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时间:2023-12-11 16:57:12 作者:雨中梧

施工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如果你对施工过程还有一些疑问,不妨看看以下的施工范文,或许会解答你的问题。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十七冶集团冶金板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项目辖区的工作、生活及临时设施的消防管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提升公司的外化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冶金板块项目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的大临构筑物和使用过程,包括项目部管辖的外协单位所有施工和生活区域的临时设施。

《十七冶施工(生产)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4.1.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工程项目辖区建造的各种生产、生活简易设施。

(1)临时设施计划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2)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采购并安装;

(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临时设施台账进行实物管理;

(4)临时设施的财务摊销,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6)销售收入,按公司财务规定执行。

5.1项目经理为临时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临时设施选址、选材、购置、运输、安装、使用和拆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5.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5.4项目部应落实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与参建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5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者,保持其有效性;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及维修更换登记表》(sqy-qg4.16-20xx-70),并上传erp模块。

5.6项目部应建立相关岗位消防责任制,绘制项目区域消防控制总平面布局图,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5.7新开工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将大临设施的消防安全纳入统一部署中,所有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8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夜晚巡查值班制。

5.9项目部应履行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xx)第13.4条的规定;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可靠的安全隔离。

5.10项目部应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项目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1项目部应在作业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5.12对租赁的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5.13项目部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14项目部应针对临时设施防火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应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或6章规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就近医院的交通路线图。

5.15项目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处置和人员救护主要知识,定期组织现场演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掌握科学的逃生、救护知识,一旦恶劣灾害来临,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临时设施。

6.1临时设施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临时建筑物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6.2搭建临时设施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设临时设施,所使用的材料严禁选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同一建设区域内,必须选取色彩、品种、型号规格统一的材料;

(4)成品房必须出具合格证,必须提供设计图纸和安装、拆解说明书;

(5)临时设施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6)食堂操作间墙体应当采用砖混结构,禁止使用夹芯板房作为食堂操作间。

6.3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临时设施建设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临时设施使用与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临时设施使用要求:

(3)职工宿舍和构筑物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6.4.2消防和临时设施日常管理要求:

(1)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监控要点,执行《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的规定;

(4)临时设施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区域负有日常管理的职责,适时保洁,每月进行一次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用电等方面检查,特定季节应增加专项检查。

7.1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前应制定策划书,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经公司技术总工批准后实施。

7.2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中应严格按策划书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临时设施的位置、消防通道、企业外化、材料入口关等事项。

7.3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后使用前由项目部组织自检验,检验合格后,报请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验收,项目监管部、安全监管部、办公室、物资部协同验收。

8.2外脚手架、临时通道、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搭设。

8.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4在建工程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5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100㎡活动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8.6从事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动火前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8.7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8.8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9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是防火的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进人库区须知”等警告标志;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及隔墙。

8.9露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高压线下两侧6米或库房、建筑物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9.1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突出贡献者,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9.2对于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9.3除灭火和应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挪用消防器材或设施,造成损失的按原价值2倍赔偿。

(1)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对安全检查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且不能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5)未经批准,移动消防设施、器材,经教育不改正的;

(6)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予以口头告诫不改正的;

9.5未履行临时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的项目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3000、3000、20xx元的惩罚。

9.6主要办公和生活场所未采用低压电气的,违反本规定主要内容的责任人,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20xx、1000、1000、1000元的惩罚。

10.1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本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安全监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10.3本规定未详尽之处,按相应的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防止低温饱和湿烟气腐蚀钢材,发电厂烟气系统的吸收塔及其进出口烟道一般采用预硫化胶板或玻璃鳞片树脂衬里进行防腐,防腐处理过程中需要使用苯乙烯、丙酮等易燃品,易引发火灾。为确保发电厂烟气系统施工(检修)及运行安全,集团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预硫化胶板或玻璃鳞片树脂衬里进行防腐处理的发电厂烟气系统的安装、检修、运行维护。相关单位除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外,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包含施工总承包内容的各种总承包模式,包括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等。

管理与设备运行维护相分离的业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在运行维护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烟气系统建设、改造、检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业主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安全职责及义务不得违反本规定要求。

1、发电厂烟气系统配套消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规范》(gb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吸收塔、湿法电除尘、烟道等高度超过20米的设备及构筑物,应确保消防水压力,在吸收塔、湿法电除尘等上部平台处,或附近建筑(平台)高处设置消防栓并配置水带,保证烟气系统无论何处出现火情,至少有1处消防栓通过一根皮带对着火处能进行有效扑救。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吸收塔及烟道附近有利位置设置消防炮。

3、优化通道隔离设计,双通道布置的烟气系统应在湿式电除尘入口、烟气加热器出口通道中加装挡板。已建烟气系统及单通道设计的烟气系统建议在湿式电除尘入口安装挡板,烟囱使用钛板或玻璃钢材料的烟气系统还应在烟气加热器出口安装挡板。挡板应由保安电源供电。

