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7 12:18:29 作者:雨中梧 金融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8篇)

居间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整理了一些居间合同的典型案例,希望对您的居间合同起到参考作用。

金融合同纠纷

金融合同纠纷,下面就是法院如何裁判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按照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律海扬帆法律小编将金融委托理财法院裁判规则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机构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

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

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号

二、网上理财的,委托理财的账户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39号批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所以委托人将款项存人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委托理财账户开设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

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最高法再审案

三、证券委托理财中,受托人开立证券账户并向委托方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借款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裁判要旨:首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的专项业务范围,目前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从事这类业务须有一定的资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其余机构尚未获准从事这类业务,若擅自经营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其次,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该投资的风险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本案所涉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受托方承诺了10%的固定收益率,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缔约原则,若肯定这种做法,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

因此,尽管本案所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该协议的约定有损金融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

六、委托个人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认定个人委托理财类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应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如合同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有效。

裁判内容: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利民与被上诉人方丽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作否定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4条和第52条的规定,合同条文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就不应认定无效。

第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其一,凡商业活动均有一定风险,受托人陈利民既然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与委托人方丽琴约定了保底条款,必然在事前已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决定承担。

作出这一决定,是建立在陈利民对自身代理理财能力的自信与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思想认识基础之上的。

其二,受托人陈利民在未投入任何资金、证券的情况下,借委托人方丽琴的资金、证券进行经营并希望盈利,属典型的“借鸡生蛋”行为,即如果受托人陈利民经营有方,将会在没有任何资金、证券投入的情况下获取一定数额甚至是高额回报。

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利之所在,责之所归,受托人陈利民有享受高收益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高风险的相应义务,市场的这种游戏规则,并无对任何一方不公平。

故,这种保底条款约定也没有违背商务活动的本质。

第三,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约定,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委托方方丽琴和受托方陈利民有权通过自愿约定收益比例的分享以及由受托方独自承担风险这种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保底条款的约定是当事人的行使私权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就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99号(2009年7月13日)

七、委托人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随意解除理财合同

裁判要旨: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容易造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作为受托人,承担真实、完全、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个人作为商事主体,负有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随意解除合同。

案情经过:2007年5月17日,吴其傅购买了渣打银行浦西支行“金猪宝贝”理财产品。

该产品挂钩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包括雅培、美泰玩具、迪士尼和儿童天地等,设计于2009年12月3日到期,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

吴其傅在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投资确认声明、市场联动系列客户协议、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账户]、开户申请表等文本上签字,并投人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3月28日,渣打银行因吴其傅反映投资收益等事由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2008年4月16日,吴其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渣打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案件来源

八、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又出现理财亏损时,受托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裁判要旨:当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出现亏损时,受托人如无过错,一般可以扣除按约取得的合理报酬,余额部分(含货币资金或其它金融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对于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保底条款约定补足亏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认定该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保底条款系该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故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亦无效。

根据无效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受托人应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故判令被告张瑞补足原告吴杰森投资款37.1万余元并按本金100万元偿付原告自投资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案件来源

十、证券从业人员从事委托理财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冷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和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买卖,导致本案《资金托管协议》被认定无效,其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且涉案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与冷鹏操作股票买卖的行为直接相关,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冷鹏及其委托人刘倩自行承担。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 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起售100万人民币(大写壹百万),融资客户收益利率为100万年利率11%——800万年利率15%。返点百分率:2%,100万返点是20000元整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酬金,但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金融居间合同

金融居间合同,下面就是关于金融居间合同的相关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委托方:

地址:

居间方: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______________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____(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________(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居间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书,双方应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金融服务,乙方联系安排第三方 (出资方,金融机构)为甲方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 元人民币(具体融资金额由甲方和第三方评估审批后确定)。

二、甲方职责:

1、所提供的融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融资手续。

3、按时支付融资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所有融资手续,融资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融资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第三方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不论融资额度大小,居间服务费按已融资额度的 %计算。甲方须在第三方融资成功到达甲方账户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未取得所需融资的,乙方无条件将甲方预付的居间服务费返还给甲方。

乙方收款信息:

银行名称:

