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汇总15篇)

时间:2023-11-25 08:51:33 作者:曼珠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汇总15篇)

计划书是一份详细规划和安排将来行动的书面材料,对于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非常重要。在下方是一些计划书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示范和指导。

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学生安全应急疏散按照就近、安全、快速的原则安排疏散线路,具体安排如下:

二、紧急疏散信号:

1、警报:当事故发生时第一目击者报告在校领导并针对现场情况做出应急处理(警报由门卫或政教处发出)。

2、预案启动: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当听到学校电铃以三次二短一长哨音发出紧急疏散信号;无电源时,用哨音信号以三次一长二短哨音发出紧急疏散信号;紧急疏散信号从开始,应连续不断,直至全部人员撤出危险场所方可停止。

三、疏散要求。

1、接到紧急疏散信号后,班主任立即回到自己的班级听从统一指挥,任课教师就近组织身边的学生,坚决执行学生生命第一位的原则。

2、教师得到疏散的命令后,把住门口,组织学生从前、后门各两行、接上一个班级的排尾按顺序撤离班级,学生首尾相顾安全转移。

3、紧急疏散是一件分秒必争,人命关天的事情。要做好学生的工作,要求学生要镇静,绝对不能慌张。

4、在疏散过程中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严禁说话、拥挤,严禁动手推搡,严禁奔跑抢先。

5、各班下撤到指定位置后,排队站好。

6、学校领导到场后,应立即根据情况进行组织自救和呼救。

四、报告顺序:

1、各楼梯口负责教师负责安排学生撤离顺序,保证楼道畅通,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到达指定地点后检查清点人数,并向应急疏散小组老师报告,各班级学生全部到齐后,应急疏散小组老师向本组组长报告,应急疏散小组组长报告总指挥。

2、各班班主任在学生疏散集结点迅速组织好本班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应急疏散小组,疏散小组长上报现场指挥。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升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1.成立学校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校园安全预防网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其他校委会成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2.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师德规范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学生一些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和面对危险的基本应急措施。

4.明确班主任安全工作要求,在班级各种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在班级、学校大型活动中要注意加强监督、防范措施到位,进行安全管理。

5.总务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小学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前集中巡检,平时保证每月至少对教学设施全面检查一次,每天巡视一次,及时处理检视中发现的问题。

6.严格门卫制度,认真遵守门卫岗位职责,做到不擅自离岗,外来人员进校门有来客登记,出校门有接待人签名。

7.加强对学校专用教室的管理,对化学物品、危险物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1.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在课堂教学期间,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在课余活动中,现场目击者或第一个接到学生报告的教职员工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合学校共同解决事故。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发生意外伤害的,立即告知卫生室与班主任;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除立即报告班主任及校长室外,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当事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告知家长和报告学校领导;负责事后的教育、关心,在孩子恢复期间协同其他教师或校领导上门家访。

4.接到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的校领导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组织指挥处理。

5.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第一责任人应协同在场的老师和学生立即将受伤学生护送学校卫生室检查,卫生室立即进行诊断与救护;对需要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与救治的,第一时间由班主任和卫生老师负责护送受伤害学生去正规医院救治(保留各耗资单据),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立即前往医院。如班主任或卫生老师其中一人不在,由德育处派人协助护送处理解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校领导应及时到医院安抚受伤学生,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尽力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

6.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启动处理应急小组,调查取证。被调查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7.对重大或较重大的伤害事故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由学校领导集体参与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局。

1.“救治第一”的原则。

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循“救治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将受害学生送往卫生室或医院救治,事后再明确责任,进行奖惩处理。不可在事故现场置受害学生于不顾,相互推诿责任,延误学生的治疗。如因救治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2.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重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

3.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要做到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成员:

二、处置职责。

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组长__x。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封存造成或可能造成产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他物品,组织回收已售出的造成或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产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他原材料,将中毒人员或饮用过同样食物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事发地所在负责人负责通知群众立即停止饮用可疑产品,尽快脱离接触可疑污染物。保留好可疑产品,以供医疗检验查明原因。

