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06 15:36:59 作者:GZ才子 2023年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精选5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篇一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篇二

一、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

2、加强团支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团支部的各项制度。

3、不断适应新情况,改进团支部建设工作。

4、建立健全“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使团支部工作走向正规化和规范化。

5、认真搞好团的生活,通过上团课等形式,来丰富团员青年团内生活。

二、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与培养。

1、加强青年团员在各自岗位艰苦奋斗、建功立业的思想培养,不断提高青年团员的思想觉悟。

2、通过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和各种文化活动,促进团员青年全面成长成才。

3、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传统教育,传达团的各项会议精神。

4、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共青团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三、按照上级团委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团内活动。

1、以企业生产经营与振兴发展为内容开展“促振兴、促发展”活动。

2、围绕提高青年综合工作技能,开展“青工创新创效”活动。

3、认真组织好团员青年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活动。

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篇三

小编为大家献上煤矿工程师工作计划,文中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等方面制定计划的,体现了工程师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容吧!

以全面落实企业理念、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以实现个人价值与全矿统一部署为最高宗旨,树立全局意识,与企业共担荣辱,积极融入矿井基建进程中;以加强学习为根本,加速提升个人岗位技能水平;以勤奋工作为主攻方向,树立刻苦钻研的敬业精神。以积极的工作态度,乐观的精神风貌、崭新的工作作风促进矿井整体目标实现而努力工作。

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1、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以及上级、矿制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处理日常安全技术管理问题。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

4、及时掌握生产动态,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5、参与组织编制、贯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等。

6、参与组织编制生产计划、工程验收。

7、组织总结矿井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建设安排的建议,负责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8、参与对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和工人的安全培训,并做好安全技术考核。

9、在处理灾害事故过程,听从总指挥命令,负责一方面抢救工作。

10、参加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总结分析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参与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的制定,监促检查“三定”问题落实情况。

11、参加矿长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1、保证完成入井天数,认真履行带班职责。

2、深入现场参加矿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落实。

3、参加矿举办的各种安全活动。

4、按时参加矿早调会、协调会及安全办公会议。

5、积极参与周边小窑的调查工作,做好预测预报。

6、整理矿井基建资料,完善各类图纸。

7、做好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8、及时更新矿井汇报材料。

1.煤矿副总工程师工作计划

2.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3.工程师工作计划

4.煤矿实习报告

5.煤矿个人总结

6.煤矿安全标语

7.煤矿广播稿

8.煤矿干部思想总结

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篇四

1、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努力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每月由通风矿长组织,科队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对矿井风道检查和通风系统审查。针对炮采工作面受条件限制,风量不足且风道断面小失修率高通风设施多且难于管理等现象,每天派专人对采面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2、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措施和串联通风措施。巷道贯通均由通风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确保安全贯通并按计划调改通风系3、根据矿井所需风量大小,合理调整主扇叶片角度,做到了安全、经济、合理。通过以上严格管理,使我矿通风系统没有出现紊乱现象的发生。

1、强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一氧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超限坚决停止作业。

2、对通风科科员进行分工,实行分段负责制,多层把关并配备工作手册,将巡视路线上的瓦斯情况记录在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汇报。

3、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及“三人连锁”“一炮三检”制,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出现炮后瓦斯超限情况,及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规程执行,全煤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分次爆破,有效的减少了炮后瓦斯超限的现象发生。

4、齐抓共管对瓦检员出现假检、漏检、不负责任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认真落实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巡视检查情况,在交接手册签字的同时在规定电话地点坚持每班向区调度汇报制度。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消灭无风、微风等作业现象的发生。每旬安排专人对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双专线”和自动切换情况进行检查。按标准化要求管理维护好局部通风设施及监测、监控设施,努力提高局部通风的风筒质量,保证风筒末端离掘进头不超米,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全年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共14处,其中:南一切眼接拆风筒500米,回风巷掘进接拆风筒760米,西轨掘进接拆风筒900米,副立井绕道掘进接拆风筒150主斜井掘进接拆风筒800米,运输巷掘进接拆风筒700米,一采区联络巷接风筒200米拆风筒100米,306进风联络巷接风筒6001001采区进风巷接风筒150米,1001采区回风巷接风筒400年共接风筒5360米,拆风筒4110米。安装局扇28台,拆除局扇14。

