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精选20篇)

时间:2023-11-20 17:48:58 作者:琴心月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精选20篇)

优秀作文是一座价值的灯塔,指引着读者在思维的海洋中找到方向和力量。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精彩片段,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品味。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

海洋环境保护的作文

今天是我来到香港的第二天,我们要去的地方是香港著名的海洋公园。我们先到地铁站坐地铁到金钟,然后再乘大巴到海洋公园。

来到海洋公园,只见人山人海,人们来自世界各地,有美国人,英国人等等。我们带着兴奋的心情走进海洋公园。一进海洋公园就可以看见一群罕见的红鹤这时我立刻拿起照相机拍了几张照片。

中午我们去了表演台上观看海豚和海狮的表演。海豚和海狮都是个贪吃的家伙,看,训练员把鱼放得很高但海豚为了吃到鱼立刻来一个“水上跳跃”很容易就吃到它那美味的大餐。此时我惊叹不已,想不到海豚居然是一个跳跃高手。在表演结束前训练员假装跌下水不会游泳,海豚立刻把训练员了救上岸,海狮见到训练员还没醒,就去给训练员做人工呼吸。真让我大开眼界。

看完表演后我们来到了海洋馆,海洋馆里有许多千奇百怪的海洋生物如:可以装在鱼缸里的水母,尾巴有毒又有魔鬼之称的鱼——鳐鱼。

海洋公园还有各式各样的机动游戏例如:过山车,跳楼机,摩天轮。

海洋公园真好玩,怪不得连外国人都玩呢!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1.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2.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3.爱我蓝色海洋。

4.在海洋开发的同时,必须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5.保护海洋环境最终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7.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8.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12.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3.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4.关爱海洋,修复生态,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15.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6.增强海洋意识,普及海事教育。

1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9.动物也是有生命的,请保护动物!

20.海洋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21.爱我蓝色国土,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23.地球大部分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4.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25.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6.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27.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28.保护海洋是每个人的责任;一滴一滴的水,不要浪费。

29.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31.关爱海洋,珍爱海岛。

32.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3.蓝色的海洋,绿色的世界,人们的关心,和谐。

34.保护海洋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共处!

35.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36.保护海洋生物。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37.保护动物,人人有责。请维持生态平衡。

38.海洋是所有生物共同的摇篮。

40.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发展持续渔业。

保护海洋环境范文

最近,“丁锦昊到此一游”出现在埃及文物上的新闻,成为了焦点,这件事情成为新闻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文物保护的反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

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同时,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在中国的29处世界遗产中,这14处遗产中的多数都在保护与利用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敦煌莫高窟壁画的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窘境、泰山周围环境的不和—谐、孔府及孔庙和孔林的被淹事件等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武陵源、九寨沟等自目然遗产项也因游客过多面临被破坏的危险。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我向各界人士提出倡议:

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准则,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文物保护行为;

三要勇于同盗窃文物、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四要从教育抓取,让每个人都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责任,让我们未来的子孙,都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文物带给我们影响。我相信,只要做到我提的这些保护文物的建议,文物就不会在遭到破坏了。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遭到大量破坏、海洋资源急速枯竭,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保护海洋环境已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沿海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下文是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海洋与渔业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

应急预案。

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十一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指确定和衡量海洋环境好坏的一种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分为三类,即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制定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过程。

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考察不同环境条件下,各种浓度的污染物的影响,并选取适当的环境指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适用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以及该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发布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目前,全国已建成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80余个,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4个。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具有较高科研、教学、自然历史价值的海岸、河口、岛屿等海洋生境,保护了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及其栖息地,也保护了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保护蓝天碧水。

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保护海洋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保护海洋动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污染环境,害人害已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要做保护环境的有为之人,不做污染环境的负罪之辈。

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21、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22、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改革开放功能。

23、别让孩子知道的鱼类只有泥鳅。

24、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25、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

26、美好的校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创造。

27、你是否听见,地球妈妈在哭泣。

28、倡导低碳生活让地球不再叹息。

29、保护环境,少说多做。

30、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31、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32、让世界充满色彩,让生命充满精彩。

