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刑事自诉状案例大全(18篇)

时间:2023-10-30 04:59:36 作者:QJ墨客 最优刑事自诉状案例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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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刑事自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3.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自诉状范文

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其使用范围是:用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内容。

标题。

刑事自诉状范文

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为我和哥哥费心了。以前我和哥哥很顽皮,经常让你们担心,现在不会了,现在我们长大了,懂得体谅你们了,也就不再顽皮了。

爸爸你还记得吗,那次妈妈买来两包花生糖,有一天这两包花生糖被我“搜”到了,于是我把这两包花生糖原封不动地放着,不给我吃,我等你们不知道的时候再吃,哈哈!于是我早上起来把一切该做的事都做完了,准备开始“抢劫”。我趁您不注意的时候把两包花生糖给悄悄拿走了,我把这两包花生糖放在一个秘密地方,没事的时候我就去偷偷地吃,就这样,两包花生糖被我全吃完了,直到有一天你们要吃花生糖却找不到,于是你们开始怀疑我。有一天你们终于忍不住盘问我,开始我装作不知道,到后来我才说了实情,结果被妈妈训了一顿,那似乎可真惨呀!不过爸爸没说什么,只是笑了笑。

爸爸你不愧是男中豪杰呀。经过上次那件事,我再也不敢这样做了!

这一天我拿起笔要写征文的时候您一直看我写作文,使我的手不由自主地颤动起来,因为作文的题目是有关爸爸妈妈的,您一直看我,把我的灵感都赶跑了,那时我吓死了,就是有天胆也下不了笔啊!便一会儿说让您去洗碗,我自己写,可是您根本不听我的,一会儿说我十分地饿,要赶快做饭给我吃,可是您又不依我,这时您觉得我十分地奇怪,作文不好好写,怎么老是跟您说东说西的,于是叫我去买珍珠米,还趁机偷看我的作文,为了证明你是不是偷看我的作文,我一边说话一边写作文,于是您说漏了嘴,把事实都“招”了出来,我那时可生气呢,假装叫我去买米,其实要偷看我的作文,您见我这么生气,于是撒娇般地说:“baby,不要生气,爸爸以后不在偷看懿旨了,原谅爸爸嘛!”见您那样我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不过也没关系,经过这次教训,我会吸取经验,以后注意就是了,争取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爸爸妈妈对我对我们都很好,要懂得珍惜呀,走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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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不当。

正如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将上诉人门市的玻璃门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上诉人找人帮忙索要赔款,因帮忙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使用了暴力,导致被告人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为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抢劫罪。

事实表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实依据是上诉人找来帮忙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而这种行为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要为他人行为承担后果,其前提是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上诉人找人帮忙只是想有人助威,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以便获得赔款,但帮忙的.人一到现场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前并未与被告人商量,上诉人也从未对他们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实施殴打行为是帮忙者的独自犯意,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同时,上诉人主观上提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出于赔偿实际损失和基于逞强出气,挽回颜面动机支配下做出的,与抢劫罪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不同。

客观上诉人利用被害人的过错,借题发挥,借机索要财物,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想以找人帮忙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压力,以达到索要赔偿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币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部分,被害人损害玻璃门是事实,被害人对此也表示愿意赔偿;当天上诉人由于处理该事件必然会对门市的经营造成影响,带来一定的损失。从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赔偿方案看,除修复玻璃门外,另外再给一个红包。以上充分说明本案确实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当,应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抢劫罪刑事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自诉状范文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刑事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邱加德,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39号附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71124002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妻)。

申诉人:张天有,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0729001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长子)。

申诉人:张天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10200050(系被害人张洪全之次子)。

申诉人:张天贵,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广东省梅县丙村镇三七联村龙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206200029(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女儿)。

申诉人:张洪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8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园街十七巷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308133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胞弟)。

申诉人:黄尚珍,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109090040(系被害人张洪全之长子张天有妻子)。

申诉人因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请求依法归还被害人张洪全“内脏器官”作dna鉴定比对还。

三、请求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黄尚贵严惩;

四、请求依法对本案中涉嫌枉法办案的司法腐`分子严惩;

五、请求依法赔偿被害人张洪全死亡赔偿金及其亲属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事实理由:

本案是惊天大冤案,是腐`分子张显富任泸州市公安局长期间。

制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黄尚贵为“无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用违反法定程序的虚假鉴定,避重就轻,包庇犯罪分子,枉法判决。严重司法腐`,践踏法律,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基本事实:

