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精选14篇)

时间:2023-12-01 08:37:21 作者: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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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背书特征首先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即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其中,要式性指按照法定要求记载票据事项上并签章;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互不干涉,法律效益也互相独立;文义性指在要求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承担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责任;独立性指票据行为相关独立,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

票据背书保障了票据流通、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票据权利。权利转让最有效手段就是票据背书。通过背书程序,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让票据的人转移给收到票据的人,这个转移是持票人一切权利的转移。票据背书具有的法定效应是指当持票人所得票据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因背书而必须实现承诺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不得以特殊情况拒绝担负责任,并且这种担保责任不仅限于直接收到票据的人,对其所有收到票据的人均有效。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二: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其中物的抗辩是指发生抗辩的事由是由于票据自身引起,所以不论谁是持票人和债务人,该抗辩均成立;人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以对抗持票人。所以票据抵抗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但抗辩必须依法行事,不可抵账恶意抗辩。

执行票据抗辩作用是在票据无因性行为执行过程中保障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的安全。票据无因性开始界限为票据行为开始,持票人的权利宣告生效,保证了票据在交易过程中顺利流转,持有人不必担心因前持有者原因而给票据本身带来的问题,也不必顾虑因此行为会遭到拒付,最大化的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

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主要在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条款与票据无因性相冲突,从而导致票据无因性行为不能正常实施,使票据流通过程中严重受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无因性的初衷不尽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票据业务使用票据的有因性,严重影响我国票据事业发展。

1、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成立时把票据原因关系应用在票据行为各个领域,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原则,票据的流通性被大大降低,主要由于将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放到了一起。

2、与世界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则背道而驰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普遍认为,票据关系不应受到原因关系中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前提是原因关系,而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是票据法则明文说明,而我国一直在强调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对基础关系的制约体现在票据法和票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过程中。

3、因票据不具有无因性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票据理论实现的根本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理论完整体系包含票据无因性和其他票据理论一起构成,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当跟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相比。

4、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不利于倡导社会信用。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票据法行为实际运行过程中被否定,支付结算功能在票据行为中被过度要求,规定票据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征信活动完全依靠银行,而商业信用被遗漏,票据的无因性被削弱,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1、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提出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中相互之间信任,实现转让和债务关系。我国拥有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发达的信用机制,所以票据行为规制实际运用比较困难。从而就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而对我国票据行为作出了过多限制,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票据固有本质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根基,不是相对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程度和交易习惯,启动法律保护程序,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进行抗辩时受限,从而实现合法的辩证。同时,我国《票据法》应当对特殊情况下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以免混淆票据无因性行为正常执行。

3、扩大票据无因性制度适用空间,支持使用空白背书。

票据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乐于使用空白背书,但是要求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及其效力情况,其优点:(1)使票据转让过程简单化,不会票据上缺乏被背书人相关信息而阻止票据正常流通,票据流通的难度被大大降低了;(2)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可以直接交付而转让票据,不需要背书人负责任,赢得人们一致认可,从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大了票据的流通;(3)如果出现发票人恶意拒绝付款,仅需要追究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即可,不需要大范围行使追索权。

五、总结。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wto后,为了与世界经济市场保持同步,保障票据的在经济市场正常流通,我国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参考文献: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

[3]杨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比较法研究,2005(6).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

摘要:幼儿的行为问题一般是指对身心健康发展有重要障碍的行为的情绪方面的异常表现。弗洛依德的儿童精神发展理论告呼我们,0~6岁是一个人性格行为形成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儿童身心需要都得到满足和受到父母良好的教养,儿童就会成为人格健全的人,否则,儿童可能会出现行为障碍、人格缺陷等问题。0~6岁时期,家庭是幼儿主要的生活环境,父母是幼儿接触最多的人,所以家庭因素在幼儿行为问题发生中起着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尽管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幼儿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质的原因,也有幼儿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犯罪学家在研究青少年不法行为及其增长原因时,常常都追溯到幼儿时期家庭因素的影响。因此探讨幼儿行为问题与家庭因素的关系,对于防止幼儿行为问题,形成幼儿健康人格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幼儿行为家庭成因。

前言。

为探讨幼儿行为问题的家庭成因,笔者深入幼儿园、家庭进行观察和调研,选择两个有明显行为问题的儿童作为研究的对象,进行系统观察记录,对研究对象的教师和家长进行访谈,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男孩,6周岁,有严重的自闭症。在幼儿园一整天的活动中,几乎从不开口说话,课堂上,从不主动举手发言,即使老师提问他,并对问题答案给予许多明显的语言和动作提示,他也一声不吭。课间,很少离开自己的座位到外面玩,从不参与其他小朋友的游戏活动,手脚协作能力很差,跳绳从未成功跳过一下。一些小朋友悄悄对笔者说:“老师,他是‘哑巴’,从来不说话的。”笔者试探地问其他小朋友:“你们请他一起来玩游戏,好吗?”小朋友说:“以前我们请过他一起玩游戏,但是他每次都不理人,现在我们都不喜欢跟他玩了。”

笔者友好地尝试跟他接近,主动跟他一起玩,逗他说话,小男孩并没有怕生的表现,没有排斥表现,甚至有时抬头对笔者笑,但从来不与笔者说话。班里的老师说,这位小男孩有语言障碍,说话模糊不清,刚进幼儿园时,不但不说话,也不听教师的指令,不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憋尿憋急了,也只是发出哼哼的响声,而不会用言语表达出来,经过长期的努力,现在小男孩可以按教师的指令行动了,有时候在教师的耐心教导下,还可以说几个单词,但很少成句。通过家访,得知小男孩的父母至今仍两地分居,父亲是个生意人,母亲当过教师,家庭经济条件相当优越。小男孩2岁前由祖父母抚养,2岁后跟在父亲身边,一直上幼儿园才由母亲带养。小男孩的母亲对心理学有一定的研究,对儿子的自闭症很着急和忧虑,曾尝试过许多矫正的办法,但收效都不大。男孩的父亲则认为,儿子的自闭症是遗传于妻子,他认为妻子也不爱说话,非常文静,有点孤僻。在教育观念上,父亲认为对孩子应该从小管教,理由是现今社会风气腐化,道德败坏,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从小严加管教可以防止孩子以后误入歧途,而母亲却认为孩子有行为障碍,应宽容地对待孩子。

