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调查报告(汇总16篇)

时间:2023-11-16 17:04:36 作者:碧墨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汇总16篇)

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中,调查报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人们做出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调查报告的撰写要注重结构的合理安排和内容的准确描述,以下是一些范例供大家参考。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按照市信访大厅《来访事项转送通知单》(伊信访转字[20xx]149号)要求,我厂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王晶莹上访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上访人王晶莹,女,46岁,多年下岗,20xx年办理了退休。该人从1996年我市企业实行养老统筹开始到20xx年,始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xx年,才分两次补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加企业承担部分)共计9,505,89元。当时,人劳部门同志已经为其讲清楚企业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莹同志主动要求补交,并认可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统由其个人承担。现上访人王晶莹反悔当初,要求我厂偿还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同时,还要求工厂补发她的下岗生活费。

我厂于1995年全面停产,企业无财力,职工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完全由天保补助解决。具体由市财政控制使用,按职工个人交纳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资金匹配,每年办理一次。职工个人没有交纳的,天保补助不匹配。由于王晶莹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间,没有按年度及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致使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没有匹配上。起因在于王晶莹同志个人没有及时缴费。类似情况,我厂还有百余例。

处理情况:

2、关于补发下岗生活费问题,我厂现有在册下岗职工167人,无一人享受下岗生活费,因此,根本不存在补发放下岗生活费问题。

当否,请指示。

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信访办。

20xx年8月13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街道信访件调查报告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民间信息的重要来源,是观察社情民意的政治窗口,是送上门来的调查研究,不仅可以使领导者从走获得决策问题,部署工作的第一手材料,还可以从中了解全部的社会情况。”所以,我们必须把信访工作同整个领导工作联系起来,从领导工作的需要出发,自觉地做好信访工作。

为此,在接访的过程中,注意总结了以下几类特殊信访件处理方法,供各级信访工作者参考。

批评建议类。

采取欢迎态度,认真处理。批评建议类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关心党和国家事务、关心社会的表现,我们对此要持欢迎态度,予以支持和鼓励。按所提问题的性质,及时交给业务部门认真处理,以便采纳正确的意见,改进我们的工作。对涉及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端正党风,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批评建议,应及时报送领导阅批处理。对批评建议类信访件,一般应给写信人复信,告之处理情况,对来访者当面予以表扬。有些来信还可以在报刊上发表,借以推动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

进行综合分析,提供信息。批评建议类的来信来访,一般针对性强,往往对正在进行的中心工作,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善于把来自群众的分散的、不系统的批评建议集中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再到实际中去调查了解,加以补充和完善,向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利改进工作。

做好思想工作,吸取教训。深入做好被批评单位和个人的思想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认真改进工作。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诚恳的态度,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被批评的单位要努力拓宽建言献策的渠道,广开言路,活跃民主风气。批评建议类的信访件,领导同志要在为信访人保密的前提下,向被批评单位和个人传达,并派人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请求解决类。

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及时尽早解决。请求解决类的来信来访,大多是涉及来信来访人的切身利益,对有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解决,以免影响党的政策的信誉。

还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创造条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有些没有明文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办件人和接访人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合理要求,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要领导出面解决。遇到紧急求助的来信或直接来访的群众。如果照抄照转,实行一般的公文处理,势必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做初步调查了解,立即向领导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申诉问题类。

认真研读申诉材料,准确确定承办单位。领导机关及信访部门对群众的申诉问题,应积极受理,该立案的要立案,该转办的要转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方式,在限定时间内抓紧处理。申诉问题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复查复议,有些问题也可请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处理。如果涉及人事关系等原因,原单位不便处理的,可由上一级或上两级单位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错误处理的人,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排。对于已经调离原单位的人,原单位要主动负责复查。原单位已经撤销,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上级组织作出结论。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当事人的工作安置、工龄、工资、户口、子女入学和住房安排等工作。

认真执行政策法律,正确处理现实问题。现实问题情况复杂,敏感度高,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处理这一类问题,一定要调查研究,重视证据,严肃认真,慎重从事。对确实搞错了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维护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取信于民。此外,还要不失时机,抓紧处理,防止长期拖延下去,失去调查取证的有利条件,从而形成老大难的问题。

控告检举类。

度,准确地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一般来说,承办控告检举问题,必须由有办案能力而又廉洁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要回避。还要注意的是,查办控告检举问题,属于党内纪律问题,必须由党员查办,但也不能单独一个人进行。

