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经营管理合同(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6 17:48:07 作者:笔舞 停车场经营管理合同(精选18篇)

有效的经营可以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下是一些关于经营的实用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经营工作有所启发。

经营管理合同

1.在经营上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2.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3.按规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4.加强对职工的培养教育,做到文明经商。

1.经营自主权:

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多渠道采购商品,扩大经营,增加服务项目。

按国务院[1982]120号文件通知精神,对第一批开放的160种工业小商品及北京市开放的18种小商品,除由主管公司进货的执行主管公司牌价外,由工业或外埠购进开放的小商品有权执行工业价格或与工厂协商定价。

2.财务管理权:

有权按照区公司“关于经营责任制单位财务开支权限的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维修费,物品购置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处理(见附表)。

3.人事管理权:

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购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合同工。

4.物价调整权:

对残损变质商品有削价处理权,每次,每类商品有200元的批准权。

对开放的178 种小商品中的质次价高,冷背呆滞的商品,有权进行削价处理,削价权限按一种商品一次削价不超过50元为损失标准。

5.工资,福利,奖惩权: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有权给予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需要给以降级,减薪,降职,撤职,除名,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公司批准。

乙方完成承包利润定额时,按平均每人8元发放奖金,超额部分按五五分成计算。即上缴国家50%,企业发展基金12%,上缴公司3%,集体福利基金10%,职工分成25%。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贯彻不及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提供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交乙方使用,不能随意调用。

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资金由甲方提供。

乙方完不成利润定额时,按其差额的百分比以同等比例从平均每人8元中向下扣除,发放时再以规定的考核标准积分计奖。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最多不超过扣除基本工资总额的20%。

1.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时,必需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并征得监督部门的意见。

3.遇有国家,地方物价部门调整了商品,服务项目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或国家税制改革,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管理合同

1、场地名称:广场(商场)部分区域(附平面图)。

2、经营范围: 用于经营 。

1、甲方同意将位于商场一层部分场地面积约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使用。

2、场地规格: 20 m(长)* (宽);乙方货架不得高于。

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管理费为元/月,合同总金额为元。

1、场地管理费用按预付的方式交付。由乙方在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支付元的场

地管理费。每一个交费结算期满十日前(如遇法定公休假日顺延)缴付下一期的

场地管理费,以此类推。

电费的30%分摊损耗费用。

3、各项费用由乙方采取支票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或直接向甲方支

付现金。

4、乙方在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交纳元做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

终止15个工作日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无息返还。另外乙方还需支付 1000 元

作为经营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余额在本协议终止30日后无息返还,作为现场经营管理和商品售后服务质量的担保。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期限为三个月,各项费用计算日从20xx年5月15日开始至 20xx年乙方交纳本合同场地管理费及全部保证金后方可进场。同时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本合同所述场地,且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则在合同届满前30天内乙方可提出续租申请,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1、乙方经营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城管、卫生、工商、国税、地税等),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并将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乙方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如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与相邻人产生纠纷而引起的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

2、乙方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经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的或者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4、乙方应实行统一管理,包括营业员的着装、工号牌及语言行为以及环境卫生等。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商场的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

6、对于乙方营业人员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进行扣罚,并要求乙方限期补足差额。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损坏甲方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若造成商场公共设施、设备、建筑或任何商铺设施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的价值赔偿。

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提供的地点安装设备设施,并保证所安装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已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乙方经营不得影响甲方及商场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经营。甲方的该权利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导致甲方对乙方经营、设备设施等承担任何责任。

10、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和更改经营品种,不得转租或分租。

11、营业期间,如周围商铺业户有异议,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商场管理,必要时当日撤离出场地,并终止合同,管理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甲、乙双方约定的管理费价格属商业机密,乙方应予保密,如发现乙方有泄漏现象,甲方则有权收回其场地经营权,保证金、管理费不予退还。

1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将场地恢复原样,经营区域内的物品及装修需在当日内清除完毕,逾期不清理或留有物品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利,甲方有权作为废弃物品清除处理,包括加以变卖等。

14、乙方逾期支付场地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15、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再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管理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6、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责任按照本条第15项约定执行。

17、 合同期满时,如乙方不再续签,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惠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在使用场地所在地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

___ 年___ 月___ 日

停车场经营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适用本办法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规模,引导机动车停放。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设计、申报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性质或者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商请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及其他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经验收合格的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验收合格及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三)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停车计费及信息系统设置证明及管理运行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养和维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按照规定将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四)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六)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停泊车辆安全;

(七)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十)建立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十一)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管理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第十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停车入位;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其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相互提供便利,进行错时合作停车。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养作业服务,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管养单位。管养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或者拍卖。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报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停放。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六)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将恶意逃避缴费车辆信息,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停车场经营管理方案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停车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的停车场地(以下统称停车场),均执行本实施办法。

三、设立停车场,不得堵塞住宅区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停车场经营管理申请书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4.        停车场平面位置图;

5.        停车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持《大连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审批表》,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六、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停车场范围,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不得异地经营停车场。