案例二。

某男孩,6周岁,非常好动,上课时根本不注意听,要么离开座位搞小动作,要么逗周围的小朋友说话,只有在教师斥责时才稍稍收敛一下,很快又会故态复萌。平时常常以打、踢、推、咬、威胁等方式攻击其他幼儿。在活动中,表现得比较霸道,常常跟其他幼儿抢玩具,难以协调他跟别的幼儿合作,几乎每天都会受到教师的处罚。一些小朋友说他经常打人,不喜欢跟他玩。这个男孩的接受能力较差,作业很马虎。见笔者主动跟他玩,跟他说话,表现得很开心,就主动与笔者分享玩具,常常缠着笔者,但好动的行为收敛不多。教师说他可能有注意缺陷和活动过度的行为问题,自我控制能力很差,因为班上孩子较多(30多个),教师无法分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去约束他,只要他不对教学活动影响太大,一般任其自然。在与教师访谈和家访中,得知男孩的父母在香港,抚养他的是他姑妈姑夫,姑妈曾经在一间中学当过老师,已退休,现在一间公证所做公证员。姑夫是一个研究所的研究员,姑夫为人性情淡薄温和,平常对男孩教育过问不多,管教的任务主要落在姑妈身上。男孩的姑妈说,四岁前,男孩一直由姨妈抚养,姨妈对他很纵容,不管合理不合理总是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使得这位男孩从小就非常霸道,无法无天,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脾气摔东西,甚至离家出走。来到姑妈家后,姑妈对他要求非常严格,管教严厉,对他提出的要求合理就尽量满足,不合理的不管他怎样吵闹,发脾气也不理不睬,对他的一些过激行为,常会加以严厉责骂甚至体罚。因此,男孩对姑妈一直又怕又依赖。男孩的父母每四个月回来大陆探望儿子一次,男孩常向父母告姑妈的状,但是父母也赞同姑妈的.管教方式,不加理睬。男孩每次与父母团聚都很开心,缠着父母不肯放,如果他见到父母对其他孩子亲热点会非常不满。姑妈说,他对管教这个孩子已精疲力尽,有种受挫感。

二、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缺少父母的直接抚养对幼儿心理发展有消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两个孩子由于种种原因都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两个孩子的抚养者都非常爱孩子,但这种爱毕竟代替不了父母的爱。研究表明,父母在家庭中本身性别角色的扮演,对孩子性别角色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孩子可从父、母之间的互动方式中,了解两性的互动方式,并认同模仿同性父母的行为。

如果孩子处于不理想的环境中,孩子可能会产生拒绝认同或认同错误的角色等认同方面不正常的现象,如此往往造成行为上的不协调或是心理方面的不平衡。

案例一先由祖父母抚养,再由父亲抚养,最后又与母亲生活,由于祖父母、父亲、母亲的三个生活环境中的语言都不同,孩子不断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过着动荡的生活,结果导致孩子语言障碍和缺乏安全感。而由于语言障碍,使儿童不善于与他人交流,心中产生自卑,环境适应能力差,社会性行为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形成孩子畏缩。孤僻的性格,慢慢把自己封闭起来,最终造成自闭症。案例二由于长期远离父母,缺乏父慈母爱,使孩子的心灵变得特别敏感和脆弱,过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为引起别人更多的关注,而常常做一些反社会行为。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的偏差是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从亲子关系的角度分析父母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宽容型、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的教育方式是把孩子作为附庸,压制其独立性、创造性,对孩子的行为过多地干预,经常采取强制手段让孩子听命于父母,漠视孩子的兴趣和意见,不允许孩子对自己的事情有发言权,要求子女随时都要遵守父母的规定,稍有违背就会遭到训斥或惩罚,有时甚至是过于粗暴的惩罚。与之相反的宽容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亲子关系的淡漠。父母与孩子各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及方向,父母任孩子自由地、不受约束地发展,他们虽然也与孩子进行交流和沟通,但对孩子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很少奖励或惩罚。民主的教育方式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基础上的。其主要表现是父母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注意培养孩子的主动精神,培养他们的自理、自制能力,对孩子的期望、要求及奖励、惩罚等比较恰当,经常与孩子进行思想与价值观的交流与沟通,尊重、听取孩子的意见,及时纠正自己在教育孩子中的失误。[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的曾绮、卢咏莉通过调查研究,指出父母双亲的严厉的教育方式都与儿童被负提名、儿童的攻击性、学习问题等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被正提名。儿童的害羞等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严厉的教育方式与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负相关。母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而与儿童被负提名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攻击性和学习问题有显著的负相关。[3]天津社会学院的关颖等通过对天津市区、郊区各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实施问卷调查,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证实了父母教育方式对儿童行为的影响,得出父母采取民主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高分组的比例大大高于宽容型和专制型的。反之,父母采取宽容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其低分组的比例远远超过民主型。我们的案例研究也发现了这一点,案例二的第一个抚养人姨妈,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生怕过于严厉的管教,会招来他人的非议,因此不敢用纪律约束孩子,采取宽容型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过分纵容、放任,养成孩子粗暴、反叛的性格。而轮到姑妈抚养时,姑妈意识到对孩子采取宽容放纵的严重性,又过分控制、约束孩子,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结果非但没有纠正孩子的坏行为,反而激起孩子更强烈的反抗。可见,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家庭教育方式一般是父亲和母亲教育方式的综合体。由于父亲和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自身素质不同,其教育方式上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而这种相同与不同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也有差异。如果父母双方的教育方式均不恰当,对儿童行为的消极影响比较严重;如果父母双方,一方采取恰当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采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则两种教育方式有一定的影响和抵消作用,因此在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上,不良因素少于父母均为不恰当教育方式的组合。[4]在案例一中,孩子的父母对管教孩子应采取什么方式一直存在分歧,父亲认为要严加管教,母亲则认为应宽容孩子。本来,由于父母两地分居,孩子生活环境几经迁徙,加上语言障碍,已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和自信心,如果父母教育方式矛盾,孩子在父母两方摇摆,无疑更加深孩子对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变得更加恐惧、犹豫、退缩和孤僻。此外,孩子的父母尝试过许多办法,也无法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使父母产生绝望的情绪,从而放弃对孩子的行为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孩子的自闭程度。

