵守法律,增强法治精神。我还将加强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学习,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通过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我相信可以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为法治建设提供力量。

最高法官的讲话视频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这个视频我不仅更加了解了最高法院的工作和职责,同时也更加意识到了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社会。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心得体会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最高法院针对全体审判人员公布的一项要求,旨在规范审判程序、维护司法公正。这些严禁是对审判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审判标准、依法审判等方面的要求。遵守这些严禁不仅是审判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二段:严禁内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个严禁包括:不得私自调解纠纷、不得泄漏刑事侦查信息、不得介入案件执行、不得变卖扣押查封财产、不得以办案为名接受礼品、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拘留、不得议论审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这些严禁覆盖了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工作规范。

第三段:严禁意义。

严禁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底线,它的存在和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严禁规范了审判程序,让当事人和公民信任司法机构,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其次,严禁促进了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让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让司法权威更加尊重;最后,严禁是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品质提升的保障,它是社会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制基础。

第四段:严禁建设。

严禁建设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我们还需要推动从四个方面有效推进严禁建设。首先,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其次,应加强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再次,应加强管理,为审判人员提供严格、质量高的服务,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最后,应加强检查,对违反严禁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

第五段:结论。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严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履行职业道德,为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正司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严禁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透明、权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人最高的心得体会

人类自古以来对于人生的探索和思考没有停歇过,尽管每个人经历的事情和感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深层的层面上,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普适的道理和心得。在我看来,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可以概括为追求内心的平静与满足、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不断学习与成长、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五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追求内心的平静与满足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被物质与功利主义所牵引,忽视了内心的需求和情感的平衡。然而,只有保持内心的平静与满足,人们才能真正体验到生活的美好。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提高自我意识和情绪管理能力来实现内心的平静与满足。人们可以通过冥想、早起、读书等方式,使自己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内心的需求,并找到满足这些需求的途径。

其次,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二。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我们的快乐和幸福密切关联于我们与他人的互动和交流。将自己的关注和关怀转移到他人身上,分享自己的快乐和成就,与他人共同成长和进步,这是人们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通过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为他人提供支持和鼓励,人们不仅能够感受到内心的喜悦和满足,还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积极能量和快乐。

第三,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也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一。时间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唯有珍惜时间并善用时间,人生才能真正变得有意义。过去的经历和回忆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们给了我们许多宝贵的教训和启示。当我们正视经历带来的挑战和困难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不断反思和改进,塑造出更完善的自我。

接下来,不断学习与成长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四。人类的天性驱使我们不断追求知识和新的经验。通过学习和成长,我们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提升自身的能力,并在人生的道路上寻求更大的成就与满足。因此,人们应该始终保持一种谦逊和开放的心态,乐于接纳新的知识和观念,并不断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最后,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是人类最高的心得体会之五。感恩是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我们更加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生活和际遇。无论是在顺境中还是逆境中,保持一颗感恩之心都能让我们更好地体验生活的美好和意义。积极的态度鼓励我们面对挑战和困难时保持乐观和勇敢,它促使我们向前迈进,不断充实自己,为社会和自己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综上所述,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可以归纳为对内心的追求、关注他人与分享快乐、珍视时间与珍贵的经历、不断学习与成长、心存感恩与积极的态度。这些建议旨在帮助每个人在人生的旅途中寻找到真正的幸福和满足。无论我们经历怎样的困苦和苦难,只要我们始终坚持积极的态度和努力,我们就能够追求人生的最高境界。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心得体会

引言: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以便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方面,上诉阶段可以提供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和改变的机会,使被判决方能够通过重新审视案件的各个方面来寻求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再审阶段则使得那些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一方得以再一次提交法院审查,避免了一审判决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因此,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审判公信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好处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优点在于,这一制度有助于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并提供了追求公正的机会,帮助真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缺点则在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跨度相对较长,可能会导致案件进展缓慢,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此外,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一案双查制度可能会增加诉讼的成本,使得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第三段:个人体会与感受。

