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精选7篇)

时间:2023-08-31 12:10:30 作者:雅蕊 2023年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精选7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靖会管理局黄河流域经过多年的建设, 在信息采集和通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1 信息采集

截止到2009年, 在靖会总干渠地区建立6个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 其中总干一至五泵站,总干四泵站的四个转化器所形成的流量检测系统,利用集群中继环网系统通讯方式(依照点对点、点对多、广播数据传输方式等), 可将数据和图像直接传输至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以及8个水管所和管理局各部门。并可进行远程监测电流电压等实时数据以及进行远程控制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局领导决策、科学用水的能力。

2008年靖会管理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流量检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等。可通过内部局域以c/s和b/s方式访问。这些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替代了原有的完全手工接收处理的方式, 缩短了信息采集的时间。为今后灌区信息化发展建设, 提供了一定的基础设施。

1.2 通信系统

强制性的开票和强制性的进库原则,同时, 各个项目都是按照本单位意愿和需求而开发的, 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2)信息采集不完备, 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水利基础信息源的采集上, 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监测系统、图像监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的水票、水费等基础信息采集站网还很不完善,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带宽只有两兆,闸门控制系统、水位监测系统等因地理环境、光缆铺设等条件的限制,已不能满足现时信息化的需要, 已有采集系统的机动性、快速反应能力不强, 手段较落后,对未来信息化的建设具有一定得牵制作用。

(3)信息资源分布零散。近几年, 曾作了一些关于泵站的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监测等信息采集, 但是信息资源均分布在各个研发公司,例如武大和南自,没能作为整体的资源共享, 有时还造成重复开发。

(1)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是电力提灌工作的客观要求。靖会管理局是全国大型灌区之一。根据水利部确立2009年-2013年五年计划中,靖会管理局须实现以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 通信系统为保障, 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信息高速公路, 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 数字靖会管理局” 工程。全面实现对渠道及重要水利设施的实时监测, 为管理局的农业灌溉、人需饮水等提供准确、直观、可视的信息, 实现市、省水管部门与靖会管理局的信息共享。

(2)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是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可实现对泵站管道流量、电流电压水位等的实时监测。对农业灌溉、人需饮水等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源。此项目的实施对黄河流域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信息采集系统。特别是各个泵站和重要支口闸门控制站的水位和流量的自动采集各个重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测和图像监视的数据采集。

(2)建立管理局各个泵站的集中监控系统和远程控制系统。建设内容包括泵站控制室的集中监控、各个支口的闸门控制和水位监测等根据不同的权限实现远程监控。

(3)建立网络传输层。网络传输层是数据传输的关键所在, 所有各个采集点的数据均是通过高速的网络传输层完成的, 骨干网的稳定和足够的带宽是保证数据传输的基本条件。

(1)建立并完善管理局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 是从2000年开始的, 经过2000年至2008年连续8年的多次改造, 解决了自动化设备操作和维修中存在的各种弊端, 形成应答式的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检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水费查询系统、闸门控制系统和水位监测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等。整个系统工程, 均为当时较先进的。后又因通讯通道、试验性产品的使用等的干扰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对整个靖会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使得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相对缓慢, 现已经远远落后于同行业的其他部门。做好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制定较详细的实施计划, 是加快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的前提, 也是具体实施“ 数字靖会管理局” 工程的重要环节。

(2)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 涉及各个不同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是多个环节构成的, 每个环节间的有效结合是信息化工程的关键。为了使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为整体, 首先需要确立统一的标准,包括各类数据库结构统一、各类接口标准的统一等。标准体系的确立是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依据。

(3)增强系统的整合能力。系统的整合, 是信息化建设综合能力的体现, 同时也是信息化建设最复杂的部分之一。它包括了采集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与泵站信息系统、数学模型、数据库、硬件系统接口等的连接, 整个数据的分析处理以及最后做出决策的综合能力。综合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建设的必然需求, 三者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信息化工程技术含量高, 工程投人了大量的资金建成后, 不注重维护和管理, 不仅会影响工程本身的运行, 而且还将影响后续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 还有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使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 从一开始就应将工程管理和维护同工程建设视为一体。