账户名: 帐号: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本次融资金额的1%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第三方融资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融资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第三方贷款条件造成第三方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起售100万人民币(大写壹百万),融资客户收益利率为100万年利率11%——800万年利率15%。返点百分率:2%,100万返点是20000元整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酬金,但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金融居间合同

鉴于:

1.甲方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计划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点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甲方委托乙方为完成该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出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电汇)分期支付。

经双方同意,此酬金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开始售楼或已开工三个月内(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楼层盖到八层以上或楼已销售65%以上的(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rmb500,000元整。

第四期:根据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楼已封顶或楼已销售完毕(以先到期限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全款的2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双方同意,由为甲方所应支付的全部酬金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留交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乙方:宽甸县(市)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委托乙方专用运钞车

台。

乙方武装金融押运是指乙

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乙方专用运钞车,依据甲方的指令,将 甲方出纳出库现金、营业场所款袋进行接、送,包括但不限 于 atm 机加钞、清钞、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的送、取:人民 银行调缴款、 异地取、 送款和银行同业间取、 送款、 企业取、 送款等,乙方全责有效运送和有效安全护卫。

第二条,服务报酬支付条款 1、 甲方按照每台车每年支付 万元给乙方, 押运员、

携款员和司机等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其中,由乙方支付给 相应的工作人员。

2、甲方按照每季度支付上述报酬款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 、押运工作:

1、乙方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 币、 密押等负有运送和确保安全的责任。

如发生意外, 现金、 有价证券、单据、外币等被抢、被盗、丢失、火灾;

(款包、 箱破损、锁开启)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枪走火殃及他人 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向甲方提供确认押运人员身份的相关信息及照 片,因乙方提供的确认信息及照片不属实,造成交接环节发 生案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押运操作规程》及保卫 工作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4、甲方到企业取、送款,因业务需要派出收款员,收 款员的人身安全一同受到保护。

收款员的人身伤亡,款项损 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

5、乙方押运人员与甲方营业场所人员交接时,以款袋 (箱)进入营业室内到交接区,待甲方人员把营业室边门落 锁为甲、乙双方风险划分点。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 负责赔偿。

(二) 、具体工作职责: 1、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 密押等, 负有派出车辆和全责押运的职责。

其中现金出入库, 以交割完毕至运送到指定地点交割完毕为责任区段。

送款:

款包、 箱出金库大门-进入营业室交接区, 营业室边门落锁;

接款:款包、箱离开交接区-进入金库大门。

企业送款:款 包、箱出金库大门-企业财务人员接收;

企业收款:从企业 财务人员接收-进入金库大门。

2、甲方向乙方派驻的负责人下达派车指令,乙方迅速 派出车辆, 因乙方车辆不到位, 影响营业场所营业、 企业取、 送款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损坏银企关系的经济损失,由 乙方负责赔偿。

并对车 辆保养等进行管理。

修车、加油不得延误甲方指定的任务。

2、乙方押运用枪、弹自行管理。

3、乙方对派驻甲方的`押运人员、司机、携款员负责日 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4、按甲方业务需要同步安排时间(包括出车取、送款 提前时间或延长时间) ,保证甲方按时正常营业。

5、乙方押运人员及车辆安全防范设施自行解决。

(包括 头盔、防弹背心) 6、乙方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单位的管理,认真执行甲 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押运机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应按时定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2、甲方具有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使用乙方派驻车辆的 权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胜任工作的押运人员、车 辆,乙方调换押运人员和车辆涉及甲方运送和护卫工作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甲方提供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场地的方便。

5、甲方协助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派驻人员遵章守纪 情况,但甲方无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报酬,超过半年后 按超过时间和全额比照当地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赔付滞纳 金。

2、如乙方管理不善,致使甲方工作受损(如不能按时 正常营业、客户投诉、银企关系) ,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 次扣除一千元 (1000 元) 、 五千元 (5000 元) 、 一万元 (10000 元)三个档次。

由甲方出据《违约金扣收单》一式二份,并 于当日将扣收单送乙方负责人一份,甲方据实扣款, (如有 异议,须一周内提出交涉)所扣款项从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 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遇国家政策、上级指令调整及业务发展 需求,可随时增减车辆和警员。

2、由于特殊原因,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 15 天 通知对方,待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必要时补充合同 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如发生争议,双 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职务:行长

