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09-26 01:18:33 作者:雅蕊 2023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大全5篇)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篇一

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直专业调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制约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方案,可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积极化解,有利于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对成功预防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济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一)奖补范围

1、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区直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乡、区直调委会)。

2、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镇、乡(街道)所属的村、居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村居调委会、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中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干部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奖补原则、标准

镇乡、区直调委会和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实行分类奖补。

1、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

对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采取优秀案例评选的方式,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调委)根据每个调委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上报的优秀案例卷宗进行核查,根据评选结果进行奖补。

2、村居调解员的奖补。

村居调委会、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均以民调通平台上报为基础,调解成功并制作出相应文书档案,根据难易程度分为四类:

(1)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解决的纠纷,并按照要求上报、登记、制作档案文书,每件奖补50元;(2)一般纠纷:经村居调委会、调解员调解成功,按照要求进行上报、登记、制作档案文书,并且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字盖章,每件奖补100元;(3)疑难纠纷:纠纷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损害赔偿纠纷,或10人以上的疑难群体性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每件奖补200元;(4)重特大纠纷:纠纷标的在100万以上,单人多次(5次)或多人(10人)赴省或赴京上访的纠纷或镇乡主要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实行特案特奖每件奖补500-1000元。

镇乡、区直调委会由镇、乡(街道)司法所、区专业性调委负责人每月对每个调解员调解纠纷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做到一案一档,并将优秀案例卷宗报送区司法局基层科,经核查评选后于每年12月进行奖补,由司法所长和负责人统一到区司法局基层科领取。

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化解的纠纷每季度由镇、乡(街道)司法所以民调通使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为基础,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抽查、评定等方式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实,以在民调通平台最后实际上报案件、协议的形成、档案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标准,由各司法所负责统计、汇总、评定、申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拿出初审意见,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奖补资金,并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备案。

区民调委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数据核对等形式进行抽查核实。

奖补资金的发放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本人签字制度,补助经费发放表由镇乡司法所复印留存,以备上级检查和接受监督。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补贴落实到具体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1.提高认识。提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是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职责。

2.落实经费保障。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资金由区司法局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居调委会、调解员的奖补资金由镇、乡(街道)负责统筹解决,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3.严格监督、评审制度。区民调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奖补措施,确保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方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各调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评估,严格标准,规范奖补,严禁弄虚作假。各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本方案由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民调委负责解释。

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篇二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县**局工作规章制度》,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统计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xx、xx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元,当月累计缺旷3天,取消当月考勤费,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报帐员按月统计核发。

为鼓励专业人员撰写有一定份量和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和调查报告,实行统计分析稿费奖励制度,管理制度《统计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统计分析文章在15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10元,1500—30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20元,3000字以上每篇稿费30元。统计信息每条按稿费5元,凡被县委、政府、《**杂志》和市级部门采用,稿酬增倍计发。被《**统计》等省级以上刊物采用,每条信息50元,每篇分析100元。

1、市局对县局各专业考核评比:我局各专业在市局考核评比中获奖,除市局发给的奖金外,由县局在统计经费中拿出两倍的金额给予奖励。若专业统计在市局考核中不达标,则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篇三

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民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每次学习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调解主任每年组织调委会委员学习不少于6日,组织调解员学习不少于1日。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基层科)和街道综治办。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调委会每周组织信息员、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事、重点人的情况,调解会要区别情况处理,能够当场代解的纠纷苗头按照简易程序调解,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的纠纷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要及时填写调解文书,调解结束后,将纠纷情况反映在调解台账上。

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排查的主要范围:

1、因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的矛盾纠纷。

3、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矛盾

4、因土地、宅基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

5、因学校的教育系统内、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

6、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7、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

8、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

9、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

各调委会对重大、疑难的纠纷调解要进行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请示。

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主持调解方和协助调解方。

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有关资料,制定调争方案;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负责统计和档案管理。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回访内容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调委会对涉及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理,将情况可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天,对些类矛盾纠纷一般调解三次,若当事人双方不服或者仍然不能平息事态,应及时书面向司法所、综治办报告,度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实行一案一档,专人负责制,对调解的案件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的七种文书格式,整理存档,同时年终应将《调解纠纷登记簿》,调委会工作情况,调解文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一般是半年进行一次初步总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今后开展工作的打算和要求等等。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篇四

2020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件,调解成功率达99.8%,达成口头协议1120件,书面协议548件,协议履行1668件,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71次,预防矛盾纠纷509件。因**市无铁路通过,故涉铁路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为0。

2020年以来,**市司法局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2020年以来,监所释放监利籍刑释人员共计291人,解矫人员共计199人,其中重点对象51人,失联人员0人。**市司法局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对接、管理及失联人员查找工作,实现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减少失联人员数量。**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分发给各司法所,要求逐一对安置帮教人员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实现一人一档。

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安置帮教办通知后,即着手做好对接准备工作。在对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及时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司法所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减少、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篇五

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

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事由、有关证据;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还应当向银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1.经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银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银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

九、银调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许昌市银行业协会(许昌市莲城大道联通大厦21楼)

邮政编码: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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