第三,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的行为有重大影响。

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等通过遗传、言行和所营造的家庭环境等多种途径作用于孩子。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母亲与子女的接触较多,关系也比父亲密切,对子女的影响比当父亲的大,若母亲有情绪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良或是心理疾病,会对子女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在案例一中,孩子的母亲患有轻微忧郁症,沉默寡言,内向孤僻,必然比一般母亲给孩子的刺激少,而拒绝多,从而影响母子之间的依恋关系的正常建立,扰乱子女的身心发展,导致孩子的行为偏差。在案例二中,孩子不愿依姑妈的期望、指示行事时,姑妈就会变得懊恼、生气。这些敌意感受,其主要隐含的目的是想控制子女。这种感受与目的,接着可能影响姑妈对孩子付诸行动,责骂或处罚孩子。孩子长期生活在姑妈这种暴躁的情绪氛围中,往往会不自觉地模仿姑妈的言行,慢慢也会变得性情激动、脾气暴躁,并把这些模仿习得的行为在幼儿园,在他人身上发泄出来。可见,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与儿童行为问题的形成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启示。

通过本次个案研究,我们认为要防治幼儿产生行为问题,家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可能亲自抚养和教育孩子。

一方面,孩子有与父母在一起的强烈的心理需要,这一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感情饥饿和被遗弃感等不健康的心理。另一方面,若把孩子交给祖辈抚养,孩子打容易受到溺爱,加之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观念的差距,往往施以不正确的教育。若把孩子交给其他亲戚抚养,由于生怕教育不好孩子不好交待,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巨大的压力感往往使他们产生紧张和焦虑,因而对孩子的言行过分敏感,这些都是不利因素。

2.创设良好的情感环境。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环境,父母对待孩子的正确态度、和谐的家庭气氛、严而适当的教育方式及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是孩子形成健康个性和行为的必要条件。家庭成员之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睦的、平等的、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孩子在良好的情感环境中生活、成长,他们会感到自由、舒畅、温暖、幸福,从而形成健康的人格。

家长还应做个有心人,多注意观察孩子的日常行为,注意他们的心理变化,特别是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转学、家庭搬迁等,以便使一些不良情绪在开始产中时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3.转移教育重心,改进教育方式。

现在有不少的家庭教育把重点放在教孩子读书、写字、画画、弹琴上,把家庭教育等同于智力教育和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忽视健康人格的培养。我们认为,家长应在开发孩子智力的同时,更多的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把注意重心转移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人格素质的培养上,及时地发现和校正孩子的胆怯、消沉、偏见、妒忌、撒谎、孤独、恐惧等不良的心理疾病,及早防止行为问题的发生。

4.父母要以身作则,做孩子的好榜样。

在每一个孩子身上,都能看到父母的影子。这不仅是遗传基因的作用,而且是父母的性格、感情、行为、语言等多种心理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

研究表明,家长没有心理健康问题,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比例就比较少;而家长自身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则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竟高达60%。这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孩子的行为问题与其父母心理健康不佳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个性行为,必须先从父母自身做起,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父母的言谈和行为是心灵的声和形,孩子会在耳濡目染中引起思想感情的共鸣。例如,父母在饭桌前、电视机前的种种谈论,对某些不正之风的痛心疾首,对周围生活中的好人好事的赞扬,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对邻居的热情帮助,待人谦虚礼让等,都会在孩子心理产生影响,父母切不可忽视这些生活细节,琐碎小事。孩子纯洁的心灵如同一张白纸,最容易接受光辉形象的感染,也最爱听故事。父母要向孩子多讲古今中外杰出人物的童年、少年时代的故事,给孩子多读一些名人传记,以崇高的人物形象之感染孩子。此外,父母要做孩子行为习惯的表率。平时家庭中的琐事,父母要以身作则并严格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如作息时间有规律,家长有良好的业余爱好,不要打牌,玩麻将成瘾,切忌浪费时间……这些都是“小事”,然而,孩子的行为特征就是由这些家常小事而点点滴滴塑造起来的。[5]综上所述,亲子关系,育儿方式,父母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行为有重大影响。我们的研究提示父母要尽可能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采取民主型的教育方式,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教育方式一致,保持父母健康的心理状况,这些是预防孩子发生行为问题、保障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易杳、陈宝家。家庭教育在缔结中华民族的未来。嘹望,1995年第10期。

[2][5]董群。重视家庭对幼儿性格的教育与培养。石油教育(京),19第11期。

[4]关颖等。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社会性发展。心理发展与教育,1994年第4期。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

职业学校学生的数量庞大,而大部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成绩不理想,学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效率较差,这个情况严重影响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分析其成因,解决其方法成为职业学校教师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职业学校学生教师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第1版。

sp;载《商业研究》第4期。

(5)谢怀栻著《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7月第1版。

(6)夏林林闫辉文“票据的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年第7期。

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

(河南省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

摘要:中学生行为异常是其心理障碍的征兆,对异常行为危险信号及时、密切的关注有利于家长和教师更好地开展预防和教育,避免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中学生异常行为的表现会由弱变强。重点分析了中学生异常行为在社会角色方面的表现,达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也为对异常行为的矫正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行为异常;表现分析;社会角色。

学生行为异常的出现是心理障碍的征兆,也是违法犯罪的信号,预测孩子的行为异常,可以实现对青少年儿童犯罪的早期预防,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更有主动性和时效性。经常注意中学生情绪的变化,预测中学生的心理发展,观察中学生的行为表现,是家长和教师教育孩子时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

社会角色是一个人在社会的不同地方、场合所表现出的身份。

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在家庭所扮演的是儿女角色;在学校是学生角色;在社会上也只能是未成年人应接受教育和照料的角色。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中学生都应该是学习和接受教育的,如果违反了这些角色特点,就是不正常的表现。中学生社会角色方面的行为异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律散漫,逃学旷课。

学生在校偶尔违反纪律这是正常的,如果经常纪律散漫,甚至逃学旷课,这就危险了。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的还是缺乏学习兴趣,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受其他不愿学习的同学影响。家长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发现这种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补缺补差,培养学习兴趣,使他们抓紧时间赶上来。如果家长对此事漠不关心,置之不理,学生很容易会被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带坏,到那时再进行教育,就困难多了。

二、顶撞师长,疏远集体。

尊重师长,对人有礼貌是孩子必须做到的;投入集体怀抱,关心集体,在集体中健康成长是孩子的.需要。

在教育过程中,由于我们没有注意批评的分寸和方法,惩戒不适度或对学生行为异常处理不当,致使学生不满,与师长顶撞,这是不足为怪的。如果师长批评教育的方法正确、合理,学生也不愿听,甚至顶撞师长,这就说明他们的思想已被一种不正确的思想所毒害,并且陷入了较深的地步。发现这种情况,家长要深入地了解孩子,做详细的思想工作,且不可操之过急,待到原因弄清,再心平气和地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转变。