七、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设置停车场统一标志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应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十、停车场应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应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        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        车辆每次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作好记录。

4.        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应独立建帐。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

车辆停放管理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公布一次。

十三、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        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门窗;

3.        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5.        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        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        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十四、凡在停车场交费停放的车辆,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1.        车灯、倒车镜、轮胎等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

2.        车辆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擦、击、烧伤等造成的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负责赔偿:

1.        因责任人故意行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造成损失的;

2.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未交车辆停放管理费的

3.        车内存放非属车辆部件的各种物品、文件、存折、现金等的;

4.        属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自燃的;

5.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范围以外的

6.        进入停车场前车辆已发生损坏、损失的

十六、由于车辆驾驶员不慎、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发生碰撞事故,自伤和撞伤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十七、停车场内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索赔时,应出示停放车辆交款收据,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停车交费比例相应赔偿。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营管理合同

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销售额(收入):

2.利润额:

3.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4.必备商品品种:

5.商品流通费用率:(费用成本率)

6.流动资金利润率:

7.流动资金占用率:

8.毛利率:

9.利润率:

10.全员劳动效率:

1.在经营上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2.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3.按规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4.加强对职工的培养教育,做到文明经商。

1.经营自主权:

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多渠道采购商品,扩大经营,增加服务项目。

按国务院[1982]120号文件通知精神,对第一批开放的160种工业小商品及xx市开放的18种小商品,除由主管公司进货的执行主管公司牌价外,由工业或外埠购进开放的小商品有权执行工业价格或与工厂协商定价。

2.财务管理权:

有权按照区公司“关于经营责任制单位财务开支权限的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维修费,物品购置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处理(见附表)。

3.人事管理权:

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购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合同工。

4.物价调整权:

对残损变质商品有削价处理权,每次,每类商品有200元的批准权。

对开放的178 种小商品中的质次价高,冷背呆滞的商品,有权进行削价处理,削价权限按一种商品一次削价不超过50元为损失标准。

5.工资,福利,奖惩权: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有权给予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需要给以降级,减薪,降职,撤职,除名,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公司批准。

乙方完成承包利润定额时,按平均每人8元发放奖金,超额部分按五五分成计算。即上缴国家50%,企业发展基金12%,上缴公司3%,集体福利基金10%,职工分成25%。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贯彻不及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提供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交乙方使用,不能随意调用。

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资金由甲方提供。

乙方完不成利润定额时,按其差额的百分比以同等比例从平均每人8元中向下扣除,发放时再以规定的考核标准积分计奖。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最多不超过扣除基本工资总额的20%。

1.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时,必需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并征得监督部门的意见。

3.遇有国家,地方物价部门调整了商品,服务项目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或国家税制改革,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经营甲方投资的位于省的酒吧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酒吧由乙方一人投资兴办;

2.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经营管理上述酒吧;

3.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甲方报酬:

(1)每月固定工资 元;

(2)若月营业额达 元(包括 元),按月营业额 %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 元-元,按超元部分按%计提奖金;

若月营业额达元以上,则超元部分按 %计提奖金。

(3)乙方领取报酬时间为下 个月的日。

4.甲方应按月将经营情况书面告之乙方;

5.甲方应合法经营;并承担因违法经营而给乙方及酒吧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与钟坚明就酒吧事宜所签协议系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签署;

9.经营期满后,洒吧若经营亏损,则甲方应承担 %部分亏损额,乙方承担 %部分;

10.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1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营期内以转让、出购等方式处置酒吧;

13.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另订协议明确是否续签;

1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

乙:

经营管理合同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____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之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市场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标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____大市场区号楼号的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该标的物用途为甲方委托租赁经营的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为目的所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委托方式

1、乙方全权负责该商铺所在市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代为收取租金。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委托标的物的统一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该项目开发商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三年内,甲方商铺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为其总房款的%,该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从该商铺的总房款中一次性冲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年内,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为乙方实际出租期间的全部租金收入,并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按以下第方式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银行转账。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其他方式:。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结算期为每个季度末的个工作日内,届时乙方将承租人实际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4、对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甲方应按时在约定的租金结算期内前来领取。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租金结算手续并导致不可预测性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对外投资,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完全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益,并对承租人依法按章进行管理和督导。

3、享有对该商铺租赁价格标准的完全自主定价权,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对商铺的租赁价格进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调整。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4、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5、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6、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届时的现状装修状态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返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8、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9、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0、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乙方延期支付相关租金的,乙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甲、乙双方均负有不向第三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完毕相关结算、交接手续。在符合

乙方关于市场整体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将该商铺进行自主租赁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经营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订立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对外租赁的,甲方不得以转让费及其它类似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届满时租金价格的基础上环比增长不超过百分之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依照相关规定独立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在乙方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甲方同时应履行告知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的义务。

4、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的合同为准。

5、合同期届满时,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到期,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将商铺返还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乙方应确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和正常经营,届时乙方可自由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按同等条件就合同未届满部分的承租期,直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经甲方和原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条款限制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行为的,均视为违约。

