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19 08:52:11 作者:文锋 最新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篇一

破产审判工作是化解市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记者21日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机制上的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2017年7月以来,惠州中院累计新收破产类案件1110宗(含主案审查),审结906宗;2017年7月以前的旧存破产类案件57宗,审结44宗。审结的906宗破产类案件,涉及破产债权亿元,处置分配破产财产亿元,妥善安置分流职工5971人,为惠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55户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惠州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效能低下等原因,成为停业多年的“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方式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新闻发布会上,惠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日红如是说。

为全面完成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惠州中院先后印发出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在立案、审查、办理及司法委托工作等各环节中,惠州中院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联动,对出清案件优先处理、高效对接,通过专人立案登记、集中裁定受理、集中摇珠选定清算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各项流程等方法,缩短办案周期,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近三年已办结318家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平均审查周期仅25天,平均结案周期仅75天,办案质效在全省都是靠前的。”惠州中院民五庭庭长陈向科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披露,自2018年全面加快“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以来,惠州中院“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已审结318宗,实现255户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精神,确定2020年度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为:2020年12月底前,210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实现市场出清,各县区共有157家县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完成市场出清。

院,为接下来进一步做好各县区国有“僵尸企业”的司法出清重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截至6月底,惠州已完成114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任务,上半年完成任务数占全年总任务数55%。7月初起各县区县属国有“僵尸企业”也陆续进入司法程序。

进入破产程序房企数量占破产企业总数1/4

《白皮书》披露,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2017年以来,惠州中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不含强制清算案件)中,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共受理137宗,占比达80%以上。其中,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达43件。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数占破产企业总数的1/4。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负债数额大、债权种类多、牵涉利益主体广泛、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特点,办理难度较大。”钟日红说。

一方面,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涉案债务数额庞大、种类繁多,其中民间借贷债权比较突出,而且融资杠杆普遍偏高,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例如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资产3亿元,负债15亿元;光耀集团公司资产10亿元,负债100多亿元。

窄,导致变现难度加大,往往因各种因素影响折价处置,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

与“僵尸企业”采取司法出清为主的方式不同的是,法院针对房地产企业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正确选择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其中,对于具备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企业,尽可能适用重整或和解程序,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制度价值,运用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及时挽救,努力推动企业再生;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尽可能地对破产资产进行整体处置,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清偿率。目前,惠州已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6家,正在推动重整的房地产企业6家。

同时,积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业主权益、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建筑工程款、金融抵押担保债权、民间借贷债权等各类债权冲突问题,依法审慎认定债权顺位。”陈向科介绍,在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或者分配方案时,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明定生存权优先等途径,切实维护、保障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率先在全省建立全方位府院联动机制

大量的协调工作。这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往往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惠州中院起草的建议稿,惠州市政府于2019年9月14日印发出台了《关于建立惠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这是全省首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中级法院共同建立的全方位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政府文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完善破产配套机制,合力提升破产审判绩效,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形成了法院主导裁决事项、政府发挥协调联动、管理人负责管理事务的市场主体退出新格局。

《白皮书》指出,惠州府院联动机制的特色在于:该项联动机制立体全方位,参加联动的职能部门齐全、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实现从个案协调、因案协调转向协调联动制度化常态化;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仅仅成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单项工作协调制度不同,惠州构建了联席会议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财力保障机制、政策支持机制和打击逃废债机制等五大长效机制。此外,还对破产管理人在执业中的身份地位予以明确和认可,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执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决,有关部门已协助注销破产企业190余家,协助开具银行账户69个,协助办理出款879笔/次,协助办理破产事项调查50余宗,为惠州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凝聚集体智慧。

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篇二

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法高效处置企业破产案件,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v^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程序申请】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四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听证范围和程序参照破产重整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六条【预重整费用】预重整费用由申请人、债务人、临时管理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预重整的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八条【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企业破产法》及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通过在人民法院备案的管理人名册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除从本地名册选任外,还可以从外省、市、自治区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确保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临时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怠于履职或因出现回避情形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v^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临时管理人职责】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五)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七)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九)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债务人义务】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七)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九)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草案;(十)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全面、准确、合法的予以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包括对外担保或有债务等情形)、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草案重大风险等。

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篇三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v^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同比缩短。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篇四

祁阳法院民二庭审理破产案件善于处理十种关系

祁阳法院民二庭现有干警7人,2004年来共审结破产案件52件,涉案标的亿元以上,共处置资产6000余万元,安置下岗职工6000余人,没有发生一起上访、群众性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真正做到县委、政府放心、企业称心、群众安心。该庭具体做法是:

一、协调好与县委、政府的关系,努力争取支持。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容易激化矛盾,单靠法院的努力是无法搞好这一工作的,祁阳法院民二庭非常注重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如永州市最大的乡镇企业祁山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该企业内有职工1580人,欠债6100余万元,该企业破产成功与否,关系着县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民二庭深感责任重大,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县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县委王芳柏书记非常重视,亲自来为干警们鼓劲。在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该企业仅花个多月时间,便顺序改制完结,新企业迅速投入了生产。

二、处理好合议庭与清算组的关系,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与清算组关系的处理上,做到主持不包揽,放手不放任,协调不妥协,尊重不盲从。如市属企业黎家坪塑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市二轻局局长亲任清算组组长,主动接受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也积极主动进行指导,两者关系非常融洽,该企业资产处理后,部分职工不满意,在黎家坪供水公司对宿舍楼改装时,哄抢水管,清算组束手无策,祁阳法院由院长带队到厂,找到带头闹事的职工李元生,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从而扫除破产障碍。

工。在处置资产时,为了开拓资产变现市场,一方面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发动职工,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

四、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扫除破产障碍。如文明铺供销社破产还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破产清算组与文明铺七一村和羊古脑村为征地补偿发生纠纷。原文明铺供销社对这两个村的所征土地已经补偿,村民要求重新补偿,准备到清处组闹事,民二庭通过调查了解,对村民进行说服教育,平息了闹事。又如晶玻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厂区拍卖后,为了方便厂区后职工宿舍楼的出入,企业在围墙上开了一道门,并修筑了一条简易人道。厂区外浯溪四、五、六组的村民认为简易人道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土地补偿,在民二庭多次协调下,得到妥善处理,由企业清算组补偿给三组村民2万元,并将简易人道硬化,方便厂内职工和厂外群众。

收收入,租赁户赢得利润收入,鼓励桂争取资金,多方融资,积极参与投标。最后桂以1688万元买下企业,使该企业平稳过渡,改制后的企业目前已投入生产。

破产审判工作总结篇五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预交费用将作为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报酬。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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