(二)医疗救护。副组长__x。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协调救治过程中所需特殊和紧缺药品的供应。

(三)维护秩序。组员__x、__x。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介入现场调查取证,对造成产品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应依法控制,开展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必要时,封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的产品生产经营场所,防止事件扩大。

(四)发布信息。组员__x。

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产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五)后期处置。组员__x。

负责组织产品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协调造成产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组长__x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综合协调,并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预案的规定,具体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一责任人:

总指挥:

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师生伤害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抢险、救援等工作。

1、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现场学生、教师立即报告学校负责安全的教师和领导。现场教师或负责人要马上组织学生有序疏散,维护现场秩序。

2、伤害事故重大时,责任人立即拨打医疗救助报警电话“120”,报警内容为:“xx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伤害情况是,请迅速前来救助,地址是xx学校”。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联区报告。电话:xx。

4、工作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规定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与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联系。

1、疏散:按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学生撤离学生受伤害地点和危险区域,班级教师清点人数,上报校工作领导小组。

2、救助:

(1)医疗救护立即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医疗器械赶赴现场进行救助。

(2)如有需要,医疗救护组要同时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并根据学生受伤情况,通知有关学生家长到达现场或指定医院。

(3)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常。

3、善后:善后处理受到伤害学生的亲属的安抚、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确保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广东省xxx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广东省xxx农场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场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四、电力运行安全及触电事故;

六、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七、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场属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农场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农场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场安委会、综治办及事故单位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条指挥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总指挥:安委会主任场长担任。

二、副总指挥:由副场长、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三、成员:由场安委会、综治办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事故单位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担任。其他人员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室工作地方点设在场安委会或事故现场附近。

第八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三、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九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处置突发事故工作会议;

二、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四、协调各应急救援单位、队伍之间关系;

五、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六、参与现场处理;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十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由事故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现场附近,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四、向外来求援组织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同求援安排。

五、协同指挥中心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现场指挥的职责

一、下令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二、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五、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封锁;

六、负责与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联络。

七、向外来救援组织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同组调救援力量。

三、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十三条为了有效地处置特大安全事故,设立七个应急处理小组。各小组分工如下: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综治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由事故单位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场安委会、工会、事故单位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单位负责;

六、事故调查取证小组,由场综治办和安委会负责;

七、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小组,由场办公室、安委会负责。

第十四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十五条非抢险救灾单位应服从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迅速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场安委会有关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火警打119)。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写出事故快报,上报有关部门。

五、事故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七条场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立即报告场领导;

二、立即通知综治办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立即通知工会、医院、办公室等部门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特大事故处理与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发生事故时迟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救灾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3人死亡,或4人重伤以上(含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场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意识,提高师生预防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单位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应急处理预案:

l、按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校长作为学校疾病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统一思想,定期进行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研讨,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之中。

2、学校分管领导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报告制度,健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管理制度,掌握、检查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卫生资源及设施。

3、学校应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并指定卫生教师每天做好晨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日检统计表,保证学校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发展。

(1)保持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通风换气,教学和生活用房应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2――3次。

(2)尽量不要组织师生到人群集中的地方去活动。

(3)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特别在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茶具、餐具。

(4)注意增减衣物和均衡营养,加强户外锻炼,保证足够休息,增强体质。

(5)学生若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应马上告诉老师或家、长,及时就医;教师发现上述症状及时就医。

(6)学校卫生室应按规定定期消毒。

为了预防和减少学校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学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电线老化、乱拉乱接临时线、违章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器设备、液化煤气和煤炉共用、食堂油锅过热、实验操作不当、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保管不当、违章动用明火、乱扔烟蒂、小孩玩火等是可能引起学校火灾的主要原因。

l、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2、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基本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

3、加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4、保持通道畅通,不堆物。

一旦发生火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l、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中心学校办公室。

2、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线路迅速疏散学生。

3、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如有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家长。

