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

时间:2023-07-08 12:13:26 作者:曹czj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一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推进公正司法。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推进公正司法,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公正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要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推进公正司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二

法治中国作为一组信仰和价值的集合,其观念、价值、论说正在成为这个时代的一个主题。落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转型时期诸多社会难题终将克服。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中心场所,传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其实效的发挥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中国的内涵十分丰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是新时期全面实施法治建设的系统规划。它继承和发展了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在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中国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社会诉求和具体国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中国不是政治变革和经济改革的副产品,而是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谋求现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法治是现代化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改造旧的法律观念,塑造新的行为和认知方式,在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模式。研究法治中国的正当性,不是要否定其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而是希望通过理性的检视,使其成为更广泛的社会共识而得以彻底实施。

法治应以维护合法权益为核心。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既加剧了社会竞争,也使得社会内部越来越动荡和不安定。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便是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与此同时,改革引起利益的再分配,使得社会在变迁过程中带来种种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中国社会必须同时面对和解决其他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分别遇到和处理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合法行使。

同时,法治在文化层面上也遭遇一定程度的挑战。它涉及人们观念中司法(法律)的性质与功用,涉及人们对规则的看法,也涉及人们对司法(法律)与正义关系的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传统中国人并不否认法律、规则及其与正义的关系。相反,他们常常诉诸法律和运用规则,肯定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只不过,司法 (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结果的公正,就可能被违反甚至抛弃。同样,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人们经常漠视和牺牲必要的程序。在这样一种传统中,司法(法律)当然被视为手段,并且仅仅被视为手段。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传统。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加以审视,是准确认识其历史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视角。公正本身就是对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与公正在字源上的联系实际是通过“司法”的概念实现的。由公正方面去讨论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为彰显。实际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司法(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既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发挥实际功效的关键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径。司法是社会中的司法,司法是民众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现代社会,法律主要通过司法机构予以系统地适用。人们很容易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经验而言,我们在大多数时间生活在规章制度构成的现实生活秩序之中,而非宪法、民法通则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从实效方面看,对我们发生实际作用和令我们感受到的规则总是经过执行机构解释和适用的那些。与此同时,对法治的信任乃至信仰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达到,而要靠对具体的法尤其是法的适用的经验。归根到底,法治是一种生活经验,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经验一样可以在实践中逐步获得、积累和改变。而历史和经验都已经表明,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模式的实用理性。而公正司法,正是社会公众累积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如果法治不能被认真对待和实施,人们将对司法改革乃至法治本身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则法治中国建设的正当性也就将荡然无存。

公正司法是平衡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冲突的最佳选择。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会的现实需求。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国家(包括政府及其机构)和社会结构甚至个人便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造的对象。当国家本身成为改革的对象,而社会力量和法治水平尚不足以实现这一任务时,只能寄希望于公正司法。它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事业,不仅涉及原则和制度,而且涉及认知方式和生活经验。要使社会矛盾和冲突不至激化,要把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减至最低限度,只能依靠法律机制,依靠司法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即在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建立起权责利明确界分的有机结合。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个人权利、如何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比对政府提出积极有为的要求更来得急迫和重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人们对通过运用规则来建构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法律本身的正义和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期待,不但是司法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也是今天推行和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资源。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强调当代法治所欲保护和促进的诸多基本价值,对于一个正致力于建立法治的社会来说,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中国今天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重修宪法和法律,写进去更多更好的条款,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后一种任务,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核心使命。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三

党的xx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的范文,欢迎阅读。

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告诉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就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的主体,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无疑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从重立法转向重执法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特别是突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既是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历史阶段的要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及世界范围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看,有效地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然后才能严格实施法律。特别是在完成大规模立法活动之后,必然面临如何实施法律问题,即如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直到20xx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

强调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不是说执法和司法在以前不重要,而是说过去30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始终是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如今,这个战略目标已经实现,虽然这个体系还要不断完善,但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但是,与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渴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还很突出。这就意味着要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就必须将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转向有法必依,转向执法和司法。

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有法可依属于治理体系的范畴,那么,有法必依则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它不仅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从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布局看,着眼于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做到他律与自律、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相统一。

