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通用5篇)

时间:2023-09-04 18:57:33 作者:碧墨 最新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通用5篇)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xx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区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因人事调整,乡政府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了安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组成部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四员”队伍网络建设,由分管负责人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任食品安全宣传员;村民委员会主任任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卫生室医生任食品安全信息员。

在相关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操作指导方面,不断加强“四员”业务能力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统计基础工作。鼓励组建各类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旅游餐饮服务业等经营协会,通过协会自律章程加强企业自身安全责任意识,落实自我主动管理责任。

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倡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业主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消除群众身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重点对大米、食用油、蔬菜果蔬、肉制品、乳制品等零售流通市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作坊;对餐饮服务单位等旅游接待服务单位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学校、社会养老机构、工厂食堂等单位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各村要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指导申报备案工作。乡食安办要积极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联合安全检查。

同步发挥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农村社区网格员和乡村食品安全监管“四员”作用,及时汇总日常监督、临时抽检、投诉举报、医疗机构等各方反馈信息,主动排查问题,或及时报送主管部门科学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应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加强政府值班工作和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增加调整公安、司法部门为食品安全成员单位。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主体责任体系、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重视信息公开工作,选取典型反面事例进行曝光。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发挥12331举报平台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工作格局。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我们要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下,脚踏实地、勤廉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为保障辖区饮食用药安全尽最有力的本职责任和社会公民责任。

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篇二

为确保《保密法》学习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管理,落实职责分工,使机关干部职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不仅管理好业务工作,还要切实负责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克服和避免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脱节的现象。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遵循。新《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宣传《保密法》,是应对当前保密工作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安全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素质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为此,我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结合“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知识”培训活动,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以及相关的保密文件;机关干部职工人手一册《保密法》,充分利用周一上午的例会时间组织集中学习,并要求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分管领导带头举办保密知识专题讲座,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保密知识座谈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机关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织。

《保密法》的学习宣传,提高保密意识是首要任务,更关键的是落实在日常具体工作之中。为此,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机关保密管理,建立了保密工作台账,完善了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技术交流、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同时,加强日常保密工作监督、考核,逗硬奖惩。通过有效措施,促进单位保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1 风险项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 年度监控计划: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计划》和《直属局监控计划》。

3.3 监控产品:列入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品。

3.4 监控项目:列入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3.5 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官方样品。

3.6 监测项目: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3.7 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项目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定低限(loq)的检测结果。

3.8 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mrls, mrpls等)。

3.9不合格结果:不符合监控计划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4.1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

4.2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4.3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4 参考国际标准。

组织机构包括五个部分: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1。

5.1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5.1.1 组织制订并发布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1.2 组织完成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1.3 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

5.1.4 对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1.5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5.1.6 组织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接受国外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

5.2 监控秘书处:主管部门指定设立的,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日常监控工作的办事机构。

5.2.1 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2.2 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5.2.3 起草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5.2.4 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5.2.5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5.2.6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5.3 监控工作专家组: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为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组。

5.3.1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审议、修改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3.2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评估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效果。

5.3.3 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4 基准实验室: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项目进行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分为兽药类、农药类、元素类、致病微生物、转基因成分、生物毒素类、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类、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类共八大类。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1-2。

5.4.1 承担年度监控计划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5.4.2 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担项目的国内外年度综述。

5.4.3 负责对承担项目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5.4.4 通过组织培训、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5.4.5 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5.4.6 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5.5 执行机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1 按要求完成年度《总局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任务。

5.5.2 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3 及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及有关单位传递辖区内检出或不合格结果以及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5.4 对辖区内监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5.5 对监控秘书处反馈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6.1 监控计划的制订原则

应遵循系统和科学原则,全面考虑监控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科学的年度监控计划。

6.1.1 监控产品的选定原则

优先选取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较高的产品或原料,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或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监控或监测的对象。

6.1.2 监控项目的选定原则

出口监控优先考虑进口国(地区)限量严于我国的风险项目,进口监控优先考虑我国限量严于出口国(地区)的风险项目。

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和实施期内的警示通报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控计划。

