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实用13篇)

时间:2023-12-01 14:15:40 作者:JQ文豪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心得体会,不同的经历和思考都值得我们去总结和分享。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项目规划和执行的知识和经验。我发现,良好的项目规划和执行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以后我会进一步学习和提升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更好地推进项目的实施。

参观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上星期法院组织了一次全院人员参观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面对监狱里那高高的围墙,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思想道德培养。我们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虽在部队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还在部队都当过单位不同层次的主官,有一定的业务特长和工作经验,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从头来过,是一个新的起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特别是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二、不断校正人身坐标,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正如二名服刑人员讲的那样,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所以说,要不断的效正人身坐标,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军转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时时刻刻铭记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只有正确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洁自律才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不为金钱所缚,保持健康的心身。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攫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那种靠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腐败致富,就会像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那样,还遭世人唾骂和鄙夷。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总而言之,我们在工作中既要注重“能”的培养,更要在“德”上加深修炼。特别是要有重点地修炼好自身的政治、作风、情操和职业道德,要能把自己的人格力量统一到党和人民的要求上来,真正使自己走好脚下的每一步,等到我们回首往事之时,可以毫无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实实、坦坦荡荡的脚印,那会是我们一生最好的见证。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心得体会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人们最常接触到的执法机构,对于大多数普通人而言,这些地方都是陌生的,甚至有些可怕。然而在我走访看守所和拘留所后,我发现了许多以前没有意识到的东西,也领悟到了很多。

在看守所里,我看到了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判有罪的人,他们每个人都戴着手铐、脚镣,被关在狭小的牢房里。在我接触这些人的时候,他们大多不愿意与我交流,看起来很沮丧。他们当中有些是被判入狱等待开庭的,而另一些是在等待条件保释或是被驱逐出境。在这样的环境中,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们的生活绝对是单调乏味的,我的感受是他们被迫生活在与外面世界完全隔离的环境里,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心理负担。

刚进入拘留所的时候,我看到许多常人无法想象的情况和场景。每个人都需要从头到脚被检查一遍,必须脱光自己所有的衣服,而且他们不能自己穿上衣服,所有的衣服必须由监狱工作人员帮忙穿好。从很多人的表情中可以感受到他们很沮丧。而在拘留所中有一个独特的活动叫做“壁球”,它让人感觉比其他活动更能让人释放自己的压力,也可以带给人们一些乐趣。

第四段:总结体验。

在我的体验中,我发现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有耐心,有助于减轻那些寻求帮助的人的心理紧张感。而他们的目标也是尽力去帮带关在特殊境况中的人们。虽然不同的监狱可能有不同的政策,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学到很多很有用的东西。

第五段:反思与启示。

在我的拜访之旅中,我领悟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首先是人的内心要比我们想象中要脆弱,所以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同理心。其次是优秀的工作人员是监狱的核心,而这种工作需要耐心和热情,以及帮助囚犯重新获得他们尊严的一份责任感。总之,在我走出看守所和拘留所的那一刻,我的内心有着更深的认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更加感恩于生命中的获得。

拘留所交流心得体会

拘留所,是罪犯审判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因此,一般人对于拘留所有着非常负面且模糊的印象。然而,在实际的交流中,我有幸深入了解了拘留所的现状和人性化改革,重新认识了这个地方。下面,我将就我的交流心得和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传闻的那般恶劣。在进入拘留所前,我心里对拘留所持有一丝忐忑,不敢想象其中的环境。然而,当我步入拘留所时,却感受到一种异常的安静和整洁。进入大门,看到一片绿草坪,草坪上有罪犯正在进行广场舞,还有一些人席地而坐打扑克,仿佛进入了一个自由而舒适的环境。走进拘留所后,发现里面的设施十分完善,干净整洁,甚至有乒乓球室、图书馆等娱乐设施,给罪犯提供了学习和娱乐的机会。

其次,拘留所开展的各类改革活动让人赞叹。在参观拘留所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是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的地方。我目睹到许多罪犯正在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班,如美容美发、厨艺等,这些培训旨在帮助他们掌握一项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提供可能。此外,拘留所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舞蹈比赛、合唱比赛等,使罪犯们有机会展现自己的才艺,重塑自信。

再次,拘留所交流的过程中,我对罪犯的心生了一丝同情之情。拘留所里的罪犯有着各种各样的故事,有些是误入歧途,有些是被家庭环境逼迫,有些是在极端的环境下犯下的错误。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他们带给我了很多惊喜。他们中有些人通过学习改变了自己,重新规划了未来,有些人也更加懂得了珍惜自己拥有的一切。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帮助,而不是持续地将他们放逐在社会边缘。