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集体是他们赖以生长的土壤,离开了集体,就不能形成正常的思想和人格。家长如发现孩子逐步疏远集体,不愿上学校过集体生活,自己单独行动,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查出原因,共同制订教育对策。

三、奇装异服,虚荣心强。

青少年阶段,讲究卫生,服装整洁,给人以美观、大方、天正活泼之感,这是学生追求上进、美好的表现。家长平时要注意观察孩子,看其嗜好是否稳定,如发现自己的孩子越来越讲究穿戴,今天穿这个学生的衣服,明天穿那个学生的衣服,并整天跟家里要钱,叫家长给买高档服饰,并爱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戴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眼镜等。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孩子已经开始追求虚荣和名利,甚至会有一些不正当的想法。父母要引起注意,给予其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四、嫉妒先进,追逐落后。

追求美好,仰慕先进,向先进人物和事迹学习是人们积极向上的表现。中学生好胜心较强,他们既有仰慕先进,学习先进的精神,又有赶上先进,超越先进的决心和信心。但也有一种情况,当自己学习赶不上别人,或遭到某种打击,或在竞争中遭到失败时,就会对先进产生一种嫉妒心理。孩子如果产生了嫉妒心理,就会不思学习,以为自己再努力也赶不上先进者,就会想方设法去惩治先进者。再有,极端嫉妒心者的眼里,别人的幸福是他的痛苦,别人的灾殃是他的快乐,别人的才能才是他的在喉之鲠,别人的成功是他的心头之恨,孩子产生了嫉妒心理之后,就会不择手段地给先进者以打击,或恶语相讽,或指桑骂槐,或暗地惩治,或背后中伤,发展到这种程度,其心灵已经扭曲。时尚关于嫉妒者的事情让人惊讶。曾获第五十七届奥斯卡金像奖的美国传记片《莫扎特》,描写了一个奥地利宫廷乐师对“乐圣”莫扎特由羡慕到嫉妒,甚至从精神上和身体上进行残酷折磨,致使音乐天使莫扎特在由嫉妒、陷害编织的罗网中,穷困潦倒、悲惨地死去的故事,说明了嫉妒的罪恶。类似的例子,在科学史上也有,20世纪代,维也纳一位动物学家在进化论研究方面颇有成就。一些持不同观点的人非常嫉妒他。为了羞辱和败坏他的名声,反对者偷偷在他的实验表本上作了假,这位科学家未能发现,而是根据虚假的现象提出了错误的论点,后来,伪造标本一事被揭露,许多人谴责他的欺骗行为,这位科学家有口难辩,羞愧不已,被迫自杀。孩子产生了嫉妒心理,这是很危险的,嫉妒者一是与先进对立,二是要找到自己的归宿,迫逐落后,一旦与落后为伍,若不及时发现进行早期教育,很快就会走上邪路。因此,家长必须了解自己的孩子,经常观察他们的言行,发现有这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学校结合,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切不可不闻不问,任其发展。

五、接近异性,出现早恋。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孩在一起,学习上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互相配合,这是正常的交往,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需要,是不被指责的。但是,不少老师和家长都忧虑地看到,一些稚气未脱的孩子,异性之间却频繁地接触,这种早恋现象,影响孩子的学习和发展,如不及早引起注意,加以解决,将会出现无法想象的后果。形成孩子早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孩子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他们广泛接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看电影、电视、阅读杂志、书刊,难免接触一些谈情说爱的内容,特别是一些黄色的影视和书刊,其内容更加露骨,这对于正处于青春期,对待异性、爱情、婚姻分外好奇和敏感的孩子来说,势必要有一定的影响。特别对那些学习落后、思想意识不好的孩子影响更大,他们本来就消极颓废,这给他们显示自己又找到了一个“机会”,如果不加制止,陷入泥坑较快。家长对孩子的早恋问题,不能回避,也不能不问情由,一味指责,要让孩子了解爱情在人生中应占何种地位,在哪个年龄阶段上发生较为合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孩子的情况,对症下药,还要在心理上破除对爱情的神秘感,激励孩子立志并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这种不良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吹牛撒谎,好说大话。

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要使这种优良作风代代相传,必须从儿童阶段抓起。儿童阶段是其思想形式形成的重要阶段,从小培养他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对于以后形成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作风极为重要。事实上,多数家长都能以“狼来了”的故事去教育自己的子女,使他们从小就懂得诚实的好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也都重视诚实教育。但是,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要受到这样那样不良思想的影响,有些在需要不能满足,前进中遭到挫折,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作业不能按时完成而逃避批评时,偶尔说一次谎话这是正常的,只要教育及时很容易改正的。个别孩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缺乏正确的教育指导,就会越来越严重。他们经常爱吹牛,说大话,编造谣言骗人,这种不良恶习是心理障碍、情绪反常在语言上的直接表现,一旦形成习惯,就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据有人对犯罪青年的调查,70%以上犯罪前有这种表现。因此,家长必须注重孩子的言语,发现有这种迹象,要及时教育疏导。

七、行踪诡秘,偶然寡语。

青少年天真活泼、乐观向上是其共同特点,好动、好玩、好表现自己是他们的个性特征。但如果出现一些反常的表现,就应该引起家长的注意。如有的孩子经常活泼乐观,爱说爱笑,偶然间变得寡言少语,怕与人接触,眼神呆滞,怕与人正视,说话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看样子胆怯虚伪;平时爱与大人在一起,偶然间变得心事重重,来无影去无踪;平常出去先跟父母打招呼,现在变得行踪诡秘,躲躲闪闪,甚至鬼鬼祟祟。这说明孩子要做或正在做瞒着人的事情,发现这种情况,家长要明察秋毫,迅速了解掌握孩子的实情,立即给予纠正。

参考文献:

林英典。论青少年的养成教育[j]。教育探索,(01)。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学生行为异常的表现、原因及矫正》(编号:jkghbb--0391)相关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郭宝珍(1968—)男,汉族,河南沈丘县人,中学高级教师,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ureofprocrastination[eb/ol].,7,10。

分析阳光体育活动对大学生健身行为的应用论文

论文摘要: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课堂问题行为处理不当会妨碍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效果,不利于师生关系的和谐。通过对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表现的梳理,进而从社会、教师和学生自身等方面分析产生课堂问题行为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表现原因。

