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大全9篇)

时间:2023-09-07 14:47:22 作者:XY字客 最新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大全9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一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 ,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的食品小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收集入场食品小经营的备案材料,在食品小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0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备案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备案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备案证使用】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安全信息。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

第十条【备案变更】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记录】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相关记录、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条件】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四条【品种限制】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包装标签】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备案部门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十六条【包装标签】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第十七条【设立条件】 食品小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从事餐饮服务的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从事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品种限制】 禁止食品小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二)裱花蛋糕;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固定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使用】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第二十三条【品种限制】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二)裱花蛋糕;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如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卡注销,并退出该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政府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七条【首次检查和抽样检验】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后60日内,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信用记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报告义务】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的生产经营场地提供者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将中毒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处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 【投诉举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衔接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小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使用登记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未公示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二)使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的;

(四)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告的。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或者销售食品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从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十七条【多次违法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注销登记卡或者从业禁止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十八条【听证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卡、五千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行政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文明执法、工作作风懈怠,违反规定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财物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民事赔偿优先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二

总结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春将至,万物勃发,至此新春来临之际,我们谨向在过去一年里关心支持我省绿色食品事业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者致以新年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20xx年,全省绿色食品管理系统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重点,突出“全面加快发展、全力打造品牌”,努力开拓创新,务实推进工作,全省绿色食品事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实现速度、质量、效益同步增长。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

全省当年新增绿色食品生产企业100家,新增产品280个,比年计划增加100个。截至20xx年底,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332家,产品总数728个,产量455万吨,年总产值120亿元,年出口创汇7400万美元,产地环境监测面积1550万亩。经农业部认证的有机食品为7家企业20个产品,面积5.1万亩。

产品质量基本稳定

当年从市场随机抽检我省绿色食品69个,合格率达97%。在当年农业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例行监督抽检及省有关部门实施的食品质量抽查中,绿色食品合格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产业水平不断提升

全省已创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35个,实施标准化生产面积710万亩,带动180万农户发展标准化生产。认证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我省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绿色食品生产企业8家,占40%;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绿色食品生产企业90家,占29%。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在省级著名农产品商标企业中,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达76家,占52%。

综合效益明显增强

目前,通过对1550万亩绿色食品和22万亩有机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并落实相关措施,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绝大多数农户和企业通过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实现了增收增效,其中绿色食品基地农户户均增收达200元。

一年之际在于春,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振奋精神,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大局,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充分发挥绿色食品产业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扩大产品总量规模,全面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全面提升品牌整体形象,推动绿色食品又好又快发展。

祝我省绿色食品事业日新月异,兴旺发达!祝全省绿色食品工作者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三

x年,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餐饮医药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积极优化发展环境,全面规范市场秩序;深入推进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圆满完成了“”安保、铬超标胶囊清查等重点工作任务,全市实现了餐饮食品、药品安全零事故,有效保障了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企业健康的发展环境。

一、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和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工作部署,在监管部门、企业和群众三个层面下功夫、求突破,建立完善社会化监管网络体系,实现安全保障水平、企业守法自律、群众安全意识“三提升”,为顺利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狠抓队伍建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我局以增强干部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执行力为出发点,实施新一轮专业化监管队伍培训,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法》、《餐饮业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了“药械稽查人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引导执法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和食品药品监管的多面手,执法队伍的素质明显增强,为群众保障安全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明显提高。同时,继续围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完善明查暗访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二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开展餐饮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确定了1个县、市区5条街道、26家餐饮单位和食堂、43家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餐饮药品行业整体提升。实施企业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全市食品药品企业统一悬挂样式规范、内容统一的质量安全承诺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由企业向监管部门承诺转为向社会公开承诺,由少数人监督转为城乡居民共同监督,挂牌承诺达到了100%。

三是加大宣教力度,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公布12331举报电话,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政策知晓率,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累计在电视台、电台、日报晚报、手机短信上发布餐饮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消费警示等50余条,在广播电视报上开辟专栏刊登餐饮食品安全常识,举办现场咨询会上百场,进社区、校园、农村、企业5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0xx0余份。

