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博物馆管理制度内容(实用19篇)

时间:2023-11-24 07:21:35 作者:碧墨 最新博物馆管理制度内容(实用19篇)

在日常生活中,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对于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和做法。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1.1 为规范某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库房管理,加强库存及在借物品管理、明确物品出、入库手续及流程,提高公司资金、物品使用率,保证库房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中所指的物品是因生产、工程及研发所需而储存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2.1物品入库管理

2.1.1 所有物品购入、退回、测试、样品、借用、归还等,均应经生技科检验合格后入库。

2.1.2 物品入库单由生技科在办理物品入库手续时负责填写。

2.1.3 库管员根据生技科物资供应管理专责员出具的验收合格后的物品入库单及时核对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如相符,填写物品入库单实收栏,根据物品入库单登记物料卡及台帐;如不符,则库管员予以拒收并立即告知生技科。

2.1.4 《物品入库单》第一联由仓库存档,第二联送财务科报账,第三联由生技科物资供应管理专责员存档。

2.2物品出库管理

2.2.1物品的发放力求先进先出,具体按仓库物资先进先出执行规范进行操作。当面点清数量,核对规格名称,并及时登记处入帐(手工及电脑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帐、帐相符。

2.2.2 废品库内物资由生产科负责组织处理,库管员严格清点数量或过磅,及时登记入帐,并保留处理清单。

2.2.3生产、维修及相关人员:领用物品应办理《物品领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仓库存档,第二联交财务科入账,第三联由经办人存档。

2.2.4 因特殊情况,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使用部门的物品,由生技科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办理入库、出库领用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原则不准再由供应商直接发物品给各部门。

2.3 借用物品管理

2.3.1 内部人员借用物品时,应履行借用手续,经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用(领导授权亦可)。

2.3.2借用物品期限从发货之日起为三个月,所借物品经生技科检验合格后,方可核销借用账;三个月未能归还,借用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延续再借用三个月;如仍无法归还,由借用部门或当事人按比例承担该物品使用年限的折旧费。

2.4 物品退回与归还管理

2.4.1 个人退回借用物品由库管员根据借用手续,核定物品是否一致完好,经生技科核准后办理退库手续、并销账。

2.5 物品报废:

2.5.1 物品报废原因

2.5.1.1 变质的(生锈、霉变、虫啃、鼠咬等);

2.5.1.2 超过使用寿命的;

2.5.1.3 已不再使用的;

2.5.1.4 在承担运输中损坏的。

2.5.1.5 因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

2.5.1.6 生产过程中损坏的。

2.5.1.7 因技术更改升级而造成报废的;

2.5.1.8 己购物品,在生产时发现为不良,经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协商不可退换的;

2.5.1.9 借用/试用后,经生技科判定为无法再修品;

2.5.1.10 因计划失误导致采购引起的。

2.6 物品报废流程

2.6.1 库管员统计库存所需报废的物品,由生技科出具检测结果、财务科出具报废物品的价值核准后,予以报废。报废工作按照《某xxx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2.7 库房管理

2.7.1 按现有库房面积,规划平面图,分别按料号次序摆放,并将各物品型号、规格用标签纸列示于物品前,各项物品对应陈列其后。

2.7.2 库管员对于所经管物品的排列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2.7.3 遵循7s原则(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节约)。

2.7.4 未经检验的物品,摆放在指定区域。

2.7.5 检验合格的物品,及时入库贮存。

2.7.6 换货、报损的物品,区分存放,并单独记账。

2.7.7 非货架贮放的物品,不可超高、压线、倒置、重压。

2.7.8 禁潮物品应做好防潮措施。

2.7.9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应分开贮存,单独存放在独立地点或库房,配置当量的灭火器材,并加以明显的警告标识。

2.7.10 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得使用过分发热而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电器。