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明确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除了依赖制度约束,还要依赖人民群众的监督。在互联网时代,政法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尽最大可能做到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最终目的是为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不能忽略整个社会特别是政法人员的道德建设。同志特别强调,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都有助于制度的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在加强外部制度约束和监督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整个社会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的道德习惯,尤其要加强政法队伍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职业伦理建设。

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着眼于政法队伍职业伦理建设,坚持大局意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做到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相统一。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面对社会功能的分化,要克服总体化治理存在的弊端,而采取功能分化的治理模式。就法律治理而言,要特别注意政法工作的特殊性,不能把政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政法人员和其他普通公务人员混同起来。因此,对于政法人员不仅要讲政治信念,而且要讲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甚至要把政治信念转化为职业伦理,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贯彻落实政治信念。正是基于政法机关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同志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政法队伍只有将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贯彻在每个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同于政策,不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弹性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执法司法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秉持和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只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正是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同志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执法为民是秉公执法的前提,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一旦离开了法律,脱离开秉公执法,执法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执法为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政法队伍只有树立起捍卫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才能“不信邪”,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同样,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在整个社会培育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远目标看,着眼于全社会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制度与社会风尚相结合,实现实施法律与信仰法律相统一。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法治建设承担着克服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生活形态和新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法机关就必须与传统人情社会陋习进行坚决斗争。同志指出,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这就意味着政法机关要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中成为开路先锋,起到率先垂范的模范作用。

只有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才能通过执法司法让人民群众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改变传统思维习惯,养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再停留在法律书本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成为我们“日用而不知”的文化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领导是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最大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使党的领导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此,同志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一旦明确了这个原则,那么,党的领导不但不会干预执法司法,反而为执法司法提供强有力保障。党的领导可以为执法司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各方资源、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使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带头严格依法办事,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模范。

党规与国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党的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不严格遵守党规党法,那就很难保障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方略中,党的领导必然包含党领导人民带头执法、守法。同志指出,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认真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素质。如果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普通老百姓都必须守住的底线,那么,对于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来讲,无疑要成为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在这个意义上,党的领导成为推动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最大力量,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四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 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 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 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 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 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 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 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 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 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 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 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 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 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 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 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 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 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 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 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 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 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 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 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 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 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 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 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 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 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 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 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 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 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 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 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 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 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 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 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 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 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 “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 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 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 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 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 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五

党的以来,法治中国作为一组信仰和价值的集合,其观念、价值、论说正在成为这个时代的一个主题。落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转型时期诸多社会难题终将克服。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中心场所,传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其实效的发挥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治中国的内涵十分丰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是新时期全面实施法治建设的系统规划。它继承和发展了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在借鉴西方国家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中国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社会诉求和具体国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中国不是政治变革和经济改革的副产品,而是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谋求现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法治是现代化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改造旧的法律观念,塑造新的行为和认知方式,在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模式。研究法治中国的正当性,不是要否定其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而是希望通过理性的检视,使其成为更广泛的社会共识而得以彻底实施。

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既加剧了社会竞争,也使得社会内部越来越动荡和不安定。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便是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与此同时,改革引起利益的再分配,使得社会在变迁过程中带来种种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中国社会必须同时面对和解决其他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分别遇到和处理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合法行使。

同时,法治在文化层面上也遭遇一定程度的挑战。它涉及人们观念中司法(法律)的性质与功用,涉及人们对规则的看法,也涉及人们对司法(法律)与正义关系的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传统中国人并不否认法律、规则及其与正义的关系。相反,他们常常诉诸法律和运用规则,肯定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只不过,司法(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结果的公正,就可能被违反甚至抛弃。同样,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人们经常漠视和牺牲必要的程序。在这样一种传统中,司法(法律)当然被视为手段,并且仅仅被视为手段。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传统。

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加以审视,是准确认识其历史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视角。公正本身就是对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与公正在字源上的联系实际是通过“司法”的概念实现的。由公正方面去讨论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为彰显。实际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司法(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既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发挥实际功效的关键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径。司法是社会中的司法,司法是民众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现代社会,法律主要通过司法机构予以系统地适用。人们很容易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经验而言,我们在大多数时间生活在规章制度构成的现实生活秩序之中,而非宪法、民法通则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从实效方面看,对我们发生实际作用和令我们感受到的规则总是经过执行机构解释和适用的那些。与此同时,对法治的信任乃至信仰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达到,而要靠对具体的法尤其是法的适用的经验。归根到底,法治是一种生活经验,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经验一样可以在实践中逐步获得、积累和改变。而历史和经验都已经表明,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模式的实用理性。而公正司法,正是社会公众累积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如果法治不能被认真对待和实施,人们将对司法改革乃至法治本身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则法治中国建设的正当性也就将荡然无存。

