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论文(精选15篇)

时间:2023-11-12 00:00:06 作者:笔砚 金融安全论文(精选15篇)

金融是人们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重要渠道,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探究影子银行对金融安全的影响的论文

当前,微信支付、手机银行、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等业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将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剧烈的冲击与碰撞,未来甚至可能转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转格局。

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该如何应对这一新情况呢?本文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内涵及特征的探讨,分析其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最后针对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一些应对的倡议及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等。

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将业务拓展至金融领域,构建出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特征。

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模式上,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如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

但二者皆是金融,拥有价值流通的共性,因此,在本质上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并无差别。

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且交易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基于互联网公开、透明的特点,资金供应方能够通过网络搜索到对方全面的财力与信用状况信息;交易无传统中介,借助互联网平台省去了银行等中间环节,挤掉了中间成本,有效的降低了双方投融资成本。

另外,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是在网上处理,业务处理速度快,办事效率高。

如阿里的“信贷工厂”等。

(三)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目前状况。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势头很猛,阿里巴巴、腾讯、苏宁等互联网公司对金融业务的强势进入,以及余额宝、p2p、微信支付等基于互联网的应用不断涌现,令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颇感压力。

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服务、p2p模式、众筹模式,分别以各自拥有的优势,逐渐吞食着市场的份额。

当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也有自身的理由存在,如信用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

三、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抢占商业银行市场份额。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猛的进攻态势,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的直接结果就是市场份额缩减。

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表示,互联网金融在支付方式、平台及跨界金融方面,对银行造成冲击,银行可能基本上抵不过互联网企业的进攻,被抢去市场份额。

同时,地产大亨史玉柱也表示,互联网金融可能蚕食掉银行20%的市场份额。

这可以很好理解,新事物的发展过程,必将会导致旧事物的缩减、退让。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有信息处理方面的优势,效率高,加之无传统中介,挤掉了中间成本,而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显然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市场份额减少成为必定。

(二)减弱商业银行中介功能。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为客户提供支付款业务,使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自主寻找交易对象,并完成交易,这与传统银行支付业务形成替代,致使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资金中介的功能逐渐减弱,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加速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的边缘化。

未来商业银行在信贷领域的作用,将会逐渐削弱,直至被取缔。

(三)迫使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方式、范围上,都已固定成型,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正冲击着商业银行传统的发展模式。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李礼辉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将迫使商业银行作出转变。

马云也表示,银行不转变,我们转变银行。

商业银行如果自身不发展创新,适应这个新时代,那么,就会有更多像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创新,倒逼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否则,商业银行这位传统金融机构的“老师傅”,很有可能会被“乱拳打死”。

四、互联网金融形势下银行业的发展方向。

(一)以直面金融非中介化为起点。

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明显下降很多,央行数据公布2014年上半年已不足六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发展,使得金融脱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因此,我国银行业应该直面这一理由,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综合服务能力,拓展银行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

通过加强资产管理、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多项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

其次,完善银行业务机构,加大和扩展中间业务收入,特别是发展理财、开放式基金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美国花旗银行收入的80%更是来自于中间业务,由此可见,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巨大潜力。

通过不断调整经营方式,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通开展代收代付、债券发行、证券买卖、融资租赁等业务,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并寻求规避风险的策略,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

最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资产相对占比,挖掘新的盈利空间。

通过向小微企业客户、零售客户推广银行理财产品,加强银行业务精细化运作。

(二)以重视客户体验为核心。

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紧紧拴牢了客户的心,致使商业银行面对大量的客户流失的尴尬局面,因此,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经营模式必须以客户为中心。

首先,银行在在开发设计新的产品服务时,就应该做足功课。

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开发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其次,对银行流程进行整合、优化和创新,以保证对客户服务的高效性以及体验的舒适性。

比如,在解决银行网点排队等候时间长的理由上,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开发设计新的应用,通过微信、qq等形式的应用,使得理由在银行之外就得到解决;最后,在满足客户需求时,也要想到如何满足客户对银行办事效率的要求,对银行业务办理程序进行简化,减少业务上不必要的流程环节等,或者仅仅是对效率低的环节进行统一整治处理,以提高办事效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电子金融领域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长银发[20xx]65号)要求,我行成立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二、自查时间。

20xx年5月2日—20xx年5月15日。

三、自查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四、自查结果。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能够进行个人信息查询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都能够熟悉相关金融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深刻了解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自觉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二)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总行制定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查询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询有权限设置但没有业务人员查询过程的痕迹保留,不便于事后追溯问题责任人。由于我行正在研发新的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业务管理人员已经根据相关的文件要求对新系统提出了保留查询痕迹的需求。

(三)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通过对业务主管的专题培训,使业务主管对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有了深刻、透彻的了解。业务主管对支行员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二级培训,使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相关制度及业务操作,为有效规避业务风险奠定基础。

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指导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积极部署,完成了本次自查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使我行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电子金融领域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全国相关的金融机构陆续成立了专门的安全防范机构,并重点加强对系统需求设计、投产、推广和软件开发等重点程序的监管和保护以及风险防范;在系统设计开发、防火墙选用、认证密码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当前的金融电子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隐患,具体是传递信息的安全隐患和业务系统维护的风险防范隐患。

(一)行业自律。

行业或是客户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机密部分对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是公开的,金融机构可以轻松的获取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对信息保护,行业的自律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政府的监管只是被动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结构的自律行为。电子金融行业需制定一个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从行业内部规范从事人员的行为总则,争取将非法信息来源斩断。国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对行业自律机制给予较高的肯定,我国其实也可以借鉴,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监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础。我国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今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但是,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机构存在多头管理,要求从金融信息监督开始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将网上银行明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的对象。其次,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保障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监管机构中缺乏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务的部门,对于投诉问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建议在我国因成立一个独立的电子金融监管机构,它独立于各个行政体系,采用直接负责制,这是由于电子金融领域如出现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牵扯的相关行政部门较多,地域范围较广,现有职能部门无法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管,该机构应对电子金融机构信息可审查,可回溯并构建一个评价体系,将其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对于那些信息安全保护不当的机构应给予惩罚,改变我国对信息泄露或是保护不当的金融机构只罚不惩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体系。