课堂问题行为是指在课堂情境中发生的,违反课堂规则、妨碍及干扰课堂学习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率和学习效益的行为。课堂问题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使学生产对学习的抵触情绪,影响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培养。所以,学生课堂问题行为已经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课题。和中小学生相比,大学生处在由学校走向社会的过渡期,其课堂也更加自主、开放。这就使得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原因更加复杂化。

一、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表现。

通过平时上课时观察、对大学生的问卷调查,以及和学生代表座谈等形式,我们统计发现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表现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按照发生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睡觉、开小差、看课外书、聊天、玩手机、做其他作业、听音乐、吃零食、迟到、早退等等。课堂问题行为表现具有性别差异,在外显性行为上男生比女生更为明显,在内隐性行为表现上女生比男生更为明显。从调查的结果可知,文科生比理科生更容易出现问题行为。文科生专业课逃课率为14%,非专业课为25%;理科生分别是7%和21%。上公共课比上专业课的课堂问题行为多,表现为公共课比专业课出勤率低等。同样是公共课,英语课上的问题行为要低于政治课,因为英语有四六级考试,所以学生上课比较认真。政治课理论性强,上课又枯燥,无论听没听懂,只需要考前强化记忆即可拿到学分。因此,政治课上课堂问题行为比较突出。从年龄来看,年龄越大课堂问题行为越严重。即将毕业的'学生面临就业和考研,许多课程干脆就不上了,甚至长时间不在学校。

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影响学生个人的学习效果,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损害性;第二,这些课堂问题行为致使课堂气氛压抑、沉闷、缺乏活力,极大地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第三,挫伤了老师的积极性,导致师生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公开抵触。

二、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原因分析。

针对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多种表现,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我们有必要分析这些课堂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

1.社会风气的功利化和网络资源的普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原有的体制、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西方实用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理念的渗透。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趋向功利性。而作为社会个体的大学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他们的价值目标由注重理想转向更加注重现实,由注重整体利益转向相对注重个人利益,由注重长远利益转向相对注重眼前利益。比如,学生在专业课、实用性强的外语和计算机等课程上比在基础课所表现的课堂问题行为更多。随着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教育有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和挑战。由于网络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信息的多源性、可选性和易得性,使学生可以轻易获得大量信息,导致课堂的权威下降,学生容易产生课堂问题行为。网络资源中的虚假信息、不健康内容、网络游戏、敌对文化等的负面影响,有些学生抵制不住诱惑,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网络上,在课堂上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睡觉、发呆等课堂问题行为。

2.就学生自身而言,情绪问题是大学生产生课堂问题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大学生的某些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或者是一定的教学情境对其基本需要造成威胁或破坏时,就会遭受挫折,导致情绪冲突。情绪冲突表现为紧张和焦虑。紧张和焦虑是一种恐惧和不安的情绪体验,这种挫折后的情绪反应,在一定条件下会直接转化为课堂问题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学习动力不足所造成的课堂问题行为占13%。十年寒窗苦读,终于考上了大学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如今成了家人和朋友眼中的天之骄子,没有了升学的压力,没有了父母的束缚,加上奋斗目标的缺失所导致的“目标间歇期”的出现,许多学生对现在不知所措,对未来很迷茫,缺乏积极进取的斗志和学习动力,于是在课堂学习中表现出对学习不感兴趣、注意力分散,各种课堂问题行为也应运而生。

3.研究发现,教师自身素质是影响大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心理学家库宁(kounin)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教师讲授教材不当,从一个活动跳跃到下一个活动时,又缺乏顺利“过渡”的环节,会使学生无法参与教学过程,从而破坏了教学任务的完成。这说明如果教师缺乏这种过渡能力,不能进行交叉活动,可能也是学生课堂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实践证明,如果教师讲课时在一段时间里困在一个问题上,那么学生就可能因为厌倦而产生问题行为。此外,教师备课不充分,缺乏组织能力,对学生要求不当,都可能促成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发生。

调查发现,教师缺乏适当的课堂管理,也是课堂问题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在课堂上,有些教师遇到学生的问题行为不能冷静地对待,处理问题主观、简单,甚至滥用惩罚,这不仅无助于维持课堂秩序,而且容易使矛盾激化,引起学生对老师继而对这门课程的反感。还有教师放弃管教的责任,采取不闻不问的立场,放任自流,没有形成良好的课堂学习气氛和教学环境,学生也因此缺乏被指正的机会,从而出现违反课堂规则的问题行为。

参考文献:

[1]方双虎.论课堂问题行为及其矫正[j].当代教育科学,2004.

[2]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教学)(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鉴于反生产行为对组织发展的不利影响。近年来,管理者对这一现象加以重视,并力图从其产生的源头寻找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可从反生产行为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2.1构建公平公正的'组织环境,从外部降低反生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正如前文所述,工作压力是导致反生产行为产生的重要诱因,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组织环境,从外部降低引发个体产生不公平感或压力感的情境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个体发生反生产行为的可能性。例如,从组织体系或制度层面来讲,管理者应当构建公平合理的制度,让制度一方面保障员工的合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成为约束员工不良行为的重要手段;从微观层面或具体的管理措施方面来说,管理者可以增加员工表达意见的渠道或方式,这一方面可以促进良好组织氛围的构建;另一方面,当组织确实因为某些因素产生组织不公平或其他不良情境时,可以让员工有正向的缓解情绪或表达意见的方式,降低员工采取消极行为的可能性。

2.2采取针对性措施,从内部降低反生产行为发生率。

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外部环境因素只有被个体感知以后,才可能成为诱发个体产生破坏性行为。因此,有必要从个体本身特征入手去降低反生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管理者可以通过对组织员工进行个性特征测量,建立并不断更新员工心理档案,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根据个体的不同特征,从宏观层面引导个体在面对工作压力时正向表达意见,进而预防和减少产生破坏性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当员工确实存在工作压力或遭遇组织不公平待遇时,管理者可以根据员工自身特征,有针对性的采取缓解措施,以降低其实施反生产行为的可能性。

3结语。

反生产行为是影响组织及其员工利益的一类破坏性行为,需要受到管理者的关注和重视,需要管理者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从而维护组织及其成员利益。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摘要: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交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这个角度讲,二者都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记载、表达、解释、演进发展以及意义的实现都依赖于语言。