4、吸收塔、湿式电除尘等区域设置双逃生通道,以便火灾时人员撤离有足够的逃生通道。

5、与吸收塔相通的防腐管道、烟道的膨胀节、软连接等部位附近的电缆,应涂刷足够长度的防火涂料,其电缆桥架盖板应配置齐全,封堵应严密。电缆桥架、电动头附近的膨胀节、软连接、pp管等可燃部件,应采取加装防护罩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电缆、电机接线短路着火引发吸收塔火灾。

6、吸收塔除雾器增加第四层手动喷淋;吸收塔除雾器、湿式电除尘、烟道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设水源备用接口。

1、原材料堆场

橡胶板与鳞片等危险等级较低的原材料堆场应在堆场外围设立围栏,并悬挂警示牌,10米范围内严禁动火。原材料应按种类堆放。原材料堆场移动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堆场附近应配置消防水及水带。

2、危化品仓库

(1)粘合剂与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危化品仓库。

必须设置临时危化品仓库时,临时危化品仓库应远离人员与设备密集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满足国家安全与消防管理相关要求。临时危化品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内部照明、电源、接地、通风、排水等应按照危化品库要求完善安全设施。临时危化品仓库外围10米处应使用围栏进行隔离,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围栏区域内严禁动火。临时危化品仓库的移动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仓库附近应配置消防水及水带。

(2)粘合剂与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专人管理,每日应对仓库内材料进行清点检查,发现包装有损坏的材料应及时处理。仓库内应定期进行测温,保证室内温度在许可范围内,必要时可采取通风洒水等措施。

(3)进入危化品仓库(临时危化品库)禁带火种,人员进出、材料领用及缴回应实行登记制度。

(4)危化品仓库(临时危化品库)应制定火灾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流程、应急联系电话等张贴在醒目位置。

(5)应合理选择危化品仓库至施工(检修)区域运输路线,避免经过设备检修等区域,材料运输时段需经过的道路应全面禁火。

3、施工(检修)现场管理

烟气系统施工(检修)区域指脱硫吸收塔、涂鳞烟道、湿式电除尘、烟气加(降)热器等防腐设备及与设备相连且不能隔离的各类管道系统施工(检修)及现场预处理的区域。

(1)现场预加工区域临时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预加工场地外围应设立围栏,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10米范围内严禁动火;场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并设置消防水及水带,保持随时可用。

现场预加工区域应保证通风,接地应可靠,并采用防爆照明。施工(检修)用电源接线盘应使用防爆型、预加工区域周围应清理干净无易燃物品。

(2)施工(检修)区域应施行隔离,建立禁火区,隔离区周围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隔离区进出口设置1到2个。

隔离区域出入口应专人管理并实行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将火种带入隔离区内。对进入人员携带的焊机及气割等动火工器具以及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器具、检测仪器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否则禁止带入。对进行动火作业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和机具应禁止其进入。

(3)施工(检修)区域应设置消防水及水带,并保持随时可用。

施工(检修)期间如电厂消防水系统不可用,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管。吸收塔、湿法电除尘、烟道等高度超过20米的设备及构筑物,应确保消防水压力,在吸收塔、湿式电除尘等上部平台处,或附近建筑(平台)高处设置消防栓并配置水带,确保消防水能够全覆盖。

(4)施工(检修)区域各作业点应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保证人员能快速撤离。

(5)施工(检修)区域内脚手架及铺板均应采用不可燃材料,严禁使用毛竹及毛竹片搭建脚手架。

(6)施工(检修)区域内,应对电源接地情况进行清查,保证所有带电设备接地不通过防腐设备的本体;场地内非防腐使用的易燃物品应清理干净。

(7)施工(检修)区域内所有防腐用原材料应按照种类与危险等级分别放置。

施工期间原材料需按照当天施工计划进行领用,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当天施工结束后应清理场地并将多余原材料与废弃物运回仓库,严禁将未用完的材料与废弃物堆置在现场。每日加工工作结束后应有专人对场地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所有易燃废弃物应统一拉回仓库按相关规定处理。

(8)防腐作业前,应关闭增压风机出口烟气挡板门、湿式电除尘入口、烟气加热器出口挡板,未安装挡板的烟气系统应在湿式电除尘入口、烟气加热器出口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隔断。

采用玻璃钢或钛板材料的烟囱,应在烟囱入口部位采取措施有效隔断。

(9)防腐作业开始前,业主单位应组织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10)防腐作业人员进入防腐作业区域时,需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带金属的鞋及衣物进入作业现场。

(11)在吸收塔、箱罐、烟道等密闭空间防腐作业前,应强制通风,并对甲苯、丙酮等有害或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行检测,浓度保持在安全范围方可进行作业。

(12)在吸收塔、箱罐、烟道等密闭空间防腐作业或在已完成防腐处理的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将消防水系统引至人孔门附近,现场应配置专人负责开启消防栓。并在作业现场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及防毒面具。