电子金融主要的运行手段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或是通信网络,必须要技术层面上保护其安全,传统的金融交易手段是基于柜台式、盘点式,早期电子金融只是较为粗犷的将原有的业务照搬于网络环境中,又由于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所以造成了较多的信息安全事故,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有了迅猛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用户认证手段单一、支付手段繁杂、内网权限过大、设备更新过于频繁、客户端保护不够、异常行为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现应构建一个统一标准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将用户权限分割,将用户不常用或是对其信息保护有隐患的功能部分需转为传统的柜台办理,用户可对其权限进行缩减,提供用户常用功能及其权限。用户认证需多层次的,一般的安全层次认证简单快捷,高层次需提供较多有效凭证方可使用。网络模型要做到有效的内外分离,对外网要设置多层安全防范,不能以单一的防火墙形式存在,应具有动态更新、行为分析、危害恢复等功能。对内网必须将权限分割,无单一权限,在很多核心内容上应采用多人协同开启权限功能,防止某一个体权限过大造成过多损失等。客户端应该附加对客户端安全的监察,如发现客户端存在隐患则尽到提醒义务,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三、结束语。

安全建设的研究一定要考虑到多方面,找到多种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不能只局限到某一种策略。单一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已满足不了行业用户保障网络安全的需求,防火墙、隔离卡、防病毒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安全评估技术、等级管理体系、安全认证技术、漏洞扫描等相互配合,构成网络安全整体解决方案,并能在稳定性及协同性整体配合上加强。信息的安全建设如今不仅仅只是技术的问题,更需要管理与技术相融合而发挥作用的一项系统工程。当然,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科学系统的管理以及高素质、高执行力的团队也是安全建设所必不可少的。

电子金融领域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为加强我行客户信息及相关数据库安全管理,按照人民银行xx支行《关于转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20xx】1号)和省分行(《关于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工作的通知》xx(【20xx】2号)要求,我行高度重视,对照自查方案,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积极在辖内组织开展个人客户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情况。

接到省行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工作部署的通知后,个人金融部主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文件进行了学习,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并成立了以分管行长为组长,部门正副主任为副组长,个金部风险经理、产品经理;各网点负责人及辖内16个营业网点的业务经理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要求,重点对全辖理财经理、消贷客户经理的履职及管理、x-pad系统、crm系统、个人征信系统、银行卡业务个人客户信息管理等涉及客户信息保管与使用等环节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泄露客户信息等问题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我行领导历来就十分重视保密工作,在组织机构建设方1面,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了保密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行的保密工作进行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信息保密工作的落实,并且我行保密部门及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均按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自觉遵守和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我行规章制度健全,从每个环节做起,保密观念强,措施得力,落实较好。比如:档案室制定档案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查阅、借阅档案手续齐备;机密文件、内部资料的传递、回收、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密干部有变动后,均及时作出调整并上报省分行。

(二)系统管理情况我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权限管理设置,加强对x-pad系统、crm系统、个人征信信息系统的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明确了管理责任,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不被泄露和盗用。今年以来,我行通过对个人客户经理的风险排查和对基层网点常规业务检查对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环节进行了自查和检查,目前尚未发现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

(三)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的检查情况2为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促进个人金融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预防和遏制由于内部监督控制不力、违规操作而导致的重大风险,个金部将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均纳入检查计划作为常规检查项目,认真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检查。

1、银行卡业务管理。

(1)在发卡审核环节,对所有申请进件进行了100%电核,对有疑问的或批量进件由风险人员和直销领队上门核实包括真实性,所有进件均实行了“三亲见”制度,并通过身份联网核查和人行征信系统进行了身份核查和征信调查。

(2)我行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按照各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设置特约商户的结算账户。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在充分了解核实商户相关信息的同时,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和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和资信。严格执行商户调查与审批相分离、商户档案管理与商户交易监控相分离、商户pos设备安装与商户pos设备入网控制相分离的要求。

2、业务操作管理环节,加强了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做好登记保管工作。

(1)我行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个人金融部对辖属网点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任何机构、个人提供、泄露的信息;对于上报的可疑交易,严格保守秘密,决不能向客户透露任何信息。

(四)重要岗位人员管理情况。

1、个人金融部现有员工24人,根据案防工作的要求,我部每年都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负责人、理财经理、消贷客户经理、银行卡业务经理(含催收保全)、银行卡业务员(信用控制)等人员从兴趣爱好、家庭状况、生活交际、日常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风险排查,截止检查日,尚未发现异常情况。

2、网点主任或业务经理通过家谈、谈心、询问的方式对本机构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行为排查。从排查情况看,员工平时的兴趣爱好多为运动、看书等,无黄、赌、毒及参于高风险投资活动等行为。家庭情况也较为和谐,家庭成员中未有涉赌、涉毒行为的人员。经济收入与日常消费相匹配,未有债务纠纷。在日常工作中,员工能自觉履行相关工作,工作态度积极,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五)重要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防范风险,规范操作,个人金融部结合对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的检查情况,对涉及的制度、流程、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案防工作要求,组织员工结合自身业务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加深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把握。针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核心系统上线以后,零售业务的操作流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配套制度、易引发案件的业务环节等方面,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加强员工对系统的深入了解,掌握系统优势,通过学习条线规章制度,个金业务风险提示,“六十个严禁“等制度,将流程与制5度相结合,做到操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提高对新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行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议程纳入日常工作管理,通过这次开展保密自查工作,在全行进一步树立了“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意识。我行将继续按照上级保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涉密管理的相关制度,长抓不懈地做好保密工作。

探究影子银行对金融安全的影响的论文

在我国,银行业一直是金融业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这一新变化、新挑战,传统银行业应该如何看待与应对?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出发,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重新审视传统银行业,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而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一直在如火如荼发展,并且已经受到我国政府高层的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高效、便捷、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它是指把互联网作为资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差异化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的,理论基础包括金融创新理论、声誉理论、长尾理论等;技术基础包括社交网站、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其中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资源,云计算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技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一、引言。

