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02 03:36:44 作者:紫薇儿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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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篇一

x镇现有13个村,二个居委会,近3、7万人口,近年,我镇在上级领导及^v^门的大力支持下,共建成四级路68公里。从xx年起,我们重点开始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逐步完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考核,基本形成了规范化。在养护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责任主体到位、资金到位、养护作业到位、监督到位,切实履行了公路管理养护职能,把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农路养护的责任机制

年初镇政府召开各村负责人和道路养护人员会议,明确全年农村公路工作任务和目标,与各村签订了《村道管理责任书》,同时全镇68公里水泥路均与养护责任人签订了《村级道路养护合同》,把道路养护、管理等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在总结去年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养护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和养护责任追究制:二是村民建房杜绝侵占乡村的道路的行为发生;三是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议事制度,鼓励和调动村民养路和护路积极性;四是集思广益、大力度、多渠道向上争取资金,改善养护条件,提高养护水平。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农路养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广播标语、黑板报、宣传等方式对《^v^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了干部和村民养路、护路的意识和自觉性,公路沿线住户村民乱丢垃圾、乱堆乱放等不良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村民对道路的建、管、养意识普遍提高。

三、严格管理,高标准完善农路养护配套设施

1、高标准路肩做到位。路肩做好可以护路又可以保证行车安全,我们要求各村公路两侧的路肩培土要确保达到1米以上,除了养护人员正常管理外,每年我们以村为单位对路面水毁路段进行一次全面的培土,今年新老公路路肩共培土方3、2万方。

2、两侧排水沟挖到位。排水不畅将对公路构成很大的破坏和威胁,排水沟畅通能保证公路两侧无积水,开挖高标准排水沟是养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镇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路肩两侧1米外开挖排水沟,以确保排水畅通。

3、绿化工作做到位。在公路两侧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道路两侧栽种杨树、女贞、紫薇等绿化树种,保障路肩不被雨水冲刷,今年共栽种各种树木达4、2万株,并定期进行修剪、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的正常生长。

4、农村公路的标志标牌到位,路、村、限载牌、责任牌、拐弯牌、警示桩等等今年共设置了105个,所有水泥结合部都安装了里程碑,实现了标准化路段管理。

江岸村和洋南村村民积极发挥村组作用,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自筹资金10余万元,政府投入资金10余万元,对两村的路肩进行硬化改造。另外水泥路上的很多桥梁因年久失修,桥面已破损,村民自筹资金,政府投资20余万元,对其桥进行了改造。以上路桥的改造修复工程,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村民解决了行路难题,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路养护工作的新局面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始终保持着高昂的工作精神,在工作中与市农路养护科保持高度一致。为把我镇的农村公路建设搞得更好而努力,今年我镇迎接省7月和12月省农村公路检查,通过检查给省里的领导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特别是7月份的大检查,我镇的农村公路资料和路况得到了省交通厅董主任的高度赞赏,在检查后不久,徐州市铜山县的领导还亲临我镇进行了观摩和学习,我们的养护工作给省市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年来,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我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决心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 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 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 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 )和桥梁管理系统(bms )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 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 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 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应 当 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 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 应当 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 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 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 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章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 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 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 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 置施工控制区 。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

(四)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养护工作规范、养护质量优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情况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六)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分别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公路局应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会同市公路局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业主负责编制,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养护工程施工或者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应给予积极协助。

(二)断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业主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业主,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业主应报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养护施工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产生工程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责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渝交委法〔2001〕306号)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篇三

一、养护管理体制不顺,机构设置复杂。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管养一体”和“管养分离”两种模式,其中“管养一体”模式比较普遍。许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仍然套用事业型养护管理体制,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养护经费采用拨款形式,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公司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和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束缚了养护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另外在机构设置上,许多高速公路仍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领导”原则设置养护处、养护科、养护工区等,造成人员庞大、机构臃肿。这种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养护管理模式,一方面不利于养护工程市场化,另一方面不利于养护工程的监督和质量管理。

二、养护运行机制落后,创新力度不够。近年来,根据^v^提出的“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各省(区、市)都不同程度的进行高速公路养护运行体制的改革,并取得的初步成效。但是目前由于各地对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尚存疑虑,从而使得养护运行机制较为落后,创新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养护市场封闭运作、养护市场化模式尚未确定、养护市场主体尚未完全形成、养护市场各项制度尚不完善等等。另外,高速公路养护目前仍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养护定额和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各地养护部门在编制养护计划和养护费用估算时,大都参考公路工程定额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养护工程费支出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随意性较大;养护质量的考核仍沿用一般公路养护的“好路率”指标,不能满足高等级公路全方位养护的客观要求。

三、养护队伍臃肿,技术力量薄弱。目前,在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由于“政、事、企”不分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强,导致各地养护机构重复设置,非生产人员膨胀,养护队伍臃肿,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养护经费被挤占,养护队伍素质下降等问题产生。同时在现有养护队伍中,其人员结构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管理人员过多,一线从事养护生产的人员太少;(2)文化素质较低,技术力量薄弱。以河北某高速为例说明,此高速公路共有养护职工126人,其中正式工73人,临时工53人,正式职工主要从事管理工作,一线施工大多由临时工进行。在养护职工中,中专以上学历仅为25%,由此其技术力量可见一斑。

