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优秀7篇)

时间:2023-09-10 15:47:35 作者:影墨 2023年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优秀7篇)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一、用个人魅力吸引学生

现在的学生比较有个性总是遵从自己真实的想法行动。学生只要喜欢一个老师,就会接受他的话,愿意听他的课。所以想要一个学生听话和认真上课,就必须有自己的魅力,当然这包括人格魅力和课堂魅力两方面。首先要认真的备课,与时俱进地更新知识。陈旧的知识就像繁琐无趣的活动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动力。讲好每一堂课,和学生打成一片,遇到不会的题,不要搪塞,承认不会,课下再找机会弄懂在和学生一起分享。自信、乐观、坚强,这是我最大的特点。我希望学生也能学会这些,能够先科快乐的生活和学习。多理解、多鼓励,少批评。我把学生看成是与我一样的成年人,他们有比较成熟的想法,他们不需要我们过多的说教,他们最需要的是我们的理解。当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时候,就不要再批评了,否则,只能起到相反的效果。要成为学生信任的人,与学生建立信任的桥梁,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威严、老师的人格魅力,老师是一个说到做到的人!与其高谈阔论,不如务实管用,以身作则,做学生最亲近的朋友,给他们最可靠的肩膀。多站在学生的立场上思考一些问题会有不同的收获。我感谢这里的学生让我明白,要学会站在学生的立场上去看待许多问题,对他们应该给予他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平等的看待他们,倾听他们内心的声音,及时给予他们做心理疏导。

二、制定合理的班规

制定班规要有原则、有技巧。我们都知道在团体中,想要整个团体都和谐发展,必须做到民主和公正。民主和公正是一个团队建设的灵魂。在班级这个团体中,无论每个成员都是重要的部分,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为班级服务,为班级出谋划策。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无论成绩怎样。即使成绩不好,在集体中仍然可以学会劳动,学会奉献,学会与人相处,他们都为整个班级付出了。其次,要让班规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可行性。一个班规制定并不是摆设,并不是给学生和家长看的。而是要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的时间和日常学习活动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作用。比如上课不认真听课,不按时完成作业、交作业……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上也会方便而达到目的。再者,班规要赏罚分明,重视奖励,也不能忽视惩罚。过多的奖励只会让奖励失去效力,过多的惩罚这会让整个班集体像一个“监狱”。但是同样也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惩罚,班规形同虚设,学生错了也不知反省。例如,考试进步可以发进步奖,学习退步了,要要求学生反省,并做出未来的学习计划和规划。

三、用理想鼓励学生

“梦想,是海面上冉冉升起的红日;是荆棘中一枝高傲的红梅;是雪落枝头的一抹抹翠绿;是手心中缓缓流逝的沙,随着岁月的溜走,不复以往。”一项对于学生的成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那又是容易迷茫和失去的关键东西。所以梦想对于学生的未来具有重要的意义,帮助学生树立梦想也是班主任该做的事情。给学生开展《我的梦想不是梦》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到底想要的是什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梦想。有了梦想,在前进的路上才不会迷茫,不会失去目标和希望。

做一名合格的班主任是每个班主任的梦想,顶岗虽然结束了,但是未来的路还很长,我等待更多的挑战!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是增值税转型平平稳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落实后

的一年,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我们狠抓宣传培训工作,主要做到:一是及时搞好增值税转型的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全县15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各税源管理部门的业务骨干学习新的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二是搞好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培训工作。历来经验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汇算清缴培训辅导作为汇算清缴的首要环节,抓紧抓好,至关重要。为此,我局按照省市局工作布置,对20xx年度汇算清缴培训辅导作了详尽安排。

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异常信息审核检查,对县局下发的所有比对异常信息均按要求进行审核检查,对属于异地票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发函协查,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检查工作台帐,使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范运行,上半年,我局共接受异地发票1份,本地发票2份。对核查属于企业违规操作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了相应处罚;二是认真进行四小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及时上报统计表和审核检查工作报告;三是加强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规范运行,保证了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及时完成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的工作任务,对检查异常的企业,我们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作了认真的评估,共查补税款万余元。