如果要评选金融领域的流行词,“互联网金融”一定位列其中。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它的走红与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余额宝把这个新概念推上了风口浪尖,开启了一个全新的金融时代。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壮大,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传统商业银行将展开激烈竞争,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商业银行目前虽居于各类金融活动的主导地位,但如不积极应对,将无法稳固同业的领先优势。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银行业带来何种影响?商业银行又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从广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的服务。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信贷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由金融机构进行的互联网交易,即传统金融交易方式的网络化和电子化,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手机支付、手机转账和手机证券交易都属于金融互联网的内容;二是由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或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而产生的新兴业态,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属于这一类型;三是由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信贷和众筹等业务具有这一性质。

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一)提高银行业的包容水平,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

截至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5%以上。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的目标客户群发生了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渐渐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和乐于接受新鲜事物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不断扩大,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包容水平。以余额宝为例,客户对支付宝的安全与信誉的认同,使其将余额宝等同于高息活期存款,提高了支付宝客户将银行活期存款转入余额宝的概率。同时,余额宝模式大大拓宽了基金销售渠道,减少了基金公司对商业银行代销的依赖。

(二)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角色面临弱化,加速金融脱媒。

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扮演资金中介的的角色。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所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资金融通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

(三)互联网融资长期内将对商业银行贷款形成直接冲击。

凭借其在信息处理方面的优势,互联网融资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设计流程及产品,更好地为其提供融资支持,抢占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领域的市场份额。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互联网时代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不需要任何中介就可以完成,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可能性边界也极度扩大,这些优势都是传统银行无法媲美的。

(四)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服务模式面临变革。

一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亟待完善。互联网金融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运作模式上更注重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技术的深度整合,为客户提供灵活性产品。二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待创新。通过余额宝、支付宝等平台,阿里金融拥有了堪比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库,通过大规模数据云计算,将网络行为、网络信用应用到小额贷款中,降低甄选客户的成本和风险。三是商业银行互联网化进程仍需进一步加快。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投入,但这仅仅是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尚未达到互联网金融的层面。互联网金融不是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而是结合互联网与金融进行创新。

四、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重新审视传统银行业。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异军突起,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加简便和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不容否认,当今商业银行在经济调控、风险控制、社会征信、庞大的线下客户及专业服务等方面还具有强大优势,但也存在不少弱性和缺失。因此,商业银行要积极创新,不断提升传统业务的水平,改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存贷款流程等基础性金融服务,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赢得客户。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快转型步伐,提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支付工具功能,依托移动通讯、互联网,改进和开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ipad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家族”业务,提供客户远程服务,向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于传统银行带来的不仅是挑战,也有机遇。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传统业务也是一种补充,它也覆盖了传统银行业务的一些盲区,因此还是有很积极的作用。同时,压力也促使银行主动去创新,不断地加大创新和变革的力度,顺应发展的潮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重新洗牌,一些银行可能成为行业中新的领头羊。银行所具有的丰富的产品开发和管理的经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

国际金融论文

[1]茅于轼.石油价格与市场的默契[j].财经,,(3):70.

[4]杨青,鲁玉珍.油价预测理论初探[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1-5.

[5]李优树.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分析[j].财经科学,2000,(6):1-6.

[6]安瑶,谢龄.石油价格对中国股市走势影响的实证研究[j].宏观经济,,(1):1.

探究影子银行对金融安全的影响的论文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一是采取与社会融资总量扩张有关的政策措施。这类措施主要用于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比如规定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贷款比例、额度等等;二是限制性的信贷政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限制信贷资金过度投放。主要是制订一定时期内对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的总额度。各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提出额度申请,由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信用总额度进行调整。三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如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参与和共享证券转融通的统计、分析与管理,以满足有效行使货币政策需要。五是要积极推进证券金融公司加入金融业信用体系,依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记录体系,完善现有的征信体系,扩大征信系统覆盖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信用评级,并有效使用评级结果。六是推动建立有效的传统银行与证券金融公司业务风险防火墙制度,降低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溢出效应。

财政金融论文

财政和金融共同主导着社会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配置,都对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有重要作用。财政和金融相互作用,使得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对国家财政安全产生了交互影响。要规避或减轻两种风险对国家财政安全的影响,需建立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

国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使国家经济避免受到外内外诸多危险因素的威胁,或减轻国内外危险因素对国家经济的威胁,如果国家经济得以正常运行并持续发展,说明国家经济安全。近年来世界市场中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债务危机使得各国认识到防范财政风险、维护财政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是监控经济安全、应对经济财政风险、维护财政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1.财政、资金对国家财政安全的交互作用。

财政和金融共同主导着社会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配置,极大影响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方向,二者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冲突[1]。财政与金融都以资金作为载体,均担负着合理、有效调控经济以稳定物价、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的职责,有效调控的实现需要以财政和金融的健康运行为前提,也需要财政和金融从不同角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因此二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协调性,正是二者的协调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保障。然而,财政资金的筹集具有强制性,资金的使用具有无偿性,而调控重点在改善经济利益分配上,与金融非强制筹集资金、有偿使用资金、着重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特点格格不入,因此,二者也存在着强烈的矛盾冲突[2]。这些矛盾冲突处理得当则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有助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处理不当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最终也会危机国家财政安全。

2.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对国家财政安全的交互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是无处不在。金融风险是金融活动的内在属性,产生于多元的经济活动主体和不确定的经济活动,存在于一切金融活动[3]。由于金融与财政息息相关,一旦国家出现金融风险,国家财政为稳物价、保增长,势必扩大支出化解或减轻金融风险,扶持金融机构。这就打破了财政原有平衡,增加了财政负担,使得财政也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危机。

由于经济运行因素、政治因素、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等因素的影响,国家财政也面临着一定风险。财政具有分配资金的功能,因此当面临风险时,国家财政会动用一定金融手段来解决消弭风险,这就将财政风险转嫁给金融,增加了金融风险,进一步削弱了对国家经济的调控能力,对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是极其不利的。

综上所述,财政和金融各自存在着一定风险,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通过财政与金融的交互作用影响着国家财政安全。要规避或减轻两种风险对国家财政安全的影响,需采取有效手段对财政与金融的交互作用进行监控、预警,即建立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

