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九三学社工作计划(通用5篇)

时间:2023-09-05 01:10:54 作者:琴心月 最新九三学社工作计划(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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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工作计划篇一

第二十九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九三学社工作计划篇二

第三十六条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九三学社工作计划篇三

第二十八条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九三学社工作计划篇四

第三十七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九三学社工作计划篇五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本社章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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