最后,拘留所的人性化管理给予罪犯们更多的关怀和尊重。在拘留所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疏导。他们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为罪犯们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扰和矛盾。此外,拘留所还注重培养罪犯们的自尊心和责任感,通过鼓励他们开展劳动活动、参与社会公益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拘留所交流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体会。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传闻的地狱般恶劣,而是一个充满改造与希望的地方。通过培训、教育和人性化管理,拘留所为罪犯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我们也不应只关注拘留所的改造成果,更应关注社会的教育和预防工作,以避免年轻人误入歧途,从而减少拘留所的数量,创造更美好的社会。

拘留所心得体会

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不同的经历,而拘留所的经历只有切身经历时,才能真正感悟到其中的意义。在这位作者面前,曾经有一个发生过这样的惨剧——他的好友因为车祸,坐在了车上念叨着“请叫我201号”,那是因为他要进入拘留所了。此时此刻,这位作者终于也走出了拘留所,留给他的却是一段无法忘怀的经历,于是,他决定写成一篇文章,和大家分享他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进入拘留所。

初入拘留所,感觉像是走进了一道钢铁的门,这种感觉让人有一种被束缚的感觉。人们一进入这个地方,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封闭的区域,除了看得见天空,其他全是墙壁。这样的环境下,让人感到被困,但毕竟这里是拘留所,除了这样的环境,还有十分严明的管制,这是形势所迫,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和纪律。

在拘留所中,社会规定才是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被容忍。拘留所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规定,每天早上,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点名,在封闭的环境中,规定也是一种安慰。而且,饮食和生活起居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必须遵守的。

第四段:拘留所给我的启示。

在拘留所中,我也得到了很多启示。首先,我认识到时间的价值,我开始更加珍惜时间,知道了时间可以改变很多东西。其次,我发现自己需要更好地学习,否则就会被处罚,这种惩罚让我明白了学习的重要性。第三,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局限性,所以我要去想办法改变自己。

第五段:结束语。

拘留所带给我的经历,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难忘经历,无论是从人性的高度还是从社会背景角度来看,都值得深思。今后,我也会把这种经历作为自己成长的一个契机,不断地努力向前发展,直到自己成功为止。

拘留所通报

最近,在我们学校和社会上都发生了一些关于拘留所通报的事情,这让我产生了很多感悟和思考。

首先,拘留所通报是一个重要的公告,它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通过拘留所通报,我们可以得知哪些人因为犯罪被抓捕和拘留,从而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并让我们远离不法之徒。

其次,每一条拘留所通报都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有人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犯罪,有人因为做错了决定而陷入困境。这些故事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意识,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

另外,拘留所通报还提醒我们,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都要尊重法律和秩序,遵守纪律。我们要树立起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意识,时刻坚持正确的行为准则,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最后,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起责任和义务。我们要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帮助他人可以让自己更加成长和自信,让社会更加美好和和谐。

总之,我认为拘留所通报是一个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拘留所通报,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对于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从而警醒自己,引以为戒。我们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心得体会

在中国,看守所和拘留所既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和审查的地方,也是对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维护的必要手段。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前几天我有幸在当地的看守所和拘留所参观。在参观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监管机关、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必不可少的合作,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罪犯刑释后复出的道路。

第二段:了解看守所。

看守所的任务是羁押涉嫌犯罪的人,等待审判过程的结果。在看守所中,我看到很多面容凶狠、走路嘴里喃喃自语着口条的人,而他们不断地被警察及监狱管理人员管教和管理。面对监狱警察的施教,很多人显得恐惧和畏惧。从看守所中流露出的压抑氛围和孤独感,更让我体会到了犯罪后的后果和惩罚。

拘留所是向社会保护公众安全而设立的。在拘留所中,我看到了那些已经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付出代价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该抱有警觉心理,不愿被别人侵害,而另一些人则显得内心深情。与看守所相比,拘留所显得更加开放和轻松,同时管理也更为人性化。在那里,犯人有机会经由教育、改造和悔过自新,把握在下一步的重返社会中的机遇。

第四段:对“为什么会犯罪”的思考。

参观看守所和拘留所也使我对“为什么会犯罪”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它的根源在于社会没有完好的制度和合法的机制。我认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实质上是“倡导什么样的社会习惯和价值观念”的问题。唯有在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相辅相成下,以宣传教育和公共饮食等手段不断提高自我素质,才能进一步减轻罪恶发生的机遇,同时消除犯罪群体,增强社会和谐。

第五段:结尾。

在参观完看守所和拘留所后,我对人们需要尊重法律,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做出了深深的思考。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维护社会和谐、共同以和平大法治事业为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都应该珍视现在的生活,不要被犯罪和犯罪分子所影响,我们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和积累更多的经验,这样就能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更加顺利的前行。

拘留所通报

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中,拘留所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管理、治安等方面的重点执法机关,必须要管好全体服刑人员。最近,我曾经收到了一份拘留所的通报,这让我有了一些反省和思考,在本文中,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通过每一份拘留所通报中的规定及变化,我发现拘留所对待服刑人员的态度在逐渐转变,从之前的严格管理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现在的拘留所通报在关注服务细节、维护服刑人员权益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提升,让我对拘留所的改进和优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第三段:合理性和适用性的思考。