33、康人人有份,节约人人有责。

34、保护绿化,爱护公物,从我做起。

35、花草树木要爱护,碧水蓝天少污染。

36、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37、赏花爱花花更美,观景惜景景更幽。

38、校园是我家,美丽靠大家。

39、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

40、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环境保护

1. 阐明这次活动的目的,引入主题。

主持人发言宣布活动开始。

2. 通过网络来播放一些片断,映射现代生活钟的环境污染,并提出我们对未来的设想。

播放“一节电池的作用”,“温室效应”,“环保自行车”等flash动画短篇。

3. 同学相互发表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未来进行想象,活跃气氛。

讨论主题:生活中的环保。

主持人小结,然后随机抽取几名同学玩垃圾分类的游戏。

小结:使同学们深深的感受到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自己美丽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增强了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各自的内心发出“我们要共同保护环境”的心声。

“环境保护”

1.了解海洋环境问题的表现,产生的根源,以及监测防治的措施。

2.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教学建议。

1.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包括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在教学中,教师可先引导学生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分析各经济生产部门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泄漏和排放到海洋的途径,给海洋生态带来的危害,给人类带来的威胁等。在分析了海洋污染问题之后,可自然过渡到海洋生态破坏的问题上。针对海洋生态破坏问题,可引导学生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特别着重在人为因素的的分析上。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可在课堂上向学生播放有关的录像资料,使学生获得直观的、生动的印象。

2.关于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在教学中,教师将此部分内容合并到海洋环境保护标题下,在讲海洋石油污染时,以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为例,说明造成的危害和监测防治措施。关于海洋石油泄漏清污方法,可以用有关的科教片进行展示,比用语言描述效果要好。

3.关于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这部分教材内容的教学中,教师可采取课堂阅读讨论的方式,通过阅读课文内容和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讨论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教学分析。

海洋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而产生的。海洋形成已有几十亿年了,人类利用海洋也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并未发生严重污染问题,就是因为海洋对有害物质具有自净能力。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以后,经过物理过程(扩散、稀释)、化学过程(氧化、还原)、生物过程(降解等)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被海水吸收、沉降、稀释或转化,海洋环境又会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数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和容纳能力,便会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海洋环境容量是海洋环境质量控制和产业规划的一个依据。

20世纪以来,人类及其日益发展的技术,给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反过来海洋污染又对海洋生物资源、工业用水质量和人类自身的健康造成日益严重的威胁。教材投产业部门讲述了海洋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其造成的危害。从类型上说,目前危害较大的海洋污染物质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物质、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和废热水中的热能等。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海水中赤潮的发生与海洋环境污染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赤潮是指海水中某些微小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的增殖和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和水质恶化的现象。赤潮的发生有自然因素的作用,古代曾有赤潮现象的记录。但是,人类无节制地向海洋排放、倾倒废弃物是目前赤潮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学生对这一现象感兴趣,教师可作适当讲解。

关于石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的教学分析。

石油是各种污染物中入海量较大的一种。由于人们对矿物燃料特别是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海洋石油开发和运输迅速发展,海洋中石油溢出事件无疑会更加频繁,石油污染将是一种持续的海洋污染现象。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海洋石油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油轮溢油事件开始频繁发生。时至今日,恶性的油轮油溢事件仍时有发生。在海洋石油开来活动中,石油的自然渗出、偶然发生的井喷、油污排泄等,也可能造成油溢。清理石油污染的化学物质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现时影响和长期影响是:(1)破坏海洋生态;(2)危害渔业生产;(3)破坏海滨娱乐场所;(4)使整个海岸环境退化。

关于世界海洋管理的教学分析和建议。

世界海洋的管理一直是人类面临的挑战之一。海洋面积辽阔,涉及150多个独立国家的国界。维护公海自由的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不仅;因海国家对部分海域有主权要求,一些内陆国家也要求分享海洋。

某些国家甚至因各自要求的领土管辖范围上的冲突而发生纠纷。海洋环境区域差异很大,工业发达国家向海洋中排放的污染物,要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20世纪60年代初,大洋多金属结核的发现,在国际上引起了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激烈争论。因此,与海洋有关的环境问题、领土要求问题与资源所有权等问题始终是国际海洋法会议的主要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40年代,世界海洋还被置于少数霸权国家的控制之下。进入60年代后,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力量对比发生转折,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和已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反对海洋霸权、争取平等的海洋权的要求。早在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就提及海洋和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底及其底上的原则宣言”,表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适用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会议上的争论,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公海、国际海底的海洋资源属国际共管、共享。

