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民自治会 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调查报告(精选9篇)

时间:2023-09-13 09:18:34 作者:影墨 2023年村民自治会 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调查报告(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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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会篇一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           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   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           60 %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       15 %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            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          52%

一、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村民自治会篇二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至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x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x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x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x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x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村民自治会篇三

1、内容上的现实性 演讲稿是为了说明一定的观点和态度的。

2、情感上的说服性 演讲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打动听众,使听者对讲话者的观点或态度产生认可或同情。

3、特定情景性 演讲稿是为演讲服务的,不同的演讲有不同的目的、情绪,有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听众,这些构成演讲的情景,演讲稿的'写作要与这些特定情景相适应。

4、语言、结构 演讲稿还要在情绪上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语言上做到生动感人。 演讲稿的结构。演讲稿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场白、正文、结尾三部分。 开场白是演讲稿中很重要的部分。好的开场白能够紧紧地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常用的开场白有点明主题、交代背景、提出问题等。不论哪种开场白,目的都是使听众立即了解演讲主题、引入正文、引起思考等。 演讲稿的正文也是整篇演讲的主体。主体必须有重点、有层次、有中心语句。由于演讲材料是通过口头表达的,为了便于听众理解,各段落应上下连贯,段与段之间有适当的过渡和照应。 结尾是演讲内容的收束。它起着深化主题的作用。结尾的方法有归纳法、引文法、反问法等。归纳法是概括一篇演讲的中心思想,总结强调主要观点;引文法则是引用名言警句,升华主题、留下思考;反问法是以问句引发听众思考和对演讲者观点的认同。 演讲稿的结尾也可以用感谢、展望、鼓舞等语句作结,使演讲能自然收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同学们: 著名的数学家华罗庚爷爷曾经说过一句很富有哲理的话:“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劳一分才。”这句话给我们以很好的启示:聪明的人不一定都成才,笨的人不一定不能成才,成才的关键是勤奋。 当然,人与人之间,智力是有差别的,有的人敏锐,有的人迟钝。敏锐的人,如果不学习,也会变得迟钝的。迟钝的人,如果勤学苦思,也会变得敏锐起来。试看古今中外成名成家的人,哪一位不是勤学苦练才有成就的呢?在他们走过的道路上闪烁着勤奋的光芒。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上小学时,老师说他脑子笨,难有成就。可是爱迪生毫不气馁,刻苦钻研,勤奋求学,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成为一个伟大的发明家。成名以后,有人认为他是一个天才,可是他却笑着说:“天才等于九十九分血汗加一分灵感。”从这句话里我们看出:勤奋,刻苦才是成功的要素。

村民自治会篇四

一、建立规章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我镇自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来,始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共同研究通过了《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等自治规章,使村民自治工作做到有章可寻,有规可约,为村民自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在组织村民对村民自治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栏、宣传灯箱、宣传折页、宣传袋等形式,对村民自治进行大力宣传,提高了群众对村民自治相关政策的知晓率,为全镇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自治阵地

自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开展以来,镇上在示范点xx村成立了以村委会主任xxx为组长、支部书记xxx为副组长、村委会四个委员为组员的xx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民小组长担任各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中心户长,同时设立了平岘村计划生育专职副村长,共同抓好平岘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村上建立计生协会会员活动室、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三心室、计生图书角等,为育龄群众创造了一个温馨、和谐、舒适、美观更具人性化的健康家园。

三、坚持村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我镇始终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对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并公开办理流程,提高政策的知晓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在镇、村公示栏就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计生法律法规和计生相关事务及时公开,按期公开镇村生育名单、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信息,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供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我镇更新和设立新的宣传栏、展板,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村民自治相关内容,为村民自治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年共更新和设立展板40个96㎡,制作大型宣传喷绘6处64㎡,更新墙体标语4条,发放陇家福、生殖健康等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建成人口文化大院8处。其中,在自治示范村-平岘村文化广场设立大型宣传栏22个,搭建示范村宣传灯架28个。在日常工作中,村计生专干主动按计划生育合同要求服务,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中所承诺的对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的各类奖励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受到了广大村民的一致好评。

