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优秀5篇)

时间:2023-09-12 15:48:59 作者:纸韵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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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篇一

和社会进步作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头等大事,定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教育各族干部和人民不断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帮助他们解决必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一是抓边界领导互访与群众联谊相结合。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利用春节、瑶族“盘王节”、壮族“赶鸟节”等节日,经常与毗邻的县(市)进行县、乡、村三级干部互访,进行群众联谊活动,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了解。二是抓防范与调处纠纷相结合。首先是进行纠纷隐患排查,抓住清明、双抢、秋摘等群众性纠纷械斗多发的重点季节做好超前防范,派驻工作组到纠纷苗头多、械斗隐患突出、宗族观念浓厚的重点乡镇进行重点整治。其次,化解边界矛盾纠纷。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狠抓重点、猛治热点、稳定边界、确保边界安宁”的治理方针,做好省际、县际边界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近年来共稳妥调处了民族乡村之间因山场水利引发的纠纷===起,其中====年,走访座谈===次,签订联防联调公约==份,协商解决边界纠纷==起,确保了边界的安宁。三是谋求各民族共同发展。县委、县政府在引导各族群众交流学习、互帮互助,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建设。截止====年底,在毗邻的某省、广西边界间共同修建了“致富路”==条,架起“连心桥”==座,共建“同心校”=所,同办“团结市场”==个,倡导参与发起了的湘、粤、桂三省(区)十二县民族贸易交流会。共同建设的千里边界“经济带”上出现了许多“湖(南)广(东、西)村”。通过大讲民族团结,狠抓民族团结,“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已形成共识,深入人心,瑶、壮、汉等各族人民亲如一家,巩固和发展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近几年来,从未因民族团结问题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从没有发生一起因民族问题引起的*和纠纷械斗,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断涌现,====年=月副县长###同志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年=月县直==个单位、==位同志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年,江华民委被国家民委授予“三五普法”先进单位,今年=月县人民政府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面积已经发展到=万亩,成为“两广”地区蔬菜购销基地之一,茶叶面种达====亩,烤烟种植面积达到=====亩,边界乡镇财政收入占全县财政的==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多元。

县委、县政府始终把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战略措施落到实处,民族教育发展蒸蒸日上。通过近年来的艰苦努力,先后获得“全国尊师重教县”和“民族教育先进县”,义务教育普及率全面提高,脱盲率为===,并顺利通过“两基”验收,成为某省省第一个实现“两基”达标的少数民族示范县。先后投入资金====万元,进行危房改造=====余平方米,投入====多万元,完善教学仪器设备配套,举全县之力,将县民族一中从山区搬至县城,并于今年顺利迈入某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行列,同时合理调整全县学校布局,实行集中办学,撤并学校===所,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高中教育快速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视野,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努力造就一支密切联系群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来抓。我们规定:凡是培训选拔干部,少数民族必须占==以上;凡是配备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必须占==以上;凡是愿回江华工作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一律接收分配工作;凡是上级选调、提拔的少数民族干部一律极力推荐放行,以确保干部队伍的活力。二是精心规划,竭力投入,使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我们做到了“三个舍得”,即:舍得花精力订规划,先后制订了《全县====年—====年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全县少数民族非党干部培养规划》、《全县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培养规划》及《关于大力选拔配备年轻干部的若干意见》等;舍得花资金抓落实,每年县财政预算==万元专门用于县、乡、村干部的培训,近几年来全县有===多名少数民族干部从在职研究生班、函授本科班、大专班及脱产的学历考试班,接受了高等教育,学历和学识均上了新台阶。同时我们拿出近===万元,新建了占地==亩的高标准党校;舍得空岗位留人才,我们不仅大量接收本县的大专以上少数民族毕业生,还空出岗位,到某省师大、湘谭大学、吉首大学等高校去招聘人才,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近几年来,每年招聘分配工作的毕业生不少于===人。三是开拓思路,讲求实效,不断探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新路子。通过下派锻炼、挂职锻炼、轮岗锻炼、出岗锻炼等一系列措施,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践中体会和掌握好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他们真抓实干的本领。截止====年,共有少数民族干部====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共有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人,占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中,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人,占同级干部的==.=,担任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人,占同级干部的==.=,副县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人,占同级干部的==.=。

尽管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工作中,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很远,与兄弟县(市)区相比差距还很大。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精神为新的动力,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大民族工作力度,加速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篇二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那么有哪些促进民族团结的措施方案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促进民族团结的措施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政治社会稳定,促进人民生活改善提高,确保各项事业取得不断的进步与提高,我局制定计划方案与措施。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各民族心连心、共呼吸、共命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的指示精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维护民族团结,在民族节假日给贫困乡村的农民送去了米、面、油、衣服等生活日用品,想他人所想,我们这一方法提高了一部分分裂主义人士对民族团结的认识,让他们体会到只有搞好民族团结才能共同走上致富路。