6.1.3 抽样数量的确定原则

应加强基础研究,提出适用于统计分析的最低年度取样量。对于上年度检出不合格结果较为集中的且风险较大的产品和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控地区及抽样数量;对于连续三年未检出且风险较小的产品和项目,可适当减少或取消抽样数量。

6.1.4 判定标准的确定原则

出口监控应选取主要进口国(地区)最严格或较严格的限量规定;进口监控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

6.1.5 检测方法的选用原则

满足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检测需求,同时满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检测方法。

6.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

6.2.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

6.2.1.1 上年度监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6.2.1.2 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6.2.1.3 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6.2.1.4 各直属局拟承担下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任务的建议。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秘书处。

6.2.1.5 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变化情况。

6.2.1.6 国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 实施周期:一年为一个监控周期。

6.2.2.2 监控内容:年度需要实施监控的进出口食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

6.2.2.3 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计划。

6.2.2.4 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

6.2.2.5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调整说明,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实施的新要求,监控产品和监控/监测项目调整的说明,以及对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调整的说明等。

6.2.2.6 基准实验室名单及其承担的检测项目类别。

6.2.2.7 各单位监控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样品接收人。

6.3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制订

6.3.1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各直属局应根据《监控指南》和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综合考虑辖区内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和贸易情况,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

6.3.2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2.1 监控内容: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分配的任务和根据本辖区进出口食品特点制订的自主监控部分。

6.3.2.2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时间、地域分布、企业分布、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等。

7.1 实施方案

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按时书面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监控秘书处。实施方案应将年度监控计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月份。

7.2 取送样

7.2.1 执行机构应确保取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真实性、可追溯性;样品量应满足检验、留样需要。具体《抽样工作规范》由各产品协作组负责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7.2.2 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监控项目,可将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不再单独取样。

7.2.3样品应及时送达检测单位,样品传递过程中应保证监控目标物含量不发生显著变化,避免样品受到污染。

7.3 实验室工作及检测要求

7.3.1 检测实验室应通过iso/iec17025认可,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7.3.2 检测实验室收到监控样品后,应按《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需要确证的“检出结果”应予确证。

7.3.3 检测实验室应主动与基准实验室联系,派员学习,提高检测能力。基准实验室在开展有效培训前,应接受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送样,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3.4 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应与送样单位协商并报监控秘书处,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4 监控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7.4.1执行机构在收到监控检测报告后,应按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超过判定标准的判为监控不合格结果。

7.4.2 执行机构应在接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将监控不合格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3 执行机构可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进行追踪取样检测,实验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7.4.4 执行机构应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调查原因,分析存在的风险,建立不合格结果追溯档案,记录调查过程、处理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5 执行机构应对监控/监测检出结果开展风险分析,必要时可就特定产品/项目专门起草风险分析报告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6 监控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判为进/出口不合格结果,不允许相应产品进/出口。

7.5 监控结果报送

7.5.1 各直属局应按月按统一格式将监控结果汇总报监控秘书处,监控秘书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

7.5.2 各直属局自主监控结果应与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监控结果分别报送。

7.5.3 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将有关监控不合格结果及追踪调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8.1 各直属局、监控秘书处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半年或其他时间段监控工作总结。

8.2 年度直属局监控工作总结

8.2.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8.2.2 年度直属局自主监控情况。

8.2.3 监控结果的统计分析。

8.2.4 不合格结果的追溯、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

8.2.5 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8.3 年度全国监控工作总结

8.3.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执行及调整情况。

8.3.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结果统计分析。

8.3.3 综合风险分析。

8.3.4 监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

9.1 执行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不合格结果追溯制度以及风险分析制度。

9.2 执行机构应通过对监控/监测检出结果开展风险分析,对监控不合格结果开展追溯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应用于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

9.3 主管部门收到执行机构上报的监控不合格结果和监测检出结果后,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级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信息通报、风险预警等。

9.4 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国家监控报告、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情况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状况组织产品协作组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如调整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制定分类管理措施、调整监控计划、开展对外交涉交流等。

10.1 各执行机构是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方面的人员配置,是否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