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面积和管辖权力,确认沿海国家对于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国家管辖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这四种主要区域。从行使资源主权权利方面讲,国家管辖海域可以被视为海洋国土,这些管辖海域中的海洋资源应当与陆地国土一样,得到重视和开发。

在教学中,可结合其他学科(如历史、政治)的知识内容,对20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格局与发展适当予以介绍,使学生理解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确立的背景及其与国际海权思想发展、国际海洋权益斗争间的关系。

教学设计方案。

〖引入新课〗。

1.读图引入: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

2.提问:海洋污染物质来源于哪些经济部门,它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到海洋中,从而产生海洋环境问题的。

1.讲述: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海洋污染物质进入海洋,超过海洋本身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的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受到的破坏。海洋的污染物绝大部分来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其中,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于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这些污染物进入河流后汇入海洋中,危害海洋生物,逐渐在海洋生物体内富集,人食用了污染了的水产品,会危及人类健康。此外,农业生产中由于大量使用农药,残留的农药随水循环进入海洋;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流入河口或海洋中,由于水温较高,往往会影响海洋生物;沿海石油化工工业、石油进出口港口、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轮失事等,都可能造成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环境。

2.阅读:课本《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一文及插图、图表《海上石油泄漏清污方法》。

4.讲解: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如破坏海岸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工程建设;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缺乏科学论证的围海造田工程;都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甚至部分物种濒临灭绝。另外,自然环境的变化,如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一些自然灾害,如海底火山爆发、海啸、海底地震等,也会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改变。但是,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更为突出。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教学〗。

1.阅读和读图:课本相关部分内容,并且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2.讨论:专属经济区是怎样划定的;一个国家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拥有哪些方面的主权;相邻距离小于200海里的沿海国家间,各自管辖的海域划界和拥有的海洋权益如何裁定?(讨论结果略)。

环境保护半

甲:我们四人锣鼓敲, 乙:心里着急噪门高, 丙:话题不知说么好, 丁:说环保! 齐:对!说环保!

甲:地球看大其实小, 乙:海洋多来陆地少, 丙:气层破坏冰山化, 丁:快跑! 齐:对!快跑!

甲:冰山化了跑不了, 乙:陆地再也见不着, 丙:那时我们怎么办? 丁:没招! 齐:对!没招!

甲:说环保,谈环保, 乙:环保知识不可少, 丙:地球生物要多样化, 丁:有头脑! 齐:对!有头脑!

甲:野生动物禽兽鸟, 乙:陆地树木和花草, 丙:海河鱼类和藻类, 丁:都是宝! 齐:对!都是宝!

甲:地球生物都是宝, 乙:人类生存离不了, 丙:不让生态遭破坏, 丁:要环保! 齐:对!要环保!

甲:保护环境要自觉, 乙:生物共存要记牢, 丙:爱护环境就是爱自己, 丁:好! 齐:对!好!

今天来到报告厅, 感谢各位来捧场,说的不很熟,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 心中激动难开口,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老师同学注意听, 听来还要记在心,精神不集中, 听不清。

人类共有一个家, 她是地球老妈妈,都要爱护她, 赶紧。

妈妈原先很美丽, 青山绿水好风光,处处是清爽, 漂亮。

森林里面动物跑,天空飞鸟自由翱 ,动物也欢笑, 真和谐。

绿草百花植被好, 树林成丛挡风沙,生活安无恙, 幸福。

节目要问若是我们大气水生人类1

帝国野心再扩张, 战争打响硝烟漫, 地球妈妈身受伤, 痛苦。

抓经济呀促生产, 乱砍乱伐无阻挡, 污水废气到处淌, 坏了。

黑烟尘土满天飞, 脏垃圾随地乱堆,害死无数小鱼虾 , 环境差。

工厂排出废污水, 白色垃圾到处飘, 乱丢乱吐不检点, 哎!真脏。

大饭店呀小餐官, 野生动物盘中餐, 珍贵动物被捕杀, 真残忍。

如今情况真糟糕, 和谐环境破坏了, 非典疾病是教训, 怪自己。

希望大家能觉悟, 爱护环境节能源, 讲究卫生自身做, 快行动。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三句半来已说完, 说的不好提意见, 说的好了别夸奖, 拜拜。

天变黄,水变黑,白色垃圾满天飞。真脏!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天变灰,河变脏,生态环境在受伤。咋办?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可怕! 塑料袋,竹木筷,城市污染真厉害。害怕! 电池多,电池好,环境污染最重要。回收! 水源断,河流脏,百姓生活遭了殃。真惨! 污水多,垃圾多,海洋也要变黑了。恐怖!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空气中,颗粒物,大的可以赛蚊蝇。恶心!