二、严格实施标准化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餐饮服务食品环节: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建设为核心,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行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将全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及幼儿园、工地及职工食堂分成a(优秀)、b(良好)、c(一般)三级,根据等级调整监管频次,提升管理水平。目前,市区1286家餐饮单位已全部完成量化分级并悬挂制式的标识牌、承诺牌,实行统一管理。对重大接待活动实施格式化保障,圆满完成了市第十二届人大、政协会议、“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旅游文化节”、 “土豆映像节”等92次重大保障任务。组织培训、观摩活动149次,培训从业人员8160人次,全面推动全市餐饮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提升。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环节:重点针对“缓解体力疲劳、减肥、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 四类保健食品和“美白、染发、祛斑、祛痘”四类化妆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检查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产品质量安全。

(三)药品生产环节:组织制定了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新版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监督检查面达到了100%。继续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与全市13家企业签订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对颈复康等企业派驻了驻厂监督员,对原料购进、生产过程、成品检验、贮藏、销售进行全程监督,严防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排查力度,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其设备非法生产,全力扫除监管盲区。

(四)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建立电子数据库。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达不到开办验收标准的坚决不放行,关键条件在实际中得不到落实的坚决不放行,全市受理新开办企业335家,全部按照规定时限和流程办理。对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监管试点工作,目前滦平县已在全省率先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有效提升了药品安全监管效率。

(五)医疗器械:以推行乡镇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引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强化隐形眼镜、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材料、介入器材等重点监控品种的监督检查。在医学院附属承钢分院举办了学术讲座,对14家新开办企业和换证企业进行了岗前培训,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了《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净化市场秩序

今年是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年”,我局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问题胶囊剂药品清查、夏季严打等行动为主要载体,打非治违、净化市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是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以生产环节不严格按工艺生产、擅自接受委托加工、原料来源不明以及用化工材料、低质药材代替合格原料,流通环节走票、挂靠经营、出租柜台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摸排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实行风险隐患分级治理,对一级风险隐患进行“零容忍”治理,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挂牌督办,无法按期整改达标的,予以吊证取缔。对二级风险隐患进行“零缺陷”治理,按照标准上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三级风险隐患进行“零反弹”治理,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依法严惩。全年完成企业整改300家次,与80家企业进行了诫勉谈话。

二是开展铬超标药用胶囊集中清查行动。4月15日铬超标药用胶囊曝光后,我局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部署,主管领导靠前指挥,监管人员进生产一线,进企业仓库,坚决把各项措施和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确保清查行动取得实效,我局实行了包保责任制,全体人员放弃节假日,分组分区域对全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清查行动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6000余人次,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5360家,累计监督我市生产企业召回胶囊剂药品101.439万粒。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问题胶囊剂6个品种,7个批次,共617个包装单位,由供货方召回66个包装单位,其余551个包装单位已按要求销毁。查处问题空心胶囊13个批次156200粒,已全部销毁。查处国家局5月25日公布不合格胶囊剂16个品种,21个批次,共5159个包装单位,已由供货方全部召回。5月1日以后我市所有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购进的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批批索要全项目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不得购进、销售,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胶囊剂产品均检验合格。

三是开展小餐桌专项整治。制定了方案、检查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全市243家小餐桌进行了摸底,向学校、家长发放餐饮安全明白卡500余份,举办小餐桌管理者培训班12次。在双桥区政府、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现已关停不符合条件的小餐桌80家,剩余163家全部登记造册,有效保障了小餐桌的餐饮安全。

四是开展基本药物专项整治。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健全基本药物质量保障机制为核心,开展基本药物品种工艺处方、物料管理、销售价格、质量检验管理核查,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情况,强化对基本药物和我省按基本药物管理品种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强力推进电子监管码,实现对基本药物全覆盖监管和抽验。我市5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实施电子扫码,31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纳入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抽验合格率为100%。

五是开展食品药品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领导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划分了责任区域,对全市餐饮药品市场开展严打整治行动。以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突出对繁华商业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的高风险品种、季节性用药、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的清查,重拳出击,顶格执法,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实际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胜利召开。期间,集中销毁伪劣、超保质期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99个品种25487个包装单位,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群众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截止目前全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面达到了100%,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00余起,立案122起。监督抽验药品695批次,合格率达到了90%,全市餐饮药品市场秩序稳中见好,实现了餐饮食品药品安全零事故。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四

一、加强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根据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年初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并明确了专人负责街道日常食品安全工作,同时基层各社区也健全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食品安全专管员,从而健全了街道、社区两级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网络体系,有效地加强了我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力度。今年年初,共和*个社区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了《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同时督促、指导这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掌握和了解本街道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动态。从而形成了面广、意识强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全街道的食品安全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领导、督察监管、常抓不懈的工作保证。