4、等待消防车到来期间,可组织学校教工义务消防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

5、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维持秩序。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l、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2、及时通知家长。

3、报告。

(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中心学校;重大事故立即报局办,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出险)。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一般由校长、分管校长和政教务主任等人组成),

5、调查取证。

(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学生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升学和工作;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l、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少年保护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可能引发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有校方教育管理和学生方面的因素,也有车辆和活动场地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校方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学生不遵守活动纪律擅自自行活动或离队;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

1、出发前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要求教师把严格管理贯穿于本次校外集体活动的全过程。

3、要求车辆单位选派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驶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驾驶员和车容、车况、安全性能好的车辆为校外集体活动服务。

4、活动前,校方派专人到活动场所,实地察看活动器械(具)、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把校外集体活动委托给有资质的旅行单位,并要旅行单位为此次活动购买保险。

1、报告和报警,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告中心学校,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可先口头后书面。校外集体活动中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

2、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

3、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4、如果事故是由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的活动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旅行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全办事处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推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和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区统一要求,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目标,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涉及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广泛开展“文明出行”和“拒乘无安全保障车辆”等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路队制”等学生上、放学的安全管理。全面摸排办事处范围内接送学生校车数量、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线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学生上车登记制度和行车安全登记制度,落实定线、定点、定车、定人、定时、定跟车教师的“六定”出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和乘车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加强校车清理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整治和打击非法校车,确保全办事处接送学生校车安全、规范。

(一)时间安排:自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用一个月的时间认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并对全办事处公、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各种校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范围:全办事处公、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各种校车,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个人机动车及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严查校车严重超载、超速、超龄,严禁使用拼装车、改装车、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学生。对证件不齐全、不按规定年审,外观颜色不合格、无校车专用标识、不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一律停租、停运、停用。对无驾照或无资质的驾驶员进行更换。

(三)方法措施: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及校车清理整治工作,由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牵头,中心校、派出所、安监、综治、市容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办事处督查组全程督促检查,在全办事处范围内集中开展校车清理整治工作。

1、各村(居)社区职责。

各村(居)、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安全管理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明确专人负责,提出专门要求,作出专门部署,组织相关人员落实相关清理整治的措施,确保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确保辖区内校车合法、安全运营。

2、派出所职责。

(1)在城区范围内,协调交警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备案审查工作。

(2)在农村地区,派出所负责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集中接着学生车辆的路上行车监督管,重点检查拼装车、改装车、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和超载接着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加强监控管理,确保学生集中离校时及时、安全疏散。

(3)与校车车主及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运营责任书。

3、中心校职责。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文明出行”和拒乘无安全保障车辆等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齐校车台帐。认真落实“三报告”、“二抄报”制度。

(3)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随车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学生家长乘车安全的宣传教育。

(4)认真做好校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综治部门职责。

指导、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5、市容部门职责。

取缔无证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制止和纠正学校周边乱设摊、乱占道现象。

成立xx街道办事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治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落实,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序地组织开展抢救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连城县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包括在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突发性事故的现场,也包括组织校内外重大活动时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路上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

二、组织领导。

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在、县府和县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服从县政府、县教育局的领导、指挥和调度。

成立“城关中学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水洲。

副组长:胡求南、周贵义、马燕、官京亮、江景亮。

成员:罗兴群、钱盛东、江道满、詹湘乾。

江盛均、华纪仪、谢美琴、黄小龙。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县府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参加或配合本校重、特大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具体的抢险、救助方案和措施,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在县府、县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现场情况,开展积极有效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四、报告事故原则。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一)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或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情况,用电话直接报告办(电话:8930680)、县府办(电话:8922491)、县教育局办公室(电话:8922252),由县府办上报市政府。

(二)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9人(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原因、伤亡或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告县教育局办公室和县府办,由县政府、县教育局分别在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省教育厅。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无条件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上述事故内容上报。

节假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若无法按上述要求与县教育局办公室联系报告,则应直接报告县教育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