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普查工作,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我科室在该项工作上坚持做到“走好四步曲,确保高质量”。一是摸清税收调查企业底子,区分抽样调查及重点税源调查户;二是及时做好纳税人辅导工作,培训纳税人安装程序,填报、上报相关数据;三是加强审核公式的学习,确保数据逻辑关系正确;四是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在市局会审时吸取其他兄弟单位好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表数据逻辑性及合理性的审核。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我局共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58户,根据实际情况,我局实际参与该次调查的有142户,实际完成142户企业调查。

收入任务是税收工作的中心工作,作为税政法规科来,如何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与车购税收入新的增长是我们着手探讨的重心问题,年初,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所得税及流转税考核办法,做到及早动手,及早落实,将工作任务及时分配到各税源管理部门。全年市局分配我局所得税任务300万元,截止6月份,实际入库382万元,超收8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322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办税程序,降低执法风险,我们在各项税务认定工作中坚持做到减少过场形式,注重调查落实。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给予办理,上半年,共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5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户。同时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控管,对于申报异常和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及时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消相关资格认定。上半年,我们按照总局、省市局要求,对20xx年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61户纳税人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做好税收宣传工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7户,按适用税率征收2户,其他户都在6月底办理了注销手续,确保了工作进度与上级机关要求同步。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我们要求与金税工程有关的岗位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保证,确保存根联采集率100%,加强一窗式比对管理,对金税工程运行中存在的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坚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在红字发票管理通知单的管理上,我们从严管理,要求必须税收专管员签字核实,才能在税政法规科开具,对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一律退回。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一、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班主任自身建设的关键是提高班主任自身的素质,树立班主任的权威。班主任,首先是教师,而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智慧的化身。这正是班主任权威产生的前提。我尽力用智慧和才干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这种权威,在工作中起到“不令而行”的效果。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做知识的富有者。教师的天职是“传道、授业、解惑”。在知识更新加快,传播渠道多样化的今天,教师已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因此学生并不因为教师年龄比他大就信服和尊重你,而是因为你确实有知识才敬重和信任你,班主任如果没有真才实学是很难在学生中树立威信的。我不仅精通所教学科,还熟悉所学专业的很多知识。是加强品德修养,做学生的楷模。班主任是各项工作任务的中间者和具体执行者。一言一行都对学生起潜移默化的作用,都会在学生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记。注意自身的修养,努力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给学生以示范,做学生的榜样。

二、做好学生工作,形成良好班风,组建有力班委。

首先,树立良好的班风。班级是一个整体,学生要在这个集体里学习、生活、成长。要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显示自己的力量和风貌。好的环境能够激励人,可以改造人。因此这个集体需要有一种精神,那就是蓬勃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争先创优,爱班好学的精神,这种精神从何而来?它来源于班主任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思想工作是班主任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建好班级的法宝。我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在班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班会等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成为“四有新人。”集体主义教育是班级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树立好班风建立良好集体的重要表现。

其次,组建强有力的班委会。做好学生各方面工作、单凭一个班主任是绝对做不好的,而应形成以班干部为中心的学生骨干力量。有人形象地说,班委会是班主任的左膀右臂,此话很有几分道理。班干部在班级中起到核心骨干的作用,他们是班级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倡导者。班级的兴衰与他们的工作密不可分,利用他们的优势做好学生工作,班干部的工作包括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推荐等一系列的工作。选拔是基础,我通过竞选等各种渠道把那些表现突出,愿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选任为班级干部。班委会组成后,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教育。虽然有些学生担任过班干部,但目前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要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艺术上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处理好能力的锻炼与为同学服务的关系,处理好干部与学生的关系。同时在学习、生活上严格要求他们,使他们真正成为班级建设的排头兵。培养是使用的前提,不能光使用不培养,教育是培养的继续,不能光使用不教育,当班干部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我就大胆地使用他们。不束缚他们的手脚,让他们充分探索搞好班级工作的新路子,对工作中的不足及时指出。对工作中的困难予以鼓励,对工作中的失误承担领导责任,对工作的成绩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再次,大胆管理学生,严格按校规校纪办事,同时注意工作方法。经常在班里讲解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坚持多表扬、公开场合少点名批评。正面疏导的工作方法。不放纵学生,下一定力量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对生病的学生从生活上给予关心,让他感到温暖。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较好。此外,要知人,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了解学生、熟悉学生,学生也了解、熟悉我,二者之间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如此,也就为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班主任工作任重而道远,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一如既往地努力、学习,争取在班主任工作中有更加突出的表现。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一、整改工作方面