二、明确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意识

今年以来,我们把食品安全作为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首要条件,以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为主线,紧紧围绕“履行职能、过细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通过强化监管责任,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全街道居民用上放心的食品,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根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重点,街道食安委通过对食品加工、餐饮企业和集贸市场、学校企业食堂的专项检查,分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各项安全状况,把安全要求落到实处。街道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真正做到了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整改措施到位,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有力确保了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切实增强了各基层食品安全专管员的防范意识,从而使街道上下各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三、广泛宣传、营造食品安全工作氛围

今年,街道食安委抓住全省第十一个“六月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等机会,精心组织、专门研究制定了对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在现场组织居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发放食品安全宣传手册×份。各社区也采用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宣传画廊、横幅、撑牌板报等形式,在基层宣传食品安全。同时街道食安委通过对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把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灌输到生产经营第一线,从而进一步营造了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狠抓措施,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按照区食安委20xx年的工作要求,今年,我们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作为工作重点,我们坚持做到平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节前检查和节后检查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今年共组织了由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活动*次,分管领导参加的检查*次。在检查活动中,重点对食品加工、餐饮企业,集贸市场,超市,学校企业食堂进行了逐一检查,并当场与企业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方案、措施,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落实。同时,按照年初的《20xx年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对下发告知承诺书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走访,实施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检查,做到食品安全不留空白点,不留死角,同时也使各食品企业负责同志的责任感更强,工作力度更大,措施落实更扎实。

五、完善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不断创新

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检查、宣传到位的基础上,街道食安委力争在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一是网络健全强机制。今年,通过街道整顿,重新健全了街道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由主要领导传达上级精神、强调街道要求,为工作推进奠定了组织保证。二是各方配合创新路。今年的每次检查和活动,不是食安委单独进行,而是由机关职能部门、城管、文教、派出所和工商所等共同参与,各方配合,拧成一股绳,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三是工作方法得创新。今年,在平时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同时,通过明查暗访,以严查、严管、严督为手段,以查促改、以督代管,全面提升工作力度。

六、存在主要问题

分析今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安全管理上有盲点、盲区、无证照经营点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到位,应多部门加强配合,联合监管;三是食品安全装备技术、检测手段,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20xx年,我们将以崭新的工作面貌、全新的工作理念、创新的工作方法,结合街道食品安全实际情况,从严格管理入手、突出问题着手,做到:围绕目标明任务,突出重点强责任,落实措施新举措,加强培训强素质,完善体系促提高,以确保我街道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五

食品的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文书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广泛发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某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实施“食品安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来抓,把它列为县政府“民心工程”之一,进一步摆在了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

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每年都抽调执法人员进行拉网式普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进行了处理。

今年__月份我县在乡镇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设立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了食品药品监管助理员、村级药品信息员增加食品监督信息职能,全县共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__个,配备监管助理员、信息员___名,从而构筑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全覆盖无盲区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设立以来,运行情况良好,共提供案件信息__件,参与现场查办_起,使__%以上的村级食品药品供应点基本做到了购进合法、记录规范,食品药品质量明显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我们在不同层面上加大了宣传发动力度。

相继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产品质量月、拒绝假劣保健食品等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全县共印发张贴《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普法宣传材料_万多份,出动宣传车___多台次,印发工作简报__期。

食品监管工作做到了“三进”和“三结合”,“三进”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三结合”即“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相结合,宣传教育活动与专项行动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长效推进相结合”。

我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某某上刊登和播发专项整治内容信息和报道五十余篇。

针对不同季节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食源性疾患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预警公告,对全国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

(二)建章立制,落实责任,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____年是我县食品安全建设试点的开局年。

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和各部门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目标,并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纳入到“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三)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市场整顿取得实效

为克服分段监管、单兵作战的局限性,我们不断创新监管手段,针对问题频发环节、高风险食品和跨领域违法等问题,采取统一部署、集中行动、互联互动的方式,加大了市场整顿力度。

今年以来,全县联合行动十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__余次,市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源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大力推行了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检测信息。

今年,全县分次抽检了余个绿色食品、无公害品种,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立案查处起,结案起,共查获农药吨,化肥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使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得到了严格控制。