(13)施工(检修)区域应使用冷光防爆灯或防爆型矿灯,电气电压不得超过24v(吸收塔、箱罐等密闭空间内照明应采用12v低压防爆灯具),灯具距离防腐涂层1米以上。施工(检修)区域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控制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将漏电保护器、控制开关放置于密闭空间外,并有专人看管。所用电缆线在施工(检修)区域内的部分不得有连接接头。

(14)进入施工(检修)区域应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

(15)业主、总承包、监理、施工单位各方应根据各自的安全职责,经常检查作业现场,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4、动火管理

动火作业除执行“3、施工(检修)现场管理”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烟气系统施工(检修)区域内管道、设备,原则上应拆下移至安全距离以外动火,拆卸管道螺栓禁止采用电焊、气割方式进行;管道堵漏尽可能采取非动火方式。

(2)业主单位应针对烟气系统改造(检修),补充完善动火工作票制度,并根据该系统不同部位动火作业的风险,明确动火范围及动火等级。

新建烟气系统及设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制定动火工作票制度,组织业主、监理各方等对动火工作票制度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由总承包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

下列部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防腐施工期间在防腐区域1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防腐处理完成后,需对防腐设备1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所有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烟道内或设备外壁上直接动火作业,或与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烟道相连且不能隔离的各类管道上直接动火作业,或在防腐施工期间防腐作业点1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应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其他情况按照二级动火工作票执行。

(4)以下情况施工(检修)区域禁止动火作业或使用电火花检测仪:

――在底涂、面涂、胶板粘接、鳞片施工(检修)过程中或鳞片施工后鳞片涂层未凝固前;

――施工(检修)区域消防水不能正常供水时;

――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能备用时,禁止在吸收塔内动火作业;

――湿式电除尘喷淋水系统不能备用时,禁止在湿式电除尘内动火作业。

(5)若设备安装(检修)需要,施工(检修)区域内需实施动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监理方审核,业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新建烟气系统及设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动火单位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监理方审查,总承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6)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专项方案中明确的安全措施应全部列入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应逐项确认。在全部安全措施落实并确认后,方可允许动火。

新建烟气系统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许可(但对原系统及设备需做安全措施的除外),业主单位到场监护(注:实行动火单位、业主单位双监护)。

动火作业时,安全监督人员、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不得擅自离开。动火期限超过1天的动火作业,隔天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安全措施。

(7)施工(检修)区域动火前,应将消防水引至动火点附近,现场应配置专人负责开启消防栓。并在现场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及防毒面具。

吸收塔内动火作业前,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应确认可靠备用,以便烟道着火后及时启动,保护吸收塔安全。除雾器附近动火作业前,应将作业点周围局部除雾器片拆除,禁止在除雾器上直接铺设防火布作为隔离措施。

湿式电除尘动火作业前,湿式电除尘喷淋水系统及水源应确认可靠备用。

(8)动火作业前,应采取关闭相通、相邻设备挡板、管道隔绝阀门、封堵管口等措施,防止火种进入或被负压吸入吸收塔、烟道、箱罐内。

(9)动火作业前,有条件的单位应调配消防车到现场实施监护。

(10)在防腐层设备上动火作业前,应将焊割区域边界以外一定距离内的防腐层进行清理(衬胶500mm,涂鳞100mm),同时在下方铺设防火毯等,动火时应定时在防火毯上浇水,使其保持潮湿,防止高温金属熔渣引燃防腐材料。

(11)在防腐设备外壁动火作业前,塔内监护人员应正确判断外壁动火点对应的内壁位置,并采用有效的防火措施。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监测塔内对应部位状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停止作业。

(12)吸收塔、除雾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区域、吸收塔底部应各有1名监护人。大范围动火作业,吸收塔底部须做好全面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小范围动火作业可在动火影响区域下部、底部做好防护措施。

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局部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不能备用时,应临时布置消防水枪。

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

(13)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动火作业时,禁止在动火区域内进行其他作业。

(14)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歇性工作,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害周边防腐材料和引发火灾。

(15)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必要时可对焊渣的堆积点实施淋水处理,消除热源。同时应检查动火工具电源确已断开。

4、施工(检修)前安全交底、告知及应急管理

(1)所有进入烟气系统施工(检修)区域作业的单位均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编制专项方案,经相关各方(业主、监理、施工)共同讨论审核后,由业主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实施(新建烟气系统及设备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业主单位应组织施工(检修)单位对业主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尤其是动火工作票制度)进行学习。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时,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学习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业主单位应对施工(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并将施工(检修)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水、电、汽(气)管道等情况交代清楚。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业主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总承包单位对施工(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所有进入烟气系统施工(检修)区域作业的人员均应熟悉逃生通道、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

(4)业主单位应签发告知书于各相关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签发),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防腐施工开始时间、范围、结束时间、应急电话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应张贴于防腐区域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5)施工(检修)作业前,业主单位应针对烟气系统改造(检修)编制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演练,对各工作点发生火灾后消防水的取用、覆盖范围进行验证,做到心中有数。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火灾应急预案演练。业主单位应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应急演练相关工作。

