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优秀8篇)

时间:2023-09-09 19:49:56 作者:书香墨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优秀8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一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市 车城大道三段(国道321线) 街 6号商住楼 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 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第 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地面费、管理费、维修费、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乙方负责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要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拆通一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5000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拆通二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0000 元人民币,大写圆整。若拆除,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5、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每年到期20日前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6、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 元(即第二年为 元,第三年为 元,第四年为 元,………)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0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1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0天的。

(3)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二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区污水处理厂电力设施设计、安装、工程验收投运项目,甲方承包给乙方负责实施事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优质高效按期建成投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工程名称:……区污水处理厂……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完成工程点的电力设施建设、设计、安装、验收的工作内容。

2、乙方完成自t接电源点至变电台区(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内容(含工程造价清单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

该工程从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gb50171_9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

2、工程质量:优良工程。

第五条 工程造价

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双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造价50%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财务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据,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价费用,余10%工程造价费用待质量保修期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工程点电力设施建设申请的相关资信文本。

2、为乙方提供现场查勘基础资料。

3、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方便,负责青苗理赔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

2、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工程完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乙方承担因自身工作失误、管理不严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质检人员进行检查确认。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日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和采购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停建、缓建或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

4、若甲方违约,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延长时间从施工工日中扣除;

2、关于对安装工程的验收,加入电力系统运行的时间由供电局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供电局备案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三

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3、合同包干金额: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如增加工程另作计算。

4、工程工期:本工程自20____年5月14日至20____年5月28日竣工。

5、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条: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等;

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卫、消防、市容、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乙方责任

1、负责按合同和预定维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2、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文明施工规定,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如发生与现场施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水、电、气设施不受损坏,如损坏由乙方负责,并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垃圾和消防等工作。

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五条:关于工程款及结算的约定

1、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和人工费由乙方垫资。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四

代运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一、合同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清运办法:

1.采用垃圾桶_________个,放在_________,乙方每日派汽车运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贰年更换。

2.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甲方直接送_________清洁楼,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3.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乙方派_________车上门收集_________次,运往清洁楼再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三、甲方应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点装入桶内,乙方负责清运。否则可不运。

四、付款办法:甲方应付给乙方清运费每月_________元(每季度头十天内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委托_________银行办理)。

五、甲方应按期交纳费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滞纳金_________%或停止清运。乙方如没按时清运,请打电话_________联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或另定协议。

七、本合同期满后,垃圾量如无增减可顺延,否则另定。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银行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五

1、电话支持: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故障定位,并拿出解决方案,最终排除故障。

2、现场支持:通过电话不能诊断的故障,将安排工程师赴现场分析原因,制定方案,排除故障。

1、服务响应及时;

2、解决问题有效;

3、服务过程规范;

4、服务内容全面。

对本公司提供的设备均不少于规定保修期,如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派专门工程师,1小时内响应,16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在24小时内不能解决的,当天给予相应产品替代更换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1、产品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五年维护。质保期在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质保期满后根据情况合理收取费用,详见备品备件收费标准。

2、每次服务完毕后,都会向客户提交正规的售后服务报告。

3、服务计划: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4、备品备件:详见投标文件优惠备品备件。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六

^v^令(2006年第1号)

《^v^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0六年一月九日

^v^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v^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v^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v^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v^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通航管理

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系^v^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v^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v^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v^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五)船员已按照^v^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v^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v^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v^境外;(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一)持有^v^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v^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三)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v^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v^的规定;(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七)符合^v^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已经持有有效的^v^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v^海员证签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v^国籍的公民;(二)已依法取得^v^船员服务簿;(三)经体检符合^v^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已依法取得^v^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v^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v^的规定;(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v^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v^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七

乙方:

一、承包范围

乙方为甲方清运及处理甲方商业范围进驻的企业、办公、商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至垃圾处理站。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1年,时间从 20xx年 1月 1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日止。

三、承包费用

甲方每年向乙方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包干价) 元,(大写) 元整。乙方免费提供 3个垃圾车厢放在甲方指定位置。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要按甲方指定位置设置垃圾车厢3个,甲方将垃圾集中倒放车厢 中,乙方安排人员及时清运。

2、甲方不得将建筑垃圾和有害垃圾倒入所设置的垃圾厢,并有权制止;

3、此协议履约期内如遇市有关部门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 行协商垃圾处理费;协商未果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付款方式

月付款金额: 元,(大写) 整,付款方式为 3个月一付,应付款金额: 元(三个月)。(大写) 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篇八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有意承包甲方化粪池清理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事项

乙方承包攸县人民医院化粪池的`清理、污水排放。

二、承包期

承包期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要求

定期清理医院内各建筑化粪池及疏通污水排放管道,清理次数要求如下:内科楼、门诊楼、综合楼每年不少于2次;家属楼、科教楼、制剂楼每年不少于1次;医技楼每年不少于4次;外科楼、总化粪池每年不少于3次。如出现阻塞,影响医疗工作,每次扣除承包款项3000元。

四、承包费

全年承包费壹万捌千元整。

五、付款方式

每个季度的月底付款4000元,剩余20xx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全年院方没有意见,化粪池畅通无阻塞,运行正常,合同到期给付20xx元质量保证金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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