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签订试用协议(汇总17篇)

时间:2023-11-14 12:31:43 作者:影墨 试用期签订试用协议(汇总17篇)

合同协议是商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在起草合同协议时有所帮助。

延长试用期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岗位职责进行修改、变更。

第三条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乙方工作时间。

(二)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为休假日;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决定调整乙方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除法定节假日外,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需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工资标准为元/月。甲方可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等在增减30%范围内对前面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但调减后的工资标准与甲方依其制度规定应发给乙方的岗位津贴、奖金等报酬之和,不得低于甲方同工种或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当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按甲方新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生活福利待遇

(一)甲方已将与乙方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形明确告知乙方。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或基金中依法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应付乙方报酬中直接代扣代缴)。

(二)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含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等)对应的金额之和超过依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包括了这部分金额所应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基金等;相应的全部保险费和基金等由乙方个人承担并负责缴纳(乙方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障机构等缴纳,也可以交由甲方代缴;因乙方未缴纳而相关机关要求甲方缴纳或扣缴的,甲方可以从以后应付乙方报酬中直接扣除,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甲方制订的岗位职责,乙方必须遵守。

第九条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失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约调动、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出现其他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五)无法定事由,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有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乙方退休;

(七)乙方获准出境定居;

(八)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

(九)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1)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2)违反本办法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甲方为录用乙方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甲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收集相关证据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三)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守商业秘密

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均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泄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由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年月版本并于年月修正)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长试用期协议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试用标准的员工,需对以下条款进行选择:

1. 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与公司协商决定后,自愿延长试用期时间。甲方聘用乙方为延期试用期的时间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以共同遵守。

2. 离职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自动离职。

注: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延长试用期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就试用期内的相关事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循本协议的`实施。

2、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三、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调查考核后,综合考核结果和实际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延长员工试用期____个月,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____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对部门任职进行深入评估。

四、其地:__________

1.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建:__________

4、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协议;

5、乙方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6.本协议由双方自愿接受,并在本协议上签字确认,行改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7.本协议一式两份,员工一份,行政人力资源中心一份。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试用期协议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年/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甲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拟定相关福利政策。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营销市场的开拓、策划、落实实施营销计划、业务团队培养、培训以及项目方案的策划。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职的市场营销经理岗位。

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公司的产品渠道和底价、同类竞争客户资源以及公司需要保密的事项。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保底薪1500元/月,另加补助300元,每月16日发放,其它提成和奖依公司的提成方案。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两(月/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签章):

(公章)。

甲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试用期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一、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试用期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

二、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于年月日结束。

三、经所在销售部门的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个月,直至年月日止。

四、其他:

1、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

5、乙方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6、本协议均属双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协议上签名确认,人力资源中心留存备档;

7、本协议一式贰份,员工本人一份,人力资源部留存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日期:

日期:

试用期协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下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协议期限即试用期限。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部门试用工作。

甲方有权按业务实际需要,并考虑乙方实际能力,调用乙方试用工作岗位。

二、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1、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环境。

2、甲方按其工作岗位工资制确定乙方工资即:________元/月。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待遇予以调整。

3、试用期结束后,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忠于职守,按时、按质、按量履行甲方所予以的任务,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维护公司形象及声誉,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不得提供虚假的文凭/资质证书/身份证等信息。

4、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岗/离职之前应做好工作和文件的交接工作。

5、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同时应赔偿甲方或该第三方的损失。

四、保密责任。

下列各项甲方的咨询或文书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影印或提供他人,并执行甲方的.安全保密制度,否则按相关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机密:甲方行销、策略、计划、财务报表、人事档案、薪资及聘雇记录、会计资料、库存管理、客户名单、电脑程序及技术资料库、员工培训资料及公司规章、手册等,以上商业秘密不论以书面、图标或电脑磁盘等形式均属之。

1、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仍自愿维持劳动关系,则双方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2、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无维持劳动关系的意向,本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试用期间,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可无条件立即解除本协议。