一、怀恨在心泄私愤,身强力壮高大的社长黄尚贵采用卡脖子,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雨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身材矮小的社员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犯罪分子黄尚贵与被害人张洪全因为争社长位子,以前就经常吵架,结下了仇恨。特别是黄尚贵如愿任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三社小组组长(后称社长)期间,更是变本加厉故意对张洪全过不去,不按约定付清张洪全原任社长时垫付的各项款共计6739.64元。张洪全为了要回垫付款,不得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为此进行了调解(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纳溪民初字第1421号)。张洪全垫付款虽然要回来了,但更加得罪了社长黄尚贵。黄尚贵认为张洪全敢起诉到法院,让他丢尽了脸面,冒犯了社长权威。从此更加怀恨在心,多次公开场言“要整死张洪全”,“我公安局有人,整死了你都伸不了冤”。张洪全为这事还到纳溪区公安分局报过案,要求保护其人身安全。

正因为有仇恨,黄尚贵利用社长职权经常故意刁难打击张洪全,该给付的款项也故意不给。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张洪全与黄尚贵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阳光小区大门口相遇,张洪全向其索要800元误工工资,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黄尚贵就是不给。发生争吵后,黄尚贵积蓄已久的仇气爆发,已暗藏“杀机”,占着身强力壮高大的优势,对一个已66岁身材矮小的老人痛下毒手,卡住脖子,右手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一拳都可以打s人),达到了曾经公开扬言“要整死张洪全”的目的,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事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刑事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3月1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x6x.6x元=2x20x.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xx.7元+575元+575元+303.5元+1x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x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x天,自xxx3年x月21日至xxx3年x月x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x2456元=23114元/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x5元/年×(1x-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x.6x元。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刑事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诉书范文:刑事申诉状民事诉讼文书就到这里结束了,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希望能有所启发,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

申诉人:赵xx,男,3xx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2xx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拒执罪刑事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v^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于年开始与非法同居,两人于年月日生私生子,于年月日生下私生子。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还为购买了房供自己与及三个子女居住。与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对外宣称和的父亲是,母亲是。两小孩称为爸爸。

年月日下午点,自诉人去处找,被伤。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v^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

土地证书的全称为土地权利证书,是指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xxx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xxx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xx(死者之母)、女、1x53年5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死者之子)、男、1xx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xx,男,汉族,1x7x年x月2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xxx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等损失共计645507元。

事实和理由:

xxx7年12月3日,张xx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曲xx发生争执,后张xx纠集被告人战xx、季xx、刘xx等人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前黄岛中路与曲xx、赵x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赵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两原告人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赵xx供给,被害人母亲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儿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剧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xxx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645507元。

被告人战xx、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现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xxx2年11月24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刑事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刘xx,(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龙之父),男,59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山xx路x巷x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20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某龙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因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韶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8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6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某豪和周某斌200x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乐昌市区xx酒吧108房玩时,温某豪和黄x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

温某豪还用车撞伤黄某强一方的人,引起黄x强带人来报复,而刘某龙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

这些事实黄x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

事实上,刘某龙与受害人潘x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

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某龙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某成的不是刘某龙。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某龙提议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温某豪和黄某强发生斗殴以后,因崔某成、黄某强到处找温某豪报复,刘某龙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某成协商,但崔某成要刘某龙交出温某豪,刘某龙没有答应,崔某成就说要由刘某龙负责。

由于怕被报复,刘某龙、温某豪、周某斌三人离开乐昌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

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而不是由刘某龙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某龙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乐昌帮手捉崔某成,由温某豪出钱作为报酬。

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证实)。

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

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三、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某龙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强等人后,刘某龙、温某豪等人回到乐昌连续两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

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某成,没找到,刘某龙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

当晚20时许,温某豪、周某斌开车,在外继续寻找崔某成。

在寻找过程中,温某豪、周某斌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黄某强,黄某强见状逃跑了,温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某龙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

刘某龙等人赶到时,温某豪、周某斌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

这一点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证实。

刘某龙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某豪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某成的马仔。

由此就可以印证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某成的,但温某豪、周某斌是在刘某龙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另外据黄某强的口供反映,黄某强知道受害人被温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某豪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

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某豪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证实)。

四、刘某龙并无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被温某豪抓住后,温某豪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某豪的口供已证实)。

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某豪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某龙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

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某豪的主观恶性比刘某龙要大的多。

因温某豪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尤其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某龙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某龙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某龙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某成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某豪提出由他出钱,刘某龙是听命于温某豪而出面找人的。

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刘某龙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

受害人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某龙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

刘某龙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

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某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某豪、周某斌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刘某龙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某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

刘某龙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某龙的意见。

(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

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

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

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

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

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

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温某豪、周某斌等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理应由温某豪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龙充其量只是从犯。

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该算作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共同行为。

这一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

七、温某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温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如果刘某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而温某豪、周某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

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

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某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

由此足以认定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某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某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某豪出钱,刘某龙才找人帮忙的。

刘某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

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

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某豪,刘某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某龙为无期徒刑,而温某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申诉人认为:刘某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某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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