目前,财政领域中极少有从财政金融交互影响的角度出发,建立国家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的案例,但有学者通过研究国内外大量财政和金融案例,发现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在形式与危害上的相关性[4]。因此,本文认为,要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亟需着眼于财政和金融的交互影响,建立一套能够有效预警风险的体系,防止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转嫁,引起国家财政和经济的进一步恶化、失控。

1.系统的建立原则。

财政金融交互影响下的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的构建应坚持国情性、国际性、宏观性、可行性等原则。

国情性原则是指系统建立过程中所涉及的指标、警戒线、风险权重等需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选取、设定,需符合本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政策,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特点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风险预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系统建立的国际性是指系统需基于国际认准的金融风险管理指标和先进的财政风险管理理念,如《巴塞尔协议》、财政风险矩阵等[5]。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这样,国家财政就面临着国际国内的双重风险。因此,建立的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需在指标概念及相关理念上与国际权威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同时预警国际、国内的风险,有效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国家财政安全预警是国家财政风险的宏观管理,这就要求预警系统能够从宏观角度出发,整体性地反映财政风险。宏观性原则要求预警系统的指标具备高度概括性,且相互补充,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财政风险的总体状体和变化,能够实现对宏观财政风险的完整描述。

可行性是指预警系统中的各项指标是切合国家财政宏观管理工作需要的,是适应国家财政发展和改革需要的,且在数据获取方面具有方便、及时、准确、权威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预警系统得到切实落实,才能真正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2.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指标。

财政风险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其中显性风险包括直接显性风险和或有显性风险,隐性风险包括直接隐性风险和或有隐性风险。有学者结合汉娜财政风险矩阵和我国实际情况,指出国家安全财政预警系统应包含4个子系统、23个风险预警指标。4个子系统即直接显性风险系统、或有显性风险系统、直接隐性风险系统、或有隐性风险系统。

直接显性风险系统中包括财政集中率、税收弹性、财政赤字率、外债负债率、国债负担率、国债偿债率、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投资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等10个指标,或有显性风险系统包括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资本充足率、失业率、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经产项目差额/gdp、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等7个指标,直接隐性风险系统包括预算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财政支出对财政收入的弹性3个指标,或有隐性风险系统包括m2增长率、股票市值/gdp、股票市盈率3个指标[6]。其中,直接显性风险系统中的指标透明度和确定性最高,风险可控性最大;有显性风险系统和直接隐性风险系统中的指标不确定性较大,可控性较小;或有隐性风险系统中的指标的不确定性最大,可控性最小。

这些指标涉及了对国家财政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财政活动和金融活动,较全面地反映了国家财政管理面临的风险因素,确可作为国家财政安全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

在国家安全预警系统中,直接显性风险系统因其涉及的指标最能反映现阶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管理情况,在4个子系统中的权重最重。然而经济环境和风险因素是动态变化的,现行系统中权重较轻的指标在未来有可能成为风险预警的重要指标,因此,预警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不断调整、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财政金融论文

我国实际上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出于解决长期以来因国家“隐性担保”而导致的银行业不公平竞争及高道德风险的问题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中小储户利益的需要,我国都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受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根深蒂固的国家信用、利率尚未市场化等制约因素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应该以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为前提条件。

存款保险;制约因素;国家信用。

我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使得国内学者开始于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的研究。目前,国内的研究也形成了一些主流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反对意见则通过各自的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应操之过急或者不那么必要。另外,一些学者则分别通过国外经验借鉴与实证方面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提出了具体设计方案。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因为其运行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否,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状况。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金融环境、法律基础、监管状况等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我国有关存款保险的讨论已久,至今尚未推出,纵观我国各方面的状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仍有以下几个制约因素需要解决:

(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一个理想的银行业风险防范体系应有三道防线:良好的银行治理结构,审慎监管,以及存款保险。这三道防线是相辅相成的,每前一道防线是后一道防线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庆博士通过研究表明:在银行业承担的全部风险中,第一道防线过滤掉90%,第二道防线过滤掉大约10%,第三道防线承担剩下不到1%的风险。

然而,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畸形的发展模式。受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市场资金需求旺盛的影响,银行业整体坏账率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加上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就变成简单的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乃至信用社将会发股上市,继续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

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情况下,上述这种发展模式或许会存在,但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普遍的模式,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畸形的模式。繁荣的表上数据掩盖了银行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国银行这种发展模式是有一定的特殊原因的。其一,在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性银行的重组和改革中,为了避免出现产业资本控制银行的问题,监管部门对私人资本参与银行股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制定了最高参股比率以及诸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最直接的便是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而不断地扩张银行的规模则符合前者的利益。其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参与银行股权或者通过政策实施来对银行施加影响,甚至是实际控制地方性银行。地方政府的这一动机正好使得银行管理层更好的来争取地方政府各项政策和资源的支持。由此就决定了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流发展模式。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缺乏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弱不禁风的。我国当前病态的银行公司治理严重制约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此问题的改善或者解决将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国家信用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中的全部存款承担着全额的担保,强大的国家信用深入人心。近几年,我国的一些重点银行进行了股权改革,国家信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退出,但这种程度很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当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时存款人才有损失利益的可能,此时保护存款利益才有必要。我国金融主管当局或地方政府对出现经营危机或支付危机的存款机构总是采取财政资金援助或者是通过行政主导兼并等办法处理,不允许存款机构破产即存款机构无破产能力,因为总是有相应的机构保障着存款者的存款利益,因此,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没有破产能力的,而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却是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故而在我国的国家信用退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有关问题银行退出的法律标准出台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是非常不明显的。