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过程,我对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双查机制的存在使得法院能够更全面、更客观地审理案件,避免了一审判决的偏颇。其次,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法院始终保持了对案件的高度关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准确性。这种持续的审判过程不仅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和辩护机会。最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也提醒我们,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不断追求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待改进。首先,可以考虑缩短再审的时间,以提高司法效率。近年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加快了对最高法院一案双查过程中时间节点和程序的规定,这是一个积极的改进方向。其次,对于那些恶意提起诉讼、滥用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当事人,应加强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

第五段:结论。

通过参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的过程,我对司法制度的完善性和公正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引入和完善,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然而,改进仍然是必须的,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双查的流程,并加强对恶意滥用的处罚,以确保此制度的持续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正的审判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人最高的心得体会

人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个人在不同的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心得和体会。然而,无论是在欢乐时刻还是在困境中,都有一种最高的心得体会,即关注内心的力量。这种力量是最珍贵的,也是最能帮助我们战胜困难、迎来幸福的。在从事学习、工作和人际关系等各个方面,关注内心的力量是人最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学习是一种力量。

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学习是我们一直都在追求的目标。然而,学习不仅仅是掌握知识,更是一种力量的积累。通过学习,我们能够不断扩大我们的视野和认知,从而认识到更多的可能性。同时,学习也是一种对抗困境的能力。面对挑战和失败,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学习是我们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我们内心力量的体现。

第二段:工作是一种力量。

工作是我们为生活奋斗的一部分,也是我们能够创造价值和实现自己价值的方式。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工作都是一种力量的体现。通过工作,我们能够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提高我们的价值和竞争力。工作也让我们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通过工作,我们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个人成长。因此,工作是我们自信心和内心力量的来源。

第三段:人际关系是一种力量。

人是社交的动物,人际关系是我们与他人联系的纽带。在与他人相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会受到启发和鼓励,也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然而,正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流和互动中,我们能够锻炼我们的社交能力和情商。通过与他人的交往,我们能够学会倾听、理解和包容,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并从别人身上获得启示和成长。因此,人际关系是我们培养内心力量和适应社会的一种途径。

第四段:困境是一种力量的考验。

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困境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挑战。然而,困境也是一种考验我们内心力量的机会。在困境中我们常常会感到低落和无助,但正是在这时,我们所积累的内心力量能够支撑我们走出困境,迎接新的挑战。困境让我们坚持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让我们意识到自己的能力和潜力。因此,困境是我们提升内心力量的一种机会。

第五段:关注内心力量是提升自己的途径。

无论是在学习、工作或人际关系中,关注内心的力量是人最高的心得体会。内心力量让我们变得勇敢、坚强和自信,使我们能够接受挑战和追求梦想。通过关注内心的力量,我们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不断超越自己,成为更好的人。因此,关注内心的力量是我们实现个人价值和幸福的途径。

总结:在人生的旅程中,关注内心的力量是我们从学习、工作到人际关系等各个方面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是我们内心力量的积累,工作是我们内心力量的实现,人际关系是我们内心力量的锻炼,困境是我们内心力量的考验。而关注内心力量是我们提升自己,个人价值和幸福最高的心得体会。

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公正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实行了“一案双查”制度。在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下的实践中,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不仅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努力和担当,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

首先,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使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从上级法院收到案件后,不仅要进行一次纸面审查,还要组织法官小组进行实地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完善。在实地审查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法官对案件细致入微的调查和审查工作,严密的论证和论证过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绝对公正。无论是寻找证据、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法官都始终秉持公正原则,确保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正是这种司法公正的实践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也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推行不仅是一种正常的司法工作规范,更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通过对重大案件的精确调查和分析,最高法院为其他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案件审理中,掌握一些常见的刑事、民事法律合理运用的核心技巧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进行模拟实践和学习,我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也启发了我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法官团队的合作和发展。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求法官们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还要求他们在解决问题时要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和法律原则,并加强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审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一案双查制度还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确保案件的安全和稳定。通过这种合作和发展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也给我带来了新的思考和认识。进一步深化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认识,提高了我对法治建设的理解和认识。同时,通过参与实践和研究,我也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司法资源的不平衡,一些司法机关的能力问题等。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机关有效运转,服务人民群众的需求。

总之,最高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的实践使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促进了法官团队的合作和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思考和认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改革和创新,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实现。