四、用工制度僵化,分配形式不活。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现代机械在高速公路养护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就使养护单位一方面急需专、精、尖人才,而另一方面无法解决“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安置问题,从而导致内部人员出不去,外部人才进不来的“两难”境地。在工资分配上,效益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小,激励作用不强,使得“有工不出、出工不出力、多劳不多得、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职工工作积极性差,责任心不强,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产生。

五、养护资金不足,成本居高不下。目前,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中普遍存在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建设资金缺口太大,有限的养护资金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养护任务;(2)有些高速公路本身收费额低、效益差,养护资金分配不足。(3)偿本付息压力较大,养护资金投入不够充足。(4)由于利益驱使,不愿投入过多资金用于养护。尤其是一些采用bot、tot方式经营的高速公路,由于经营公司一味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从而忽视了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投入。养护资金的不足,必然会使高速公路病害得不到及时处理,公路使用寿命大大缩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经营者和使用者都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由于各地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臃肿,养护生产效率低下,导致高速公路养护成本居高不下。

六、机械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及时养护”需求。高速公路需要高标准的养护,实现养护机械化是推进养护工艺更新和养护技术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和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的客观要求。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较大程度上仍然依靠传统的手工养护作业,养护机械化水平不高,养护机械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比较低,作业效率和养护质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大交通量、快速交通的要求,无法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的及时性、快捷性和高效性。

七、养护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预防性养护”要求。目前各地高速公路养护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养护,主要表现为疲于应付各种病害,缺乏运营使用过程中的路况调查、病害预测以及适时养护决策和养护规划。只有变被动养护为预防性维护,才能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减少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效益。实现预防性养护应具备两个条件:(1)技术条件,包括道路及桥梁结构检测系统、路况评价预警系统、养护决策系统及成套养护设备;(2)机制条件,指养护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模式,需要建立完善的养护决策、养护规划、养护调度及工程养护监理制度。

八、法规建设滞后,影响养护市场化进程。近几年来,一系列公路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公路法规体系尚不配套,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与养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难以适应突飞猛进的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加速制定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养护保障、养护定额等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养护系统,以实现养护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篇四

前段时间参加了总段组织的预防性养护劳动知识竞赛的考试,通过在考试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准备,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预防性养护意识,提高了预防性养护的能力和水平。使得大家对于预防性养护方面的理论知识得到加强,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也给了我这名刚刚进入公路系统的新兵一次全面的学习我们行业理论知识的良好平台,对于我更快的了解情况、适应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公路状况也极大改善,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公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公路养护尤为关键。

在公路养护中采用科学合理的路面预防性养护,不仅能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同时又能减少养护的工作时间、节约养护成本。路面预防性养护重点是根据路面运营情况适当超前养护,将周期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结合起来,增强公路防御能力。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根据不同季节的养护特点,分别进行绿化美化、桥涵汛前检查、路面修补、桥梁养护、路基标准化建设、夏季裂缝修补等专项整治工程,使路面病害得以有效控制。

公路预防性养护一是有利于降低养护成本。公路养护业内有一句俗话:“小洞不补,大了三尺五。”众人皆知,小洞的养护比大洞的养护容易得多,同样,小坑槽的修复成本远远低于大坑槽的修复成本。处治小病害是防止大病害的有效手段。二是有利于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预防性养护是在公路及其设施尚未发生破坏或刚出现病害迹象时,通过维修路面、加固桥梁、疏通边沟、整修路基、绿化路肩等综合性技术措施进行的强制性养护,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病害的扩大,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三是有利于防止公路水毁。预防性养护往往能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消灭于未发之时,是保护公路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践中的许多事实证明,预防性养护是防止水毁、消除安全隐患的好办法。四是有利于提高公路通行能力。预防性养护采取的是超前防范,对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的初期病害进行补强,以消除导致公路损坏的因素,施工程序简单,对交通影响不大。一般情况下,施工过程中能保证车辆的正常通行。修复好以后,公路的通行能力将大大提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性养护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要细心观察,持续开展对路面、路基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检测评定,特别是在雨季期间要加强对路基稳定的调查,尤其要对高边坡、桥梁构造物进行重点排查,并认真分析,制定预防性养护方案,以便及时消除隐患。预防性养护是科学性养护的具体体现,是控制公路病害的有效措施。实施公路预防性养护,将为延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寿命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保护公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们作为公路养护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公路的预防性、经常性、全面性、科学性的养护,提高和巩固路况,提升公路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沥青路面的预防性养护,让它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的通行服务,同时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技术的引进、改造与推广和应用。

总段开展预防性养护知识竞赛和劳动竞赛,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强养护、重管理”的思想认识,通过强化公路养护工作,在公路轻微病害尚未破损之前,采取前瞻性、预见性的对策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即以预防路面“水损害”为中心,以“六防”“六加强”为主要内容,突出“防水防裂、勤防早防”的工作要求,把公路病害及造成病害的因素发现在前,处治在前,防止病害发展,最大限度的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十二五”公路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开好头、起好步,为使公路养护达到“通、平、美、绿、安”和“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的要求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好地推进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个人总结 高速公路养护报告篇五