(三)利率尚未市场化。

考虑到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存款保险基金的负担及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一般会设立一个存款保险限额。国际上比较认同的做法是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因此这便存在“被保险存款”和“未保险存款”两种存款,显然这两种存款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当前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机制,对居民存款执行统一的基准利率,如果在存款保险制度执行以后仍执行统一基准利率,势必会有失公平于以上两种存款的存款人,同时这也有悖于风险补偿的经济学原理。这一不公平待遇会导致“未保险存款”的出逃,如果这部分流出银行系统的资金进入股票或房地产等市场的话,必然会较大幅度的推高相应资产的价格,从而产生“泡沫”。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因此每个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差别,尤其是信用风险的不同不能通过货币市场的利率差别敏锐的反映出来,那么根据投保机构风险状况而设计的差别保险费率就没有操作依据。如果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的话,为了追求统一保险费率的公平,多数好银行将会像坏银行那样冒更大的风险去追逐更高的利润,从而使得整个银行体系因银行整体质量的下降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1)加强金融创新,拓展地方融资渠道。

为巩固银行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我国银行业的改革还需进一步的深化。为改变我国银行业畸形的发展模式现状,引导其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可着重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加强金融创新,鼓励银行研发新的金融产品,拓宽银行的盈利渠道,而非如今以存贷款利差为主。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或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来吸引投资者或存款人,而非通过高息揽储;二是拓展地方融资渠道,如允许地方政府定量发行地方债券等,弱化地方银行作为支撑当地经济发展杠杆的作用,改变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防止政府盲目扩大银行规模以增加地方政绩。

(2)放松金融管制,淡出国家信用。

我国的金融领域之所以存在着这么强大的国家信用主要是因为我国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的设立仍是计划经济特色的行政审批或特许经营。严格的金融管制就意味着金融领域由国家政策垄断,大众就会把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等同于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弱化国家信用负效用的关键是要从放松金融管制着手。而我国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前要先完善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法,银行的投资人拥有与其出资额相称的正当股权并受到严格保护,并且保证银行股权交易的自由化,此时可以适当提高私有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以使得银行的投资人更加多元化,同时,这样也会激励投资人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需要强调的是,国家信用不能完全退出,适当的国家信用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的需要。

(3)推进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性。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又一前提步骤。只有当利率市场化以后,银行等一些存款机构在存款利率上拥有自主权,其才能够对“被保险存款”和“未保险存款”做出利率上的合理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存款人因未得到风险补偿而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同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供求状况、经营状况、业务风险程度等灵活确定业务交易的价格水平,实行差别化价格策略,从而引导银行的竞争方式由传统的营销机制、科技力量等非价格竞争转向价格竞争,使得资金价格能够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进而提高资本市场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坚强后盾,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因为我国中小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而利率市场化后这些银行的盈利压力增大,业绩将会出现分化,甚至可能造成部分银行的经营困难,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其辅助制度。故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的同时应积极推进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遵循“先法规、后筹资、再构建”的顺序,在利率市场化后的适当期限(不宜过长)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2]陆桂娟.存款保险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研究.20xx(5)。

[3]汤洪波.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研究.20xx(7)。

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

摘要:金融制度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有缺陷的金融制度对金融安全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现如今我国的金融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对金融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制约,并且会对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健全金融制度,保证金融的安全性,需要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方面入手考虑,组织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完善金融交易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将各种不合理的金融利润消除,降低金融交易中出现的交易成本问题,避免因为成本冲击而造成的高风险的金融动作。

引言。

金融行业是所有行业的第一行业,属于现代经济的核心行业。在一个法治化的国家中,金融安全不但是经济学问题,而且也是法学性问题。保证既然弄安全已经成了我国现如今金融监管法治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问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全球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个互相交错的整体,金融产品市场之间互相交缠。

1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的辩证关系。

货币资金融通中,金融业是一项特殊性的行业女,风险和收益两者共同存在。不管是银行、证券、保险或者是信托产业,都时刻伴有风险因素存在,同时其获利方式也是经营风险。没有风险的金融行业是没有利润的,只能往死亡道路上发展。所以,金融风险是需要直接面对而无法避免的客观事物,金融安全相对于绝对的金融风险则是一个相对的理念。了解清楚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之间的辩证关系,就需要以一个客观科学的态度看待金融风险。对金融风险需要有防范之心,风险一旦发生,造成了事故,需要立即使用相应的方式应对,从而避免系统性、传染性以及整体性的金融风险出现,有效的将金融风险以及事故因素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把控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

2.1金融法律法规的订立不完善。

金融运作过程中有四个核心环节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分别是产权界定、金融贸易、市场退出以及金融监管等等。

2.1.1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楚。

在制度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是产权法律的分界,例如财产的归属是公有或是私有,是国有还有民有,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等等,这些理念在我国的界定还是十分模糊的,这种形式对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行造车了直接影响。详细的阐述,金融活动将资金从盈余方转移至稀缺方,中间最重要的一个过程就是担保,因为不清楚的产权理念,因此很难正确找到符合法律要求的担保资源,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担保资源不足直接造成了资金流通方式的`堵塞。另外,就算是产权的归属是清晰明确的,因为没有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限定,因此也不能够充当担保这一角色。

2.1.2金融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缺陷。

一项清楚的产权能够当成是金融交易合法担保的资源,主要是因为有些金融交易是被阻止的,国内的金融交易市场还是一个紧闭的模式,还有各种阻力存在,比如民营资金的融入困难度较高、保险行业的投资渠道闭塞、资产证券化落后等等。从这些层面中可知,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但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种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2.1.3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缺陷。

在国内,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还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风险问题存在,只能够借助国家的财政资金注入,这不但对金融企业的发展不利,而且会放任市场的发展造成金融运行体系的风险性加大。所以,完善我国的金融单位市场退出的法制化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性意义。

从根本角度分析,体制结构是一个制度化的安排,资源性相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彼此间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结构不同而造成的,所以从体制角度分析,其在经济金融运行以及发展过程中占据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从大的层面分析,国内的金融结构还是局限在二元金融发展形式之中,我国金融业发展发达的地区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则相对迟缓,金融资源之间的区域失调性还是存在的。从小层面分析,我国国有单位的大型商业银行市场过于集中,股份制银行也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并且一些地方性的银行发展速度较快,以至于整个的银行业发展混乱,也对其他的金融机构的发展造成阻碍。

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

国内现今需要做到的首要工作是完善各项动产产权建设,同时建立起动产的浮动指标当成抵押的担保要求,这个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融资渠道的扩展,减少企业以及个人需要耗费的融资成本,同时能够有效的防范因为成本冲击而造成的金融风险行为。另外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建设不能忽视,需要在法律基础上打开金融市场,把民间存在的各种非金融单位组织的金融活动一同加入进法律层面之中。