五、现场指挥。

根据国家规定,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最高负责人指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事故抢救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完成。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隐患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七、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各年段、各班级、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不断强化学校安全教育,真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尤其是要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报告县教育局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特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其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组长:王晓华(电话:)。

副组长:王相荣(电话:1)。

校长室:xxx。

(1)发生火灾时,现场教师马上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报告内容为:“下各镇下各小学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仙居县下各镇下各山头湖下各小学校舍”。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学校领导在向县教育局、镇中心小学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教职工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1、学校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学校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等。

5、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6、如果可能,要迅速启用广播系统,学校领导用广播指挥师生疏散或灭火。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控制中心调度、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和现场情况,同时报警110、119、120,疏散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如有伤者,迅速抢救,疏散到安全位置。

2.发生火灾时,紧急切断事故点电源,应立即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干粉式灭火器灭火,电器设备失火不得使用水源灭火。

3.事故后果较小,处理完毕后,按电力调度指令恢复送电。

4.事故后果重大,灭火后要保护事故现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5.提交处理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及提出整改方案。

变电所内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推式干粉灭火器、便携式干粉灭火器。公务电话:119(火灾)110(盗抢)120(急救)直拨调度电话:控制中心调度室电力调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组长:(水利水电工程处处长)。

副组长:(水利水电工程处分管安全副处长)。

成员:(安全科科长)。

1、救援用汽车两部:轿车一部、皮卡一部,适合于伤者坐卧、躺和担架、床板及伤者需人护理的情况送往医院。

2、救援设备:担架、床用木板。

3、医用物品:绷带、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装置、氧气袋、75%酒精、2%碘酒、双氧水等各种消毒液,1%新洁尔灭,0.9%盐水、1%龙胆紫液、汞液、20%甘露醉注射液等部分抢救药品。

(三)人员培训。

为了使参加救援的`人员见到伤残事故不至惊慌无措,而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故由大变小,使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我处选择了部分大胆细心的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救援方法的培训。这些人大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有知识有能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幸万一发生了安全事故又有知识有方法处理事故。

培训的内容也包括救援程序和救援知识、救援方法。

聘请内外科医生对救援人员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开放性创伤、闭合性内脏损伤、挤压伤、骨折、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触电、淹溺救护知识进行讲解。救护方法进行演练。

经过培训十余人掌握了事故救援程序和人工呼吸、肌肉注射、扭伤复位制动、清创术,能对伤口消毒及临时处理进行操作。

联系电话: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模板

金川集团公司冶炼厂是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单位之一,从事高温冶炼工作,生产系统包括各种大型冶金炉窑,自然灾害来临时存在冶金炉窑爆炸、漏炉危险危害因素,对安全生产有巨大威胁,如果预防及应急处置不当,将会对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按照上级要求,为保证冶炼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冶金炉窑发生重大工艺事后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我厂处理事故过程有序进行,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冶炼厂冶金炉窑重大工艺事故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指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冶金炉窑发生爆炸、漏炉等重大工艺事故时的防御和处置。

冶炼厂冶金炉窑主要包括:

熔炼车间合成炉、矿热电炉、贫化电炉、转炉、回转阳极炉。

闪速炉车间闪速炉、贫化电炉、转炉。

铜熔炼车间自热炉、卡尔多炉、回转阳极炉。

富氧顶吹车间富氧顶吹炉、沉降电炉、贫化电炉、转炉。

1.3工作原则。

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2企业概况。

2.1自然地理。

冶炼厂位于金川集团公司选冶化厂区,厂区地势比较平坦,海拔高度约为1500米,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北风,最大风速为25.3米/秒,平均风速为2.3米/秒;全年最高气温40℃,最低气温零下29.5℃,平均气温10.7℃;年平均降水量139.8mm;属温带大陆性气候,每年7、8、9三个月降水相对集中。

