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上市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抵押合同优选(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17:40:14 作者:翰墨 预上市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抵押合同优选(精选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预上市股票篇一

鉴于中国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__)应 公司(以下简称_xx公司_)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xx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 公司(以下简称_代理行_)和 银行(以下简称_联合牵头行_)出具担保函,xx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_股东_)与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下简称_抵押合同_),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条xx公司同意将 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xx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_一切资产_)抵押给,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xx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_股权_)抵押给,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在 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xx公司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_受益人_、_台头人_、_收货人_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在 大厦建筑物区属于xx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

第三条 大厦建成开业后,xx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

第四条同意在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xx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 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 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xx公司用以完成 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在xx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xx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 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_合资合同_)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

第七条xx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xx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在xx公司和股东收到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同意如果xx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

第八条

(1)xx公司和股东同意: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 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 大厦后,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 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

(2)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

(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xx公司或其股东。如果xx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所受损失,从而未出售 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xx公司和各股东。

第九条xx公司和股东向保证:

(1)xx公司、b公司在 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

(2)xx公司按时向提供 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能了解 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

(3)有权审查xx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xx公司举行的董呈会议(无投票权),对xx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xx公司对 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

(5)未经同意,xx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应同意xx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

(6)未经同意,xx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 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

第十条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

中国银行 分行信贷部

地址:

电话:

xx公司

地址:

电传:

b公司

地址:

电传: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

1.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

2.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_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

第十三条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

第十四条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将由xx公司负担。

第十五条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 分行(盖章)

代表人: (签字)

xx公司:(盖章)

代表人: (签字)

b公司:(盖章)

代表人: (签字)

订立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预上市股票篇二

放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xx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第一个计息期的b为该贷款发放日的b.b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________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通用版合同.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________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预上市股票篇三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_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主张权利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 万元(占持股比例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以上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系指质押物股权自身价值及其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偿还的担保。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前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

(1)乙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六条 乙方依法处置甲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在清偿甲方全部债务后的所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乙方的借款本息及综合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乙双方对《借款合同》续期,则甲方同意本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仍对展期后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联系方式

向甲方发送至:

通讯地址:

收件人:

传真号码:

向乙方发送至:

通讯地址:

收件人:

传真号码: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办理公证手续。若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 甲方自愿直接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由乙方向公证机关提供欠款证明,公证机关依据乙方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话向甲方信函核实或电话(传真)核实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和质押担保的事实,甲方应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内容给予书面实质回应,否则视为对乙方的主张无异议,甲方负有对质押担保责任已履行的证明责任。

若公证强制执行未能立案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则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且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登记机关壹份,交公证机关壹份,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预上市股票篇四

抵押人(购房人):(甲方)

抵押权人(贷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年字第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所购商品房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商品房具体情况后同意接受甲方所购商品房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已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

第四条:本次商品房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商品房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商品房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月或累计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第七条:甲方在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须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郑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的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第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预上市股票篇五

预购商品房再转让

――田冲

案例简介:1月份,刘先生通过一房屋中介公司与别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更名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先生首期付款10万元替卖方到银行还款撤押,然后双方再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手续费由刘先生全部承担,更名手续办理完后刘先生再付给卖方剩余的房款15万。合同中还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办理银行还款撤押、办理更名手续的具体日期及不能办理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刘先生的身份证过期没能及时从银行提款而导致迟延付款,卖方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刘先生不同意,卖方随诉诸法院。

律师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效力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购合同的债权或者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买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只是由国务院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来把握。

而鉴于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火爆,房地产泡沫也随之高涨,给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于畸形,盲目的追求高利润,开发高档住宅及商业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的发展,更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同时也给行政管理及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带来了阻力。再者,不动产流转是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对其征收流转税也是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家通过税收这个法律的、经济的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向及流转速度,从而达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因为其没有发生房屋权属的移转,不存在对不动产征税问题,致使税金流失,而且加速了房屋财产的流转,给目前炙热的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带来巨大压力。

4月30号,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至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已经被国务院否定。国务院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赋予其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的权力,明确予以否定,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授权性法律规定已经得到了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刘先生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更名合同应当认定为一份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存在违约不违约的问题。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只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既然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就当然的无效,不存在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对于买受人来说,他并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也就谈不上返还财产,而对于卖方来说,既然已经收取了部分购房款,就应当返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因为本案中的卖方存在主要的过错,所以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主要由卖方来承担。

刘先生要想购买该房屋只能等到对方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才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出现以上情况,买受人的权利是很难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的。我国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记,这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审查清楚: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得到了产权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该房屋是否有共有权人?有的话,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只有把好这一关,才能切实有效的防止以上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当中,有着很多的违法、违规操作,有的是基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无知、不了解,有的则是为追求利益而明知故犯,他们的行为轻者会给购房者带来风险乃至损失,重者则是严重的扰乱了房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总之,无论买卖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必须先查清卖方有无房产证,有无处分权,不然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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