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申请的报告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5 09:55:36 作者:笔砚 取水申请的报告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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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书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许可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德国、英国。

根据我国《水法》规定,取水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小,它只限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户,而对于使用自来水和水库等供水工程的,在江河、湖泊中行船、养鱼的,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对违反取水许可有关规定的,批准取水申请的机关有权撤销其取水权,并收回取水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取水批准文件。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可靠保证。

取水许可申请书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班室和控制室等,共计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设备已安装完成,拥有质量保证、货源充足的供货渠道。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孟州绿能经贸有限公司。

一、燃气企业进本情况。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四、企业经理情况。

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取水的写法申请书

六月,佛陀一行走在路上,天气十分炎热,太阳照在头顶,黄黄的土路上.就像燃烧着一团大火球.大家都觉得口渴难耐,时间已经到了中午,佛徒们实在是有些走不动了,希望取水做饭,在此歇息.

作者:星竹作者单位:刊名:家庭医药・快乐养生英文刊名:homemedicine年,卷(期):“”(6)分类号:关键词:

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办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县食品卫生监督所:孙家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家桥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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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封面。

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不会填写请咨询wyifu12345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员{工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4.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wyifu12345》咨询了解填写情况。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文档为doc格式。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xxx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辖权限和范围。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征收范围、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五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5号令)同时废止。

取水许可申请书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报送20xx年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xx年12月对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发电有限公司20xx年度的取水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将我局在20xx年度受委托期间对这三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目前本市境内直接从长江取水并由长江委发证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工业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xx年,我局根据长委、江苏省、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取水管理。一是以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分工程为契机,对这三家企业的取水计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线监测远传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断加强取用水考核,要求企业在管理上下工夫,调整取用水结构,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企业退水监管,确保三家企业厂区工业废水(含酸碱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节约用水管理。

20xx年,三家企业在节约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证产能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循环用水设施,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节约水资源。其中计划取水量为120836万方,实际取水量94421万方,节约用水26442万方。计划取水量为104692万方,实际取水量67941万方,节约用水36751万方。计划取水量为87000万方,实际取水85037万方,节约用水1963万方。

三、水资源费缴费情况。

20xx年缴纳水资源费97.5万,南水北调基金52.5万,合计150万;缴纳水资源费110.5万,南水北调基金59.5万,合计170万;缴纳水资源费78万,南水北调基金42万,合计120万。

取水许可申请书

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各市管限额取用水户:

根据水法、水法规的规定,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乐水水政资(1999)38号、41号对全市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水法》和《行政许可法》,更好地完成20xx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是取水许可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年审内容全面逐项进行。年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xx年3月底结束。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务必于20xx年4月15日前将年审和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二、为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落到实处,凡乐山市管辖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必须以《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和乐水发(2002)65号为依据,根据其行业代码、行业名称、产品名称、定额单位、定额值和生产产量计算20xx年度定额取用水计划,填写20xx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为其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节约用水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户报送的年度定额取用水计划,在取水许可年度审验时核准取用水户20xx年度取用水总量并下达节水计划。

三、市管限额取用水户在20xx年12月底前将填好的《取水许可年审表》和《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交乐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电话:*******,联系人:***),年审完毕后由市水利局通知取用水户到窗口领取。市管限额以下去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由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安排进行。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年审、水质监测,未按定额报送去用水计划或未参加年审的取用水户,依据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法规的要求,按计划外取水征收水资源费。

五、从20xx年1月1日起,对乐山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实行取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行超计划征收水资源费。

特此通知!

取水许可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__乡卫生院:

我真心期望,在日在__村建立卫生室,在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为__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乡卫生院的关怀和培养,就没有我的今天。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乡卫生院帮助我克服;当我在前进的道路上取得一点成绩的时候,乡卫生院给予表扬和鼓励,我只有献出我的力量来报答乡卫生院给我的厚爱。

我深知,自己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乡医院要求相差太远。但我决心以中共中央(20xx)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知识,坚决贯彻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奋斗终身。

请乡卫生院批准!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xx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xx]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xx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零售户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办理延续换发许可证,从20xx年12月20日起,xx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各稽查中队、卷烟客户经理人员,在各自所辖乡镇粘贴了《xx区烟草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告》,对达到延续(换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卷烟部门等业务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同时发放换证所需材料的宣传单20xx份,明确了换发许可证的种类、对象、方式,换发时间及咨询电话,并在行政事务大厅设立咨询台,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为了加快办理延续换证进度,我区在办理延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片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延续资料的办法,给零售户带来更多的方便,得到了零售户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纳入全年工作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核对等多种形式督促零售户主动提交资料进行办理延续换证。对因城市改造无固定门面的零售户采取边清理、边核查,边发表、边登记、方法帮助零售户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件换证工作,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零售户。三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证大厅设立换证窗口,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零售户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零售户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四是在换证资料的收集工作中,有部份零售户外出打工,不能按期进行换证,也未向我们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影响到我们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针对这一部份零售户的.情况,我们专门进行了核实,上门服务,查找到部份零售户的联系电话,最后由零售户委托他的家人和朋友进行了零售许可证的延续办理工作。四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由于换证网络在正常工作时间网速太慢,一天只能办理延续换证20多个,针对我区2100户的零售户换证工作,每天必须完成68个零售户换证才能确保按期完成,为此,从换证工作开始到结束,参加换证人员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星期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基本上都在换证工作岗位上工作,中午11时以后到14时前,晚上6时到8时是换证工作最快的时间段,我们利用这个时段网速最快的机会进行加班、加点工作,保正了整个换证工作的工作进度。

五、取得的成效。

全区共有正常经营卷烟零售户2100户;截至20xx年3月25日完成办理延续零售许可证换证1835户,其中城区的个体零售户764户:(以凤凰、龙泉、太平三个城区街道办事处为主);农村的个体零售户办理1071户:(以北闸、大山包等16个农村乡镇为主)。

六、存在问题。

1、由于我区今年正进行城区改造,北正街、西街、陡街、青年路等主要街道正在改造之中,导致在这些街道经营的210户零售户被迫停止经营,其中有57户已找到门面,现已进行了延续办理。剩余153户未办理延续的经营户中,有53户由于一时未能找到门面,已提出申请,准备找到门面后新办。另有80户因经营不当,经营卷烟利润不高,现已申请注销。剩余20户经营户无法联系到。

2、城区及农村有112户零售户因门面装修、房屋修建等原因暂不能经营卷烟的,虽向我局提出了暂停处理,但在专卖网上不能处理暂停,只能在卷烟销售网上停止供货。因现阶段还不能正常经营卷烟,导致不能给予办理延续。

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xx户。

总的来说,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网络时断时续和速度过慢等原因,导致了有3户造成送达延期。同时也请上级公司将我们面临的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能够在以后的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处理暂停、歇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并将未办理延续手续和原已注销的卷烟零售户给予直接从专卖管理网中删除。

七、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此次换证工作现也结束,通过换证工作,加强了对《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培强了零售户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为零售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换证清查了无证经营户与合法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保护诚信户的应得利益。突出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的关系,对达不到延续(换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延续,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对达到延续(换证)条件的,烟草专卖等业务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对长期不进货,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零售户,下一步将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合理布局的要求,本着你诚信,我服务,你规范、我保护的工作原则,开展好下一步的专卖管理工作。

xx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办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县食品卫生监督所:孙家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家桥中学。

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xx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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