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金整改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2 21:14:22 作者:雁落霞 最新资金整改报告(实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资金整改报告篇一

民政局: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xx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达到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资金整改报告篇二

根据《xx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省财政20xx年度中医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我院就该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近几年来国家惠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政府恩惠,尤其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中医药专项资金督查工作,及时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中医药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自查领导小组;我院在20xx年开展中医药专项项目建设1个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骨伤科),共涉及资金数10万元。

20xx年专项资金10万元,无其他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骨伤康复科办公设施设备采购,截止20xx年8月,资金已投入使用84896元,未使用资金15104元。

自项目实施以来,通过项目资金极大的完善了骨伤康复科设施设备,在诊治病患上取的了良好的效果,使骨伤康复科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项目执行情况

我院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进行了专项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合理到位,没有存在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没有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没有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它活动;没有擅自调整预算、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或截留财政资金挪作它用等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实现了项目目标。

三、自查自评情况

通过自查我院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项目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项目准备不够充分;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完善的规定或办法。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上是我院20xx年中医药专项资金到位、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我院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上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没有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各项支出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继续严格管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茂县中医院

20xx年8月5日

茂县中医院

关于20xx年中医药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自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杰院支部书记、院长

副组长:xx副院长

成员:xxx财务科科长

xx伟办公室主任

xx刚医务科科长

xx设备总务科科长

xxx骨伤康复科主任

xx财务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易伟担任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资金整改报告篇三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20xx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全体职工大会的会议精神,申请人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项目,进行自主创业。申请人将本着明确责任、合理支持、恪守信用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和履行《职工开展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册粮司[20xx]xx号)文件内容的前提下,现向公司提出给予开展多种经营项目资金x万元支持的申请,并对所申请的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为在xx开展多种经营项目,以xxx项目进行质押担保,向公司申请人民币x万元(大写:x元)的多种经营项目资金的支持,用作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

二、资金使用时间:xxxx年x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经营管理费按资金使用额的年利10%按月或年支付。申请人保证在不将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挪着他用,否则,公司可以将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收回。

三、公司给予申请人的多种经营项目资金,在本申请书载明时限终止之日,申请人保证以银行存款方式如数返还公司,不出现以货物充抵情况的发生。

四、申请人在自主经营期间,严格按《职工开展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册粮司[20xx]xx号)执行。

五、本申请书到期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还公司提供的项目资金及经营管理费,如因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无法按时回笼或流失的按《劳动法》办理,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审核:xxxx

监督:xxx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资金整改报告篇四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资金整改报告篇五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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