囱冒烟,天气染,空气需要洗洗脸。难看!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变黑锅!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环境差,空气脏,指数升高没商量。咋办? 污染指,在上升,人的.寿命不会增。可怕! 沙尘暴,刮来了,庄稼减产不得了。不得了!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真脏! 树被砍,林被没,西伯利亚冷风多。真冷! 送贺卡,祝新春,大树小树恨死人。可恶! 贺卡美,贺卡好,树木破坏真不好。不要! 鸟被打,林被伐,自然环境破环啦。不妙!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不妙!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砍棵树,拔棵草,地球就要不行了。找医生!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多种树,多种草,自然灾害就会少。真妙! 鸟儿多,天气晴,人们生活得安宁。睡觉!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花儿艳,草儿绿,蓝天白云真美丽。照相! 树长芽,鸟回家,自然环境恢复啦。好! 花草多,树木多,幸福生活你来过。唱歌! 森林多,资源多,环保效果真不错。不错! 小学生,收电池,小小年纪真懂事。好!(伸大拇指)

小学生,捡废品,个子不高高人品。可赞!

2

(合)齐忙活!

我是环保小标兵

甲:我是环保小标兵 乙:美化环境我先行 丙:改掉陋习树新风 丁:快行动

甲:废品垃圾不乱扔 乙:回收利民有大用 丙:变废为宝育花草 丁:花红

甲:随地吐痰坏毛病 乙:损人利己传疾病 丙: 管住自己手和嘴 丁: 准成

甲:花草打扮新北京 乙:掐花踏草太无情 丙:止住你的手和脚 丁:别动

甲:小鸟啾啾叫不停 乙:蛙鼓齐敲唱太平 丙:不能你乐大家愁 丁:无情

丁:太平

甲:义务植树筑绿屏 乙:不让黄沙漫天行 丙:空气清新精神爽 丁:好心情

甲:载人飞船遨太空 乙:神州大地齐欢腾 丙:从小立下凌云志 丁:快用功

甲:风景如画卫星城 乙:绿色奥运绿色情 丙:争做环保小主人 丁:做绿

3

今天来到聚福园,环境保护大家谈,绿色军装来表演,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心中激动口难开,要问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传染!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囱冒烟,粉尘多,空气需要洗洗脸。保养!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难看!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伤不起!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难过!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要种树,要种草,人人参与不能少。不能少!(合)不能少!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参加社区联欢会, 政治学院也准备, 精彩节目排着队, 我们的···撤退!

“环境保护”

1、知识与技能。

(1)能够在环保小倡议中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

(2)能够熟练掌握中英文切换输入的方法。

(3)学会在写字板中保存文档。

2、过程与方法。

(1)情景启发学生对环保小倡议进行插入和改写,添加标点符号。

(2)探究驱动学生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

(3)任务驱动学生保存环保小倡议。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环保小倡议的编辑,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探究、合作精神。

[课时安排]。

建议安排1课时。

[教学重、难点]。

1、重点:学会在环保小倡议中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并学会保存文档。

2、难点:能够根据实际问题熟练地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情景启发教学、探究驱动教学、任务驱动教学。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系统,小组分层合作。

[教材分析及教学建议]。

1、添加中文标点符号:教师出示宁宁的环保小倡议,请学生读一读。发现文章没有标点符号,启发学生思考如何给文章添加中文标点符号。

光标和鼠标指针的概念。在写字板中,光标(也叫插入点)和鼠标指针是两个不同概念,移动光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光标控制键,一种就是用鼠标指针单击。