公正司法是平衡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冲突的最佳选择。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会的现实需求。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国家(包括政府及其机构)和社会结构甚至个人便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造的对象。当国家本身成为改革的对象,而社会力量和法治水平尚不足以实现这一任务时,只能寄希望于公正司法。它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事业,不仅涉及原则和制度,而且涉及认知方式和生活经验。要使社会矛盾和冲突不至激化,要把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减至最低限度,只能依靠法律机制,依靠司法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即在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建立起权责利明确界分的有机结合。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个人权利、如何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比对政府提出积极有为的要求更来得急迫和重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人们对通过运用规则来建构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法律本身的正义和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期待,不但是司法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也是今天推行和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资源。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强调当代法治所欲保护和促进的诸多基本价值,对于一个正致力于建立法治的社会来说,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中国今天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重修宪法和法律,写进去更多更好的条款,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后一种任务,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核心使命。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六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学习制度。

镇党委、政府对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非常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初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内容,与两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并在各种会议上进行强调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建立健全了“巴彦镇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镇组织办负责全镇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时间到位、任务到位、成绩到位,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列入培训计划,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镇宣传办负责做好全镇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宣传、发动和安排工作,并负责做好干部的法制讲座。司法办负责协助做好学习教材的征订和发放及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做到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人员、学习记录“五落实”,确保有人抓、有人管,落到实处。

二、明确对象内容,实践目标任务

工作中,全镇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能够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制理论读本》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兼顾其它的学习内容,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法制理论水平,推进干部学法用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全镇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我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地开展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年多来,我镇能够结合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等形式,形式多样地开展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学法制度。建立“巴彦镇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安排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或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年初以来巳开展2场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听课人数达100余人,主要学习内容为《行政法学》、《法制理论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合同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及《廉政准则》等。

二是开展干部法制轮训。把法制课列入干部的必修课,不断拓宽培训渠道,提高教学质量。今年3月份,为了使全镇干部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式下的计划生育工作,镇里依托党校专门举办了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培训班,学员有20余人,共安排四节课,比较系统地学习了相关的计生政策知识,提高了贯彻新《计划生育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制度。要求全镇干部,联系岗位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做到学习有记录、有检查,持之以恒,注重实效,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课,提高学习效果。年终由乡组织办统一组织对自学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干部,要在实践中带头执好法,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建立健全了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人士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自行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工作,把干部学法内容、时间、形式和成绩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力戒形式主义。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依法治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今年4月26日,组织办在先期安排自学和辅导的基础上举办一次法律考试,参考人员达50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还应当进一步拓宽学法用法渠道,深入探讨加强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新路子,提高学法用法质量,不断提高干部学法用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最新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篇七

在我校这个大家庭里生活了近两年,从陌生到现在的熟悉,回顾中间经过的过程让我感触和体会良多,特别是我校依法治校实施的成效,让我知道,原来我一直生活在一个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里。 我知道,青年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是21世纪的建设者,加强依法治校,全面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清楚的知道我校在依法治校各项措施都落实相当到位,全校师生的法律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很好地实现了依法治理与教育事业同步发展。通过依法治校,促进学校走向规范化管理道路,给我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环境。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所经历和所见所闻来表达我校依法治校实施的成效。

一 学校各项特色相当鲜明

学校有明确的办学理念“突出特色,以质立校,以生为本,崇尚创新”;学校文化建设特色彰显,为我们营造了一个很好的文化氛围;以法规为准绳,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以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让我们在潜移默化中既学到了法律知识又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 普法教育开展效果良好

自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后,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本身就是化法为规的产物,学校开设的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教育与课堂文化教育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入学校教育计划,作为必修课,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使我们在各类活动中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另外,学校把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了我们的兴趣和积极性。一方面,充分运用学校的橱窗、墙报等学校最常规的法制宣传阵地普法。另一方面,我校在不断完善普法网络化工作,拓宽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开设“普法教育”栏目,形成了校园墙报、网络、广播、报刊、课堂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格局。再者学校还开展革命传统与爱国主义教育,所有这些使徜徉其中的我们在潜移默化中升华了思想境界。