二、认真学习关于民族宗教的政策,组织干部职工互相学习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做到互相了解,便于沟通,组织开展和参加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并评选出民族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宣传民族团结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的事迹,形成人人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爱护民族团结的社会风尚。

三、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开展密切联系各族人民群众,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自觉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各族群众做实事,办好事,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三优一学”活动。

四、要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使之深入人心,每周五下午利用时间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教育及“三个代表”和xx大精神,使各民族干部职工“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做到每一个干部职工都努力做民族团结先进个人,每一个干部职工都自觉遵守民族团结公约。

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影响团结的人民内部矛盾。

坚持一个方针:“团结、教育、疏层、化解”的方针,突出两个重点。1、刑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治安案件;2、治安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突发事件,引起民族问题。本着三句话,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上访要本着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也就是说对于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对于群众反映合情合理合法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给当事人有一个明确解决的时限。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现实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是有出入甚至出入很大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能乱开口子。对群众要求领导和部门协调并调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现场交办工作。当然,凡是突发事件,群体上访,都有幕后煽动者、操纵者、组织者,都有唱红脸的、白脸的、黑脸的,对于这类人,该当场批评教育的要批评,一时不能解决的,事后要把帐记下来,调查摸底,搞清事实真相,个别教育。

l、不能把个别问题和仅凭某桩事,轻易往民族问题上拉,加大解决的难度。

2、不能把非对抗性的矛盾说成对抗性矛盾。

3、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

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

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按照四个要求: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建立四个方面的常效机制:

在增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上下功夫,经常过问民族工作,靠前解决棘手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委制定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党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联系民族工作,在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团结稳定、矛盾纠纷排查队伍。形成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族工作部门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的常效机制。

二要建立严格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就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单位制度已被打破,村和社区日益成为各民族生活的基本单位,这就要求各级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抓好民族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工作网络,在“热点”、“难点”、“重点”地区设信息员和调解员,对重点村(社)、重点街区、重点户、重点人群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县、乡(街道、办事处和镇)、村(居委会)四个层次抓民族关系协调的工作网络。

另一方面要建立市民委每半年,各县(市)区民宗局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社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调查摸底,全方位收集掌握矛盾纠纷苗头,认真研究调处预案,明确调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增强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具体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对所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调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报,使之上下贯通,形成反应敏捷的信息渠道。

三要建立处理民族问题的有效机制:

1、一是定性要准确,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个别或者哪几个人的事就解决那个或那几个人的事,是哪个民族的事就解决哪个民族的问题,是刑事案的就按刑事案件处理,属民事的案件就按治安条例调处,是交通事故的按交通法规调处,不能借口民族问题放宽处罚;也不能歧视或者带某种偏见加重处罚。二是回汉之间的冲突,属民族关系问题,更不能把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肇事,说成民族问题。

2、力争做到五个一,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调处期限进行调处。

3、要坚持六个结合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确定调处单位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相结合;疏导化解矛盾与严格依法办事相结合;尊重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处理民族问题与依靠本民族干部及宗教界人事做工作相结合。

4、要力争七个立足于调处矛盾纠纷时,要立足于争取群众的大多数;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事态扩大;立足于防止事态产生连锁反映;立足于迅速控制事态;立足于抓早抓小;立足于一次性解决问题。

5、要与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各级领导,特别是民族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经常和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交心谈心,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干些实事,要加深交往,增进情谊,把工作做在平时,那怕工作再忙,也要抽时间走动,拉拉家常。总之平时关系好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调处起来就容易得多。

四要建立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的机制。要不断完善民族法规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对触犯法律的,不管是哪个民族,都要绳之以法,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篇三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制定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全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的单位、组织和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旅游区、进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

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机场、车站、宾馆、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或单位,对服务对象不得因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而区别对待。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及个人;

(六)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宣传月活动;

(四)负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市)、行委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动民族经济发展。

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

州、县(市)、行委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州、县(市)、行委科技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推进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

州、县(市)、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干部。

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录、配备一定比例的双语公职人员,在服务性窗口单位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加强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适度普惠型民政建设,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州、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村镇,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

州、县(市)、行委文体广电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加强对各民族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州、县(市)、行委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抢救和保护,监督检查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州、县(市)、行委环保、农牧、国土、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民族地区特色文化和高原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

州、县(市)、行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深化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特色民族医药发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强化职能,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保障各民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驻州部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每年9月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州、县(市)和行委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的依据。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四)使用歧视、侮辱民族宗教的称谓与标识;

(五)蓄意挑起或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六)传播邪教;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的情形。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政治社会稳定,促进人民生活改善提高,确保各项事业取得不断的进步与提高,我局制定计划方案与措施。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各民族心连心、共呼吸、共命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的指示精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维护民族团结,在民族节假日给贫困乡村的农民送去了米、面、油、衣服等生活日用品,想他人所想,我们这一方法提高了一部分分裂主义人士对民族团结的认识,让他们体会到只有搞好民族团结才能共同走上致富路。