参观高法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中国最高法院。这次参观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高法的庄严与威严,也对中国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参观高法的体会不仅使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还让我对法官这一职业充满了敬意。参观高法的经历使我更加坚定了努力学习,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的决心。

参观高法之初,我被高大的建筑、宽广的大厅深深地震撼到。这里是中国司法权力的象征,也是维护正义的重要地方。穿过厚重的大门,面对庄严的旗帜,我深感司法工作的肩负重任。参观高法的过程中,我被工作人员的严谨认真、高效疾恶如仇、井然有序的工作态度深深震撼。他们用工作的实际行动向我们展示了高法人员的一丝不苟与严谨精神。

参观高法期间,我还参观了法庭,亲眼见证了法官们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的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严肃认真的面容、细致入微的询问、明确坚定的表态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严于律己,始终保持着法律的尺度,坚守着中立公正的原则,给与每一位当事人公平的对待。他们的言谈举止中洋溢着智慧和思考,他们的判决公正而合理。在这里,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深沉和正义的力量。

参观高法更深地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参观高法使我深刻了解到,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高效、公正和规范的司法体系。而这一切的背后,都离不开那些默默奉献在司法前线的法官们。他们在案件审理中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为每一个人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环境,为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观高法对我产生的最大感受就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的敬意。在高法的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官这一职业的艰苦与辛苦。他们需要面对繁重的案件压力,需要全天候准备,需要细致入微地调查取证,需要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他们要在面对各种诡计、纷争中保持冷静和淡定,公正地依法判决。他们还需要在应对各种压力时保持心理强大和坚定的信仰。这是一个需要付出智慧和汗水的职业,是一个需要担当和勇气的职业。

通过参观高法,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法官这一职业充满了敬意。我明白了法治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法官扮演的角色和需要承担的责任。我深深地感受到,法治是一个建设社会的基石,而法官是维护法治的中坚力量。作为一个普通的学生,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敬畏和热爱,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我的贡献。

销售最高心得体会

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完成销售。成功的销售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还包括了对客户的沟通、对市场的了解、对竞争对手的了解等。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销售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技巧和方法,并且在销售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提高自己的经验和心得。在我多年的销售工作中,我总结出了一些销售最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客户需求。

销售过程中,客户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销售人员,在市场中发掘客户需求,了解行业动态、市场信息、竞争对手的情况都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不断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及时根据客户的反馈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提高销售业绩。因此,了解客户需求是快速提高销售的有效方法。

第三段:激励销售团队。

一个优秀的销售团队是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通过激励团队成员的方式来提高整体销售业绩。激励销售团队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通过提高团队成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绩效等方式。此外,还需要定期对团队成员进行销售技能培训,提高团队整体的业务水平。通过以上方法的有效激励,可以使整个销售团队在相互竞争和合作中达到最佳的销售业绩。

第四段:销售跟进和服务。

跟进和服务是销售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作为销售人员,不能只关注到产品的销售,而需要更多地关注到客户的后续服务。通过及时的跟进和服务,可以为客户创造更好的购买体验,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在进行销售服务时,需要注重细节,更好地传递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让客户感受到更高品质的服务。

第五段:不断总结和提高。

销售工作是一个不断总结和提高的过程。每一次销售体验都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因此,像销售人员每天都需要不断总结,找出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通过定期分享销售心得和经验,与同事交流,也可以获得新的灵感和思路。只有不断总结和提高,才能够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销售人员,达到销售最高的水平。

结语。

销售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不断经过实践去锻炼自己,通过发掘客户需求、激励销售团队、跟进和服务以及不断总结和提高,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希望以上心得经验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提高自己的销售技能,成为成功的销售人员。

销售最高心得体会

销售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刺激性的工作,能够让你充分发挥自己的销售技巧和能力,获得满意的成果。在我过去几年的销售工作中,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心得体会,让我变得更有效率和成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关于“销售最高心得体会”的五个关键点,让你也能够成为一个成功的销售精英。

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销售计划。制定一个具体的销售计划可以帮助你更加有条理地运营你的业务,以便更顺畅地达到你的销售目标。其中包括分析你的潜在客户和市场,并制定能够满足他们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你的销售计划应该体现你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表,以及你的销售策略和技巧。记得随时跟进和更新你的计划,以保证你能够顺利地完成你的销售任务。