2.7.11 物品贮放,庞大、笨重物品放下方;轻便、小件物品放上方。

2.7.12 物品堆放不宜过于紧密,保留间隙及库房进出通道顺畅。

2.7.13 易碎、易破物品须轻取轻放。

2.7.14 配套物品应成套存放,以防混乱。

2.7.15 每月25号前结账,由库管员将当月物品库存情况发送主管部门。

2.7.17 出具盘点报告,出现盘盈或不可避免的盘亏情况,由库管员呈报生技科、公司领导核准后调整,若为保管不善引起则由保管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技科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物品入库单》

2、《物品领料单》

博物馆员工管理制度

7、要严格掌握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报销标准。 

8、按时发放全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津贴。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制度 

7、按规定 发放的各类补贴、奖金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馆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执行。 

文物仓库进库制度 

1、保管部主任管账不管物;保管员管物不管账。 

3、保管员不能单人进库,必须有保管部的同事1人以上全程陪同。 

出库后即应将钥匙箱交保管部主任重新锁进保险柜集中保管。 

解说员工作制度 

2、穿着整齐,仪表大方,有气质,树好职业形象。 

3、接待观众热情大方,不卑不亢,以礼待人。 

4、组织好群众参观,努力做好讲解工作,要因人施讲。 

6、爱护展品和设施,严格履行上下岗查对和交接手续,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7、保持室内整洁,做到清洁卫生天天做,每周一次大扫除。 

8、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9、做好其它兼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保卫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牢固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责任心。 

2、坚持贯彻执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保原则,树立“文物安全第一”的思想。 

3、认真学习《文物法》和《消防法》,做到责任心强,业务熟悉。 

4、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坚持巡逻,检查监控。 

5、坚持常年值班守护制度,严格监控外来人员,履行来人、来客登记制度。 

6、爱护安保设施,维护保养安保设备,及时排除隐患。 

7、熟练掌握安防技能,处理事故果断,上报及时,不徇私情。 

8、编制预案,定期组织安防人员学习安保知识,培训、演练安防技能。 

9、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图书档案保管制度 

1、定期对图书、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室内,下班关好门窗。 

6、图书借阅,须登记出库,馆内工作人员借阅按时归还。 

7、档案借阅须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出库,不得离馆。 

学习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二、机构与职责 

1、行政股负责本馆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学习培训内容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文物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 

3、文物法规与政策的运用。 

4、文物抢救性清理与发掘。 

5、博物馆陈列工作、群众工作。 

6、文物基础知识等。 

四、学习培训方式 

本馆职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短期培训、离岗培训和在职学习。 

五、其它。 

4、开展培训活动的各项经费,严格按照本馆财务制度的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3、严禁在值班时赌博、酗酒滋事。 

馆长职责 

1、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3、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6、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8、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行政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做好日常人事管理及工资管理工作,职称评聘工作。 

3.具体安排好全馆的政治学习。 

4.抓好青年 妇女 工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5.协助馆长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业务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安排全馆业务工作计划,并经馆长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3.督促各业务部门完成工作职能,检查各岗位工作细则的落实情况。 

4.保存各种业务资料,做好年度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 

5.分管博物馆学会工作。 

行政股职责 范围 

协助行政副馆长完成各项职责。 

2.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3.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贵宾厅。 

4.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5.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6.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7.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3.直接管理各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4.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5.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 

展览陈列部主要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 

5、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好工作形象。 

6、制定陈列规划,负责陈列设计、制作及布展工作。 

9、树立安防意识,严密监控,确保展出文物及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10、保持展厅整洁卫生,并做好展厅外部环境卫生工作。 

11、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12、做好兼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两人持一套完整的库房钥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确需入内的,须经馆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出入库登记表后方可入内。进入库房时不得携带包裹,严禁吸烟、拍照。

二、库房内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尘等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与湿度。冬季温度保持在10℃—18℃,夏季不高于25℃,日夜温差不得超过8℃;库房内的相对湿度以50%—65%为宜,湿度差不得超过5%。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藏品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摄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拍摄。