4、在办案纪律方面,纪律严明、廉洁奉公、执法公正、文明办案。

二、宣传工作方面

在县政府举办的“创建平安某某,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中,我们积极参与了此项活动,利用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公路法》、《某某省公路管理条例》、《xxx路政管理规定》的内容,从而使公路法规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平时的路巡过程中,我们对沿线各个乡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二千余份,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了解到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即“公路通,百业兴”。

三、注重实效,保护路产路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路政执法人员每天坚持实行路巡制度,严格执法,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取缔,按章办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截至目前,共处理违章道口5处(其中1处已拆除,4处正在处理中),清理违章板房1处,清除路障50余处。对损坏公路设施和对公路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及时追究向光人员的责任,令其赔偿损失,并协调当地这政府出台了公路确权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公路美化,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我们还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协议,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以达到更好地治理整顿公路环境和秩序的目的。

二〇〇五年上半年,在全体路政人员的努力工作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上级分派的路政管理工作,确保了辖区内公路畅通,保护了路产,维护了路权,为公路的畅通、清洁、美化、绿化作出了应有的义务和贡献。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成立了教育法规学习领导小组

组长:丁国旭

副组长:韦洪怀葛祥超

成员:韦树战孟祥浩郭朝品陈广亮苑春红商应明

全先栋米振昌文英国付建厂张立新高廷玺

孙成奎孟祥京

本次活动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启动仪式之后,组织教师根据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并于四月份对全镇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评,评选出一等奖33名。

法律法规学习笔记展评活动之后,组织全镇教师撰写了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引导全镇教师对本次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在前一阶段组织学习的基础上,我校成功组织了一次教职工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不仅参赛比例高,还涌现了一批学习先进分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校青年教师群体能够和中年教师一样,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自身职业生涯和事业规划的重要基础,掌握好、运用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小学

20xx年6月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六

深入学习__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显著成绩和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以_同志为核心的_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建工作制度进行深入系统学习,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全过程、全方面,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和质量,为推动学校“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_胜利召开。

二、措施方法

标要求:

一是政治觉悟得到新提升,增强政治意识,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善于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理论素养得到新提升,要深刻领悟_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熟练掌握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党员意识、纪律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法治思维得到新提升,以学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制度为重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做到敬畏法规,严守法规,严格按照法规办事; 四是业务水平得到新提升,要把党内法规学习成效转化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本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双融共促。

(二)把握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重点知识:

师生党员都必须熟练掌握的重要党内法规,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真正做到学深悟透; 二是学校印发的党的建设方面的制度、文件,包含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_工作、学团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文件等。以上具体学习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三)抓实学习组织 1. 抓好学习研讨。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要结合落实《xx 工艺美术学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总支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精心组织好学习研讨,注重加强知识学习和实践运用,保证党员干部的参学率和学习实效。同时,要结合实际设计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的平台载体,推动学在经常、用在日常。

2. 抓好“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和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带头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学、细学、述学、评学,努力提高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成为精通党内法规制度的行家里手,不断增强实施党内法规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自觉,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工作氛围。

法规工作汇报材料 制定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篇七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了《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xx年1月22日通过的《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4月18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等。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的立法建议、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第十六条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征求意见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发给代表。

第二十三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征求意见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或者部分修改的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社情民意调查机构调查以及在互联网或者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参阅资料。

第四十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二条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报请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五十五条报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阳江人大信息网和《阳江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六十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说明。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案的论证、评估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接受委托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提出论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七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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