其次,你需要与你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客户是你的销售生涯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你需要在与客户互动时保持耐心和专注。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优点,与客户建立真正的关系,让你得到他们的信任和赞誉,而且也能够获得重复的生意。当你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之后,他们也会向其他人推荐你的业务,这将带来更多的销售机会。

第三,建立一个成功的销售流程。当你成功地与潜在客户联系后,你应该有一个清晰的销售流程来指导你的下一步行动。这个流程包括了查找和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了解他们的购买意愿、与他们沟通并确定如何向他们提供更完美的产品或服务、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支持等。成功的销售流程可以帮助你提高销售效率,并且为你的客户提供更好的购买和支持体验。

第四,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可以帮助你脱颖而出。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比如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分享你的经验和知识、创造优秀的客户体验等。在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期间,你还需保持专业和真实性。

最后,保持热情和坚持不懈。销售工作是充满挑战性和动力的工作,每个人都会遇到不同的阻力和挑战。能够跟上你的客户、了解变化和发展的销售策略和技巧并根据他们做出调整,都需要不断的热情和决心。坚持不懈地追求和实现你的目标和梦想,即使在困境中仍然保持弹性,这将使你具有领导力和卓越素质。

总的来说,一位成功的销售精英需要具备多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而以上五点是最重要的。制定一个良好的销售计划、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建立一个成功的销售流程、建立自己的个人品牌、以及保持热情和坚持不懈,都可以帮助你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你的能力和技巧。在这个有竞争的市场上,通过持续改进和学习,让你成为一个成熟和成功的销售人员。

最高文件心得体会

最高文件是一个国家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对国家重大决策、政策的系统性总结和规范。因此,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学习最高文件、理解最高文件是履行公民责任的重要一环。近期笔者进行了一次关于最高文件的学习和讨论会,通过深入阅读和思考,我对最高文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最高文件的重要性。最高文件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对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国家治理的总纲,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准则。通过学习最高文件,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国家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指引方向。只有认真学习最高文件,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公民责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激发个人创造力和社会创新。

其次,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执法执行产生了更深刻的认识。最高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颁布和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我也认识到最高文件的有效执行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全民共同参与,才能够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确保最高文件的有效实施。因此,我深感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最高文件的执法执行中,成为最高文件的守护者和实践者。

第三,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内容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最高文件的内容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教育等。学习最高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了解国家的文化建设和教育改革等。这不仅仅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了解,更是对我们自身成长与发展的指引。通过了解最高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为自己规划未来,为自己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机会。

第四,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繁琐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参与。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民主程序,最高文件才能真正反映国家治理的智慧和民意。因此,我们每个公民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发言权和参与权,积极参与到最高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为国家的决策提供自己的智慧和建议。

最后,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最高文件作为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核心,是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全的法治建设,才能够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对最高文件的重要性、执法执行、内容、制定和修改,以及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只有不断深入学习和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最高文件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我们履行公民责任的重要指南。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习、思考、实践最高文件的精神,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借调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借调到高级法院是我此生中最有经验和最难忘的工作体验之一。通过这次借调,我不仅学到了法律上的知识,也领悟到了生活中的许多道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高级法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环境的变化和适应。

在进入高级法院时,我发现整个工作环境与我所工作的法院大为不同。高级法院的建筑气派非常宏伟,精致而又典雅。由于法院的规模和职能,高级法院的工作流程和结构也比我之前所在的法院更为复杂和严谨。这让我感到压力巨大。但是,我意识到了一个适应新环境的技巧,就是通过旁观、观察来学习,因此我积极地参观了法院的各个部门,向同事请教了一些问题,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

第三段:工作内容和经验的积累。

在高级法院工作时,我的职责和任务与我之前所在的法院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主要负责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如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等。这些案件在法理上和实践操作上都有很高的难度。我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成功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此外,在我的工作中,我也学到了如何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并完成准确又详细的记录。更为重要的是,我学到了如何更好地与我们的客户沟通。