(5)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 转变旧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水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新的治水思路的必然手段, 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 这也包括了传统管理模式的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是依据传统水利操作方式而制定的, 而现代水利逐渐将取代旧的操作方式, 这就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这就需要人的思想观念的更新, 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当前管理局发展建设需要的管理体系, 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包括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到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环节的一整套较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这也是实现管理局的“管好水、灌好水、多灌水” 新的治水思路的必由之路。

(6)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又是水利行政资源信息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水利资金、资产、水价、水费等信息管理,是关系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水务经济管理活动。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既可以有力地促进水利财务改革的进行,又可以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正确把握世界高新技术发展潮流,着眼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资金监管和服务能力,适应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满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7)培养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高级人才。水利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涉及计算机、通信、水利、机电、工程管理等多行业的工程, 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需要既精通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 同时又要熟悉水利工程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培养是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基本保证。

为决策者“用好水、管好水、提高水的利用率”等方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及自制自用的肥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办理。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肥料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肥料产品。

第七条 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申请正式登记。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经肥效、安全性验证或抽检合格符合规定条件后,申请正式登记。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产品标识(标签)样式;

(五)与肥料登记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农业、工商、质检等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肥料登记考核专家组,对肥料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质量保证制度进行考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肥料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评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提出续展登记或正式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能超过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使用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申请报告、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及变更的标识式样;改变有效成份、含量或剂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生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严禁用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肥料。

第十四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肥料出厂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肥料登记证号。

第十五条 肥料产品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清晰、准确标明核准的内容,包括:以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使用说明、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实行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肥料登记证号。有商品名称的,应当注明商品名称;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

肥料包装材料要符合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肥料变质、失效,保证肥料质量。

第十七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验收、索证制度。对经营的肥料产品,应当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留存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对实行生产许可、肥料登记的肥料产品,还应当留存其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肥料购销记录。肥料购销记录应当载明肥料的通用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商、购销者名称、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肥料:

(一)无肥料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

(二)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书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销售的;

(五)质量不符合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肥料。

第二十条 肥料经营者向使用者销售肥料时,应当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一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熟悉肥料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更新肥料经营、使用常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合理使用肥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提出合理的施肥方案和配方措施,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照配方生产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用肥料。

第二十四 条各级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施肥效果进行监测,分析肥料施用对土壤的影响,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经分析导致地力衰退或者给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危害的肥料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受检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肥料产品的宣传、推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夸大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批准登记的肥料名录,及时提供肥料产品和市场信息。

(一)生产、销售应取得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一)生产、经营假冒、劣质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肥料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的;

(三)擅自从事肥料经营活动或擅自发布肥料广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肥料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业生产中种植业的发展离不开肥料。我国的农业已经有了1万年的悠久历史,古代称肥料为粪,施肥则成为粪田。我国的农田施肥大约开始于殷商朝代,主要根据出土文物中当时已有罱河泥的木制工具以及 殷商甲骨文中已有表示屎、壅等字形记载,并有施肥可以增产的卜词。到战国时期已经重视并强调农田施肥了。我国古代最多是利用动物粪便作为肥料,到战国和 秦汉又利用腐熟人、畜粪尿、蚕粪、杂草、 草木灰、豆萁、河泥、骨汁等。在汉朝已很重视养猪积肥。《汜胜之书》已记述作物施基肥、种肥河特殊的溲种法。宋、 元朝已开始使用 石灰、石膏、硫磺、 食盐、卤水等无机肥料。此时的农业书籍中已有粪壤篇各论,把肥料分为六大类。到18世纪 杨灿又把肥料增为十类,施肥技术上提出了”时宜、土宜和物宜”的观点。在 欧洲国家,整个 中世纪经济发展很慢,农业技术停滞不前,如在《马耕农业》一书中提到,耕作碎土的作用是使土壤成为极细 颗粒便于进入作物根系的小口。当时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土壤供给作物的营养物质是”精”和”油”。燃素学说在中世纪后期也盛行一时。自 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国家中有人开始探素植物营养理论,在燃素学说之后出现了腐殖质营养学说,认为土壤腐殖质是 农作物营养的唯一来源。