五、打造诚信计生,提升自治形象

经宣传引导,通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了群众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有机统一,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以群众为主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目前,我镇共xx人口,已婚育龄妇女xx人,占人口比例xx%。其中,平岘村现有xx人口,已婚育龄妇女xx人,其中:无孩xx人,一孩xx人,二孩xx人(二女户22人),多孩xx人;当年出生xx人,其中:一孩x人,二孩x人。计生率达到了100%、出生率达到6.36‰,环孕情服务率分别达到了95.32%、95.34%。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漏报、瞒报,符合政策生育达到9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六、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幸福家庭

我镇坚持以加强生育文明建设,紧紧围绕惠民计生、和谐计生、文明计生,以促进镇、村、户生育文明建设。xx村在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自治村建设,截止目前,我镇共创建幸福家庭示范户xx户,其中xx村3户。如今的xx村,村容整洁,邻里互助,男女平等,村民遵纪守法,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民集体上访事件。

经过镇、村计生干部的努力和全镇群众的支持,我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有了初步的成效,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从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扎实推进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自治会篇五

本文目录
  1. 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2.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3.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村民自治工作总结(2) | 返回目录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村民自治工作总结(3) | 返回目录

联奉村xx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工作总结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今年年初以来,我村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村、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支部+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人领小组。二是优化组级计生协会网络。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村4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村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统一思想认识,让村组干部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村组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村再一次得到深入开展,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二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年初各组都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对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村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乡年初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平安村寨创建、支部+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今

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对村计生服务室进行了全面的装修,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提高了服务质量,拓宽了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赤水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规定上报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经上级审查合格后,及时将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兑现到对象手中。

五、认真组织兑现违约责任工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全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一直以来就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户应按政策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本村《章程》和《公约》的对象按规定严格兑现违约责任,我村全年共兑现违约责任10550元,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维持了正常工作秩序,提高了震慑力。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支两委成员、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得到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村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xx年10月9日

村民自治会篇六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自治会篇七

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促进了新世纪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民主化、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可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新世纪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同时,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新世纪农村的变革。

一、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开启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近代社会的官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是“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相互作用而成,在制度非制度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该模式下国家政权和制度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则由社会权威在村民自治模式下进行治理。该模式中的社会权威一般由族长、乡绅和社会名流组成,由他们实际承担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责。”[1]近代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元结构,这个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权威日益萎缩,农村中的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民众整体素质下降,治理难度增加;二是政权逐步强化并且缺乏相应的制约,政权对农村社会的侵害愈演愈烈,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成了联系公社和最基层单位——生产队之间的纽带,生产大队是领导机构,对其下属的生产队有着全面的领导权,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权力。以上三种治理模式虽各不相同,但都没能解决赋予农民的足够的自主管理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经济领域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设计,这种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相当于村级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职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赋予全体村民,为实现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村治与乡政还存在合流与冲突的现象,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我们对目前村民自治的实施成效和其未来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还不能作出过高的估计,但村民自治的实施,已经拉开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序幕,直接体现了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要求。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推进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试验探索时期(1980年至1986年);快速发展和法制化时期(1987年至1999年);向纵深发展时期(2000年至现在)。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升。村民自治是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当时国家认可并推广村民自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因国家权力缺失而导致的村庄社会的治安和矛盾问题,以弥补国家权力的“真空”,同时还可以遏制乡镇政府的腐败行为并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伴随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地位逐渐提升,村民自治逐步成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随着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向纵深的推进,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及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实现了由解决实际问题层面的工具理性向作为目标追求层面的价值性的升华。