二、认真学习关于民族宗教的政策,组织干部职工互相学习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做到互相了解,便于沟通,组织开展和参加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并评选出民族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宣传民族团结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的事迹,形成人人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爱护民族团结的社会风尚。

三、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开展密切联系各族人民群众,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自觉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各族群众做实事,办好事,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三优一学”活动。

四、要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使之深入人心,每周五下午利用时间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教育及“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使各民族干部职工“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做到每一个干部职工都努力做民族团结先进个人,每一个干部职工都自觉遵守民族团结公约。

维护民族团结的措施和对策

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影响团结的人民内部矛盾。

坚持一个方针:“团结、教育、疏层、化解”的方针,突出两个重点。1、刑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治安案件;2、治安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突发事件,引起民族问题。本着三句话,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上访要本着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也就是说对于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对于群众反映合情合理合法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给当事人有一个明确解决的时限。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现实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是有出入甚至出入很大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能乱开口子。对群众要求领导和部门协调并调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现场交办工作。当然,凡是突发事件,群体上访,都有幕后煽动者、操纵者、组织者,都有唱红脸的、白脸的、黑脸的,对于这类人,该当场批评教育的要批评,一时不能解决的,事后要把帐记下来,调查摸底,搞清事实真相,个别教育。

促进民族团结的办法:

l、不能把个别问题和仅凭某桩事,轻易往民族问题上拉,加大解决的难度。

2、不能把非对抗性的矛盾说成对抗性矛盾。

3、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

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

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按照四个要求: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建立四个方面的常效机制:

在增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上下功夫,经常过问民族工作,靠前解决棘手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委制定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党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联系民族工作,在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团结稳定、矛盾纠纷排查队伍。形成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族工作部门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的常效机制。

二要建立严格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就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单位制度已被打破,村和社区日益成为各民族生活的基本单位,这就要求各级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抓好民族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工作网络,在“热点”、“难点”、“重点”地区设信息员和调解员,对重点村(社)、重点街区、重点户、重点人群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县、乡(街道、办事处和镇)、村(居委会)四个层次抓民族关系协调的工作网络。

另一方面要建立市民委每半年,各县(市)区民宗局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社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调查摸底,全方位收集掌握矛盾纠纷苗头,认真研究调处预案,明确调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增强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具体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对所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调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报,使之上下贯通,形成反应敏捷的信息渠道。

三要建立处理民族问题的有效机制:

1、一是定性要准确,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个别或者哪几个人的事就解决那个或那几个人的事,是哪个民族的事就解决哪个民族的问题,是刑事案的就按刑事案件处理,属民事的案件就按治安条例调处,是交通事故的按交通法规调处,不能借口民族问题放宽处罚;也不能歧视或者带某种偏见加重处罚。二是回汉之间的冲突,属民族关系问题,更不能把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肇事,说成民族问题。

2、力争做到五个一,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调处期限进行调处。

3、要坚持六个结合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确定调处单位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相结合;疏导化解矛盾与严格依法办事相结合;尊重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处理民族问题与依靠本民族干部及宗教界人事做工作相结合。

4、要力争七个立足于调处矛盾纠纷时,要立足于争取群众的大多数;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事态扩大;立足于防止事态产生连锁反映;立足于迅速控制事态;立足于抓早抓小;立足于一次性解决问题。

5、要与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各级领导,特别是民族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经常和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交心谈心,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干些实事,要加深交往,增进情谊,把工作做在平时,那怕工作再忙,也要抽时间走动,拉拉家常。总之平时关系好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调处起来就容易得多。

四要建立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的机制。要不断完善民族法规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对触犯法律的,不管是哪个民族,都要绳之以法,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发展心得篇五

坚持开展系统、有效的民族团结教育既是一项现实的紧迫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尊重和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各民族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文化建设、体育事业、医疗卫生以及产业扶持、教育发展、社会保障、旅游发展、公益事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财政等方面的职权。

自治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特色工业、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情况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

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料、数据、音像、实物等的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保护民族特色文化村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使用,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传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资助,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人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鼓励研究、创制新产品,推动本地有特色的民族药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推广、运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民族地区创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独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

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不得因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俗等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拒绝接待。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举行大型活动时,建立临时性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违法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获得的录用、招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待遇。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一个家庭不团结,可能亲人反目;一个民族不团结,可能一盘散沙;一个国家不团结,可能分崩离析。我国各民族在历经数千年的迁徙、贸易、婚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饱受欺凌。当时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必然像 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自由和统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在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过程中,不仅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得以空前的光大,而且中华民族从自在的联合走向自觉的联合,团结一致走上了通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征程。

中华民族繁荣富强,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展现出无比的自信心、自豪感。60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 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壮丽史诗。60年来,中华民族在前进过程中克服了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种种困难和考验,顶住了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同心同德、并肩战斗。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要靠各民族团结友爱。今天,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往开来、意气风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中华民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把各民族紧紧地凝聚在一起。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只有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中华民族才能焕发出无比磅礴的伟大力量,民族复兴的伟业才会展现出宽广灿烂的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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