2、对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乙方违约的,乙方除不再拥有向甲方索还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甲方延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对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擅自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送达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或当面送达,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2、采取邮寄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相对一方。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当面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由相对一方,由相对一方或由经相对一方授权许可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当面签收。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有关该商铺日常经营的税、费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该商铺房产租赁的税、费由甲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

3、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法律事务文书,应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过错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它: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签订日期为年月日。

3、本合同正式文本壹式份,备案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成立。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记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记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

经营管理合同

管理单位:江山农贸城(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江山农贸城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江山农贸城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店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甲乙双方也可对照条款协商解决。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5.甲方如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经营权)的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委托给乙方统一招租经营管理。

1、委托期间,甲方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处理,乙方可以乙方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和转租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第三人签署的与委托经营有关的任何合同、协议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另行委托经营管理。

2、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之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装修。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再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甲方同意不恢复的,也可不予恢复)。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有自主经营活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和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及时提供与该商铺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等(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等手续)。

5、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乙方给予固定回报。

7、如乙方在销售商铺前已与第三方签订租约,则在甲、乙方签订该商铺买卖合同时,视同甲方为认可该租约。

8、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须提前三个月商讨续约事宜,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委托乙方继续经营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9、委托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乙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让、赠与或抵押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且保证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0、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等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11、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第三条商铺经营管理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固定回报:

一层内铺:

第一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第二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第三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第四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第五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二层内铺:

一层内铺:

第一年收益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二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二层内铺:

第一年、第二年两年收益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xx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将该物业转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承诺新受让者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期满,并要求该物业的新受让者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该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若新受让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固定回报给甲方或新受让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该物业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铺位合同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固定回报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固定回报,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固定回报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违约方须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条如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该铺位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处或处罚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取得的客流、人气、品牌等无形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雷击、社会暴动等)对物业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经营管理合同

为搞好学校商店经营管理,特签订以下合同: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超市用房100平方米,用于仓储仓库。货架必须接受学校现有货,冰柜等设施自备。

2、乙方主要经营范围:学习文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饮料、小包装食品等。未经学校允许,乙方不得对外转让或承包。

3、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押金,乙方在学校范围内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费用乙方自理。

4、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一个月之内由乙方自行自费办理。

5、学校有权对超市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乙方出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学校有权给予没收并处以一定金额罚款(罚款将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6、乙方不得经营上级工商、卫生、教育、安全等部门规定禁止售卖的商品,不得售卖有任何问题和“三无”产品、烟酒、玩具和其他学校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如发生事故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承包期内除合法经营外,还要认真打扫超市内外的卫生。

7、甲方对乙方经营的商品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8、承包期内,甲方严格执行上级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承包期或引起其他争议。

9、承包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乙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交清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承包费。

10、乙方所聘用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热情为师生服务。

1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停车场建设合同停车场修建合同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路_______号至_______号停车场的使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承包合同,合同如下:

医院停车场经营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楼),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园区城市管理局是园区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园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园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园区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进行规划、建设停车场(库),以方便停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园区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园区规划部门会同公安局、城-管局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库)。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住宅区、办公楼、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或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能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同时应考虑业务交往所需停车位的设置。

第七条现有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违反规划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城-管局会同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配建或补建。未补建的,必须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金,专项用于停车场的易地补建。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建设多种形式(如多层、立体、地下)的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条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申请经营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的,还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严禁在主干道上占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

区内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园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交通等部门编制。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符合道路停车场总量控制规划,并充分兼顾道路通行功能需要;社会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园区城-管局应当根据本区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并与中标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立即取消。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二)保障停车安全,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四)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使用统一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六)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道路停车场;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公共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登记停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停车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停车场的,应报经园区城-管局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关闭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

第十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开设停车场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各环节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如属经营性停车场的,还须经园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实行收费服务。

申办停车场事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车场设置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二)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三)停车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申请者应再向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物价等部门实地查勘验收,各环节验收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发《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申请者凭《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主体发生变化,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变更,并在园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3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第二十条园区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要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发票、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用建筑工地或者空地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以及组织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中与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新颁布或修改法律、法规条款有抵触时,该抵触条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停车场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停车场合同

甲方同意将路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

天河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

三、承包期限:

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5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_____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_____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的义务:

1.负责_____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_____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1~5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_____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七、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_____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_____。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__________标准_____。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_____。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_____被盗、_____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_____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_____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八、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乙方在_____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_____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_____被盗的情况或_____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合同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小区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_________小区内的汽车、摩托车、_________保管站。

每月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政府、主管部门等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中心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开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订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相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_________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合同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合同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小区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_________小区内的汽车、摩托车、_________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__元整。

三、承包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政府、主管部门等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中心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职责: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开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订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职责: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相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_________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_________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上_________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未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下停车场经营管理方案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3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1硬件标准

5.1.1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1.2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1.3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5.2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5.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4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5.5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5.6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5.7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5.8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5.9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1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6.2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6.3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1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7.2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7.3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7.4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8.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8.3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8.4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8.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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