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合同起诉状(精选14篇)

时间:2023-11-22 21:15:23 作者:书香墨 财产保险合合同起诉状(精选14篇)

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下面是一些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提示和特殊约定,供大家了解。

财产保险合合同起诉状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0707元[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车辆牵引费2600元,评估费18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3月12日下午17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轿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路出口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沪轿车以及案外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公交客运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三车不幸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因原告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2600元。其外,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李欢赔偿车辆维修费9100元,向案外人王银萍赔偿车辆维修费800元。

原告所驾车辆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驾车辆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1820元,评估中心于20__年4月17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物损评估意见为:_________________车辆维修费用为56387元。

原告认为,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具体算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_9100+800+56387=66287元],支付车辆牵引费2600元,支付评估费1820元,上述费用合计7070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诉讼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纠纷。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__________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保险合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办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05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0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x(10000+1000ox保险天数x0.00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起诉状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的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sss。

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__________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保险合同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xxx;。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受到xxx的法律管辖。xxx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主持人:。

会议主题:知道用药安全与疾病控制。

总结上周工作:严格要求老师做好工作。

本周工作安排:。

1.知道用药安全,不随便或乱吃药。

2.不认识的物品或者家中一些像食物的物品,不能用嘴尝试。

3.不吞食异物。

4.增强家园联系,请家长一定要把药品交给医生,并说明食用剂量,特别是车接接送的,一定要求家长向本班老师或跟车老师说明。

5.医生在给幼儿喂药时,一定要严格要求,并检查幼儿有无带错大人的药品。注意有无过期,变质药品。

6.教育幼儿有不舒服的情况及时向老师说明。

7.保健医生做到安全教育和保卫工作,控制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做好记录。监督各班级搞好消毒工作。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饮食操作间操作规程、食堂食品留样等。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重点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

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基本类别之一,其保险的对象是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其保险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一切财产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各种财产和利益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

合同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p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p船舶p车辆p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p飞机p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证人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签订履行。

应遵循原则。

1)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基本程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被告抚养、监护;。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监护。

现因为失业,无稳定工作,无能力抚养小孩,某某某(我)也曾多次提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现请法院把某某某(我)的监护权变更给某某(我爸)。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被告监护权,原告因为经济困难,经双方协商后,由被告承担所有的抚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女:新年到,值此佳节之际,祝大家一帆风顺。

男:两全其美。

女:三羊。

男:四季平安:

女:五福临门。

男:六六大顺。

女:七星高照;。

合:八方来财。

男:尊敬的各位领导。

女:尊敬的各位来宾。

男:亲爱的同事们。

女:亲爱的朋友们。

合:大家下午好!

掌声。

男:北风挡不住春天的脚步,20xx已向我们挥手告别;。

女:冰雪封不住青春的热情,20xx已随春潮滚滚而来!

男:今天我们齐聚一堂,让我们共同揭开20xx年华丽的篇章。

女: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再次领略xx公司人的风采。

男:今天我们齐聚一堂,感谢大家一年来的辛苦付出及对xx公司鼎立的支持;。

女:今天我们齐聚一堂,欢渡这个开心、轻松、美好的时刻;。

女:本次联欢会由xx公司携手共欢,在这激动人心的盛会,请允许我们代表大家向到场的领导与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并向所有领导及到场的嘉宾表示诚挚的感谢。

男:欢迎你们!今天我们再次有幸邀请到到场,欢迎。

掌声。

合:"年会主题"xx公司集团20xx年联欢会现在开始。

音乐怒放的生命、

提醒:配乐诗朗诵:《xx公司颂》。

其他5位主持人下场,台上留2人。

男:在这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我想献给xx公司一副对联。

女:哦,这么有诗意,快说来听听。

男:听着哈,上联:,。

下联:

横批:xx公司之年。

女:有才啊,但是横批有什么讲究呢?

男:你想啊,20xx,加在一起,是不是就是9啊,那就是我们啊。

女:你真行,有才!

女:好一首颂歌,道出了多少xx公司人的心声。

男:展望明天,xx公司集团即将策马扬鞭,驰骋疆场!

女:没有什么能阻挡,没有什么能动摇,我们始终斗志昂扬!

男: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先把掌声,献给我们自己--"路漫漫兮、其修远矣",我们有信心、凭着一腔热血,继续奋战到底!(掌声)。

女:再把掌声,献给我们的朋友(示意主桌客人)--因为你们的支持,才有我们源源不竭的动力!(掌声)。

男:感谢总的新年寄语,让我们再次把掌声送给我们的领路人总。

女:回首来路,我们依稀看到与总并肩作战的xx公司人的身影,今天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总为了感谢那些与集团一路走来的前辈们,再次设置公司5年、10年贡献奖:今年得奖的同事是:

公布名单--。

女:亲爱的朋友们在这美好的日子里,让我们唱起来,舞起来,乐起来。

音乐《火火的姑娘》。

男:这歌唱得太带劲儿了,舞蹈也火辣。

女:那就让我们在这劲儿头上开启我们年会的第一次颁奖,六六大顺六等奖。

男:有请抽奖嘉宾,抽奖规则是:

女:祝贺中奖的同事,精彩还在继续。

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具有异国特色的舞蹈--肚皮舞。

音乐肚皮舞。

女:这舞蹈太给力了,诶?我搭档呢,谁看见我搭档了?(音乐起)。

音乐《你是我的眼》。

女:搭档,你真是深藏不漏啊,这音乐功底,佩服!

男:过奖过奖,主要是今天这个气氛太好了,我一时激动,也情不自禁的露一手。

女:嗯,听说我们下面这个节目啊正在征选相亲节目男嘉宾,就你这才艺,肯定能上。

男:哦?那我们快去相亲节目现场看看,有请物流部库房-小品《相亲进行曲》。

男:趁着相亲这热闹劲儿,赶紧让我们把年会的五福临门五等奖抽了。

女:有请抽奖嘉宾:

男:恭喜中奖的同事。

女:还没有中奖的同事先别着急,大奖还在后面呢,让我们先来欣赏一段节目,让大奖在飞一会儿!

男:有请美女组合《红日》。

音乐《红日》。

男:欢庆年会喜气浓。

女:我们公司乐融融。

男:今天举行大联欢。

女:隆重。

男:下面请欣赏《三句半》。

《三句半》。

男:感谢咱们同事。

总讲话。

四等奖。

女:感谢总的新年寄语。

男:让我们在总的寄语种开启今天年会四季平安的四等奖。

女:有请颁奖嘉宾:

四等奖抽奖。

男:恭喜得奖的同事。

女:中奖的感觉太快乐了。

男:那让我们来上一曲《快乐崇拜》让快乐一直进行下去。

舞蹈:《快乐崇拜》。

男:这氛围太high了。

女:是啊,我都想载歌载舞了。

男:你啊,还是和我一块儿主持吧,让我们把机会让给下面这位情歌王子。

女:有请杨俊虎《雨蝶》。

歌曲:《雨蝶》。

女:搭档,你看到武双节棍吗?

男:当然了。

女:你看过迈克的舞吗?

男:当然了。

女:你看过气功吗?

男:当然了。

女:那你看过3者斗武吗?主持词大全。

男:那没有。

女:今天让你见识见识。

男:有请双节棍+街舞表演者+硬气功。

舞蹈:双节棍+街舞表演者+硬气功。

女:亲爱的朋友们,在一片欢歌笑语声中,让我们一起来期待本次年会的三等奖。

男:有请抽奖嘉宾。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兹将下列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___。

财产保险合同

编号:

委托人(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代表:(签章)日期:

乙方:

代表:(签章)日期:

财产保险合同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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