1、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压力正常,随时可用。

2、烟气系统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3、所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及除雾器(pphg材质)、除雾器冲洗水管(pp材质)均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醒目位置应设置厂外火警电话、厂内火警电话。

4、烟气系统运行期间,严禁对湿式电除尘、吸收塔、烟道等所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外壁及相连管道进行动火。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以行政领导、生产、安全等部门为主体,专(兼)职消防干事参加的防火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4、建立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5、严格按照防火设计组织施工,不擅自改动防火设计。施工现场内不准随意搭建临设;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6、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1.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也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备足消防栓、砂、铁锹等。

1.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进行焊割作业;

(3)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9)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电炉。

2.1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2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3、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3.1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辅助区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距离。有飞火的烟囱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易燃仓库堆料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与堆剁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7)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势的扩散。

3.2贮存。

(1)对贮存的易燃货物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锯末、煤等燃料堆放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堆垛内的湿温度变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编制防火技术措施,现场用火严格执行申请和看火制度。

3、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合理布置(如消防高压水泵、消火栓、消防水龙头等)。消防器材要设明显标志,周围不能堆放物品,并且要经常检查,设专人负责,各种消防器材不准随便挪用,保持常备有效。

4、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防火砂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

6、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器。

7、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应单独设库存放。

8、木工作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电、气焊作业:电、焊机棚要有专人管理,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10、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11、大型施工机械停放场、加油站远离生活区,设专人进行防火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

1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15]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严格用电管理和用火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八)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到: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对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和分项工程,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到: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九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四)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三)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

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工地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     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

(二)     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三)     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六)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八)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敖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应当每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当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为规范十七冶集团冶金板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项目辖区的工作、生活及临时设施的消防管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提升公司的外化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冶金板块项目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的大临构筑物和使用过程,包括项目部管辖的外协单位所有施工和生活区域的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xx)。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xx)。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xx)。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

《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xx)。

《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xx)。

《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十七冶施工(生产)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4、1、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工程项目辖区建造的各种生产、生活简易设施。

4、2、根据《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xx)规定,临时设施的资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临时设施计划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2)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采购并安装;

(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临时设施台账进行实物管理;

(4)临时设施的财务摊销,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6)销售收入,按公司财务规定执行。

5、1项目经理为临时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临时设施选址、选材、购置、运输、安装、使用和拆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5、2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xx)第13章中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

5、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5、4项目部应落实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与参建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5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者,保持其有效性;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及维修更换登记表》(sqy—qg4、16—20xx—70),并上传erp模块。

5、6项目部应建立相关岗位消防责任制,绘制项目区域消防控制总平面布局图,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5、7新开工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将大临设施的消防安全纳入统一部署中,所有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8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夜晚巡查值班制。

5、9项目部应履行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xx)第13、4条的规定;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可靠的安全隔离。

5、10项目部应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项目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1项目部应在作业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5、12对租赁的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5、13项目部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14项目部应针对临时设施防火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应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或6章规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就近医院的交通路线图。

5、15项目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处置和人员救护主要知识,定期组织现场演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掌握科学的逃生、救护知识,一旦恶劣灾害来临,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临时设施。

6、1临时设施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临时建筑物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6、2搭建临时设施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设临时设施,所使用的材料严禁选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同一建设区域内,必须选取色彩、品种、型号规格统一的材料;

(4)成品房必须出具合格证,必须提供设计图纸和安装、拆解说明书;

(5)临时设施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6)食堂操作间墙体应当采用砖混结构,禁止使用夹芯板房作为食堂操作间。

6、3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5)在气象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采取防强风、防雷击的安全措施;

(13)临时设施建设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临时设施使用与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临时设施使用要求:

(3)职工宿舍和构筑物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6、4、2消防和临时设施日常管理要求:

(1)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监控要点,执行《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的规定;

(4)临时设施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区域负有日常管理的'职责,适时保洁,每月进行一次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用电等方面检查,特定季节应增加专项检查。

7、1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前应制定策划书,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经公司技术总工批准后实施。

7、2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中应严格按策划书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临时设施的位置、消防通道、企业外化、材料入口关等事项。

7、3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后使用前由项目部组织自检验,检验合格后,报请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验收,项目监管部、安全监管部、办公室、物资部协同验收。

7、4项目部应及时填报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记录sqy—qg4、10—20xx—32《办公生活大临设施验收检查表》备查。

8、1在建工程项目防火安全管理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xx)第4、3条的规定。

8、2外脚手架、临时通道、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搭设。

8、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4在建工程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5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100㎡活动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8、6从事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动火前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8、7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8、8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9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是防火的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进人库区须知”等警告标志;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及隔墙。

8、9露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高压线下两侧6米或库房、建筑物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9、1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突出贡献者,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9、2对于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9、3除灭火和应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挪用消防器材或设施,造成损失的按原价值2倍赔偿。