2.2经济状况。

冶炼厂是金川集团公司重要的下属单位之一,承担着公司的火法冶炼生产任务,主要产品为高镍锍、铜阳极板,冶炼厂下辖11个车间,9个管理科室。

2.3灾害风险分析。

自然灾害来临时,冶金炉窑因水冷件损坏、或外部水进入炉内,造成炉窑爆炸或漏炉。

本预案是指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冶金炉窑发生爆炸、漏炉事故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冶炼厂冶金炉窑重大工艺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技术主管厂长。

成员:各专业科室科长?各车间主任。

下设办公室:

主任:技术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工艺技术管理室,事故发生时办公室成员由技术科全体人员组成。

3.2职责。

3.2.1总指挥负责冶炼厂事故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3.2.2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落实相关单位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物资准备情况,安排重大工艺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组织重大工艺事故的分析工作。

3.2.3各专业科室科长分别负责生产、安全、物资和设备等专项工作,协助事故单位的生产恢复。

3.2.4相关车间主任负责本单位重大工艺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预防措施的检查和落实,事故的处置和分析工作。

4.1当接到事故通知后,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应自觉履行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事故单位及时起动应急预案,按事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事故抢险。

4.3应尽快切断水、电、油、气源,避免事故的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4及时了解人员和设备状况,采取救助措施。

5应急响应。

5.1当炉窑重大工艺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人员和设备的救援。

5.2及时向厂生产调度汇报事故情况,随时通报事故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5.3事故结束后,经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方可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损失情况。

6应急保障。

6.1各相关单位按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准备相应的事故抢险物资、材料、工具,摆放在岗位上。

6.2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7保险与补偿。

事故发生后,由厂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财产损失保险补偿机构,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并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事宜。

8调查与总结。

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相关单位向厂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对事故原因、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调查总结。

9其他事项。

各级领导小组指挥人员按责任顺序排列,第一责任人不在,后面逐次替代,各部门正职不在时由副职代行职责。

本预案根据全厂生产工艺条件的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各车间根据各自炉窑特点,制订出本单位的重大炉窑工艺事故应急预案,使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集合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应急处理电话:xxxxxxx(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模板

一、演练地点:

酒店、大厦。

二、演练时间:

20__年3月10日。

三、参加人员。

1、项目部管理人员:张智、王凯忠、张盼、刘开林、侯一兴、熊文锋、王龙伟;。

四、演练物品:

1、1米电线、干木棍。

2、应急药箱1个(创可贴、紫或红药水、医用胶布、医用纱布、医用酒精、剪刀等)。

3.应急车辆:1辆。

5.图像记录:照相机1台。

五、演练事件背景:

在冲水时把水冲在带电设备而导致触电。

六、演练成员以及职责分工。

1、总指挥:张智。

负责应急演练方案的审批,演练进度的监督和控制,演练后的点评。兼任救护车辆司机。

2、现场指挥:张盼、刘开林。

负责事故演练预案的编制、演练准备工作、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演练时的现场全面指挥,向总指挥及时汇报工作。

3、演练专业队长:熊文锋、王龙伟。

4、现场断电:刘胜朝。

5、现场急救:熊文锋、王龙伟、刘伟、龚志平、刘继民、冯新友。

6、现场拍照:刘灿。

七、演练具体步骤。

1、现场施工人员刘伟发现班组人员汪福平触电躺在地上,立即通知总指挥张智。

2、总指挥张智在了解情况后确定为触电事故,马上通知现场处理小组和急救小组到现场配合急救工作。

3、急救小组组长熊文锋带领5名救援人员立即赶往触电现场,同时电话通知附近医院。现场处理小组同时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4、现场处理小组成员刘胜朝负责电源断电,然后用干木棒挑开电线,然后急救小组黄永成查看伤者是否还有呼吸,发现呼吸比较微弱,立即做胸外按压。并做伤口的包扎。

6、演练队长王龙伟组织现场急救小组人员背起伤者背出施工现场。

7、急救小组成员刘伟将车停在触电现场,急救人员将伤者放进车内,2名急救人员也上车,然后汽车向附近医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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