关键词:语言法律规约。

一、引言。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思维的外在表现。语言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方式,事物通过语言而获得了其规定和存在。正因如此,海德格尔(heidegger)曾指出,“语言是存在之家”。语言不仅使得人类成为万物之灵,赋予它通向理想和现实的路径,甚至可以说,语言就是世界,世界存在于语言及其意义之中,世界不能独立于语言而存在。透过语言,人类不仅能够描述世界、改变世界,而且取得了与他人交往沟通的能力。

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以及从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公平、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

二、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德国法学教授伯恩・魏德士曾指出:“法和语言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表明语言对法的制定和适用产生的影响: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如果没有语言,法律就无从表述,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一)语言是法律演进的活记录。

人类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语言不是与生俱来的,语言的掌握必须经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一致。从语言演化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乃是一部语言从低级到高级,从口头语到书面语的演进史。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根植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人类的语言并非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够有重要的凭借。实际上,对于法律的历史起源,语言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语言发生学的角度看,语言首先以口头形式存在,继而出现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语言形式,所以从时间上看,法律的演进也必然如此。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早期,由于文字还未产生,法律的保存主要靠人们的记忆,并由部落或氏族群体中的首领、长老们和相关的祭祠人员一代代地传延下去。为了保证这种法律形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它往往披上宗教的神秘外表,以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它们依赖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随着人类文字的发明及成熟,法律也相应地从习惯、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法律的自发阶段才宣告结束,法律的发展才进入了新的成文的“法典时代”。可见,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演变过程自然也伴随着法律从习惯、习惯法的不成文法状态向成文法状态的历史演变。

(二)语言构建起法律的指称世界。

语言学上的“能指”与“所指”是一对重要的概念,“能指”意为语言文字的声音、形象,而“所指”则是语言的意义本身。正是有这一对概念,事物才通过“命名(其结果为对应的词语)”而获得其在语言中的存在,人们也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去感知它们并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语言的其他功能,如:信息功能、社会功能、人际功能、标记功能等。

从语言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任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以语言的形式存在。一切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语言的形式及内容随着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始终。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语言本身又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一套习惯和信念,这种习惯和信念可以长久地世代传承。中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并没有使英国像欧洲大陆那样对罗马法全盘接受,可能正是因为英国法坚韧且不易受外来的影响――这是因为它具有高度技术性,它的高度技术性是因为英国法学家有能力创造了一种词汇,并且像具有科学思维的人那样敏锐地思考。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仅以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而论,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从而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

法律正是借助语言被表达出来,并在法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证。比起文学或史学等其他语言产物来,法律和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其他语境中的观念在语言中经常能够得到清晰准确的表达,但在法律中我们处理的却是真正的概念。法律语言往往是一种技术性的语言,它与日常语言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三)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一个民族的语言对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语言对思维具有深层的制约作用;同样,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必然影响着法律思维。一般地说,任何思维活动的进行,都要以语言为工具。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与思维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操作的过程。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思维就是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词汇和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法律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每时每刻均与语词、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说离开了语言,法律工作者们将寸步难行。对于法律工作者,语言不仅是理解客体(既包括法律规范又有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理。进一步说,法律工作者还需思考具体的语言产物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观念,且寻找对应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等。可见,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的法律思维也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语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维的。法律的意义世界和思维结构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人们的法律思维之所以可能,归根结底来源于语言的上述功能。

(四)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

语言学进入了学科的相互依赖阶段后,迎来了另一个发展高潮。对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地带的探讨是这一阶段语言学的明显特点,这从学科命名上就可以看出。语言学和社会学结合,产生了社会语言学,心理学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兴趣,催生了心理语言学。语言学本身的研究跟法律方面的研究互相结合、相互依赖,就催生了法律语言学,这是学科产生的客观环境。利用语言学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语言学便成为一种非常有用的司法技术。

美国家喻户晓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英文名是mcdonalds。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一家经营连锁旅馆的公司,叫qualityinnsinternational(oi),他们公开宣布,推出一系列新的旅馆服务,其中一项叫作mcsleepinns。麦当劳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状告oi侵权。麦当劳觉得mc这两个字母组合,是它的商标;oi的新旅馆店以“mc”开头,会误导消费者,让大家觉得这个旅馆和麦当劳有关。这是商界一个很著名的文字官司。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庄严投票,结果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维持加州法院一项死刑原判(california)。法官们的分歧,源于对英文中形容词mere的修饰范围认定不同。原文句子结构其实很简单,就是“主语+谓语+状语”。状语由一个形容词“mere”和后面7个名词组成,排列结构如下:“adj+n1+n2+n3+n4+n5+n6+n7”。这句话出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书面指示中,而陪审团成员又根据这个指示为犯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九位大法官中四位认为形容词只跟第一个名词有关,而另外五位认为这个形容词与所有的名词有关。这些案例都表明,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突破和运用,必将有助于法律的规范使用以及正确解释应用。

在当代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研究对象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来断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通过词汇、句子和篇章层面的研究有助于准确地解释法律文件等。

三、结语。

语言和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二者贯穿于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始终。语言是人类相互理解的基础,法律的规范目的隐含在语言的外衣之下。新分析法学学派的代表人物麦考密克曾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其法律的形成、解释、理解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语言而获得落实和执行的。另外,语言本身又蕴含和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和传统特征,所以,特定的语言往往会决定特定的法律思维,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应用必须从理解和探究它的语言开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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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m].程朝阳,毛凤凡,秦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6]罗斯科・庞德著。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张磊天津宝坻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301830)。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由于故意只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往往无法证明,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解决。基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只要特定的欺骗行为客观存在,而销售者自己无法证明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那么基于实际发生的欺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

二、如何判定存在欺骗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欺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由于《保险法》中将该种分类进行了细化,并单独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作为禁止行为进行了独立规定,则此处欺骗的含义仅包括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所进行的欺骗行为,例如虚构信息进行不实的陈述或宣传。

2.欺骗行为应发生于保险业务活动中。

此处的保险业务活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内容介绍、产品说明会、业务洽谈会、网上销售、电话销售、银行销售、短信促销等活动中。不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则不发生保险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如在亲友聚会中谈及保险产品但不以保险销售为目的,则不属于欺骗范畴。但如果销售人员通过一般性交谈沟通情感,再利用友情关系迷惑客户,实现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否以造成欺骗后果即事实购买了保险产品为要件。