乙方:宽甸县(市)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金融武装押运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委托乙方专用运钞车台。

乙方武装金融押运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乙方专用运钞车,依据甲方的指令,将甲方出纳出库现金、营业场所款袋进行接、送,包括但不限于atm机加钞、清钞、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的送、取:人民银行调缴款、异地取、送款和银行同业间取、送款、企业取、送款等,乙方全责有效运送和有效安全护卫。

第二条,服务报酬支付条款

1、甲方按照每台车每年支付 万元给乙方,押运员、携款员和司机等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其中,由乙方支付给相应的工作人员。

2、甲方按照每季度支付上述报酬款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押运工作:

1、乙方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密押等负有运送和确保安全的责任。

如发生意外,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等被抢、被盗、丢失、火灾;

(款包、箱破损、锁开启)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枪走火殃及他人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向甲方提供确认押运人员身份的相关信息及照片,因乙方提供的确认信息及照片不属实,造成交接环节发生案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押运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程及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4、甲方到企业取、送款,因业务需要派出收款员,收款员的人身安全一同受到保护。

收款员的人身伤亡,款项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

5、乙方押运人员与甲方营业场所人员交接时,以款袋(箱)进入营业室内到交接区,待甲方人员把营业室边门落锁为甲、乙双方风险划分点。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具体工作职责:

1、对甲方指定运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单据、外币、密押等,负有派出车辆和全责押运的职责。

其中现金出入库,以交割完毕至运送到指定地点交割完毕为责任区段。

送款:

款包、箱出金库大门-进入营业室交接区,营业室边门落锁;

接款:款包、箱离开交接区-进入金库大门。

企业送款:款包、箱出金库大门-企业财务人员接收;

企业收款:从企业财务人员接收-进入金库大门。

2、甲方向乙方派驻的负责人下达派车指令,乙方迅速派出车辆,因乙方车辆不到位,影响营业场所营业、企业取、送款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损坏银企关系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管理责任:

并对车辆保养等进行管理。

修车、加油不得延误甲方指定的任务。

2、乙方押运用枪、弹自行管理。

3、乙方对派驻甲方的押运人员、司机、携款员负责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4、按甲方业务需要同步安排时间(包括出车取、送款提前时间或延长时间),保证甲方按时正常营业。

5、乙方押运人员及车辆安全防范设施自行解决。

(包括头盔、防弹背心)

6、乙方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单位的管理,认真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押运机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应按时定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2、甲方具有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使用乙方派驻车辆的权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胜任工作的押运人员、车辆,乙方调换押运人员和车辆涉及甲方运送和护卫工作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甲方提供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场地的方便。

5、甲方协助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派驻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但甲方无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报酬,超过半年后按超过时间和全额比照当地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赔付滞纳金。

2、如乙方管理不善,致使甲方工作受损(如不能按时正常营业、客户投诉、银企关系),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扣除一千元(1000元)、五千元(5000元)、一万元(10000元)三个档次。

由甲方出据《违约金扣收单》一式二份,并于当日将扣收单送乙方负责人一份,甲方据实扣款,(如有异议,须一周内提出交涉)所扣款项从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遇国家政策、上级指令调整及业务发展需求,可随时增减车辆和警员。

2、由于特殊原因,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待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必要时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对乙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5、对甲方及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秘密予以保密。

6、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费用与佣金。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的支付方式: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日内支付。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关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的违约金。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金融居间合同

居间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就_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居间工作成功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居间工作成功后取得居间报酬。

2.双方同意乙方的居间报酬为该同业存款总额的__________%,甲方需在乙方居间工作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居间报酬的支付。

3.甲方需将乙方的居间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并提供支付成功的凭证作为完成支付的证明。

4.本居间合同签定,甲方需将等同于乙方居间报酬总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连同本合同一份,押至双方指定之律师事务所。乙方居间工作成功并甲方完成乙方居间报酬支付后,甲方取回该承兑汇票,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取走该承兑汇票。

1.如果没有双方明确表述的书面许可,双方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不应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或接受任何来自对方已提供的资源的业务,也不应在任何情况下接近、联系、要求或操作与上述资源的交易。双方应确保有关对方的业务和其附属机构信息的完全的机密性,除非在对书面许可同意和承认的情况下才可透露与合作方有关的信息。