五、因工作需要提用藏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登记并填写藏品提取凭证后方可提取。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仓库货物的安全储存,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物流联系,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物资储运安全。

2、经营范围:物流部仓库、理货区。

3、资料:

3、1严格遵守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

3、2、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仓库。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经其上级同意并由仓库管理员陪同进入仓库。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3、3、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理货区。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可在其上级同意并由理货员陪同下进入理货区。进入理货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各配送线的包装箱交接、清点和文件签字。任何进入理货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4、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和理货区吸烟。

5、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6、严格执行仓库的仓储制度。

7、规范仓库货物管理。

8、库管员、理货员必须全面掌握仓库内所有货物的储存环境、堆放、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物的配置、性能、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9、理货员应严格检查和控制所有进货的质量。

10、仓库储存的货物应按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色号分类摆放整齐,并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应制定仓库货物平面布置图,并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11、同一类型的货物应分批单独存放。配送货物时,应按先进先出的顺序交付。

12、严格按照仓库的储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储存,并定期清理、分拣。

13、确保仓库卫生和走道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上班前检查各种电源、门窗等安全情况。

14、库管员应根据财务要求及时记录所有进出库货物的账目,并做好每天对数的统计工作,确保账目与实物的一致性。

15、库管员、理货员不得挪用、转移库内物品。其他需要从仓库借出货物的人员在借出货物之前,必须在借项单上获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16、仓库、理货区、包装箱等贵重物品的钥匙由主管保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保管和使用,也不得随意准备。

17、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程序。

18、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操作流程,确保货物在仓库区域的储存安全。

19、库管员接到理货员入库通知时,应按入库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20、仓管员接到理货员出库通知时,应根据调拨订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调拨订单上签字确认。

21、仓管员、理货员必须按照仓管员职责

1、做好入库出库流程交接工作,负责仓库的整体工作事务和日常管理,协调本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作业流程等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物流仓储作业报告,并及时反馈仓储作业。

3、理顺仓库布局和管理,合理规划各分库的存储空间和货物的存储方式,调整仓库位置,负责制定规划、标识、防火等管理标准,防盗,防潮。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经常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七、值夜班时,严禁玩扑克、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停岗处理。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九、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于天,监守自盗行为,法不容情,重刑处置。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确实做到防火灭火,人人有责。

三、保卫人员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博物馆内外,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仪表庄重大方,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凭票讲解,礼貌待客,用语文明,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按规定路线讲解,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不漏讲,偷懒。

五、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解,全面解说,适度发挥。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七、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讲解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礼让,亲密配合,一般按排定次序,轮流守上岗,不争抢,不推诿,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讲解员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保护展品,保护一切公共财物。要以适当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讲解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在博物馆、文物、历史学、文学、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的,记过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1次的,扣10元;一月达三次的,另扣100元。

四、游客反映讲解员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停岗处理。

五、讲解员不得擅自给游客讲解,必须凭票讲解。

六、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或因讲解员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讲解员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记大过一次,扣100元。

八、讲解员要认真保护各自的话筒,损坏丢失的,自己赔偿。

九、讲解员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一、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上班期间,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值班时,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闭馆后,无领导通知,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存档。

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负责博物馆散客、公客、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要求日记日结。

3、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坚持实事求是。

4、按时、准确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认真负责管理统计报表,将每月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每天开馆时间为9:00,关门时间为??:??。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管理人员询问并通过门禁系统检证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6:00前到博物馆主管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馆内藏品出馆须持《博物馆藏品出门证》并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当班管理人员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确保博物馆开放时的物品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物品陈列展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当班管理人员方面:(一)博物馆实行管理人员轮班制;

(二)每周为一班制,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馆内物品陈列及整理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早上9:00,11:00至18:00,20:00;

二、展区管理方面:

(二)展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展厅;