第四段:人际交往和团队精神。

另一个我在高级法院学到的重要经验是人际交往和团队精神。在这里,我遇到了一些很出色的同事。他们不仅工作认真和专业,同时也非常关心和帮助新同事。在我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如何与其他人合作,并建立了长期的职业关系,这些关系在我后来的职业生涯中也非常有价值。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借调,我获得了许多经验和能力。我领悟到了“观察和学习”是适应新环境的关键,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性,并在团队合作中学到了很多。我深信这段经历对我之后的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都会有长期的影响。

最高境界心得体会

人们常说,为了达到人生的最高境界,需要一步一步的努力和不断的追求。实现这个最高境界其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寻找正确的方向,做到长期坚持不懈。在我的生活中,我也有过追求这个最高境界的时光,经历了许多的考验和磨练,我从中收获了许多的启示和感悟,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理解最高境界的真正含义。

人们常说,最高境界指的是一个人在各方面都达到了圆满的境地,但这种说法却太过肤浅。我的理解是,一个人能够达到最高境界不是说要成为一切方面的专家,而是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达到极致。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兴趣、优势以及特长,围绕这些方面不断打磨自己,最终成为在这些方面真正的专家。

第二段:做好自我评估。

要实现最高境界,想当然而且盲目地努力,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此,在追寻这个过程中,自我评估变得非常重要。在做到各个领域的极致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自己当下的能力水平以及目前的努力方向是否正确。诚实面对自己的不足点,并制定可行的计划和合理的时间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进自己的成长。

第三段:保持韧性和长期坚持。

实现最高境界需要坚强的毅力和长期的坚持。面对挫折和困难,我们必须保持前进的动力。我曾经在自己所喜欢的领域上碰到了很多挫折,甚至有过想要放弃的想法。然而,这些挫折的经历让我更加努力,让我意识到必须要坚持不懈地追求最高境界。只有在不放弃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看到结果,将自己的潜力完全挖掘出来。

第四段:多从他人身上学习。

要想不断提高,就需要从其他人中扩展自己的眼界,学习其他优秀人士的观念和实践。我们可以参加培训课程或者和他人交流,从他们的成功或失败中吸收经验教训。作为一个有追求的人,我们应该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指导自己的未来发展。

第五段:心态决定一切。

最后,想达到最高境界好的心态是最关键的。我们必须要保持乐观、自信和积极的态度,关注自己所追求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成为一个更加自信和有实力的人。

总结。

在追求最高境界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从自我评估开始,坚持不懈地去实现它。需要具备强大的意志力和毅力,时刻保持积极的心态,多向其他人学习,在不断的成长中实现自我价值。通过不断摸索和挑战,我们终将成为最高境界的达者,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和心智,在生活中更加成功和幸福。

最高法减刑新规

最高法谈减刑假释规定出台,新规杜绝有钱人花钱减刑,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上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夏道虎认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与此同时,上述《规定》还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的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腐、收受他人贿赂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此外,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另一方面,上述《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夏道虎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

“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夏道虎表示,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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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夏道虎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夏道虎表示,之所以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原因:

一是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二是要落实和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腐、收受他人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问题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文件心得体会

最高文件是一个国家在重大事务上发出的最高指示,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决策者的控制能力。作为公务员,获取并学习最高文件是我们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责。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最高文件的研究和学习,深受启发。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的体会。

首先,最高文件是决策者理念的直接体现。最高文件对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决策者的政治智慧和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担当。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决策者对于国家建设的坚定信念和全面战略思维。这种坚定信念能够凝聚人心,推动国家建设进程,为我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其次,最高文件是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最高文件对于各项重大政策、改革和发展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部署,为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提供了依据和原则。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清晰地看到了国家对于当前和未来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知和解决思路。这为我们解决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使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定位问题,把握方向,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

再次,最高文件是部门组织和规范的基石。最高文件规定了具体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既激励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保证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在高效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最高文件还要求我们要积极地主动作为、深入调研,提高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与其它部门合作,形成作战合力,实现国家政策和决策的有效落实。

最后,最高文件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先导力量。最高文件是国家发展的总抓手,能够有效推动国家不同领域的发展。在学习最高文件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最高文件对于国家发展具有的指导性作用。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视野,引领我们前进。它要求我们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适应和引领国家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主动学习,主动思考,站在最高文件的制定者的高度,真正做到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通过这次最高文件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最高文件对于国家和个人的意义。最高文件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课本,是我们思考和行动的准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领会最高文件的精神实质,将最高文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国家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借调