保护控告和检举人,防止打击报复。这类问题比较敏感,在处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注意保护控告和检举人,不能把控告和检举人公开,也不能讲控告和检举信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个人,以防止打击报复。如果发现控告和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要严肃查处,挽回影响。

认真调查核实,搞清案情真相。仔细听取揭发人的陈述,让其提出所控告检举问题的根据,必要时要询问知情者,实地调查,搜集证据,向被揭发控告人进行询问,听取其申辩。对调查得来的材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去伪存真,然后写出调查报告,作为处理的依据。

区别不同情况,维护政纪法纪。对控告检举问题的处理时,要划清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的界限,区别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违法与行政过失的界限,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认罪认错态度,分别进行处理。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调查报告

如果挣的多得还能留着自己用而且通过兼职与各行各业的接触不仅能积累一些工作经验,还有利于提高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拓宽人际关系网,从而丰富人生阅历。

暑期同学聚会,在谈及大学生兼职话题时,昔日过早走上社会的朋友说道,现在的社会最重要的并不是文凭(当然文凭固然要紧),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个人的能力加上社会的经验。就说我的行业国际物流,现在很多公司要招的人不是大学生。而是很多都不是本科,有社会经验的。所以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想进这一行很不容易,除非是不拿工资的。社会是残酷的,但也是现实的,没有能力就要被淘汰。所以我觉得有时候是应该学点个人能力,社会经验的。但是大家打工要明确一个事情,你打工不是为了钱而去打工,钱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要让你学到东西,那才是真正地“赚到”了。

另一个同学补充道:“虽然这个暑假我没有赚到钱,但是我也增长了见识,以前真的是‘两耳不闻窗外事’,这一个多月来看到和听到了很多别人的经历,以后走向社会的时候,也会有意识地保护自己。以前我见到陌生人就不愿意说话,可是在这里找工作,你不张嘴说话别人就不可能给你机会,所以我现在变得外向了许多。”虽然结果不同,但内心的感受却殊途同归。

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多数大学生表示,假期打工赚钱并不是主要的目的,为自己积累社会经验才是他们最终希望的。如果这四年“一心只读圣贤书”,什么阅历也没有,“书呆子”将来毕业时是很难找到一份好工作的。他们愿意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这对他们的未来是有所裨益的。

相对于那些出身于富裕家庭的大学生,尽管他们在学校可以相互比阔,享受着常人没有的高消费生活,但这种物质上的富有和享受,并不能代表精神上也是富有的。大学生“打工皇帝”可能生活得很艰辛,但是他们自强不息的精神,将会成为他们终身受之不尽的宝贵财富。

然而面对子女兼职打工,家长又持怎样的态度呢?在调查中,一位父亲说起了他女儿的兼职经历:他的女儿今年上大三,假期在某饭店打工。他很不愿女儿打工,尤其是做服务员。他对女儿的选择有些意见,但尊重女儿的选择。他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女儿的成长也有好处,接触社会可以更快地成熟起来。他认为假期打工不是不可以,但要有个“度”,过多的打工肯定会给学习带来负面影响。”另一位学生家长告诉我们:我们不反对孩子利用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出去打工,孩子们在与社会亲密接触过程中,能了解社会,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培养对社会适应力。社会实践对一个大学生来说也很重要,在以后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兼职经历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学业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能本末倒置放弃学校正常课业而去打工,希望孩子们一定要处理好学习与做兼职的矛盾。”

的确做兼职虽然好处很多,但毕竟大学生们还在校园,需要大量的时间学习,如何处理好兼职与学习的关系,对每一个做兼职的大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对此一位富有打工经验的同学说:“兼职对学习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不过关键在于自己怎样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了,因为有兼职的压力,我会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忽略学习,所以只要有学习的时间,我就会加倍地努力,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学习效率。因此,兼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反而成了督促自己的一种动力。”

东北师范大学一位姓王的老师针对大学生兼职问题曾在网上留言:“大学生在即将步入社会之前,积累一些工作经验、人生阅历,体验一下现实生活,这对他们在未来人生道路上摸索前进不无裨益。社会可以说既简单又复杂,学生们在做兼职的过程中对社会有了初步的了解,就不至于在真正走进社会时茫然而不知所措。所以大学生做兼职既能对课堂所学知识加深理解,又能加速“脱贫致富”,这样的“校园打工族”必然将成为主流。利用假期积累社会经验,对于增强大学生自身的竞争力益处多多,还可以弥补学校应试教育对塑造学生性格的不足,让他们尽快成熟起来。时下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往往要求有工作经历,大学毕业生虽然没有工作经历,但若有“丰富”的打工兼职经历,在毕业求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砝码。”