(三)馆内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四)陈展物品如有调整变化,必须做好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陈展物品档案的调整手续。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馆藏品的安全,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藏品的历史作用,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一、建立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设专人管理。每库(或数库)至少设藏品保管员二人,其中一人为库房主管人。二人均须熟悉所管藏品及帐、卡、单情况,准确掌握藏品动态,共同承担所管库房及藏品保管方面的一切工作和安全责任。原则上,二人应始终坚持同出入、同工作。遇有库房施工,必须至少派二人配合,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库管理人员。

库房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调动。非调不可时,必须将所管藏品及有关帐、卡、单向接管人点交清楚,接管人满意后方可调离。如只调出一人,一般不进行点交。但另一原管库人员必须负责帮助新调入的同志尽快熟悉情况。库房管理人员除具备必要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一旦发现品行不端,例如:公私不分或小偷小摸等行为,即使构不成处分,也必须调离库房。

二、库房钥匙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在保险箱中,不得带回家中。一旦丢失,立即向馆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保卫部门另存钥匙一套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

三、保管人员每天对库房安检。首先应检查库房门窗及库区环境,无异常时再开启库门。发现异常或已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馆办和保卫处同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离库时,应先将文物归还回原处,关窗熄灯,拉闸断电,锁门并认真检查库外环境,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库。

四、保管人员每次出入库做好登记,包括时间,人员,完成主要工作,并由出入人员亲笔签名。

五、馆内外其他人员因公进入库房,须得到保管部主任和馆领导的批准,并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被允许进库者,必须严格遵守库房制度,不准擅自开柜或触摸文物。

库房一律不准会客,不准带小孩,不准进食,不准带私人包裹,不准存放私人物品,更不准将私人文物或文物的复、仿制品带入库房。

六、要保持库房的整洁、卫生、安全。库房严禁吸烟,不准带入火种;应随时清除棉花、木丝、杂物、树枝、树叶、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要常查鼠迹、虫道,堵洞灭卵;遇有大风或雷雨天气,要随时检查库房渗漏和藏品情况、用电库房要及时关灯、拉闸断电。

七、要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库房均应配置温湿度计,库管人员定期校对,认真记录,发现不准,及时检修。要根据库内外温湿度及时调整室内温湿度,随时注意室内通风。潮湿季节,必须在室外湿度低于室内湿度时,方能开窗通风;晚上或阴雨天气,必须关严门窗;密封差的库房,要把门窗封堵严密,以防尘沙进入。如开动吸湿机,一定有专人看管;库内藏品要避免阳光直射,以防藏品自然损害(此条不针对恒温恒湿库)。

八、藏品管理人员须熟悉库内的消防设备和各种器械的保养和使用方法。要勤检查,保持机器安全运转,发现异常情况,应即提请检修。

九、从库内清除的杂物及外借、拨出的柜、架、箱、匣等,必须认真检查后方可出库。库内其它如木板或软包装等公用材料未经保管部主任允许一律不准动用。

一、库房新收藏品,须依据入库凭证及实物填制藏品卡,登入藏品分类登记册,排入柜架。库房藏品在整理、鉴定或交接时,如发现藏品时代、质地、件数、现状、附件、级别等与原登记卡或帐册上的记载不符,应即查明情况,经过鉴定审查并经馆领导批准,方可更改帐卡。批文归入馆档案室存档。藏品注销时要用红墨水划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文物去处、注销时间等,由经手人加盖私章。根据库房实际需要,建立资料登记册、复制品登记册。凡拨出、销号、借出、借入、寄存等凭证,均分年订册。库房各种单、卡、表、册,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少、丢失。

二、藏品拨出或借出,须有上级机关及馆内批准文件,藏品保管部办理好选提手续,报上级领导批准后,藏品保管部填造点交清单一式二份,交双方盖章后,由接受单位、藏品保管部各执一份,作为出库和销帐的凭证。借出文物须签定合同,规定安全措施和借出期限,由藏品保管部负责收回。如借出文物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藏品的提陈、研究、修复、摹拓、照相、招待参观等,均须先办手续,凭保管部主任及馆长签字的提取文物清单方能提出。出库时应注明文物现状和附件,退库时照单验收,并在双方提单上签收。如退回的文物出现新的损伤,不予验收,待将情况查明并有上级审批手续时,方能验收。出库期间的藏品安全,由提用者负责。文物退库后应立即归回原位。