近代 农业化学家 李比希提出的无机植物营养学说,认为保持土壤肥沃,必须把植物摄取并移出农田的无机养分和氮素以肥料的形式还给土壤的 归还学说等。1843年世界上第一个化学肥料一 过磷酸钙研制成功。随着智利 硝石和 钾盐矿的发现,到 合成氨的发明,在世界上建立起巨大的化肥工业。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进口化肥始于1920xx年,20世纪30年代开始组织全国性肥效试验,称为地力测定。测定结果表明,氮素极为缺乏,磷素养分仅在长江流域或长江以南各省缺乏,钾素在土壤中很丰富。新中国成立以后,1958年和1980年先后两次组织了全国性的 土壤普查,对我国的土壤类型、特性、肥力状况等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定,促进了化肥的施用和农业化学研究工作。建国以前我国只有两座规模不大的氮肥厂和两个回收氨的车间,1949年氮肥年产量只有0.6万吨,1990年国产化肥产量已达1879.7万吨,跃居世界第三位,1998年化肥产量已达2956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19%,居世界第一位。化肥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农用物资,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今天是暑假的第二天,我和爸爸坐火车去甘肃老家看望奶奶,我和爸爸先买好了火车票,然后排队验票上火车,当时,我非常激动,好想感受坐火车的快乐。

火车开动了,飞快的向甘肃方向开去,一路上我激动的东瞧瞧,西看看,我看到了美丽的农家风景,看到了农民伯伯收获菜籽的兴奋与激动,看到了美丽的黄土高原风景……到了第二天早上,我们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兰州火车站。

奶奶在火车站接我们,我们带上行李向奶奶奔跑过去,我大声叫到“奶奶”,奶奶脸上露出高兴的笑容,带我们去吃兰州特色小吃,“兰州拉面”、“手抓羊肉”等。我和爸爸吃的特别饱。特别是吃手抓羊肉的时候,我看爸爸剥了一颗蒜和羊肉一起吃,看起来特别好吃,我也学着爸爸的样子吃,刚吃了一口,我觉的好辣,不习惯吃。爸爸说这是甘肃的风俗,你还不习惯。

第二天,奶奶带我去甘肃著名的母亲河——黄河去玩。我们坐上车,迫不及待的向黄河上游的刘家峡水库驶去,真想看看美丽的黄河风景。终于到了美丽的黄河了,我们坐上快艇在黄河上飞驰,像一只海豚在好奇地奔向另一片美丽的岛屿。我们坐上快艇回岸边后,在黄河岸边的沙滩上奔跑着,沙滩上的沙子细细的、软软的,告诉你噢!黄河岸边的沙子敷在身体上很舒服哦!

时光飞逝,我们要离开这个让人怀念,让人赞叹不已的甘肃了,我真不想离开这个风景优美,景点多多的甘肃呀!我真怀念在甘肃渡过的每一刻,特别珍惜在甘肃的日子。如今,虽然时间过去了,但是在我心里仍然铭记着我在甘肃的那点点滴滴。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12月3日,兰州市对外公布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消息,欢迎阅读!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xx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

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从20xx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交通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并会同交通部门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在经营者有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运力过度增长。已超出控制总量的要严禁新增车辆,并逐步淘汰车况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达到控制总量的,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明确投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鼓励发展城市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格局,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需要。各市州要将当地确定的出租车控制规模和具体投放办法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尽快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出租汽车管理有法可依,经营从业人员有法可循。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起草《甘肃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章,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稳定。

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为召集人,省交通、经委、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本地区的整顿规范工作。对违反《通知》精神,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有偿转让、规范收费和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条例》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份子钱”应与的哥协商确定

《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黑车”拉客最高罚2万

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搭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20xx元

《条例》规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申请骨灰寄存或者葬入公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土葬改革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

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墓区和集中安葬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六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

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六)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用性墓地。

建立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集中安葬区面积应当根据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人口数量、居住情况合理划定。

村民死亡后,应当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不愿意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可采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不得违规预售。