2.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欺骗对方或尝试欺骗对方或意欲加入此交易的相关方面,并应尽全力保证原始的交易代码、数据和私人信息不受改变。

3.双方都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一方提供的联系人的信息,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对方提供的联系人进行议价、协商或交易。

1.一旦签约的任何一方发生了欺骗的行为和事件,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欺骗的一方有法律义务承担与交易中应提供的服务相当价值的金钱赔偿,还应加上包括赔偿所需的法律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2.甲方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关系,和乙方无关。

3.双方进一步赞同与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有关的或导致的任何矛盾、纠纷、争吵或违约行为,如不能在双方内部解决的话,应根据法规交由仲裁和决断。任何由仲裁者所作的决定或判断都应是最终的和由法院强制执行的。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由指定律师行保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09)一中民初字第108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某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路5号燕园三区某青鸟楼三层。

金融居间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融资万元(大写: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党的报告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鉴于甲方有部分闲散资金,现委托乙方代为管理资金寻找项目资金需求方,盘活资金,最大限度服务经济建设。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商定,就委托寻找项目资金需求方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项目对接资金,由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之资金接受方。

2、甲方亲自签订资金对接合同或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资金对接合同,并代办相关手续。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甲方在委托乙方提供服务期间,未经乙方允许,不得与第三方开展资金对接合作。在乙方提供资金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不得与资金接受方私下进行协商、谈判;不得以其他公司、自然人身份谈判接触其他资金接受方,否则视同违约,支付居间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出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1.若乙方促成有募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4.在甲方签订本合同_____年内,凡是从乙方已协助甲方实际展开工作的接受方及其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展开合作,均视同乙方完成甲方的委托,居间任务完成,甲方须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上海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项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三日内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4、因居间服务,原则上不存在收费发票,如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则由甲方承担相关税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三日内,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

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

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

委托代理人吴建祥(单莉莉之夫),1977年7月16日出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2号楼1706室。

上诉人单莉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莉莉、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 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莉莉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按约定单莉莉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 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莉莉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莉莉却拒不履行。而且,单莉莉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起诉讼,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单莉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单莉莉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 200元、权证过户费15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共计15 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单莉莉负担。

单莉莉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当时是想购买1428号房屋。但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订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要求我另行承担30 000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办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屋是央产房屋。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起诉没有道理,故我不同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单莉莉作为购买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以 540 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所有的1428号房屋。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11 200元;乙方于办理过户之前,交付丙方权证代办服务费15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于8月20日去贷款公司面签,并于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万元整,若因单方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贷款手续则视为违约;乙方、丙方约定于8月20日,乙方付清丙方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和叁仟贰佰元整贷款服务费;乙方于2007年8月12日交付甲方购房定金5000元。”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首期购房款或未在约定期限递交齐申请贷款证件资料、以及未按丙方安排的时间、地点办理房产过户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所收取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实现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的居间服务费,守约一方已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向违约一方主张赔偿。”

合同签订之日,单莉莉向杨素芬交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此后,单莉莉未如期办理借款等相关手续,亦未向中地恒远公司交纳过户费及代理费12 700元和贷款服务费3200元。2007年9月,单莉莉以杨素芬未取得1428号房屋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和中地恒远公司向其隐瞒该事实为由,将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和中地恒远公司赔偿5000元损失。2007年12月17日,本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单莉莉未在中地恒远公司通知的'时间内办理贷款手续,亦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驳回单莉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单莉莉、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莉莉经中地恒远公司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地恒远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单莉莉理应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因单莉莉违约未能履行,但单莉莉仍应按双方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单莉莉所述中地恒远公司在其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其所购房屋属央产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中地恒远公司未为单莉莉提供办理购房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相关服务,故对中地恒远公司要求单莉莉支付权证过户费、贷款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单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二、驳回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单莉莉不服,以中地恒远公司未告知房屋为央产房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居间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地恒远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单莉莉、杨素芬及中地恒远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单莉莉通过中地恒远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未能履行,但系因单莉莉违约行为所致。因中地恒远公司已促成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故单莉莉应按照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单莉莉所持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单莉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单莉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等有价证券。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