1.行政法与民法中违法行为后果的比较。

销售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实施欺骗行为会产生双重后果。一是按照保险法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二是按照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与民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补偿性为主,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需要有具体的损害结果;而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通常是为了禁止某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特定的社会、市场秩序,侧重于对行为的规范,不以具体、直接的损害后果发生为条件。本文讨论的欺骗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非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的对象设定为投保人,则预设了欺骗需产生后果这一条件,不利于发挥行政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功能,致使实际工作中对于存在欺骗行为但因无法找到或锁定特定受害投保人的案件无法适用《保险法》进行处理。

2.按照现有《保险法》规定,能否将投保人界定为包含但不限于潜在投保人的广义范围。

按照常规理解,投保人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但保险业务开展中欺骗行为的对象通常是可能签订保险合同的潜在投保人。特定情况下,客户具有购买意向并填写投保单,公司也同意承保,但客户最终未按约定交纳保费,也没有实际损失发生。这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更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投保人扩大理解至潜在投保人,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印证。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罚_措施。按照上述规定,无需消费者事实上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点和保险合同关系是一致的。

四、如何考量欺骗行为与购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含义。

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欺骗行为的对象界定为投保人,则因果关系是要考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而作出,二者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如上文所述,如果将投保人的范围做广义理解,那么潜在投保人并未购买保险产品,无从衡量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监管实践中,不宜一味机械套用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件,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实际工作中如何利用因果关系要素进行欺骗行为的认定。

投保行为是否基于销售者实施欺骗而作出,是一个主观心理活动的过程,心理状态无法通过客观手段进行外化展示,因此实际工作中有人主张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核实来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投保人明示是基于被欺骗的人才作出购买行为的,能够认定为欺骗,反之则要件或证据欠缺。该种方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是在网络销售或是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中,较难寻找或锁定具体的投保人,无从核实、判断是否基于欺骗内容购买了保险。二是即便能够明确投保人身份,但购买时的心理过程往往属于时间过去式状态,实际调查取证中,投保人基于各种动机或因素,作出的陈述未必客观准确,将行为的认定依赖于向投保人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说明会介绍等销售模式往往存在同类欺骗行为产生多个投保人的情况,如果必须逐一核实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欺骗行为,会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对执法效率造成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宜采用投保人的主观标准,而应以一种客观、审慎、大众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对于销售者实施的欺骗行为,以大多数普通人的正常标准进行考量,判断是否会令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行为,如判断成立,则认定该行为构成欺骗,应予以禁止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实践中的思考建议。

当前保险实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发生领域较为宽泛、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取证难度相对较大。如果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并证实存在实际投保人才构成欺骗行为,则大量的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査处,查处中的取证工作亦会异常艰难,显然不合立法本意,脱离执法实际。监管机关在考量欺骗行为要件并具体处罚时,可根据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在处罚裁量中作出区别处理。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加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避免欺骗投保人行为的发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虽然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免责条款,但在目前积极治理销售误导的大环境下,以该司法解释为契机,积极探索研究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制度有助于解决监管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能对行业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进而督促保险公司规范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聚众斗殴犯罪中双方行为的认定

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从深圳市光明新区某麻将馆出来,看到一个开车载客的司机朋友与被告人莫某、李某(已判决)、戴某(另案处理)、余某等人在一旁说话,于是上前打招呼。在此过程中,孟某故意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与莫某等人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骆某到场后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期间,孟某、骆某又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莫某、戴某等趁机离开现场。其后,李某从路边捡来两个啤酒瓶,莫某、戴某随即也捡起啤酒瓶,三人回到现场用啤酒瓶子将孟某、骆某两人头部砸伤。经司法鉴定,孟某、骆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某、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某不服,上诉称与其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李某、戴某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聚众斗殴的相对方即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也一并成立聚众斗殴罪。就此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人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同案被告人孟某、骆某是与莫某等人斗殴的另一方,双方在打架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特征相同,触犯的法条也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作为打斗的相对方,是因为跟莫某等人打架才被判罪,按道理也应判处同样的罪名。孟某、骆某在公共场合聚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还使用了凶器,其行为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斗殴的双方都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案情分析,被告人孟某在公共场合阻挠其司机朋友拉李某等人,引发摩擦争执后,又打电话叫朋友骆某来到现场。骆某到场后手持砍刀控制住余某,孟某随即打了戴某和莫某。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干扰了他人载客与运营,致使公共场合中生产、工作无法进行,应当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犯罪情节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莫某等三人本已趁机离开现场,却又都捡起啤酒瓶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三人聚众持凶器打斗,并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官回应】。

聚众斗殴的双方并非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多人聚众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打架斗殴的行为,就简单地将参与打架斗殴的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应当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非典型性聚众斗殴,被告人莫某一方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其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一方是否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仔细研究。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本案聚众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多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一是行为特点上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二是定罪处罚的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是相互斗殴的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三是犯罪形态不同。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首先即可排除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孟某、骆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干扰了孟某司机朋友的运营,并与莫某等人发生打架斗殴,影响了公共场合的社会秩序,但二人的犯罪对象不是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故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且,通过对比分析,还可以确认莫某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莫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即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莫某犯罪的对象是孟某、骆某,即双方都是普通群众。据此,可以确认莫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不能确认孟某、骆某的犯罪构成。

2.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可以对照得出本案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特征: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合秩序,同时又侵犯了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权利;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3.对比莫某与孟某、骆某行为性质的差异。

本案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的差异,才能回应莫某提出的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质疑。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却有区别,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

孟某、骆某主动挑起与莫某一方的事端,随后追逐、拦截莫某等人,特别是拦下他们之后,骆某将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戴某和莫某,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犯罪情节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莫某等人是孟某、骆某寻衅滋事的受害方,他们后来的行为虽然看似是为了反击孟某、骆某先前的欺侮。但是莫某等人已经趁孟某、骆某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之机,离开了冲突现场,完全可以避开滋扰或者当即报警寻找帮助,但他们却又都捡到啤酒瓶一起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属于聚众持凶器打斗,并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造成轻伤。可见,莫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1.1旅行社的定义。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机构。

1.2旅行社的产品。

从旅游经营者的角度来看,旅行社的产品是指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旅游过程中的需要,而凭借一定的旅游吸引物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这种服务具有不可感知的特性,也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但可以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旅行社产品是之旅游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经历所换取的一种旅游经历。