加快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全县绿色食品发展到个系列个品种,生产基地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个,基地个,面积万亩,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是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全县质监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家,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起,涉案货值万余元,确保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

三是食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开展了“儿童食品”、“夏季饮品”、“奶制品”、“双节”等多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了无照经营和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儿童食品的行为。

今年以来共查办案件起,查扣假冒伪劣乳制品箱、注水肉公斤、过期变质食品公斤;查处食品商标侵权案件余件,收缴、销毁商标标识万余件(套),罚没款万元。

四是消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今年以来,吊销卫生许可证个,责令停产户,取缔户,查处不合格食品余公斤,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是定点屠宰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在城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对保障我县的肉类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毫不放松地抓,坚持不懈地打,但受利益驱动,制假售假案件仍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特别是食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战线长,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落后,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经营条件差、进货渠道混乱。

小餐饮单位和街头食品摊点数量多、分布广、流动大,卫生条件差,各类集体食堂经营成分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隐患仍不同程度存在。

在自身工作方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然不够顺畅,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执法、重复检验以及监管空白的问题,有的执法装备差、检测手段落后,综合监管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实现新突破。

强化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

继续大力实施名牌产品、名优企业带动战略,推动食品质量的提高。

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

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

今年,我们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推动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

二是食品专项整治要实现新突破。

今年将继续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抓好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和城乡集贸市场,机关学校食堂,医院周边、学校周边和旅游景点周边等公共场所的食品摊点等重点部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的不法行为。

三是农村食品监管要实现新突破。

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监管网络和信息网络,从根本上解决监管空白问题。

今年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加强培训、巩固机制、发挥作用上来。

继续实施超市进乡村,检验检测进市场、进连锁店,监督举报电话进农村的“四进工程”。

四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突破。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制,形成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机构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协作体系。

建立应急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应急能力评价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责任。

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资源的整合共享与综合利用,保证应急费用的足额、及时到位和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五是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突破。

继续抓好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完善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互动。

切实做好试点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我县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县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们决心以这次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效地把食品放心工程推向更高的发展水平,为营造更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而努力奋斗。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任务,作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商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局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过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我局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商务局委托县公安局税侦大队执法,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三证”、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打击了私屠滥宰、白板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同时,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规范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制度,统一的台帐和证章制度,对私屠滥宰等行为的进行投诉举报制度,对流通环节以制度形式进行程序监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现象,杜绝了“问题肉”的上市,私屠滥宰现象得到遏制。

在重大节假日或其它地区有重大疫情发生时,我们坚持对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们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我局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和《xx市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专项整治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商务局市场股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指导思想、工作职责、整治内容、整治目标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召开肉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及肉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杜绝了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六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交易市场、街区、店铺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到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持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等材料,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内的食品;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备案、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托幼机构、中小学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不得划定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当与化粪池、污水池、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如实提供经营食品品种和身份证、有效健康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经营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申请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颁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到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以及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生熟食品隔离,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区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材料包装制售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规划变更或者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不再用于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并退出临时经营地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巡查机制,重点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或者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为初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实施抽查检测,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管理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整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强整改指导,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等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咨询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法律、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相关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或者注销、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三)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享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证、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对通过骗取、变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应当明示的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悬挂、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二条被撤销、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十三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内容的;

(五)实施监督检查、巡查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同时遵守国家与本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七

一、展开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活动厨师的摸底建档工作。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对各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和活动厨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申报工作打好基础。以正式文件的情势明确了各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职责,配合做好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的平常监管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截止目前,镇食品药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专题会议4次,召开食品药品“一专三员”培训会1期,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农村厨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会1期。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实行农村活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各村对辖区内的活动厨师进行建档立卡,并要求到当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组织活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农村厨师不得上岗。

三、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的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各村切实做好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积极向本村家庭聚餐的举行者和活动厨师宣传农村自办宴席的重要性,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态、用水等进行监视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农村自办宴席的菜肴实行每种菜品100克以上48小时留样制度。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农村自办宴席要具有基本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催促农村自办宴席举行者弄好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具、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寄存,避免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五、落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在针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餐饮环节检查工作中,我镇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深入村、户调查了解农户集体聚餐自办宴席实情,据实上报。截至目前,全镇已有登记备案集体聚餐自办宴席42家,登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42份,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42份,现场验收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42份。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发现疑似食品中毒事故和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村委会接到报告后,要在要求时限内及时报告镇政府、镇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所及镇卫生院,乡镇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个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分。农村自办宴席举行者和厨师要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和相干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六、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镇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催促村委会将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列为村规民约并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会要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签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共同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八