9、4违反本规定其中之一处罚100—1000元:

(1)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对安全检查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且不能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5)未经批准,移动消防设施、器材,经教育不改正的;

(6)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予以口头告诫不改正的;

(7)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xx)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9、5未履行临时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的项目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3000、3000、20xx元的惩罚。

9、6主要办公和生活场所未采用低压电气的,违反本规定主要内容的责任人,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20xx、1000、1000、1000元的惩罚。

10、1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本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安全监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10、3本规定未详尽之处,按相应的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技术公司。

20xx年7月26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赵蔚书记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易然可燃材料多,堆放比较混乱。有些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未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比如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3、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拉接不规范,容易漏电。现代化的施工,各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4、职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较多,乱拉电线现象较多,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3、合理布置现场。在进行施工组织时,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4、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现场设立消火栓,并设昼夜的明显标志。库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布置干粉灭火器,制定具体防火制度,并有明显标志。

易燃物品库门前设烟火警告标志,严格领料制度,照明线路安装符合防火要求。

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手续,开用火证,准备可行的措施,有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各项措施落实后再动工。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废料清运到指定地点。

建筑物内不准随意堆放物料,不准随意在内居住。油类、气类等易燃物,下班时带出,放回库房。

筑物内不准作为仓库储存易燃、易燃材料,施工材料按施工进度和作业计划分期分批进退场,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方案,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防火安全技术交底,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易燃、剧毒物品应分类专库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时,应根据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在施工程内储存及进行分装与调料。

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操作时,须保证通风良好,严禁明火及可能产生的火花。施工人员不得推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该场所,不得穿化纤服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数量或面积较大或在地下室等通风不良场的操作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防止可燃、易燃气体在局部达到爆炸极限。

施工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时,采用防爆等级与现场相适应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禁止与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上下、周围交叉操作。

进行电作业前,必须由现场消防保卫人员或防火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地点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证当日有效。

进行电作业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必须派专人进行监视,随身携带灭火用具。

用电管理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实施细则。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经过批准设专人负责管理,冬季施工保温,取暖大面积采用电热设备时,应制定详细方案,报消防保卫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管理监控员交接班制度》,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严格遵守声控、音响和监视设备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各种信号、标识和讯号。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不得超过五秒。

3。坚守岗位,严密注视监视屏及各类控制柜的工作状态,认真接警、处警和解警。做到准确记录火警讯号,快速传报,正确传达领导处置火情的指示。

4。严密监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类似情景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主管前往调查处理,并做好记录。

5。当发出火警报警信号时,立即经过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当值安全管理巡逻员前去报警位置核查信号真伪情景。

6。发生火灾时,迅速按消防预案紧急处理,并尽快向消防主管及物业值班经理报告。异常紧急情景,可越级直接报告总物业经理。

7。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各类信号检查,确认正常与否,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不正常情景,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主管或通知工程维修人员。

8。各操作开关在正常情景下应处于“自动”位置。每月第一周做一次手动、自动实际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9。当物业电梯监视系统收到故障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值经理和工程维修人员前去处理。

10。配合机电人员等进行报警系统每季度一次的检查,以及每季度一次的消防系统有关试压测验。

11。为保证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专线报警信息畅通,除紧急情景外,不得使用专线报警电话。

12。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睡岗、脱岗,不准岗上会见亲友,不准吸烟,不准岗前、岗上饮酒,不准代人存入物品,不准搞娱乐活动)。

13。坚持室内卫生,经常清洁控制柜及闭电监控系统,做到设备无灰尘、积垢。

14。宣传消防规章制度,报告防火隐患,提出消防合理化提议。

15。当值人员必须准确、真实、清晰地填写值班记录。

16。谢绝非工作人员进入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7。对各种值班用簿、资料、工具、装备要做到数目清楚,摆放有序。

18。严禁收录、播放电台节目及与工作无关的音乐、录像带。

1。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消防监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物业的安全。

2。消防保安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制度,值班员要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

3。维护消防主机联动系统和音响广播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与有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及维修,管理好全部设备、资料,及时调配补充消防及灭火器材。

4。消防保安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或负责维护管理的专业部门,严禁擅自拆装、移动。

5。定期检查物业各个部位的防火安全情景及各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及客户进行整改。

6。认真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反应时间不得超过五秒,做到快速传报,准确记录,有警必查,查必有果。

7。必须备有《火灾疏散预案》和火警传报程序,以及消防监控保护部位示意图和相关部门及客户电话、寻呼机和手机号码。

8。在物业管理公司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进行消防演习,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9。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响消防联络。

10。谢绝非值班人员进入消防保安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1。一旦发生火灾或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听从物业防火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全力以赴,做好灭火抢险的救灾工作。

12。全体消防监控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职责感,为本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工作做出贡献。

1。接班者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交班者相应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2。交班者应将设备运行情景及故障火警处理情景、资料工具数目、领导指示、待办事宜等,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班人加以说明交代。