据统计,有80%以上的大学生热衷于打工兼职,而一到暑假,大学生打工的愿望则更加强烈。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目的很多,但期望在打工中成熟,获取宝贵的助学金则是他们最基本的想法。对于家境窘迫的学生而言,打工则更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在走访的过程中,许多学生都表示工资对其而言并无太多意义,真正的意义在于有机会走进一家大公司学习许多学校里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有的东西。“赚钱不是目的,关键是要学些知识。”这是许多选择新兴职业兼职者的心声。

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案件调查报告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简单的案件调查报告

现在,我发现有许多小学生总会带一些零花钱来小卖部里去买零食 可是,这些同学的零花钱是从哪里来的呢?因此我为此事作了一份调查报告。

我调查了一些同学们,他们有的说: 是压岁钱。 有的说: 是早餐省下的。 可是,这些同学说的是真的假?我决定去问问这些同学的家长。他们有的回答: 我没有给她钱呀! 也有的回答: 怪不得我给他坐车钱,他还是那么晚才回来。 根据我的调查,我发现去偷爸爸妈妈的有百分之二十,骗爸妈的有百分之五十,其他的同学有百分之三十。

有些同学是去偷或骗爸妈的钱。

小学生的零花钱主要是从这些地方得来的:

爸爸妈妈给他们的搭车钱,他们却用来买些零食。

过年的压岁钱用来上网吧,打游戏机等。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手上的钱,大部分都不是父母给他们的,而是他们自己偷的或骗的。

小学生从小就有这种不良习惯,会影响小学生的一生。所以我希望家长得把这件事管理一下,不能再让小学生发生这种事。

案 由: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

案 件 来 源:群众举报

当 事 人: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武凤燕

职 务:厂长

地 址:邢台县东先贤村

电 话:13931904622

调查经过:20xx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来到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对该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未达到零排放,污泥处置未存放至专用场所。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内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过我的一番调查和走访十个家庭的用电情况,我发现有2个家庭的耗电量非常小,原因是家里的家用电器工作时间小,并且家里的有些家用电器就几乎不用。相反,有的家庭的耗电量则是非常大的。原因是家里的用电器不仅多,而且用电器几乎一天24小时的工作,那么耗电量能不大吗?有32个家庭的用电器较多,但耗电量却小,有3个家庭的家里的家用电器较多,耗电量相对前面家用电器较多的家庭,家里的家用电器耗电量居中。

通过我的调查和走访,深入研究分析后,那些家用电器较多的家庭耗电量非常大的家庭,冬天来了嘛,家里的电褥子一天几乎都是开着的,家里的电视机,电脑等用完不拔电源,指示灯仍然亮着,耗电量较小,居中的家庭,家里的电褥子是晚上睡觉前开着,睡觉的时候关掉,并且家里的其他家用电器也不注意节能,而有的加庭耗电量较小,是因为电褥子睡觉的时候开一会,睡觉的时候关掉,家里的其他家用电器也注意节能,例如:看完电视主动拔掉电视机的电源。

其实,我们每个家庭都可以做到节省电的,一个小小的动作便可以做到节省电。如果一个家庭一天节省1度电,那么全中国大约13亿人口便可以节约13亿度电。13亿度电,那将消耗我们的多少资源,那是一个那一想象的天文数字,每一个人只需简单的一个动作,便可以为地球节约资源。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做到不浪费,节约每一度电。

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案件调查报告

欢迎大家参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鲜明地把全面从严治党放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形成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常态。近年来,新安的党建工作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力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党建成果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向好向快发展。下面,结合新安实际,就从严治党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同时,狠抓党的作风建设,以党风带政风,促进整个社会风气向好发展。新安有50万人口,939个基层党组织,其中党(工)委33个,党总支46个,党支部853个,党员21581名。近年来,新安县委对治党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县委书记为新安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带领县委一班人,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推进从严治党工作。