国内的金融市场结构不平衡,间接的造成了金融交易成本的增加,高成本同时也促成了高风险性的金融操作行为,要想有效的将这一问题解决,需要做到对金融单位的市场结构完善化。国内的金融建设正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利率的浮动范围也在拓宽的过程中,银行的利息差正在收紧,可是真正全面的金融自由化相关改革工作还是一个设想,没有真正的开展。政策无法对市场做强有力的控制,可是对市场的运行结构做一个的调整,使得各个金融行业的金融结构有效提升金融的效率,降低资金的运行成本。

4结语。

金融行业是否安全,直接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挂钩,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也会造成一定影响。除了对金融市场的结构做优化之外,保证国内的金融安全,另外还可以通过金融教育制度的建设,防止因为企业或者个人因为无知利用金融工具而造成的各种高风险的成本以及损失。

参考文献:

[1]包学博,蒲勇健.开放条件下中资银行业效率与金融安全分析——基于超越对数利润函数形式sfa模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1(7)。

[2]朱大旗.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09(12)。

[3]何国强,罗熙.论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理念——以当前世界金融海啸为背景.政法学刊.,12(20).

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

作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如果失去了金融安全,极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另一方面,金融安全又必须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因为社会不稳定的某些突发性因素往往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金融安全知识-金融安全概念股。

金融安全(financialsecurity)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安全是金融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金融安全是和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可用风险和危机状况来解释和衡量安全程度,同样也可以用安全来解释和衡量风险与危机状况。安全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安全程度就越低;危机是风险大规模积聚爆发的结果,危机就是严重不安全,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极端。

概述。

作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如果失去了金融安全,极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另一方面,金融安全又必须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因为社会不稳定的某些突发性因素往往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按金融业务性质来划分,金融安全可划分为银行安全、货币安全、股市安全等,其极端就是银行危机、货币危机、股市危机等。

概念内涵。

分析。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与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性。金融风险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就金融风险的本质含义是指金融资产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伴随着一切金融活动之中。只要存在银行业的资金交易活动、存在证券市场的融资和资产价格的变动、存在保险业务,或者说只要有金融活动,就必然存在金融风险。显然,金融风险的存在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状况。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金融风险的产生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但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又相互区别。金融风险主要从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的角度来探讨风险产生和防范问题,金融安全则主要从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威胁与侵袭来自何方及如何消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安全就是没有金融风险的状态,其实,金融风险不一定会导致金融的不安全。而现实的状况是如果对金融风险控制得好、运筹得好,那么在广泛金融风险中也有金融安全的态势。金融不安全并不等于金融风险。因为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生的。只要从事金融活动,就存在着金融风险。它的根源在于金融活动所必有的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因此,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金融不安全。

一般来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金融风险的大小与该国对外依存度的高低是呈正比例变化的,即对外依存度越低,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反之,对外依存度越高,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由于金融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只能将一国抗拒风险、抵御侵害的能力作为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标准,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大孝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何,即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孝金融安全程度就高;反之,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弱,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低。显然,当一国的对外依存度提高、从中获得众多利益、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其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外部冲击、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的增加。

与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混乱和动荡。主要表现为:强制清理旧债;商业信用剧减;银行资金呆滞,存款者大量提取现钞,部分金融机构倒闭;有价证券行市低落,发行锐减;货币饥荒严重,借贷资金缺乏,市场利率猛烈提高,金融市场动荡不宁;本币币值下跌。

金融危机,即发生在货币与信用领域的危机。在西方经济学中,对金融危机的含义有多种表述,但最为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金融危机的定义:“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一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一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的特征是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下降而大量抛出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将其换成货币。这与金融繁荣或景气时的特征一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上涨而大量抛出货币,购置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一正好相反。金融危机可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市场危机与银行危机等具体的金融危机。

马克思认为金融危机大多都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恐慌是经济危机的初始阶段。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制度,即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当资本主义的这一基本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时,就会以危机爆发的形式来暂时强制性解决,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的破坏。信用、货币和金融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矗”“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

当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独立金融危机的存在,这是因为货币信用金融活动对于生产活动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信用的过度扩张、银行的迅速发展和投机活动的高涨,都可以导致危机的发生。因此货币危机可以单独发生,金融领域也有自己的危机。

金融安全的反义词是金融不安全,但决不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有些学者将金融安全的实质描述为金融风险状况,而金融不安全的表现主要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实际上,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领域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动荡,并在事实上对该国银行体系、货币金融市尝对外贸易、国际收支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它往往包括全国性的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和金融机构危机等。这说明金融危机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它是金融风险的结果。

是动态发展的安全。

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对于市场基础良好、金融体系制度化、法律环境规范化且监管有效的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来说,没有人担心金融工具创新会使银行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对于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十分脆弱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新的金融工具带来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因此,金融安全应当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所具备的应对能力的状态。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这是因为,经济运行的态势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金融运行往往处在一种连续的压迫力和惯性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会不断扩张信贷,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经营环境的恶化迫使其收缩信贷,从而又使经济进一步衰退。这种状况可用现代金融危机理论中的金融体系脆弱性的长波解释。因此,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完全和对称及其反馈机制良好的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

金融安全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由于金融安全是一种动态均衡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表现为金融稳定发展。但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在内容上仍有不同:金融稳定侧重于金融的稳定发展,不发生较大的金融动荡,强调的是静态概念;而金融安全侧重于强调一种动态的金融发展态势,包括对宏观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动态适应。国外的学者在研究有关金融危机的问题时,更多地运用金融稳定的概念而较少使用金融安全概念。

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

金融安全问题的提出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更确切地说,金融安全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尽管金融全球化具有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但不可否认,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金融全球化蕴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其相伴的蔓延效应使金融危机迅速扩散,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国际金融动荡已成为一种常态。因此,金融安全问题被作为应对金融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战略而提出,它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安全状态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经济主权独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受制于他国或其他经济主体,那么无论其如何快速发展,应当说金融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也就无从谈起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全球化加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统一标准的制订与实施,由于发达国家掌握了金融全球化的主导权,按发达国家水平制订的规则必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使其难以获得所需的发展资金,从而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际经济金融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客观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金融安全。