乡村治理模式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事关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村一级政权,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到80年代初,随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但是,村民自治对村级事务自主管理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行政管理的惯性的矛盾造成村民自治被严重影响,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级事务的村民自治没有实现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村级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七大为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应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及政府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各种农村社会组织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互动。可见,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离不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已从弥补国家在农村的权力真空、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进一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政府由原来的“压力型”、“管治型”、“汲取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空间。因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处在压力型行政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权微责重,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各种达标评比任务指标,最后都要由乡镇一级政府来完成。面临着“一票否决”风险的乡镇政府,在手中拥有的为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各种资源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而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村委会协助其工作,为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利用其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优势,或明或暗地给村干部各种形式的回报,并把相应的费用负担转嫁给农民,乡村利益共同体形成,在存在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5]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因为,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解除了村级组织的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乡镇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逐步转变为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划分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平台。

村民自治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通常被称为“选举性民主”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前提,而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经常性民主”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来看,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创新都可以称得上是轰轰烈烈、成绩斐然,但民主选举只是完成了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授权,接下来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运作情况及效果显然是村民自治实施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全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对每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通常都能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强化措施,以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而在民主选举任务完成之后,对村级组织的运行情况则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本没有或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2009年1月,河北省68个县的206个村庄的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 “你们村是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回答中,选择定期召开的村43个,占20.8%;选择不定期召开的村117个,占56.7%;选择从来也没有召开的村46个,占22.3%。在对“村委会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向村民公开”的回答中,选择公开的村91个,占44%;选择不公开的村59个,占28.6%;选择只公开小事不公开大事的村16个,占7.7%;选择公开情况不真实的村40个,占19.4%。在对“村民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是否行使过罢免权”的回答中,选择行使过的村36个,占17.4%;选择没有行使过的村170个,占82.5%。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自治中“经常性民主” 的实践与制度设计还相差甚远。如果没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或“村官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村民自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建设成效,今后在继续搞好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完善的重点应转向以《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以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经常性民主”发展的方向转化。

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相互合作基础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则被称为善治,善治涵盖了如下价值性要素: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等。

民主是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实质性而不是以形式上的民主来衡量,当前的村民自治难以用民主自治来评价。首先,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参与缺乏独立性。民主参与行为需要独立自主的参与,从村民自治实践看,“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独立性不够,他们受许多力量的左右,除了正式组织的体制性力量如党组织和村委会外,最普遍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宗族力量和精英力量”。[6]这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由于有相当多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欠缺,权利意识差,对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而随意投票,使民主选举失去意义。其次,与民主选举相对应、通常被称为“经常性民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为缺乏实质意义。就民主决策而言,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民主决策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代表的产生、议事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只是村民代表自身的诉求表达,村民自治演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更不要说在相当一部分村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按规定定时召开,村民自治进一步演化为村官自治。就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村务公开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及缺乏真实性等问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7]因此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村民的真实参与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只能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民治”而非“善治”。

法治是善治的保证。从总体上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制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村民自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乡村精英、风俗习惯等是农村治理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治理中仍将发挥一定作用,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而言,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来看,只是从“组织”的角度、而非“权利”的角度立法,致使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的村民自治法,缺乏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法以及村民自治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农村人口流动加大,农村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体例结构、村委会的职责界定、民主选举环节的规范、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影响到实践中的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有效是善治的重要标志。管理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和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交给村民,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但就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来看,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难题。一是普遍存在着村民会议召开难。随着务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加,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村和农业对维系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日益变得关系不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便参与而家庭留守人员又不愿参加村民会议。二是民主决策议事难。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意识淡薄,往往是各自站在局部立场争吵不休、无果而终。为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时常因个别村民的行为而使得对全体村民都有益的公共品投资夭折,这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性的典型例证。因此可以说,缺乏效益的村民自治,即使民主的实现程度再高,至多也只能称其为“民治”而不能称其为“善治”。

总之,在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促进村民自治实现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的转化,是今后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

能否实现善治,是中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切实提升村民素质和参与政治决策的热情是先阶段急需解决的关键。

村民自治会篇八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2 、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村民自治会篇九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_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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