禁止在承包耕地埋葬遗体,禁止恢复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

第四章 殡仪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制定新建、改建、扩建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服务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建设选址,应当在城区下风向,火化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居民聚居区保持合理距离;其他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选址以方便群众祭奠活动为宜,服务设施和功能应当齐全。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的火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选用耗能高、污染大的火化设备。

遗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保管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及骨灰。

第二十五条 运输、冷藏、火化遗体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殡葬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由丧属自愿选择。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方可开展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立祭奠场所。

第二十八条 殡葬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城区街道抛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价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单位名称________(甲方)

职工姓名________(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劳动手册编号:________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月)。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从事工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鉴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刚刚过去的20xx年,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就,同时,我省也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频繁侵袭和特大地震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考验,是新世纪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困难的一年。面对严峻的形势,省人大会在中共甘肃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省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去年,会坚持从全省大局出发,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7项专题调研,并对政府提出的事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定。

国家推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以来,中央政府在我省新增一大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为了确保这些重大项目良好运行,让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会调研组和全国人大会调研组,共同对中央政府在我省新增的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提出了切实解决配套资金、出台优惠政策减轻项目建设负担、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也是国家“”以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入了解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提出了超前谋划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拓宽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规范资金拨付、加快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等建议。

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是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会组成专题调研组,与全国人大会调研组一道,联合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对廉租房的建设规模、产权共有、地方配套资金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标准以及城市住房工作思路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我省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是事关民生和稳定的重要工作。为切实掌握灾后一年恢复重建的基本情况,会组织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提出了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加强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尽早出台灾区移民实施方案、尽快解决城镇受灾居民住房重建问题、减免运输灾后重建物资车辆过路费、增加灾区群众经济收入等建议。

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增收难一直是我省的突出问题,在受金融危机冲击、经济严重萎缩的形势下,实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更多。为此,会对我省促进农民增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从加大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正确处理农民增收与科学发展的关系、构建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为确保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尽快改变民族地区农村的落后面貌,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全省的发展差距,会对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会对我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提出了加强领导、重心下移、强化责任追究、发挥调解作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处理缠访缠诉有效办法、完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的建议。

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支持下,我省一大批项目相继获准开工建设,但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短缺问题十分突出。会在审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发行中期票据融资工作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批准这个报告的决定,决定我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8年期中期票据100亿元人民币。这是我省融资方式的一次创新,缓解了我省项目建设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财政部核定我省发行20xx年地方政府债券65亿元。会听取和审查了省政府《关于发行20xx年地方政府债券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并依照《预算法》的规定批准了这个报告,对本年度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作出了部分调整。这对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依法行使任免权方面,一年来,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6名,其中,决定任命11人,任命79人,批准任命1人,决定免职6人,免职38人,批准免职1人。

在过去一年里,会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地促进了中央和我省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上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通过会办事机构向“一府两院”转送后,得到了“一府两院”的认真采纳和吸收,较好地发挥了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在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形势下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努力。通过一年的实践,会在围绕全省大局寻找依法行使职权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上,有了更深切的体会,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年来,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5项专项工作报告和5项计划、财政、审计方面的报告,对6个方面的7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决,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了监督实效。

我省“”规划纲要的实施,到20xx年已进入第四年。为进一步了解规划纲要实施以来的情况,加强对政府实施规划纲要的监督,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谋划和实施、落实促进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大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是去年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汇报》。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认真研究内需不旺的问题,继续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继续争取国家在扩大内需政策中对我省的照顾和倾斜,加大对重点产业、新型产业扶持力度,努力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融资难一直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会在对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汇报》,提出了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自身融资能力、大力支持和发展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奖励和补偿资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监管机制、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建设等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会对我省五个市州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执行积案是社会热点,也是难点。对执行积案进行清理,关系到给社会信心、给群众温暖,更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在兰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给予了监督和支持。

会听取和审议了20xx年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xx年全省及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和20xx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xx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批准了20xx年省级财政决算。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加强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书面转送了省政府。

会听取和审议了20xx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力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四个月后,审计厅按照会的要求,代表省政府再次向会书面报告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效能,加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切实把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加强矿山生态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建议。