提看文物应在保管部指定的合适地点,一般不准提取文物到办公室观摩。办公室不准存放文物。观摩者只许观看藏品,不准动手,如需看藏品的另一面,由藏品管理人员负责移动。观摩者如有其它要求,接待人员必须请示部领导决定,不得擅自同意和处理超出批准文件内容的要求。

藏品如需修复或摹拓、照相,必须按规定送指定场所或由专门人员摹拓、照相,任何人不准自行修复和拓照藏品。待修复文物提取前,保管人员要认真填写“文物修复单”,具体写明文物现状及修复要求,归还日期等,收回时要认真验收。文物拓、照,必须在规定地点,并有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在修复或移动文物过程中,不准会客,以免分散精力造成事故。提陈或出国文物的修复,均照此办理。

文物出馆鉴定、测试、照相等,要经保管部主任、馆长或上级领导批准。如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取样方案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二、三级藏品取样分析化验,须经馆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库房藏品应清楚分类,划分等级,科学排架。藏品卡应附照片,藏品登记卡、册要名称确切,年代准确,计件合理,注清完残及附件,保障藏品安全,严防损伤。加强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防火、防盗、防震等措施。散损藏品及时修复,珍贵藏品应进行复制,贵重和娇嫩藏品应做囊匣。藏品管理员自己不能修复文物。

五、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观摩库房设施及藏品,应有保管部主任和馆长批准,方可接待,参照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办理。

六、藏品需要装箱保管时,要逐箱填写装箱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箱内,一份存主管组,一份存总保管组。文物箱内要做到防震、防潮、防虫。

一、库房保管人员必须按安全规程操作,如损伤藏品,应立即如实上报。

二、藏品管理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挪移、整理和提用藏品时,必须集中精力,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图省事,怕麻烦。

四、提取藏品时,应双手捧持,或一手紧抱一手托底,轻拿轻放,严禁单手搬边,提梁携耳,一手持柄或两手各包一迭。避免磕碰、跌坏、挤压、摇晃、滚动。小件文物要用软纸包装,以防散失;大件须加软衬,以防磨损。

五、工作桌案要平稳牢固,桌面加铺软垫。室内走道及柜架间应保持一 定距离。使用筐箱抬运文物时,抬运人员要首先检查绳索筐箱的安全,要步调一致,互相照应。如需临时包装,必须由专人经手,从包装入箱,到开箱打包,始终负责到底,以防损伤或遗漏藏品。

六、挪移藏品时,先将四周障碍物移开,以防碰伤藏品。装车时,应加衬垫扶正藏品,扣紧绳索。装卸车时要保持车身的平衡,做到装前卸后。行车时要选择平整路面,预防颠簸。上下坡要直行,防止溜坡斜行,停车要稳定,防止猛拉猛停。大风大雾天气,雨雪天气,严禁在室外运送文物。不准用自行车携带文物。

七、藏品装运,凡无囊匣的文物,须先用软纸、棉花、棉垫包裹,再用一般纸包外层,纸包上注明文物编号及件数。装箱时应大小排匀、上轻下重、四周塞紧。娇嫩易碎藏品必须用囊匣盛放。文物箱内应有防潮、防震措施。装箱完毕,箱外用铁皮加箍,箱面注明上下方位及防潮、防碎等标志。如系托运,收件人单位、姓名及地址要书写清楚。

八、整理或提用书画、织绣、墨及金属类文物,均应戴手套,防止污损藏品。

一、载翔实,字迹清楚,统计正确,不重,不漏,不错,不积压。

二、文物收入后,先根据征集人填写的“文物藏品征集入库登记表”将藏品登入日记式帐册。

三、经过鉴别作为藏品的,填写“藏品入库单”,一份保留在藏品保管部,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管理总帐的部门作为登记总帐的依据。之后根据“入库单”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制藏品卡。凡帐卡均不得随意更改,如作必要更改,应经保管部主任批准。

