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实用12篇)

时间:2023-12-03 05:36:03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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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应相应减少两份。

第二十二条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保全及临时措施。

第二十三条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五条海事强制令。

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条临时措施。

(一)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三十三条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方共同协商,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三)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

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争议的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国籍,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五条披露。

(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收到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四)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应当立即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七)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更换。

(一)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二)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三)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四)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四节审理。

第三十九条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开庭地。

(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保密。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四十四条庭审笔录。

(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二)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三)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举证。

(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

(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质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二)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调查取证。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三)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四十八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

(三)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合并开庭。

为实现仲裁的公平、经济和快捷,如果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合并开庭,并可以决定:。

(一)一个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提交给另一个案件当事人;。

(二)一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被接受和采纳,但是必须给予所有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五十条程序中止。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

第五十一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二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一)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二)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四)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五)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习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善于合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劳动。

四、热爱科学,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究。

五、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与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朴实大方。

七、诚实守信,明辨是非,自尊自爱,有错就改,克服困难,不怕挫折,文明上网。

八、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公物,爱惜劳动成果。

九、珍惜生命,注意安全,讲究公共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增加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

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七)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八)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九)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裁决。

第五十三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五十四条裁决的作出。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七)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并由其署名,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五十五条部分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七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第五十八条裁决书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三)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补充裁决。

(一)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裁决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二条仲裁通知。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六十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六十四条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八条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本章的适用。

(一)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一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第七十二条管辖权决定的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七十四条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二)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第七十五条裁决书的印章。

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六条仲裁收费。

依本章接受申请并管理的案件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二)》(本规则附件二)。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二)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三)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第七十九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二)》(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

(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六十一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十条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第八十一条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实习时间: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x,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

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

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个方面需要改进得东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现在本科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仲裁委员会实习,做错了什么事,他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仲裁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上海市中学生守则(试行)》已出台,这是《上海市中学生守则》第一次修订。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使用的《中学生守则》是1981年由当时的`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通用”版,经过20多年社会的巨大变迁,其中的很多要求已经落伍,试行版是20多年来上海市首次对这套《中学生守则》进行修订。与“全国版”一样,“上海版”《中学生守则》总共10条,“诚实守信”、“热爱科学”、“尊重外宾,增进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等也第一次进入《守则》。

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仲裁委员会干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标的额x.12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xx%和x.7%,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受案数和标的额两项指标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年审结案件400起,实际结案率xx.53%,其中审限内结案率xx.5%,调撤率xx.5%,案件审理综合指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调撤率)在省内领先;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xx年以调解及撤回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86起,调撤率达71.5%,比去年上升x.9%,再创历史新高。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调撤率为xx%;买卖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借款合同纠纷,调撤率xx.86%。

2、裁决结案情况。xx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1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4.44%;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8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下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上升,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型的合同纠纷(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仍属于争议较大的纠纷,裁决率较高。

3、案件审理周期。xx年度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天。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类型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和联销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19天、20天和28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78.5天、233.14天和227.2天。

三、综合分析。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案件审理全面提速。在xx年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全面回升的基础上,xx年本会受案数呈大幅增长态势,案件审理的质效也进一步提高。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xx年减少近xx天,审限内结案率比去年提高xx.2%,且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2、案件类型更加丰富,新的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今年受理的案件类型高达xx种(xx年为36种),新出现的纠纷类型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仓储合同纠纷等。案件按合同类型划分涉及我市城乡建设、房管、国土和金融等9个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3、加大调处力度,积极化解民生领域纠纷。今年本会受理了17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考虑到物业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小、争议琐碎,但又涉及民生的特点,本会高度重视,实行着力在组庭前调解的办法,绝大部分案件协调解决,得到当事人普遍赞誉,也扩大了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xx年,本会在案件审理的质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流程管理不到位、部分类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办案环节(如鉴定)有待规范等不足,xx年拟通过进一步强化流程管理,规范办案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培训,努力再上新台阶。

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

(1)总体受案数量稳步增长。近五年来,由于我委积极调整发展策略,不断拓展新的仲裁领域,使受案数量总体上保持了平衡发展的势头。

(2)争议金额持续增长。随着受案数量的增长,案件争议金额总体上也呈现上涨趋势,特别是受案争议标的金额达到4.4亿元。

(3)对当事人公平公正,裁决的公正性获得广泛认同。我委一直恪守“以诚为本、以信为先、以和为贵”的仲裁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明的执业操守,坚持公正办案依照事实、法律和惯例作出裁决。

(4)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我委早期受理的案件中,以建设施工及货物买卖争议案为主,近五年来案件种类明显增多,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建筑装修、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保险、技术转让等类型的争议案件比例大幅增加。

(一)规范机构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环境,为仲裁业务发展提供支撑。

(1)制定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发展。今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进度,根据各处室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制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极大地调动了全委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制订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月末工作安排汇报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实现业务知识、政治理论学习信息共享;通报前一周各处室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听取各处室每月工作汇报及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计划,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建立完善这两项制度对保障我委工作高效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2)开展竞争上岗,实现人尽其才。今天8月,我委根据《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开展了科级干部和聘用人员的竞争上岗工作,通过竞争上岗发掘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同时在工作人员中建立起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良好氛围,最终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