借调是指单位间或部门间根据工作需要,将人员借调至另一单位或部门工作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组织管理的不断完善,借调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视。本次借调,在高法工作了半年之后,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借调所带来的经验和感悟,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另一单位。

来到高法,我首先去了解了高法的组织结构、工作内容、部门职责等基本情况。了解了这些以后,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清楚自己在所处的岗位上需要做些什么。在了解的过程中,我也积极地向高法的同事们请教、交流,获得了很多对自己工作有益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为我在借调期间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第三段:学习新的工作经验。

在高法工作的这半年时间里,我学习到了很多新的工作经验。在高法的工作中,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了解到了这些方法和技巧,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在这个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的工作经验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积累。

第四段:提升自身素养。

在借调过程中,我也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素养。在高法工作期间,我接触到了很多专业人士和高层领导,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和鼓舞。也从中学习到了要如何与不同级别的领导和同事的沟通交流,也学会了如何处理一些复杂的问题,让自己在职场中更快的成长。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本次借调是难得的机会,让我有机会到一家更高级别的单位工作,在此期间,我不仅了解到了不同组织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同时也认识到了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的重要性,希望在今后的工作生涯中能够更好地发挥所学、服务社会。

销售最高心得体会

销售是一种职业,它涉及到商业和社交技能。它需要你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希望在销售行业中获得最高的成功和业绩,你需要保持专注、努力、自我激励和忠诚。从我的个人经验出发,我将分享我的销售最高心得体会。

第一段:销售需要专注力。

在销售中,时刻保持专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你必须一直把自己的目标和任务清晰地放在脑海中。你必须清楚地知道你的客户的需求和要求,以及他们对你的产品或服务的反应。在每一次销售谈判中,你都必须十分专注,了解对方的言行举止,以协助你更好地制定销售策略和行动计划,让你的客户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段:努力是必须的。

成功的销售经历是需要斗争和努力的。尽管许多人使用了很多诙谐的说法,笼统地将他们的成功归结于运气,但事实是,成功来自于艰苦的体力和精神上的努力。在销售中,你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时刻保持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这样才能更好地推销产品或服务、与客户进行交流并争取他们的信任。

第三段:自我激励必不可少。

在销售中,使用自我激励是非常重要的。就我而言,在销售过程中,我总是保持强烈的动力并给自己制定良好的目标。为此,我会制定最佳的销售计划,从而取得我更好的销售表现,并与我的销售队友协调合作,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这种种努力和工作习惯,不仅使我们达到最佳业绩,也不断提高我们的销售技能。

第四段:忠诚是成功的关键。

在任何行业中,忠诚对于员工和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在销售职业中,这一点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个行业中,忠诚往往意味着信任、可靠性和质量。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必须保持忠诚,保护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客户,并始终遵守道德和法律,保持诚实和正直,因为这将帮助我们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第五段:结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学习销售技巧。在我的销售职业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作为一个成功的销售人员,我时刻保持专注和努力奋斗,不断自我激励寻求成长和提高,始终保持忠诚、诚实和可靠性。只要坚持这些原则和信念,我相信,在销售职业的道路上,我注定会获得最高的成功和业绩。

最高法减刑新规

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少于。

《规定》明确,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职务犯罪减刑从严掌握。

《规定》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组织犯罪的罪犯。

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

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做了从严的规定,该严就得从严。对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释的,也重申了法律规定。

“老幼”罪犯假释放宽。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

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

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权钱不能“换”减刑。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此外,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

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增加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增加规定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增加规定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还增加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解释突出三特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依法该宽的,在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上充分体现,对于罪行严重的,设计相应条款予以从严。

二是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对减刑条件做了科学的调整,解决了减刑过快、实际执行时间偏短这些突出的问题。新增了20多个条文,解决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删除了过去司法解释中一些程序性的条文。

三是操作性更强,为推进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过去这类案件审理曾经有一些流于形式的现象。而新的司法解释,把减刑、假释的条件做实了,把要件做实了。

延伸阅读: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

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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