3。接班者与交班者应共同查看各种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情景,交换对火警处理意见,弄清领导指示和未尽事宜的续办资料,点清交接物品。

4。当交接班遇有紧急情景发生时,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交接班,可在交班人员主持下,接班人员协助下完成工作。待事件处理得出结论,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交接班方可进行。涉及设备失灵,处警失误等情景,必须当即报告有关领导裁定职责。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应坚守岗位。如接班人因故无法到岗工作,交班人应报告主管领导给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6。交班人交班前必须清扫室内卫生,接班人如发现交班人无故未清扫室内卫生,可不接班,直至交班人清扫完毕。

7。禁止交班给有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员,并立即将此情景报告上级主管。

8。交接班双方须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上签字,以明确职责。

1。实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须分别经公司(一级)、部门(二级)、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二级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时间各不少于半天、两小时、一小时,公司内调动由二、三级负责。

3。资料为“三懂三会”消防法规、制度、火灾原因教训等,班组可用讲演与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4。随技术工种和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和消防培训,考核同步进行。

5。未经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或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操作服务,否则由此发生火灾事故由分配及接收具体工作的领导负主要职责。

6。对民工、外委托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由主管部门负责。

1。根据用火部位和危险程度,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动火时,必须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施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楼层闷顶、车库、制冷机房等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管线、设备处动火属一级;由主管部门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员到场监督,方可动火,疑难危险问题报请公司领导,召集有关员工采取可靠措施,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3。非属一级动火管理之处的使用电焊、气焊、烧烤、煨管、熬沥青和批准使用的电炉及炉火取暖的管理属二级;由主管部门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执行防火管理规定,并责成专人落实。

4。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炉灶,烤炉及吸烟管理属三级,由班长负责检查,落实岗位员工消防职责制。

1。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安全施工负责,并对外包工程中的消防安全实施现场监督,自建和外委托工程事先均须按规定报请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2。凡外委托工程,主管部门按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落实,设计单位的设计须贴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公司内临建工程由改建或维修部门按规定报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1。公司各部门的各种电器的安装、增减、拆修、检修、更新均由专业电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非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拆改、增加用电设备、器具。

3。禁止员工和客户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等电加热用具。

1。各岗位配置的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水枪及消防设施等,由各岗位负责维护保养,坚持完好、整洁,并列入交接资料之一。

2。灭火器材检修和更新,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室内外消防栓检修、修理、更新,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3。室外消防栓维护保养和冬季保温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4。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由所在岗位维护保养,由工程管理部维修。

5。各种灭火设备、器具不准擅自挪作他用,压盖、围占,如违反或丢损,追究违者的职责。

1。坚持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各级管理员工坚持日常检查,节假日开展逐级自查活动。

2。检查资料包括查领导、查制度、查消防设备、查隐患,结合实际和不一样季节应有重点。

3。器、机动车辆和消防设备分别进行专业性的全面检查,公司进行抽查考核。

4。各级和各种形式的消防检查所发现的隐患问题,都应有文字记录并逐级落实整改措施。

1。火险隐患包括:现实的火灾危险和能够导致火灾发生的违章行为。

2。隐患整改坚持:班组、岗位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上交上级。

3。按上级规定:实行隐患立案,整改销案制度,对重大火险隐患有“三定”整改方案(即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隐患未消除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因历史遗留的疑难隐患,由公司在今后改造和发展中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有关部门配合公司采取安全措施。

5。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提出和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整改,公司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复函。

6。对公司检查出的火险隐患,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实行“处罚通知单”,由该部门主管经理签收的“负责办法”、“通知单”存档备查。

1。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书上的期限要求整改。

2。任何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不准拒收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拒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收到安全管理部下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不执行整改的部门及施工单位,消防专管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罚。

4。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如出现意外情景一切后果自负。

5。过期整改发生的一切职责由当事人负责。

6。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经过主管消防工作的部门领导和消防主管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1。消防宣传是消防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育发动群众自觉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安全。

2。防火宣传教育要纳入部门宣传教育中,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3。新职工、临时工(包括代培、借用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作前必须对其进行防火教育。

4。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消防常识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5。对用火、用电、用油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人员特殊工种等要采取短期培训、讲座、参观等方法进行消防专业知识教育。

6。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活动,经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训练,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

7。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警惕性,增强防火职责感。

8。要经常对广大员工和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都能到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

9。经过系统地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在工作中、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时刻不忘防火,就会杜绝减少火灾发生。

10。贯彻实施消防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表彰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章、违法乱纪行为等等,要运用宣传舆论,扩大影响,推动消防工作。

1。义务消防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是做好防火工作、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正常营业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领导都要带头积极支持义务消防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具体组织、培训、教育、演练,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

3。义务消防队伍训练教育资料: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报刊、指示和消防法规、条例及物业消防规定。