一是认真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去年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对党内政治生活提出的新要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探索推进党员党性定期分析会议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新形式,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强化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形成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要求,县委民主生活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各位常委既要从工作中找差距,又要从思想上、党性上找不足;既要联系现在的身份和岗位职责,又要联系成长进步的经历;既要从分管工作上查摆剖析问题,又要积极分担班子问题的责任;既要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认真给他人或班子提出改进意见。最终达到“真”批评,动真碰硬、触及问题、洗涤思想;“敢”批评,敢于揭短亮丑,敢于自我解剖,敢于解剖别人,敢于同错误和消极现象作斗争;“严”批评,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要求。

三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一方面,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实话,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再进行正确集中,防止只要集中不要民主的独断专行;另一方面,坚决纠正软弱涣散、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强化统一意志和共同意识,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防止只要民主不要集中的软弱涣散。

四是坚决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按时办结中央、省委巡视组交办件,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30项、落实整改措施114项。坚决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平均每年办理违纪案件120起以上。例如2014年,共立案和办结案件122起,党政纪处分144人,其中开除党籍7人、留党察看15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涉及科级干部8人,有力地惩治了腐败行为。

五是驰而不息整治“四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近两年来集中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交通运输、插手矿产开采、从事小产权房开发、收送红包礼金、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和会所中的歪风等10余个专项治理,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同时,抓住重要时间节点、紧盯重要领域,组织暗访检查组,持续开展高密度、多方位的监督检查和拉网式排查。2014年共查处“四风”问题案件36起,处理党员领导干部102人,其中参与赌博3起、大操大办4起、公款旅游3人次、参与小产权房开发3起,通报典型案例12个,形成了有力震慑,促进了干部作风的明显好转。

六是持续加固预防体系。制定了《新安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责任分解意见》,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起草修订了《新安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等反腐倡廉制度25项。进一步拓展“新安阳光基层廉政网”党政务公开、惠农资金监管和远程视频监督功能,监控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行,创建行政执法综合监控电子监察平台,对廉政风险点加强防控。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时间节点对全县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廉政谈话;坚持办好廉政警示教育夜校,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当前世情、国情和党情的重大变化,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出了新的考验,也对改进党的组织生活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有的地方组织生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风建设也有一松就反弹现象。

一是一些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到位。有的基层党组织党建主体意识不强,重经济轻党建,放松了管党治党责任。有的基层党组织原则性不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党员党性观念较以往有所淡化。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在党不言党,对党内政治生活习惯于走过场、表面上积极参与,内心对理想信念、党性原则的追求不坚决;一些农村党员外出后一心搞经济挣钱,不主动联络组织,甚至不参与组织生活。

三是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单一,创新不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时习惯于念报纸、读文件、看电教片、传达上级讲话,深度分析不足,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联系不紧密,党员干部感觉内容空洞、枯燥,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还有待加强。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依然重视不够,“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有的党员干部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纠正“四风”不够彻底,甚至仍有个别党员干部顶风违纪等等。

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解决新时期从严治党工作的问题和难点,我认为要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是把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委决策的基本遵循。严格按照省委2015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明确应有集体决定的事项范围,对于政策性、全局性问题和“三重一大”等事项,坚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完善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必要时征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党代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广泛协商,防止盲目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

二是把创新党内政治生活方式作为激发党员活力的一种手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容,把党内生活搞得更加生动活泼,提高政治生活的吸引力感染力。注重解决党性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创新党内政治生活形态和方式方法,适应信息化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探索组织生活新模式,实现党员学习教育立体化、全覆盖。

三是把开展党的各项纪律监督检查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广大党员干部,把从严管党治党贯穿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和各环节。强化对全县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决同违反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作斗争。

四是把持续纠正“四风”作为党风建设重要抓手。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挖细查,抓出习惯、抓出长效。紧盯“四风”变异新形式、新动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问题启动新的专项治理,加大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力度。20xx年将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在各类书画、摄影、艺术等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等问题的专项清理。

五是把保持惩腐高压态势作为建设清廉政党的重要保证。习总书记多次指出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保持党的清廉高效。我们要结合本县实际,突出办案重点,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例如对我县较为突出的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参与矿山开采、交通运输等问题一定要坚决查处。

六是把巡察工作作为基层推进从严治党的新探索。参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市级巡察工作方式,探索推进县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要把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有机结合,常规巡察分批进行、稳步开展,专项巡察定点突破、机动开展,形成新的监督震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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