1.3中国的旅行社行业现状。

2.旅行社传统市场营销与网络市场营销分析。

2.1旅行社传统市场营销。

旅行社传统营销是一种被动营销观念,通过调查旅游者的行为而获得其偏好,进行产品设计、产品定价、产品推广、产品销售、合理反馈,并使这一系列的计划和实施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在旅行社的传统营销过程中,存在一种“标准化”的概念,大多数产品是为团队旅游而设计的,缺少“个性化”,不能很好的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不同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旅行社的经营还处在这一阶段,销售模式大多也是门店销售而不是网络销售,即使建立网站,也更多的是用于宣传,而不是销售。

2.2旅行社的网络市场营销。

网络市场营销是电子商务的一项分支,运用互联网进行一切的营销活动,以传统营销推销产品的“4p”理论(即:产品、定价、渠道、促销)转向以满足顾客需求为中心的“4c”理论(即:顾客、花费、方便性、沟通)。相比传统市场营销而言,网络市场营销是一种更加强调企业与顾客的互动性的创新营销理念。

目前国内已经涌现许多专业旅游网站,如e龙网、携程网、中青旅遨游旅游网等。目前旅游网站不少是以商务和自助游为主,通过或许机票和客房差价获利。销售产品多针对散客中的自助游,以预定机票、酒店为主,其线路的设计为自由行。

2.3传统市场营销与网络市场营销的对比。

相对而言,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下,产品设计中“标准化”的概念比较突出,营销渠道大多借助中间商,营销范围会受到地域和资金的限制,营销方式比较大众化,同时在广告成本的投入上比较多。而网络市场营销模式下,产品设计的“个性化”日益明显,营销渠道到多是直接面对客户,营销范围也随之在空间上可以无限扩张,营销方式日趋个性化,广告的成本投入上会小很多,并借助网络宣传效果更佳。

由此可知,网络市场营销的优势很明显。但是,如果网络销售的背后没有传统旅行社支撑,会带来很多限制。各项服务的提供都以来签约旅行社,网站没有实际的组团权,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真正的产品,服务品质缺少保证。多数传统旅行社会将旅游网站当做自己在淡季时的一个销售渠道,一旦旺季来临,传统旅行社很难能顾全旅游网站的销售,供给难以上去,旅游网站将面临威胁。所以,只有将传统市场营销模式和网络市场营销模式相结合,才能凸显旅行社的经营优势。

2.4旅行社网络市场营销方式及优势。

2.4.1信息提供。

以互联网为平台,向顾客进行信息提供是网络市场营销方式的一大优势。旅游网站可以将路线信息,代理的单项产品信息(如酒店、票务、护照等)、旅游地文化信息、其他物品价格信息、经营信息等有序的进行归纳排列,向顾客有条理的`展现出来,便于游客的查询、预定和购买。

2.4.2网络宣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图文并茂的网页宣传可以带给顾客更加形象的展示和身临其境的体会,加强了宣传的效果。与此同时,可以带给顾客更加便捷的享受,不受顾客所处时间空间变化的影响。并且有利于提供一对一营销,定制营销,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出行时间、外出天数、人数、出发地、目的地、费用档次等。

2.4.3网络购买。

2.4.4信息反馈。

传统市场营销方式下,旅游者接受信息时会产生各种反馈,大多是以纸面的方式或者电话的方式与促销人员沟通,进行信息反馈,在营销中针对顾客反馈满足其要求使其完成购买体验。网络信息反馈的方式让反馈变的更加便捷和完整,可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做好旅游售后服务的延伸可以有助于更牢固的联系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让已拥有的客源不会产生明显的流失。

3.中青旅的网络营销分析。

3.1中青旅概况。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旅游行业的领航者,中青旅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推进自身发展,在差旅管理、观光旅游、会奖旅游、度假旅游、景区开发、酒店运营等领域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中青旅旗下拥有遨游网、百变自由行、中青旅会展、等一系列国内知名旅游企业和产品品牌,在北京、上海、香港、东京、温哥华等海内外三十余个核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遨游网”成立。身为中青旅公民旅游产品的网络营销渠道“遨游网”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立足于标准化产品体系设立了在线预订、在线支付平台建立以中青旅为品牌依托和保障具备全国性、开放性的旅游度假产品预订和旅行服务网站。

3.2“遨游网”产品概况。

其核心产品主要分为百变自由行和参团产品。

百变自由行:凭借中青旅数十年良好的服务和资质,由传统的自由行形式上创新演变而成。提供灵活自由,可选度较高的旅游组合元素,可以让顾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外出天数、人数等方面,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机票、酒店及地接服务。

参团产品:中青旅首开包机旅游业务,集合国内国外著名旅游景点,设计独特的旅游线路。参团产品目前已拥有邮轮旅游、欧洲精品、美国旅游、马尔代夫等强势产品。首创“慢品慢游”、“环球主题乐园”、“环球海岛专家”、“世界遗产大使”等品牌产品。研发东方学子修学游、夕阳红老年旅游、婚庆蜜月等细分市场的精品线路。

3.3中青旅网络营销方案。

3.3.1信息提供。

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支持下,中青旅借助电子商务网络,变革经营模式,借助“遨游网”将线路、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信息提供给顾客,使信息流、客流、物流在实时信息交互基础上充分整合,实现资源最佳配置,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内部运作效率的最优化。

3.3.2网络宣传。

依靠“遨游网”网页的精美制作将宣传效果进一步加强化。“遨游网”上同时有汉语、英语、日语三种语言的版本,扩大了宣传对象,宣传内容有自由行、参团游、海岛游、会展旅游、商务旅游等方面以及门市经营信息,此外还为顾客设立定制旅游产品和单项产品代办服务,增强了旅游服务“个性化”的概念。

3.3.3网络购买。

中青旅“遨游网”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推出分期付款的政策及零息零手续费的政策,减少了顾客的经济压力,减少了资金运行的风险,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此外,带给顾客快捷便利的享受,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损耗和资金损耗。

3.3.4信息反馈。

中青旅除了采用传统营销中的与客户积极沟通手段外,在“遨游网”网站上设置了会员服务区,对会员实行信息有针对性递送;在量身定制区也设有客户信息登记,便于将设计好的个性化产品传递给客户。

参考文献。

[1]吕萍,周星岚.中青旅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7).

[2]李江敏,刘承良,王苑.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在旅行社业的整合——以中青旅为例[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3).

[3]中国旅行社网络销售市场研究报告简版[r].2010.

[4]杜江.旅行社经营与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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