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心得体会(实用5篇)

时间:2023-09-22 05:55:12 作者:紫薇儿 诉讼法心得体会(实用5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 而且对于及时解 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 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 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 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 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加强检察机 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 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 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 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 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 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 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 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 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 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 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 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 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 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 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 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 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 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 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 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 展。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2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 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 以强化监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 的不断加剧, 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 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 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 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 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 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 确 把 握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重 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 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 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 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 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3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 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 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 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 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 方式进行。

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二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1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2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3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三

刑事诉讼课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专业课程,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理论。在学习这门课程期间,我逐渐认识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并深刻体会到了课堂学习和实践结合的必要性。以下将从我的学习经历出发,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出学习刑事诉讼课的心得体会。

首先,充分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在学习刑事诉讼课程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刑事案件审理公正、合法和效率的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学习刑事诉讼课程,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是为了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和原理,以确保自身在将来从事相关职业时能够做到准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其次,重视课堂学习和实践结合。学习刑事诉讼课程时,我发现单靠课堂学习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其中的内容,因此我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来加深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例如,参加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活动,让我亲身感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真实情景,理解各个环节的重要性和操作流程。实践活动的参与不仅让我从书本上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让我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了我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进一步,培养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其中涉及了大量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等。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基础知识是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在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时游刃有余。因此,学习刑事诉讼课程时,我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也加强了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积累,例如阅读相关案例、判决书等,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此外,要注重规则意识的培养。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许多规则,例如证据收集、辩护权利、审判公开等,这些规则旨在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学习刑事诉讼课程时,我深刻体会到遵守和应用这些规则的重要性,而这也需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因此,在学习刑事诉讼课程时,我注重培养规则意识,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参与,不断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最后,要加强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在实践活动中,比如模拟法庭等,我们经常需要和团队成员进行合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和辩论等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尊重他人意见、灵活调整自己的观点,并且提高了和他人沟通的能力。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通常需要多个人的协作,因此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对于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学习刑事诉讼课程需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注重课堂学习和实践结合,培养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加强规则意识的培养,以及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和技巧,为将来的法学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诉讼法心得体会篇四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行政诉讼立法的需要。

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与地方存在行政干预有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大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抓紧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其中有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畅通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渠道。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扰。对于符合立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请抗诉和抗诉决定。当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诉条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细化了抗诉事由,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制度,行政抗诉工作有其自身规律。

三是完善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支持。行政诉讼中有些违法裁判的产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帮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来自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对行政诉讼的不良干预和影响。

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课程介绍和学习目标(200字)

刑事诉讼课是大学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在这门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以及法庭辩论等基本知识。通过学习,学生需要掌握刑事诉讼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的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课程的目标是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刑事审判实践能力,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

第二段:课程收获与启发(300字)

学习刑事诉讼课给我带来了丰富的知识和深入的思考。首先,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我对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核心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学会了如何提起公诉、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辩护和审判,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条款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次,通过课程中的案例分析和模拟辩论,我对法院的判决过程和法官的裁量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发现,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依法审判,更是涉及到公平、正义、效率等多个因素的权衡和斟酌。最后,课程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启发。我意识到,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切实的实践操作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段:课程的优点与不足(300字)

在学习刑事诉讼课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优点和不足。首先,课程内容丰富、系统性强,能够全面地介绍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从法律理论到实践操作,都能够找到相应的学习资源和案例分析。其次,课程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然而,课程在教学方法和学习资源方面仍然有一些不足。教学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操作和案例模拟的训练。学习资源缺乏一定的实例材料和案例分析的指导,学生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查找相关信息。

第四段:学习心得与体会(300字)

通过学习刑事诉讼课,我收获了很多。首先,我发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才能更好地掌握刑事诉讼的核心知识和技能。其次,刑事诉讼需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力。不管是在律师代理还是法官审理的角色中,都要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做出合理的判决和辩护。最后,法官的公正裁量和律师的专业素养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官要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代理当事人利益。这些都是学习刑事诉讼课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和培养的能力和素养。

第五段:对课程的展望与建议(200字)

学习刑事诉讼课给我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教育资源和学习平台。我希望课程能够更加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模拟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加强与实践环节的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例材料和案例分析指导。这样,学生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因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提供更好的准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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