三 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我们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相当重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很好的落实,校园的安全与秩序得到很好的维护;重视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等方面有很深刻的体会;建立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没有出现有瞒报或者漏报现象。各个学院都设有自律委员会权益维护部,学校还设有校长信箱,这是一个很好的沟通渠道,它很好的维护了我们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课程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如食堂规范管理,强化卫生监督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定期检查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及时排查隐患。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学校特别关注困难学生、给予减免、资助等等,我就是一个受益者。

四 依法开展工作实效显著

依法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建立有门卫登记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学校建有警务室,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的秩序;进行了多次有效地安全演练,如消防演练(自己亲身参与过)等等,以此同时,我希望在今后能有防震、防身等方面的演练以提高我们学生的实践能力。

加强了合作,校园周边环境得到净化。一方面,我校与所在社区的互动情况良好。就自己亲身经历来举例,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如“普法活动”“维权宣传”“义务维修”“学雷锋活动”等等,与社区群众建立了很密切的关系。在此就无法一一列举,总的来说,我校相当注重对周边环境的维护,与社区共同维护良好的周边环境,共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另一方面,我校还加强了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商工作,在校园内建立起社区警务室,配备专职民警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很好的维护了师生员工的安全。另外,校道也进行了改造工程,开辟了专用的步行区,这样更有利于师生们穿梭往来,减少安全隐患,始终秉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一切安全工作。

校园安全有了保障。尽管还存在有偷窃行为(现象),但安全预防宣传工作已相当到位,不足之处在于学生防不胜防。一年多下来,在我校始终没有出现过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同学们都很礼貌,很亲切,也没有出现教师违纪违法现象和殴打、体罚学生的侵权事件,建立了优良的师德形象。不为什么,因为我们有一个很亲切的校长,很好的榜样楷模。

经常听到有这样的新闻,某某大学学生跳楼自杀,原因多样就不一一列举,但我相信类似的事件绝不会发生在我们的校园里,我相信生活在我们这个和谐的校园里的我们。曾经看过一条微博是这样说的“肇庆学院才是真正的大学,在那里能体会感受到什么是真正的真善美,分享教育给与我很大的启发,在那里能很好的发挥自己”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放弃,我们要携手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我们身边的安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共同维护属于我们的和谐音符。

五 校务管理工作公开透明

我校相当重视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将学校的重大事件向教职工公布。如职称评定结果、三好学生名单、先进集体、优秀教师评定、学校还制作有学校相关网站,将好的教育素材及时予以公布,收到很好的效果。

我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已经实施了多年,工会组织配合党支部一直把校务公开当做一件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广大职工通过职代会的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群众支持,措施得力、常抓不懈,这项工作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增强了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学校科学民主管理的水平,而且有力的推动了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的改革步伐,对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深远而积极的作用。也有效的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今年以来,我校校务公开在学校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有力推动了学校依法治校、民主政治的步伐,促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年多来,我校校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绩,但是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如校务公开工作中,各处室开展水平不平衡,工作力度有差异,有些在形式上不够规范,透明度还有待加强等,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相信,只要坚持党组织的统一领导,真正做到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尽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我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将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最后,就个人而言,说说自己的感受。在法律关系上,学生是不受任何怀疑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形成三种法律关系,我认为这三种法律关系就是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首先,他和学校形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权的要求,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而大学是满足其要求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要限制或剥夺它的时候要慎而又慎。曾经看新闻,一名大学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事件,我咨询过我在广州读法律专业的朋友,他这样说,用法律的观点去判断,就是用一个小的牺牲了学生最大的价值,在法律上存在价值灭失问题。其次,学生是大学管理中的相对人,相对人就应当有相对人的一系列权利。最后,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里,学生是百分之百的主体,因为学生的权利和校长的权利完全平等,民事法律就是主体和主体之间必须平等。故此,教育关系上学生是主体教学关系上应该恢复学生的主体地位。因为和谐可以凝聚人心、和谐可以团结力量、和谐可以发展事业。校园奏响和谐的弦律,必将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注入活力。我们要倍加珍惜校园团结和谐的局面,始终用和谐的音符推动学校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让我们一起携手维护我们的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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