(3)不断强化执行力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强化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形成严谨、踏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树立了仲裁机构公正、公平、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用新的理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挥仲裁为市场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作用。

调整思路确定新的宣传理念,主要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仲裁的服务理念;二是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独立性,提高仲裁的可信度;三是突出仲裁的费用优势,语言优势及制度优势;四是突出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今年8月,我委开展了以“宣传仲裁,服务当事人”为主题的走访活动,做到面对面的沟通,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及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委仲裁的认知度,有效推广了仲裁业务。9月份,我委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来银进行了仲裁法律知识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广大仲裁员、法学专业人员及我委全体工作人员听讲。召开了仲裁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座谈会,密切保持与法院的联系,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现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续化。

坚持“在推行中融入,在融入中推行”的工作方针,利用市里统一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机会宣传《仲裁法》,全方位、多渠道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案件质量,塑造仲裁良好形象。

良好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几年来,我委始终围绕大局、服务大局、融入大局,坚持和谐仲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从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入手,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基础上,充分把握仲裁涉及的政策及其他敏感因素,充分考虑仲裁结果对当地经济、政治、政策、社会的影响,把好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规范仲裁行为入手,改进仲裁服务方式,坚持“以调促和”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和产生的背景,摸清双方的心理底限,本着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的态度,以诚恳、真诚的行为赢得双方的理解和配合。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裁决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仲裁服务环境,使当事人进入仲裁就会感受到尊重、理解、宽容、和谐的氛围,充分发挥仲裁在钝化矛盾和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环境中的作用。

(四)全面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努力确保仲裁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把“仲裁就是服务”的思想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使服务企业、服务当事人成为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坚持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仲裁品牌知名度和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从仲裁业务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各处室和每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制订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班子领导与各处室、各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廉洁从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有效防范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形成风清气正,执行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由于单位人员少,共有在编人员6人,因而在科室设置上不够细致,立审不分离,会导致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协调交流上不够积极主动。

(一)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拓展仲裁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着市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我市,涉及国内外合作、合资、融资、外包等经营形势日趋复杂,我市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化、多元化态势。仲裁委员会要紧紧围绕新区党政中心工作,通过对经济合同仲裁这种简捷、快速解决纠纷的形式,为我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市场主体及时化解纷争,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适应形势,总结经验,明确发展定位。组织仲裁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治区十一次精神、市委十三次精神及徐广国书记对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把握精神实质,根据市委提出的“2258”发展建设战略,正确把握仲裁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主题主线主攻方向,服务经济发展,增强本领,提高水平,使仲裁工作更好地为跨越式发展服务。

(三)兼顾办案、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仲裁队伍。提高市场经济实务专家的比例,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品质高尚、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分止争的办案仲裁员队伍,培养一批善于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型仲裁员,体现精炼、实用、全面的原则。全面完善仲载员档案资料的管理,仲裁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全面公开,配合《仲裁员名册》使用,便于当事人充分选择。逐步完善仲裁员参与庭审活动情况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记录,形成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力度。

(四)加强多方位、多渠道的宣传力度,努力使仲裁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对仲裁法律知识及本会的仲裁工作动态进行适时的宣传,提高层次和宣传效应,各处室也积极地撰写工作信息和简报,保证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本会仲裁法律服务动态,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了解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工作动态及仲裁程序,为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起到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推动仲裁工作发展的合力,营造一个良好地的仲裁发展环境,宣传和倡导仲裁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主体,解决好仲裁业务宽覆盖、深融入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仲裁员深入到市经济建设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易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法律知识,化解经营风险,为可能和已经发生的问题把脉、会诊、作出风险评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五)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服务当事人为重点,不断探索科学的审理模式,提高案件调解率,增强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不断更新仲裁观念,大胆改革仲裁方式,体现仲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点及与诉讼的区别。要在融入市场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谋发展,打造仲裁特色,不能把仲裁办成“二法院”。逐步建立规范的仲裁工作体系,使仲裁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在办案中坚持做到“预先调解,温和裁决,关注履行,跟踪服务”,积极协助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严防因裁案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把立案窗口前移,主动宣传讲解法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仲裁前的具体服务,从而把纠纷化解在立案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裁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大与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等工作上的衔接和协商,加强案件跟踪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要加强同类案件审理的理论研究;要加强仲裁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要倾力打造仲裁品牌,全力推进仲裁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xxx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条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

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

xxx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市/县/区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第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____【注:三至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____【注: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仲裁员聘期____【注: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1、仲裁申请书(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注:1、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3号;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地址:南宁市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3楼;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南宁市民政局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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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第二条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四条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

经营者追偿。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按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时终止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竟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四、工资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结清的费用列有工资或劳动报酬,但未列明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五、程序问题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广东省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请求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此前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即“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号”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当庭自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由于申请人不能调取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而该笔录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请求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此致

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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