10.2 各执行机构是否合理使用和落实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经费。

10.3 各执行机构是否落实年度监控计划的各项要求,按监控计划要求实施抽样和检测,是否存在集中抽样、集中检测现象,是否及时通报监控数据和有关风险信息,对监控结果是否有效应用。

10.4 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监控工作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按时出具报告。各基准实验室是否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开展有效培训。

10.5 基准实验室是否按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完成项目年度综述,开展项目研发,组织比对试验。

10.6 监控秘书处是否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分析监控结果,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篇四

元旦期间食品消费集中、需求旺盛、市场活跃,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认真做好元旦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人民欢度节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环节、每一个具体岗位和每一个具体工作人员,担负起维护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旅游商务、卫生、公安、住建、城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畅通信息、强化沟通,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消除监管盲点,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买得放心、吃得安全。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按照责任分工,紧紧抓住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整治。一是突出重点区域。要以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农村、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食品生产集散地、节日食品及地方特产集中区域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黑工厂”,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等活动的监督指导,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突出重点环节。要结合“地沟油”、“瘦肉精”、“打非治滥”、酒类等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制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过期霉变、有毒有害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三是突出重点场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冷冻仓库、流动食品摊点、小超市、小商店、小食店、小饭桌、小餐饮店,路边早点、烧烤点,尤其是宾馆、饭店等中小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及其他集体食堂等重点场所,开展联合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是突出重点品种。要以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月饼、罐头、食用油、肉类、酒类及饮料、乳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干鲜蔬菜、食用菌及制品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检和市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节日期间食品市场秩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节日期间排查整治情况,于12月8日前报县政府食安办。

元旦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障联络畅通,加强协调沟通,确保群众举报和突发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映、有效应对、果断处置。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强化正面宣传,高效稳妥处理好新闻媒体发现的问题,防止出现炒作热点。要以节日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公布执法抽查信息和不合格食品召回、下架销毁信息,普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指导公众正确采购、储存食品和健康饮食,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将节日期间值班人员、值班电话和带班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12月25日前报县政府食安办。

鹦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表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篇五

一、抓好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采取以自学为主,定期集中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检疫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等相关业务知识,使大家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扎实抓好全县规模养殖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把动物性食品安全风险消灭在生产环节上。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配合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关于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工作,确认我县已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只有经过畜牧部门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才列入监管范围),将已备案的养殖场进行分类,即,一及、二级、三级。

二明确各规模养殖场监管的责任人,一级监管的规模场的监管责任人必须是县监督所的分管副所长和执法骨干;二、三级监管的规模场的监管责任人是当地畜牧兽医站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同时明确监管责任人的任务和责任:一级监管的规模养殖场,每月必须到场检查一次,二、三级监管的规模场,每两个月要到场一次。

三加强一级监管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力争在20xx年,我县一级监管的规模养殖场全部达到《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为了使养殖业主深入了解肉食品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计划搞一期养殖业主培训班。

五完善各规模养殖场的各种台账和检查记录。

三、加强我县屠宰场(点)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动物入场查证验物工作。凡是无证或无标的动物(特别是生猪)、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入屠宰场。

二严格宰前检疫工作。凡是有染病或疑似染病的动物,一律不得进入屠宰环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急宰或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宰后同步检疫工作。1、必须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操作;2、生猪必须按农业部规定进行5% “瘦肉精”抽检。

四督促屠宰场完善各种动物防疫设施,更换、重修不合格的设备。

五加强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检检疫员检疫操作、是否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

六进一步完善屠宰场的工作台账。年初要有独立的工作室和独立的休息室,各种证章的存放要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随意摆放。

四、加强兽药经营的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重点检查无证经营的兽药经营店,严肃处理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三加快速度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安装电子台账的软件安装工作,日常督促业主进行兽药购销台账登记。

这些地方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监管工作的漏洞,病死动物的死尸、屠宰环节的一些废弃物,往往在我们监管疏忽的时候流入食用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这些人群集中用餐的地方,我们要求食品加工业主要建立台账,详细登记肉食品进购情况。肉食品的进货渠道必须是正规的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是经过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六、完成县食安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