20xx年,市北局在市局的领导下,坚持以“落实推进年”为主题,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抓手,按对照工作目标促短板、深化治理措施求实效、坚持严惩重处保安全、夯实基层基础上水平的总体思路,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均按计划稳步推进,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呈现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良好局面。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基层建设,强化和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市北区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工作,区委会、政府常务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工作,调整了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长、分管区长多次带队到基层食药所督导调研,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夯实监管基础,强化工作保障。为进一步改善和消除基层工作存在的短板,向区政府申请306万元,为食药所配备办公设备、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和执法服装等。申请190余万元,为13个基层食药监所装修办公用房。同时,向区政府申请资金587万元,购置30个食品快检箱和2辆食品药品快检车,为20个基层所建立快检室,确保创城工作硬件指标达到要求。三是调整充实人员,增强基层执法力量。针对食药所缺编的实际,通过公开招录的形式增加食品药品执法人员5名,招聘专职协管员10名,保证每个街道一名专职协管员、每个社区一名兼职协管员。

(二)探索食品药品监管新措施,在提升监管效能上拓展和深化做法

(三)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在队伍建设上把关定向

局党委带头学习党的、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 教育实践活动等有关文件精神,突出抓好整体规范化管理和良好局风的培树,保证了规范化监管工作的高起点和整体建设的正确方向。主要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抓好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了“三严三实”、“群众路线”、“落实推进年”、“为民服务、科学监管”等主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全员思想教育活动和谈心活动,使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机关规范管理。实行了日考勤、周总结、月例会、重点工作讲评和综合目标考核等制度。严格落实层级管理和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开展了乒乓球、羽毛球比赛等文体活动,促进全局风正、气顺、心齐的良好局面的进一步形成,增强了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融合性。三是加强执法素质提升。通过每周一讲、每月一评、每季总结,集中学、专家讲、个人谈、大家评等形式,努力提升干部队伍业务水平。选派60余人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专题业务培训,增强了干部队伍适应新职能、掌握新业务、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主要抓好以下7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任务。结合区域实际,狠抓农贸市场、非法早夜市、商场、超市和小餐饮、小啤酒屋、小作坊等监管薄弱环节,在基础设施建设,群众满意率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达到创建标准。

(二)完善基层食安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在街道办事处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进度,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专职协管队伍,弥补基层食药所监管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

(三)抓难点,努力提升整体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小作坊备案率达到95%,市场内小摊贩备案率达到90%以上;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到100%,小餐饮持证率达到98%;全面完成新版gmp/gsp认证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全年入库罚没款达到260万元以上。

(五)抓科学检测,努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在20个基层食药所建立快检室,全面完成4300批次的食品抽检任务。将40家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配餐企业、28家药品企业、1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接入食品药品远程电子监控平台。

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方案篇九

1、操作人员更衣、洗手后,方可进入操作间进行加工,防止二次污染。

2、加工前认真验收加工原料是否符合质量,严禁加工不合格原料。

3、待加工原料进行清洗后,分类存放,按存放时间进行先后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4、加工植物类原料,应根据菜品及烹调的具体来定。对蔬菜原料进行捡摘剥削等加工处理;对容易去皮氧化的蔬菜要及时浸入水中,沥干水分,存于相应盛器内。

5、水产品和肉类产品加工应除尽污秽杂质,按用途进行原料加工,加工后严禁落地存放。冷冻食品应解冻后进行粗加工,加工时避免损伤鲜活水产品肉质。

6、活禽类加工应放血完全、褪毛干净、取内脏彻底;肉禽类清洗后无血、无毛,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保持清洁卫生,不同原材料进行分开加工,防止污染。

7、配备有盖的污物桶、潲水桶,每日工作后垃圾日产日清,污物桶、潲水桶存放点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8、烹制前,必须对烹制材料进行检查,严禁烹制变质食品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

9、熟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的经过消毒的用具、餐具中。

10、剩余熟食品放入熟食箱存放,存放超过四个小时的熟食品,回锅后应彻底加热煮透方可供应。

11、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调料瓶、炊具、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台面清洁整理干净,地面清扫拖净。

12、厨房管理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各功能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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