5、乙方同意本协议期间不得在其它同性质的公司任职或兼职,不可私自接单或介绍客户给他人,如若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试用期没签订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先试用后签合同是违法的,但在不少地方盛行。若试用合格后签合同时注明:合同期内已包含试用期勉强可以接受。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单位的解释是不合法的;试用期间未超过1周的病休,应按试用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至于是否可就未签订试用合同,申请仲裁,答复是可以的,但似无必要,仲裁成本(预付仲裁费、2个月的仲裁周期、单位再故意拖拖你,提起诉讼,一、二审至少要耗时一年以上)太高,得不偿失。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些单位认为加长试用期,然后在试用期到来前,以莫须有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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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大陷阱”。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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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协议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延长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试用期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

二、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三、经行改人力资源中心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____个月,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____部门任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对其岗位进行训整,以作深入考核。

四、其地:__________。

1、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造:__________。

4、乙方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试用期协议;

5、乙方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6、本协议均属双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协议上签名确认,行改人力资源中心留存备档。

7、本协议一式贰份,员工本人一份,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

在生活中,单位雇用员工时,通常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合同有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欢迎大家参考。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凡是请假均由甲方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顺延两天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否则,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厂长决定论处程度。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周内提出辞职甲方将不发给乙方任何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第二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具体由公司决定)。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甲方的《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

已经毕业一年多了,莉莉终于从一家企业在网上招聘启事上看到一份自己认为合适的工作。而且明确是招聘正式职工。莉莉满心欢喜地经过面试、考试后开始后作工。欢喜之余却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一个星期过去了,人力资源干部拿着试用期合同让莉莉签字。这是莉莉没有想到的。心理不快也无奈地忍了。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只有盼着三个月以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吧。但是眼看4个月过去了,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用工方没有说是否要人,也不提转正的事。从莉莉的角度考虑。自然是感觉还可以继续在这里工作。只是希望转正以后工薪可以再提高一些。其他福利补贴也应该与老职工一样有所保证。 因此一直坚守岗位,照常做工。已经半年过去了,莉莉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高工资,签订正式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是一味的拖延,莉莉这回不忍了,提出确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的时候及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工试用期满,就应该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但是职工提出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依据无法支持。

眼企业未来发展,维护企业利益,又可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以压低用工成本。 而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的磨合,也可以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以便今后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同时也越发顾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往往试用期刚刚结束,劳动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莉莉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确实如仲裁认定的:一经录用,即便是在试用期,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以形式要件来约束实质要件。譬如,最近处理的几起工伤事故,都是工作不到一个星期,甚至当天形成的劳动关系当天就出了事故。这与没有进行岗前培训而匆忙上岗有关。但是却无法抗拒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铁的现实。

摆在人力资源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试用期以后的职工待遇问题。现在有的用人单位即使是给职工转正了,但是工资并没有给提高。莉莉的问题就是一例。

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现有政策是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就不予干预。因此莉莉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仲裁认为无法支持,尽管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而无法律依据的。现在各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宪法与法律”。

这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企业规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部门有权取缔。薪酬制度过于偏低,各级工会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束。

为此,呼吁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地方工会,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带头人、领路人的作用,真正为职工撑起维权的打伞,促进集体合同的进一步落实,以保证同行业、同系统、同工种的基本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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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协议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试用标准的员工,需对以下条款进行选择: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与公司协商决定后,自愿延长试用期时间。甲方聘用乙方为延期试用期的时间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以共同遵守。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自动离职。

注: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么

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请问: 就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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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的岗位为:

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试用标准的员工,需对以下条款进行选择: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与公司协商决定后,自愿延长试用期时间。甲方聘用乙方为延期试用期的时间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以共同遵守。

2.离职。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自动离职。

注: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需要签订试用期合同

见习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是当下就业人员特别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先让我们了解一个案例: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    见习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是当下就业人员特别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普遍关心的问题。   先让我们了解一个案例: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当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核实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该公司对刘某的要求感到十分困惑。

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刘伟告诉记者,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家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由计划经济的“指令分配”变为市场经济的“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保障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无法以见习期制度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和责任。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刘伟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宋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宋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宋某之间的关系由“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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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偏低、试用期辞职被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招录费用等等,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有关试用期的案件类型,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六、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观念在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已经深入民心,《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如果观念还不更新,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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