会对《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等方面的建议。

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的贯彻落实情况。会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对省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法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还配合全国人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陇原环保世纪行以“自然保护与生态文明”为主题,对全省重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会的一项新工作。会召开了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省政府、市州人大会和兰州市政府报送的114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审查,对其中3件违反制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原制定单位进行了纠正。

继续坚持会领导联系信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制,召开全省市州人大信访工作会议,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全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204件次,其中来信1104件,来访1100人次,督促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信访案件,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从省情、民情出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省情、民情出发,坚持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提高了法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会注重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融入法规中,力求突出为科学发展服务的思想;着眼于解决本省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建立公民参与立法平台,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性,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重要法规草案实行隔次审议。一年来,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修订地方性法规3件,批准兰州市地方性法规2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3件,对2件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配合全国人大会对8件法律草案征求了意见。

中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增加税收、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较多,通过立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必要。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定。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但我省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从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者应承担的责任,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护好林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最根本的要求。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调控城镇化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职业教育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会修订了《甘肃省档案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两个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批准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会还建立了地方性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制定了跟踪评估办法,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四、着眼于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代表工作

会进一步加强了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保障服务工作。继续坚持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较好地发挥了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继续坚持开展“两联系”活动,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3至5名基层人大代表,采取走访、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基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继续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先后举办两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170多位代表参加了培训。召开了代表工作座谈会,研究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的办法和措施。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所提建议953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229件,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495件,这两类占代表建议总数的75.97%,比上年提高了5.6个百分点。一年来,会加大了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会各位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涉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15件代表建议进行了重点督办,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会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机制和办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创新,办理前,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内容,了解代表建议背景,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办理中,通过走出去上门拜访,请进来当面座谈,以及电话信函沟通,加强与代表联系,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办理后,主动征询代表意见,对不满意和有新的意见建议的,进行二次办理。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对涉及扩大内需、改善民生、调整结构、加强“三农”工作和改进完善政策等方面的代表建议,进行了重点办理。

五、总结地方人大设立会30年的经验,加强人大会自身建设

去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会围绕纪念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这个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召开了纪念座谈会,举办了成就展和书画展,加强了会设立30周年专题宣传,对我省地方人大设立会30年的实践和经验进行了深入总结。

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会在中共甘肃省委和本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也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保证。人大及其会只有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只有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有作为、有地位。

30年的实践证明,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工作要以关注民生、服务人民为工作出发点,把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会的重要议题。人大代表和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人大及其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时代要求。在人大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人大工作面临的新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会以纪念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建设。继续坚持每次会会议闭会后,举办专题讲座和法制讲座。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紧紧围绕会的工作任务和国际国内新形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如何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五个专题学习。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会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组织干部职工举办人大制度知识、法律知识、公文处理知识的讲座或学习班,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会机关的集体参谋助手作用、服务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各位代表!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在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需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在吃透省情上下工夫,使人大工作更有效地服务于全省工作的大局;二是地方立法的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法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监督工作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听取和审议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审议意见的跟踪落实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使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今年的主要任务

20xx年,省人大会要在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抓三支撑”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年度安排法规草案审议、修订、废止项目有科学技术普及、就业促进、无障碍建设管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法办法、消防条例、实施防空法办法、建筑市场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5件,立法调研项目14件。会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上。立法选项要紧密结合甘肃实际,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推动解决影响我省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坚持和完善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规委托起草、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发挥好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作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依法行使好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促进稳定等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情况和扩大内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审判机关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听取、审议省政府有关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农作物种子管理、食品安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4个方面的6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信访督办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专题调研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要在总结去年专题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重点工作,抓住关系全省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对发展循环经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草原生态建设、民族地区医疗体制改革、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要在深入调研、吃透省情的基础上,围绕我省的总体工作思路和区域发展战略,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决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统一,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深入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59号文件精神,坚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做好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好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扩大代表对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参与。做好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活动。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继续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办好代表培训班,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

五、进一步加强会自身建设。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进一步增强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改进会的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提高会的审议质量和水平。继续办好会专题讲座和法制讲座。加强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会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强机关思想、作风、组织建设,搞好为会和代表大会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加强与市(州)、县(市、区)人大会的工作联系。

各位代表!

今年是实施“”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加关键的一年。会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努力工作,为圆满完成“”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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