文字的插入:写字板中默认是插入状态,只要不按insert键,就可以直接插入文字。

文字的删除:学会用退格键(删除插入点之前的文字)和删除键(删除插入点之后的文字)删除文字。

文字的修改:本课只要学生掌握先删除后插入的方法就可以了。等到学生学习了块操作后,还可以选中要删除的文字直接键入要修改的文字就可以了。

2、中英文混合输入:通过为倡议书添加拼音,让学生熟练掌握中英文输入法的切换方式,并能够较熟练地对应中文进行插入拼音。教师适时点拨:利用组合键ctrl+shift也可进行输入法的切换。看看别的输入法的工具条,比较一下有什么相同与不同。

3、保存文件:这里最主要要注意文件名和保存文件的文件夹。下次打开文件时需要用,学生往往会出现在打开文件时找不到文件的情况。

“环境保护”

本节课是《稳态与环境》这一模块的最后一节,课标要求“关注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概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和措施。形成环境保护需要从我做起的意识。活动建议:调查当地生态环境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保护建议或行动计划。收集应用生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例”同时还承担着对本模块知识的最后总结这一任务。通过对本节内容的学习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中概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和措施是本节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学习阶段。

教师的组织和引导。

学生活动。

教学意图。

引入课题。

通过播放音像资料,如《地球之歌》展示全球环境问题。

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交流。

通过音像资料,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导入课题。

全球性生态问题。

通过图片展示全球性生态问题并指出我们的家园面临威胁,并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论交流看法。

1这些环境问题影响到你的生活了吗?

2你平时的行为是否影响到这些环境问题?

3现在你如何理解“人定胜天”这句话?

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联系自己周围环境的改变学生分组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陈述观点。

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环保 意识,纠正其错误的观点。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联系学生的回答,引出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圈内所有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它们所拥有的全部基因以及各种各样的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生物多样性。

提出问题:生物多样性包括的层次?

通过对问题:为什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讨论,引出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展示有关冬虫夏草、红豆杉的图片讨论它们的药用价值,从而指出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价值。引导学生分析三副漫画“大树的哭泣”、“小鸟找家”、“大水后的感想”,强调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的联系,组织学生讨论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价值。同时引导学生理解不知名的生物还存在潜在价值。

学生回忆有关进化的内容,进一步理解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学生对图片和漫画进行分析和讨论理解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学生通过对已学知的回忆建立知识之间的联系。

结合图片、漫画和课件的演示突破本节课的重点内容: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课前预习收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措施,课上讨论。

通过学生自己调查、讨论了解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必然。

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否就等于不利用呢?列出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古文,让学生翻译成现代文说出所表达的意思,并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古都有。

讨论问题欣赏古文总结古人的思想。 。

让学生通过对古人思想的领悟,进一步理解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含义。

总结。

欣赏音乐、观看图片、总结有关知识。

进一步陶冶学生的情操,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

4.1关于生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例的收集,需要学生课前通过书籍、上网等手段进行调查,并组织学生写出调查报告,进行介绍和交流。

4.2课堂上展示的有关古文需要在课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翻译,课堂上分组进行交流。

环境保护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我们要向所有的人们敲响警钟,我们大声疾呼,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呀!我们一定要保护我们的家园,从现在起,我们应该刻不容缓地行动起来,治理污染,绿化环境,不让污染的悲剧重演。争做“文明小卫士”。

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猛发展,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给人类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然而,长期掠夺资源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遇到了大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装修污染、土壤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和地球生态危机。如大气层臭氧减少,全球气温升高,热带雨林骤减……地球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成为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的世界性问题。

环境保护

地球是我们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付出的不仅仅是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和善良的心!

——题记。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从前的蓝天白云变成了灰蒙蒙的阴霾,天空几乎每天都阴沉着脸,过去清新甜润的空气现在已变得浑浊呛人,以往清澈见底的小河现在已变成发黄发黑的污水山泾了……直到有一天,地球严肃地告诉人类:“你们破坏了地球的环境,你们的生存环境也已经受到了严重污染,你们的生命已经有危险了!”

难道不是吗?每天清晨本应该是空气最清新的时候,但外出的人们却早早地被熏陶在汽车尾气之中。现在,可怕的病菌又回来了,它们进入了人们的体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一个警醒:不爱护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大自然就会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保护地球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啊!

环保是人类的责任,大家要立即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用环保袋代替塑料袋,积极植树,爱护花草,不捕捉益虫……让我们为地球上的每一个生命尽自己的一份心意吧!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付出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及善良的心,献给我们的`地球母亲!