影响内在与外在因素。

影响内在因素。

一国金融安全状况如何、其金融安全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感觉与态度。这种客观上的能力与主观上的感觉与态度是以用于减轻与处理危险的各种相关资源为后盾的。也就是说,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别差异使各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与信心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各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一国维护其金融安全的能力至少受制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内在因素是指经济体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势恶化,包括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本身。

首先,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当局通常都是通过动用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危机。可动用的资源有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如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等,但更重要的是经济资源,而且要动用大量的经济资源来进行救助。显然,救助能否顺利实施、信心缺失的弥补,都将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

其次,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否与金融体系相协调,即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金融体系自身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状况、治理结构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状况等。

影响外在因素。

首先,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该国的货币是否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该国是否拥有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主导权。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不仅拥有相当健全的金融体系,而且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都具有极强的控制操纵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资源极为丰富。在这些发达国家,即使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通常也不会扩展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金融仍可以维持稳定发展。与发达国家的状况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处于劣势,无力改变甚至难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而且其发育程度低的内部金融市场和脆弱的金融体系往往受到来自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的控制。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往往会危及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稳定,甚至还会危及经济社会安全。

其次,国际游资的冲击。来自一国经济外部的冲击,特别是国际游资的冲击将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体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从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已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国际游资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同时冲击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造成市场短期内的剧烈波动,实现其投机盈利。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为了挽救局势、捍卫本币汇率,中央银行往往采用提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外资,从而进一步打击国内投资、恶化经济形势,使本国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东南亚一些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情况基本上符合这一过程。

财政金融论文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在二氧化碳减排、改善气候变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20xx年12月11日签订的《巴黎协定》被视为全球第一个气候框架协议,随着中国到20xx年碳减排的新承诺,中国已被看作是全球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

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是减少碳排放,我国的碳减排市场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利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对产业结构变动产生的影响,适当施以行政手段,配合强制减排政策,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节能减排的深化。

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税收对策。

要完整和准确地判断一国未来的二氧化碳排放趋势,既需要考虑客观物质层面各种因素的变化,也需要考虑主观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如能耗强度和碳强度指标考核体系、低碳产业政策、低碳科技政策、碳税、碳交易等一系列有关低碳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安排和举措。

运用财政政策有效激励企业,引导全社会提高对低碳的认识,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在预算编制与资金投入时有必要做出倾斜,加大对低碳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和刺激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在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方法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还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要采取产业投资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搭建投融资平台、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发现引进项目和人才奖励等新形式,加大对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需求相匹配。

四是对大力兴建环保设施的企业实施补贴奖励政策;五是实施生态税改革;六是实施能源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工农业生产及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能源开采和利用等行业的企业用电和取暖,采取生态税率优惠政策;七是对大力推广环保的企业,免除部分税收或享受折扣优惠。当然,财税、价格政策机制也可以抑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所以,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制约高碳经济、高碳产业的发展,比如通过限制性税收政策、开征环境税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行政手段、完善高能耗行业的差别定价和差别税收制度等。

加快推进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观念转变。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在利用外资方面应当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科技研发型项目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之前的生产制造型的项目,特别是要密切关注那些有助于提高减少碳排放的技术型项目。要尽可能降低外商投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加快推进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观念转变,鼓励外商投资投向现代农业、服务业、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领域。有必要强调的是,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大力整合各方资源,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包装,切实加大绿色项目推介力度,提高对外招商竞争力,实施精准化招商、积极推动股权招商、大力开展绿色主题招商等。

成立中央绿色发展基金,给予适度规模。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开发性金融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资金共同组建中央绿色发展基金。采取公司制办法,即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金投资的主要范围是符合国家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要求的大中型、中长期、战略型绿色项目。作为具有可持续性示范效应的绿色项目,基金投资的模式可以是股权投资,也可以通过债权投资担保的方式进行。

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发展,除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以外,还应该注重发挥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作用。目前,从国际上看,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绿色金融为主题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已开始影响全球。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一个产业结构问题、技术利用问题,更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

完善绿色信贷体系,支持绿色债券发行,设立绿色银行。商业银行要明确绿色信贷涉及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绿色生态、现代服务产业等领域及其重点项目和客户,明确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区域发展任务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优化信贷结构。在发展绿色信贷的同时,还要加快发展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要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包括加快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的步伐;还要设立绿色银行,通过低息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以及优先贷款等方式,解决商业信贷在低碳经济基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缺位问题。要积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按照国际标准和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则的要求把控信贷资产的投放,努力打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绿色银行。

拓展证券期货类碳金融创新体系。其一,持续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在排放权金融服务、绿色融资服务和个人低碳消费金融服务等领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低碳公益类理财产品为载体,在投资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同时,通过建立“个人绿色档案”,鼓励其在预期投资收益中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额度,培养大众环保意识,实现自愿减排;通过开发环保益民的“绿色管家”服务,立足于服务大型环境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使用和调拨的集中管理以方便环保客户,从而极大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碳金融方面推出购碳代理、碳资产质押授信、核证碳减排量履约保函等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以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缓解节能服务公司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

其二,商业银行在传统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发基于绿色金融融资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排污权抵押融资、碳资产质押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新兴产品,不断满足节能新兴产业、高新科技企业等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提供节能减排设备服务商、制造商融资模式,提供包括债券承销、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并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证券公司可以考虑推出碳证券相关业务,主要包括碳债券和碳资产证券化等,加快开发碳质押、碳期货、掉期交易等创新型碳金融业务,推广担保型ccer远期合约;要积极探索适合新兴产业和企业特点的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要构建完善的绿色股票指数,有效降低绿色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其三,推广绿色投资银行业务等相关顾问咨询业务,包括评估单个减排项目预期产生碳减排信用的可能性和数量,评估相关债券发行的潜在市场,为碳信用买家和卖家进行风险分析和交易决策提供便利;也要筛选相关行业有融资需求且环保意识较高的客户,为其设计绿色投资银行业务综合性解决方案。