(2)学习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维修保养等,监督他人不准乱动和损坏,发现后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3)根据各部门营业性质进行实际演练。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火警原因。

(5)对本单位的消防事宜有权监督检查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景。

1。发生火灾扑救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职责事故,确定职责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火灾查处由公司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如事故情景需要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3。按上级规定,火灾应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职责者未受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1。对于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班组、个人,由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2。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部门、班组、个人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职责。

1。总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团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先进团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职责制和岗位防火职责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团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团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必须贡献者。

3。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景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经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供给假情景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景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而拖延解决或造成火灾者。

(13)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员提出改善意见而拒绝执行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管理监控员交接班制度》,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严格遵守声控、音响和监视设备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各种信号、标识和讯号。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不得超过五秒。

3.坚守岗位,严密注视监视屏及各类控制柜的工作状态,认真接警、处警和解警。做到准确记录火警讯号,快速传报,正确传达领导处置火情的指示。

4.严密监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类似情景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主管前往调查处理,并做好记录。

5.当发出火警报警信号时,立即经过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当值安全管理巡逻员前去报警位置核查信号真伪情景。

6.发生火灾时,迅速按消防预案紧急处理,并尽快向消防主管及物业值班经理报告。异常紧急情景,可越级直接报告总物业经理。

7.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各类信号检查,确认正常与否,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不正常情景,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主管或通知工程维修人员。

8.各操作开关在正常情景下应处于“自动”位置。每月第一周做一次手动、自动实际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9.当物业电梯监视系统收到故障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值经理和工程维修人员前去处理。

10.配合机电人员等进行报警系统每季度一次的检查,以及每季度一次的消防系统有关试压测验。

11.为保证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专线报警信息畅通,除紧急情景外,不得使用专线报警电话。

12.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睡岗、脱岗,不准岗上会见亲友,不准吸烟,不准岗前、岗上饮酒,不准代人存入物品,不准搞娱乐活动)。

13.坚持室内卫生,经常清洁控制柜及闭电监控系统,做到设备无灰尘、积垢。

14.宣传消防规章制度,报告防火隐患,提出消防合理化提议。

15.当值人员必须准确、真实、清晰地填写值班记录。

16.谢绝非工作人员进入消防安全管理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7.对各种值班用簿、资料、工具、装备要做到数目清楚,摆放有序。

18.严禁收录、播放电台节目及与工作无关的音乐、录像带。

1.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消防监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物业的安全。

2.消防保安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制度,值班员要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

3.维护消防主机联动系统和音响广播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与有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及维修,管理好全部设备、资料,及时调配补充消防及灭火器材。

4.消防保安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或负责维护管理的专业部门,严禁擅自拆装、移动。

5.定期检查物业各个部位的防火安全情景及各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及客户进行整改。

6.认真处理每一次火警讯号,反应时间不得超过五秒,做到快速传报,准确记录,有警必查,查必有果。

7.必须备有《火灾疏散预案》和火警传报程序,以及消防监控保护部位示意图和相关部门及客户电话、寻呼机和手机号码。

8.在物业管理公司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进行消防演习,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9.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响消防联络。

10.谢绝非值班人员进入消防保安中心,严禁非值班人员触动各种设备。

11.一旦发生火灾或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听从物业防火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全力以赴,做好灭火抢险的救灾工作。

12.全体消防监控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职责感,为本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工作做出贡献。

1.接班者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交班者相应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2.交班者应将设备运行情景及故障火警处理情景、资料工具数目、领导指示、待办事宜等,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班人加以说明交代。

3.接班者与交班者应共同查看各种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情景,交换对火警处理意见,弄清领导指示和未尽事宜的续办资料,点清交接物品。

4.当交接班遇有紧急情景发生时,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交接班,可在交班人员主持下,接班人员协助下完成工作。待事件处理得出结论,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交接班方可进行。涉及设备失灵,处警失误等情景,必须当即报告有关领导裁定职责。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应坚守岗位。如接班人因故无法到岗工作,交班人应报告主管领导给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6.交班人交班前必须清扫室内卫生,接班人如发现交班人无故未清扫室内卫生,可不接班,直至交班人清扫完毕。

7.禁止交班给有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员,并立即将此情景报告上级主管。

8.交接班双方须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上签字,以明确职责。

1.实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须分别经公司(一级)部门(二级)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二级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时间各不少于半天、两小时、一小时,公司内调动由二、三级负责。

3.资料为“三懂三会”消防法规、制度、火灾原因教训等,班组可用讲演与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4.随技术工种和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和消防培训,考核同步进行。

5.未经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或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操作服务,否则由此发生火灾事故由分配及接收具体工作的领导负主要职责。

6.对民工、外委托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由主管部门负责。

1.根据用火部位和危险程度,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动火时,必须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施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楼层闷顶、车库、制冷机房等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管线、设备处动火属一级;由主管部门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员到场监督,方可动火,疑难危险问题报请公司领导,召集有关员工采取可靠措施,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3.非属一级动火管理之处的.使用电焊、气焊、烧烤、煨管、熬沥青和批准使用的电炉及炉火取暖的管理属二级;由主管部门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执行防火管理规定,并责成专人落实。