——后记。

“环境保护”

课题:

教学过程:

一、课前布置调查、查找资料和研究的内容。

帮助班级学生组建九个研究性学习小组,利用研究性学习课和双休日,按以下内容分配不同的任务,开展活动。

1、调查内容:

(1)在自己家庭的生活区,通过走访和调查了解生产和生活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

(2)调查本市一家有影响的高能耗企业,了解对大气保护的措施。

(3)走访当地政府部门,收集行政机关对大气环境的监测情况。

2、查找资料:

(1)通过因特网或学校图书馆,了解当今世界对大气环保的研究和治理情况。

(2)总结大气污染的种类。

(3)现阶段我国空气污染物的主要原因。

3、研究内容:

(1)化石燃料与人类进步的关系。

(2)我国治理“酸雨”应首先采取什么措施。

(3)展望新能源。

二、课堂教学过程。

1、研究性学习小组汇报。

学生研究性学习小组发表课前对环境保护有关的调查、收集资料和研究的有关小结报告。

2、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通过学生各组的发言,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污染、固体废气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

3、大气污染情况分析。

我国是以燃煤为主的国家,粉尘、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成为我国大气的首要污染物。如1998年全国烟尘排放量达145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090万吨。我国酸雨的罪魁祸首是二氧化硫。

光化学烟雾也经常有报道。

全球现大气异常现象如气候变暖、破坏臭氧层等,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重视。

4、酸雨形成的原因。

讨论之后,教师总结。

教师提供环保素材的有关信息。

(1)图片。

(2)录象:有关酸雨的几段录像。

5、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1)研究性学习小组提供方法。

(2)全体学生评价。

(3)教师评价。

参考方法:

(1)提高燃料标准。

(2)开发新能源。

(3)研究煤和燃油的脱硫和脱氮技术。

(4)推广天然气,减少煤炭和燃油的使用。

(5)加大治理污染企业,如对环保增加投入和搬迁的力度。

(6)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8)鼓励低耗产品和环保产品的开发。

三、课堂教学总体评价。

1、对教学内容评价。

2、对学生课堂及课前的活动评价。

3、教师自我评价。

环境问题由来已久,如今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节课在教学中结合常见的污染问题,采用了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安排学生在课前调查、收集并就所得信息进行研讨,从而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种以学生活动为主的学习方式也极大的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培养了学生的自学、科研、实践、协作等多种能力。

环境保护

绿,她不正是生活中闪耀着生命和创造光芒的色彩吗?我在万紫千红、绚烂多彩的大千世界里,惟独钟情于她,是因为她用自己迷人的色彩,给地球姑娘送来了青春的活力和欢乐。试想,假如地球姑娘身穿的绿袍不复存在,那么,在她身上闪着美丽莹光的宝石—人类文明,不也将黯然无光吗?无论是钟鼓缭绕,马蹄得得的古城,还是华灯璀灿、令人目眩的现代城市,都会湮没在黄沙黑浪之中,人类将随着理想环境的丧失而走向毁灭。

我不能不惊诧于绿的伟大。以她为基调所组成的美好生活环境,对于我们有着多么巨大的意义:她拥抱澄碧的天宇,她催开火红的春花,她抚爱潺潺的清泉,她笑聆黄莺的吟唱。呵,绿色的海,她托看人类生存之舟,穿过生活的波浪,扬帆远航.

我们的祖先是在绿的召唤中诞生的。郁郁的丛林,在她那绿色的舞台上,演出了“从猿到人"的生物发展的史剧,绿,她构成了能量金字塔的第一级,成为其他一切能量发展之本.她还构成了臣大的地球的呼吸之肺:从这里转化污染物质,净化环境,放出氧气,将生命给予生活在这个环境里的每一个人,她真是我们人类慈爱的母亲啊!

呵,绿,牵动着自然的未来,人类的未来—这当中也有我的未来.我真诚地祝愿:我能在绿的怀抱里生活,思考和创造—不是在梦境里,而是在现实中。

向往未来的人呵,爱绿吧。愿我们充满创進性劳动的世界里,大地凝碧,原野滴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环境保护

教案。

教学目标:1、理解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2、明确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3、认识生态旅游。教学课型:新授课。

教学重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教学难点: 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教学过程:

二次备课教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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