从一般情况下的拘留所通报来看,其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要求是极为严格而细致的。当然,每一个通报都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从对待服刑人员不同的情况下,制定适用的通报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也更加保障了人权的平等。因此,我认为拘留所的通报应根据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管理要求,合理制定通报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服刑人员权益。

第四段:在通报中保障服刑人员权益的意义。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身为拘留所管理者的工作责任也越加重大和有意义。尤其是在通报制定的时候,应该更重视对服刑人员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可以在具体操作中发挥更多的人性化、温情化的作用,使服刑人员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死疮治疗等服务,让其在刑期中得到重新改造和人格升华的机会。

第五段:结论。

总体来说,通过通报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的指导,能够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在拘留所得到公正、人性、全面的管护和关爱。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作为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正义,才能让我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毫无疑问,拘留所通报是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新方向,希望能够为更多人提供参考和价值。

拘留所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拘留所项目组织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拘留所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拘留所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拘留所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拘留所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收拘。

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教育。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拘留所

《拘留所条例》分总则、拘留所、拘留、管理教育、解除拘留、附则6章35条,自20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拘留所

参观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心得体会。

今天上午,在镇党委政府的带领下,我们各个村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观了**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我们隔着铁栏参观了在押人员的关押室,被羁押人员整齐地排成排,静坐在监室里看书。高墙铁网,不能离开这高墙大院一步,失去自由的生活真是压抑。

在参观完在押人员的生活、羁押场所后,我们又听取了拘留所和看守所唐教导员和戴所长的介绍和报告,听取了魏书记的讲话,受到了一次很好的党风廉政教育,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震撼。

唐教导员介绍了拘留所和戒毒所的基本情况,并告诫大家不要酒后驾车、不要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要与他人发生殴斗,更是千万不能沾染毒品,对我们的生活中各方面有了很好的提示,收获很大。

戴所长介绍了在押或曾经关押的罪犯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犯罪历程等,重点介绍了曾经的青年干部、老年干部等因为贪污受贿而丢掉饭碗、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惨痛经历,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动,我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魏书记讲话,告诫我们一定要随时绷紧党风廉政的弦,()“慎始慎终慎独慎微慎好”,不要因为初升到了领导位置就自傲自满,滥用权力,贪污受贿,也不要因为在位久了就放松警惕,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而且我们一定要吸取发生在身边的教训,邻镇就有基层干部因贪腐而判刑的,我们一定要珍惜生活珍惜自由。

今天上午的参观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启示,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由的可贵。自由正如阳光,空气,和水一样,当人们每天在享用它的时候未必能珍惜,而一旦失去才会深感它的珍贵和无价。作为一名普通的村干部,虽然权力不大,但我还是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廉洁做人、廉洁干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清白踏实地干好我的工作。

参观“三所”心得体会。

8月24日上午,天气晴朗,在镇党委政府的带领下,我们各个村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观了**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威严的高墙,肃穆的铁门,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将外面的喧嚣无情地挡在了门外。高墙铁网内,被羁押人员整齐地排成排,静坐在监室里看书。所有被羁押人员的一举一动,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清晰地显现在监控中心的大屏幕上……在这里,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人格、尊严。

看着一张张木偶般的.面孔,我想,他们一个个曾经也聪明无比,也曾胸怀大志,或许还做出过大大小小的贡献,前程似锦,一片光明。然而今天,他们却囚居异地,被高墙与世阻隔,被铁窗限制在方寸之间,在看守人员的监视下,老老实实,毕恭毕敬,过着一种度日如年的生活。如此压抑、如此不得自由,真是让人心情沉重。

在参观完在押人员的生活、羁押场所后,我们又听取了拘留所和看守所唐教导员和戴所长的介绍和报告,听取了魏书记的讲话,受到了一次很好的党风廉政教育,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震撼。

唐教导员和戴所长介绍了在押或曾经关押的罪犯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犯罪历程等,重点介绍了一位刚升到领导职务的青年干部因为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家中还有怀孕的妻子,最后妻离子散的惨痛经历,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动,我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魏书记讲话,告诫我们要有法制意识,作为村干部要知法守法,一定要随时绷紧党风廉政的弦,也不要因为在位久了就放松警惕,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而且我们一定要吸取发生在身边的教训,邻镇就有基层干部因贪腐而判刑的,我们一定要珍惜生活珍惜自由。

今天上午的参观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启示,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由的可贵。一旦失去自由,有家不能回,妻离子散,也不能在父母面前敬孝,真是极大地人生悲剧。所以我一定好好珍惜自己的自由生活,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绷紧党风廉政的弦,廉洁履职、廉洁做人。

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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