4.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炉灶,烤炉及吸烟管理属三级,由班长负责检查,落实岗位员工消防职责制。

1.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安全施工负责,并对外包工程中的消防安全实施现场监督,自建和外委托工程事先均须按规定报请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2.凡外委托工程,主管部门按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落实,设计单位的设计须贴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公司内临建工程由改建或维修部门按规定报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1.公司各部门的各种电器的安装、增减、拆修、检修、更新均由专业电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非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拆改、增加用电设备、器具。

3.禁止员工和客户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等电加热用具。

1.各岗位配置的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水枪及消防设施等,由各岗位负责维护保养,坚持完好、整洁,并列入交接资料之一。

2.灭火器材检修和更新,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室内外消防栓检修、修理、更新,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3.室外消防栓维护保养和冬季保温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4.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由所在岗位维护保养,由工程管理部维修。

5.各种灭火设备、器具不准擅自挪作他用,压盖、围占,如违反或丢损,追究违者的职责。

1.坚持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各级管理员工坚持日常检查,节假日开展逐级自查活动。

2.检查资料包括查领导、查制度、查消防设备、查隐患,结合实际和不一样季节应有重点。

3.器、机动车辆和消防设备分别进行专业性的全面检查,公司进行抽查考核。

4.各级和各种形式的消防检查所发现的隐患问题,都应有文字记录并逐级落实整改措施。

1.火险隐患包括:现实的火灾危险和能够导致火灾发生的违章行为。

2.隐患整改坚持:班组、岗位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上交上级。

3.按上级规定:实行隐患立案,整改销案制度,对重大火险隐患有“三定”整改方案(即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隐患未消除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因历史遗留的疑难隐患,由公司在今后改造和发展中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有关部门配合公司采取安全措施。

5.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提出和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整改,公司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复函。

6.对公司检查出的火险隐患,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实行“处罚通知单”,由该部门主管经理签收的“负责办法”、“通知单”存档备查。

1.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书上的期限要求整改。

2.任何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不准拒收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拒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收到安全管理部下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不执行整改的部门及施工单位,消防专管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罚。

4.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如出现意外情景一切后果自负。

5.过期整改发生的一切职责由当事人负责。

6.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经过主管消防工作的部门领导和消防主管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1.消防宣传是消防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育发动群众自觉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安全。

2.防火宣传教育要纳入部门宣传教育中,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3.新职工、临时工(包括代培、借用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作前必须对其进行防火教育。

4.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消防常识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5.对用火、用电、用油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人员特殊工种等要采取短期培训、讲座、参观等方法进行消防专业知识教育。

6.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活动,经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训练,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

7.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警惕性,增强防火职责感。

8.要经常对广大员工和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都能到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

9.经过系统地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在工作中、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时刻不忘防火,就会杜绝减少火灾发生。

10.贯彻实施消防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表彰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章、违法乱纪行为等等,要运用宣传舆论,扩大影响,推动消防工作。

1.义务消防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是做好防火工作、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正常营业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领导都要带头进取支持义务消防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具体组织、培训、教育、演练,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

3.义务消防队伍训练教育资料: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报刊、指示和消防法规、条例及物业消防规定。

(2)学习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维修保养等,监督他人不准乱动和损坏,发现后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3)根据各部门营业性质进行实际演练。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火警原因。

(5)对本单位的消防事宜有权监督检查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景。

1.发生火灾扑救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职责事故,确定职责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火灾查处由公司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助。如事故情景需要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3.按上级规定,火灾应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职责者未受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1.对于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班组、个人,由公司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2.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部门、班组、个人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职责。

1.总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团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先进团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职责制和岗位防火职责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团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团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必须贡献者。

3.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景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经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供给假情景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景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各场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牵头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对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与考核,下设安全科(南北校区分设),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检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八)接受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学校二级单位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须明确消防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具体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

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四)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组织初始火灾的扑救;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区域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及“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栋(层)或房间负责,公用周转住房由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由大学生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公用教学楼由教务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负责、其他公用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单位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负责;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方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召开协调会,明确楼栋(层)或房间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防火工作,负责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三)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六)加强夜间宿舍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教职工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管理,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部门要规范执法、依法监督、严把审批关,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科学监督管理,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目的。

二、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总承包商要与分包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只有责任清楚,才能各负其职,才能确保整个环节不发生任何安全问题。

四、建设单位要履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职责。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xx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20xx年6月6日发布,20xx年8月1日实施。)。

一是施工现场严禁烟火,特别是可燃材料的加工(如:木工房等)现场,危险品仓库,施工工具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等;二是施工现场必须配置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明显、方便取用的地方;三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水源;四是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消防车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五是临时用房要合理布局;六是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条(共十条)。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o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3、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6、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7、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8、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反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9、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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