由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面很小,再加上恶劣的天气、汽车噪声和尾气、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开车、违章超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爆胎现象等,这些不利因素都大大地增加了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危险性,养护职工遭受意外风险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然而,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高危险性,也正反映了该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为保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能顺利进行,养护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1、人的因素

由于高速公路路况良好,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往往警惕性下降,一旦出现问题,反应不及时,易造成交通事故。

另外,快速行车时,驾驶者的动视力下降,视野变窄,这也不利于养护作业的安全。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违章超车、酒后开车、超载行驶,特别是违章超车对养护人员的安全危险性极大。

2、车的因素

道路在理想情况下,一般四车道高速公路,其一个断面基本通行能为一车道1500辆/h~2000辆/h,也就是说在高速公路任何一个作业点都会受到近2000辆高速行车的威胁。汽车的噪音和震动也危及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目前,上海高速公路护栏处测得的行车噪声都在80db以上,长期在此进行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汽车轮胎爆胎、雨天“高速水膜滑行”现象也是高速公路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路的因素

目前,我单位养护的s1公路、s20公路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模式,且无硬路肩,这就使得养护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不得不占用一部分行车道,而占用行车道必然会对养护作业构成危害。

另外,s1公路、s20公路采用的是中央隔离绿化防眩带模式,隔离带绿化管护的危险性 也应值得关注。中央隔离带环境恶劣、气温高、空气污染严重、空气流动迅速,养护难度很大。苗木浇水,养护车辆需长时间占用超车道,除草、修剪、施肥、清捡白色垃圾等需横穿高度公路,这些都是构成养护作业危险性的因素。

4、其他因素

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出现时,正是路面、桥面出现病害须紧急抢修或撒盐、除雪保畅通之际,这种情况下,往往还会出现严重超时、疲劳作业,易产生安全隐患。另外,冬季过冷会影响人动作的灵活性,夏季高温会影响人的体力及精神状态,在类似环境下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工作,养护人员的安全会受到一定影响。

通过以上对影响养护工作安全性因素的分析和养护实践,在今后养护工作中应加强规范安全措施,以保证高速公路养护职工与设备的安全。在如何不断交通的情况下进行安全养护作业,保障驾乘人员及第三者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真正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我们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者应考虑的问题。

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1、科学规范日常养护施工作业,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加强养护维修安全教育,规范养护作业。定期对养护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养护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规范养护作业一方面要让上路的养护作业人员必需穿带标志安全服,另一方面要加强施工车辆管理,保证上路车辆车况良好,灯光齐全,避免事故发生。

(2)加强养护监督巡查。要求养护作业队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尽量减少作业点或断面。施工时,作业点附近所有路面病害应同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加强工序衔接,避免产生重复破坏,重复施工。同时在施工作业中必须使用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来隔离车流与工作区,来保护养护职工的自身安全。建立长效的检查机制,通过检查及时纠正作业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长期的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作业的重要性,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合理摆放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1)高速公路专项或大中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终止区等。

(2)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警告区(至少1600m)、上游过渡区(应使车流变化平缓为宜)、缓冲区(最小长度为50m)、作业区(根据养护维修作业实际需要确定)、终止区(最小长度为30m)等。夜间施工必须要有齐全、明显的灯光标志。需临时占用车道时确保由指挥交通的人员提前对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按有关规则和要求,合理地引导、限制和组织。对移动养护维修作业如绿化浇水、路面清扫等,应按规定对养护设备(黄色)配备移动性施工标志。

(3)夜间施工必须要有齐全、明显的公路(警示)标志。采用频闪灯光、新型led光源、新型高反光率膜反光等逐步取代老式信号标志和老式安全标志。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清晰醒目、科学合理,便于驾驶员识别和遵守。对移动养护维修作业如绿化浇水、路面清扫等,应按规定对养护设备配备移动性施工标志。

近年来,我单位先后引进了多功能综合养护车、冲洗两用车、护栏清洗车等,采用先进的养护设备,提高养护效率,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减少养护人员在路上作业时间,改变以人工为主的养护现状。

4、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是保证高速公路维修安全作业的必要条件。

明确领导及各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检查登记制度,对存在问题的事项,确保有书面记录和书面整改意见,在施工旺季和公路运输繁忙时期之前应对工程、养护、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情况进行专业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为保证高速公路维修时的交通安全,我们始终坚持执行“三不准”制度:没有批准安全预案不准开工,没有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准上路,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没有上岗证的人员不准参加现场作业。同时要做到“三个落实”到位:按规范规定的道路施工标志、标灯全部落实到位,施工人员警示着装落实到位。在执行“三不准”制度和“三落实”的基础上还应抓住“三个要素”:加强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管理,严禁非作业人员上路操作,施工设备和车辆确保有严格的交通安全保护标志。除此之外,施工人员还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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