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租赁合同(模板5篇)

时间:2023-10-02 18:21:47 作者:雨中梧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模板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篇一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3)其他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现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4)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备存复印件。

(六)提交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效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配租

审核、配租工作启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的,在社区、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预审材料后,在1个月内按初审、复审、终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取消保障资格。

(五)配租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处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租赁补贴采取将租赁补贴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保障对象私人账户。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废止,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年审制,租赁期限为1年,每1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有共同申请人的,按程序申请承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经营工作,强化租赁监管,规范租赁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空置或从事不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

4、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物业服务。

5、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保障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其租赁补贴: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保障期内,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篇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

3、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篇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篇四

公共租赁房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篇五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