其四,保险公司也可以推出与碳排放有关的碳保险市场产品,为低碳企业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各方搭建资金筹集和风险规避的交易平台。一方面,利用保险形式刺激各行业实现低碳减排,例如低碳汽车保险、绿色建筑保险等;另一方面,可对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价格波动、信用危机和交易危机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和担保,例如森林碳保险、碳排放权信用保险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产品。

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打造投融资平台,发展小微金融公司。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统筹考虑环境与碳排放的税种税率等,降低碳排放量;要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发展股权交易所,打造全国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还要尽快提升产权交易所的功能,促进金融资产交易、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知识产权、排放权、农村产权等交易平台的建设,加大与“新三板”市场对接的力度。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低碳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低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还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低碳企业发行低碳债券或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总之,构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金融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切实调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进行碳交易的积极性,并最终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投融资机制和碳金融交易机制,可以极大地促进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

财政金融论文

煤层气(煤矿瓦斯)既是优质清洁能源,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杀手”和温室气体。因此,国家高度重视煤层气开发利用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促进了我国煤层气开发的商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补贴等政策的激励效力逐渐减弱,税收优惠政策已难以进一步调整,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亟需适时调整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尽快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财政金融政策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关键是针对煤层气开发项目的金融特征从根本上激励项目投资积极性。本文认为煤层气开发项目的原始金融特征是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收期长、不确定性高。

(一)投资额度大。

煤层气属于低压、低渗、低饱和度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其开发需要密集的钻井来获得工业产量,增产更需要实施超大规模的水力压裂,集输还需要多级增压,因此煤层气开发项目需要巨额的前期建设投资。以山西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产业化基地为例,形成1亿立方米的产能,通常需要前期建设投资4.0-4.5亿元,相当于常规天然气开发项目的4-5倍。

(二)投资回收期长。

煤层气属于以吸附态赋存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只有通过排水将煤层孔隙内流体压力降到煤层气临界解吸压力之下才可能开始产气,因此煤层气资源的开发需要一个较长的排水-降压无产量工作期,通常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同时,受到煤层渗透率低的限制,煤层气单井产量低。因此煤层气开发项目需要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仍以山西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产业化基地为例,即使采用了比较乐观的财务评估方法,其项目投资回收期还是长达7-10年。

(三)不确定性高。

煤层气开发项目的最终经济效益,不仅依赖于煤层气的销售价格这一市场条件,还依赖于煤层气井的产气量。因此煤层气开发项目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较高,其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1.煤层气资源所具有的极强的非均质性特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多年的煤层气开发实践证明,煤层气是一种非均质性极强的资源,几乎所有煤层气开发项目的井间距都是300-400米,但产气量却会出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差异。

2.地质勘查精细程度和地质认识准确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由于煤层气资源是一种埋藏于地下的资源,对其认识程度依赖于地质调查程度、地质勘查精度和地质研究程度,不仅需要深入系统的地质研究和规范的地质调查,更需要规范的风险勘探和开发试验。为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投资风险,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只有勘探取得商业发现并获得探明地质储量之后才能进入开发。即便如此,前期勘探投资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投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3.煤层气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和生产管理精细程度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着我国煤层气资源的规模化开发,煤层气开发技术方案的正确与否、煤层气井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煤层气井生产管理的精细程度等工程因素都会对煤层气井的产气量带来巨大的影响。工程质量低下,可使一个本来应是高产的井变成低产低效井。如沁水盆地南部一个煤层气开发项目,先期施工的一批开发井,由于压裂施工方案的问题或压裂施工工程质量的问题,导致这批开发井几乎都不产气。好在经过二次压裂之后,产气量非常理想,但仍然需要承担二次压裂的成本。

从近年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只能起到提高煤层气开发项目经济性的效果,难以形成煤层气产业的“造血机能”,金融政策是“新常态”下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

针对煤层气开发项目特有的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不确定性高的金融特征,充分借鉴美国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建议创立适宜我国国情的“煤层气产业贴息贷款”和煤层气开发“项目融资租赁”-“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一揽子金融政策。

(一)将煤层气开发项目纳入基本建设贷款补贴对象。

现行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95号)规定贴息行业和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司法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和劳教等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军工集团“三线”搬迁和核电项目、西部铁路项目及根据国务院要求并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建议将煤层气开发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贴对象,按照《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95号)规定执行,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激励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

(二)建立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融资租赁”机制。

基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金融特点和产业发展的融资需要,为解决煤层气勘探开发的资金问题,尤其是前期风险勘探资金问题,利用金融手段和工具,通过“项目融资租赁”,由出租人分担了前期投资和风险,平摊投资,平滑风险,有效地改善了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的前期亏损财务状况,激励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投资煤层气勘探开发事业。

通过实施煤层气开发项目的“项目融资租赁”激励政策,可实现摊平项目前期的巨额投入,平滑项目后期的集中风险。基于摊平作用对前期投入的缓解,煤层气开发企业将有机会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这些政策的作用是,除了分担了项目前期投入外,还降低了煤层气开发产业总体的风险。这是因为煤层气开发项目各井的风险是独立甚至是负相关的,大数定律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所以,未实施“项目融资租赁”前的集中风险可以随着开发项目数目的增加而迅速平滑成为更可承受的较小的风险。也就是说,项目组合收益的确定性会随着项目组合中项目数量的迅速增加而增加。这样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很好地激励煤层气开发投资企业加大煤层气开发投资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三)引导开发企业及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

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引导和鼓励煤层气开发企业通过中长期定向债形式融资,调整项目盈亏时间分布。通过发行煤层气开发项目中长期定向债可以调整煤层气开发项目的盈亏时间分布。前期的投入被发债的.收入抵消,后期还款的支出由项目后期的净现金流入支撑。

同时建议,煤层气开发定向债实行浮动利率。譬如,定向债浮动利率可以根据天然气价格等对煤层气开发项目的未来现金流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指标确定,建立一套煤层气开发定向债浮动利率形成机制,使煤层气开发“定向债”成为一种很好的风险分配的工具。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