在通风设施管理上,做到了能够建永久设施的,绝不建临时设施,同时规定超过3个月的临时设施必须建永久的,合理稳定通风系统,保证通风设施稳定可靠。20xx年,全矿共预计建筑风门设施12道(其中西轨道巷道);永久密闭14道,挡风墙64道;打栅栏70个,栅栏、风门、闭墙及挡风墙均刷白,累计维修密闭58道,维修风门16道。安装风门闭锁6。

配合机电队安装压风自救装置14个,供水施救装置14。

按“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了瓦斯员管理制度、密闭工和防尘工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办法及员工请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

由于南山煤矿通风队人员大部分来自附近农村,无工作经验、素质较低,所以对员工加强安全培训是20xx年培训工作头等大事,积极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每次培训、通风区技术人员每月对员工进行为期4天的培训,每天4小时,同时于每天班前会抽出15分钟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月末实施考核,根据各项考核成绩进行优胜劣汰、奖罚等处理。现经我科和矿培训中心培训后95%以上的员工的专业知识已合格。

我队积极响应公司及矿的号召,大力开展“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对员工进行多次集体培训和个别特训,现我队所有员工均能熟练执行“手指口述”法。

因井下进行喷浆,带来风筒管理难度大,防尘效果差等等问题。但所存在的问题均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随着标准的提高,我队尚待努力进取,以缩小工作差距,我们愿积极努力的工作为南山矿安全生产把住“一通三防”安全关,为确保矿井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煤矿皮带队工作计划篇五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计划。各煤矿企业要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认真抓好复工前员工的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专业队伍的送电、供电、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才能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工验收。

(2)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停产停业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程序和标准,做好节假日后的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第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的关键。恢复生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的煤矿坚决拒绝恢复生产,做到一验收一恢复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矿山和已宣布关闭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3)各煤监分局督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恢复生产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以停产后恢复的矿井为监测重点。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特别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验收或验收不严的,立即责令其停产,待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组织监管节后煤矿复工验收。各产煤市(州)应组织对所辖产煤县(市、区)复工情况进行监督,省安监局(xx煤监局)应组织检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节后煤矿复工情况进行监督(有检查安排)。

(1)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疯狂一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瓦斯事故的教训,按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要查出隐患,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和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在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建立固定的瓦斯抽采系统,不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允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组织生产。如果高瓦斯矿井没有专门的`回风井,各地要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在20xx年底前有专门的回风立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今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封顶。逾期未完成的,应当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不在瓦斯抽放系统上的,不得恢复生产。

(4)各煤炭监管分局结合全年“三检”计划,6月份在我省各地进行集中交叉检查,7月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9月份进行监督检查,“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检查活动发现“一通三防”存在倾向性问题,与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管,重点关注仍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

(五)做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系统“双百工程”的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会发〔20xx〕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具体安排》(安委会发〔20xx〕32号)精神,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做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鲁班山北矿等五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必须加快进度,确保在20xx年完成施工任务。相关产煤市县应于今年12月初组织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情况上报省安监办。省级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并于明年1月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我省已宣布关闭的煤矿。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闭矿山,坚决防止矿山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坚决打击关闭前的非法突击生产。按照“先关后合”的原则,整合程序要规范。严禁用集成的名义进行生产,严禁边技术改造边生产。为了资源整合和矿山的改扩建,当地政府应派矿山安全监督员密切关注,防止非法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煤矿,重点打击虚假整合真实生产,私人挖掘和滥采,超层跨越边境,关闭矿山和死灰复燃等非法活动。

根据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议确定的第一批36个示范矿井和今年省保安厅《关于进一步重视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个建设矿井名单,将逐一实施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省保安厅将于12月组织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报告建设情况。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调查。对隐瞒、谎报或拖延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格查处,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要严格追究。第四季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山,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事故较大及以上的矿山,除按经济标准进行处罚外,还应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产能、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尚未建立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洪水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核准)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的;高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采用顺向采煤法;对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行政指令,严格行政处罚,严格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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