四、有关单位借用藏品、寄存藏品,或向有关单位借入藏品,填写相关凭证,由负责登记总帐的部门专设帐册登记,不在《总帐》和《分类帐》上登记加注,退回时分别在专设帐册上注收或注销。

五、经鉴别定为实物资料的,单独登记帐册。复制品也统一编号,登入专门帐册。

一、馆内陈列提用文物 陈列设计人员拟出陈列大纲及陈列文物目录,填写文物提陈单,经陈列、保管二部主任签字后,到库房提取文物。双方经手人交接文物时,必须认真验清文物现状及附件,最后在双方提单上签字。文物提出后,由提陈部门负责安全,在布陈过程中不能随意涂改文物上的编号。不需陈列的附件和囊匣,应及时退库,以防丢失和损坏。如临时对选定文物作必要调整,可由陈列人员直接入库选换,但调整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从库房藏品中选定陈列文物,可由陈列设计人员与藏品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决定。陈列布置完毕后,应将未陈列的文物立即退库,双方经手人按原提陈单逐项交接清楚后,在双方提单上签退、验收。

二、外展提用文物 按照上级和馆批准的外展(国内、国外)项目,负责筹备展览人员应按馆内陈列提用文物的步骤做好筹展工作。在对外谈判过程中,应尽可能以出版物、档案、资料照片提供给对方,减少文物的提用次数。

三、出版提用文物 馆内研究者如有出版需要,一般采用馆存底片洗印,如需提照文物,应经馆领导批准。其他出版研究单位或个人研究者需要文物图片或提照文物,应事先签订协议,经馆领导批准。经批准提照文物,一般只提供照片。如需提供底片,应经馆领导批准。每次提照文物,均应留存备用底片。提照在陈文物,也可参照此规定。

四、观摩、研究提供文物 凡中外专业工作者,重要文化、文物代表团,重要国宾、国家领导人需提看文物,须经馆领导批准。不接待一般来访者。馆内专业人员因陈列、研究、出版等工作需要提看文物,应经本部门主任与保管部主任会签,可供提看。其中一级品须经馆领导批准。提看文物时,应注意场合、设施、天气等条件是否适宜。对一级藏品的提看应严格控制次数。

一、修复、复制,须经馆领导、保管部同意后才能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必须改变原来计划时,由修复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馆领导和保管部同意后,才能按照修改后的计划施工。

二、文物修复、复制前,由保管部门协同修复人员照相,照片随同原件一起送修,作为施工依据。修复、复制完成后,由修复人员负责照相;修复前后照片均随同记录存档。

三、文物修复、复制完成后,认真做好施工详细记录。质量检查合格及工料结算后,通知保管部门及时验收,将文物退库。复制品根据验收签注意见,统一编号登记并入库。

一、凡本馆库藏文物出馆,要有馆领导批示,由保管部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名或盖章,方可放行。如是整箱文物出馆,放行证上要注明箱数和箱内文物总件数,以备保安人员验证放行。放行证一式两份,一份存保管部,一份由保安部存查。

二、凡借入文物或与我馆合办展览的文物入馆,由保管部凭文物清单点收;退还时,根据原清单,由保管部办理退还手续,并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字或盖章,方可放行。

一、进库工作时,要检查电源开关、插销座、电器设备等,认为可靠再使用。退库时切断电源,遇到雷雨天气,要及时拉闸、断电。严禁只关总闸而不关分闸或不闭灯现象。

二、库房室内严禁使用炉火、电炉、电熨斗或私自用电焊接其他物品,因工作需要时,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三、库房区内严禁吸烟,库房内外的棉花、木丝、树叶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

四、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藏品库房保管制度》,每次进库要认真检查库房门窗及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馆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持现场。退库时关好门窗,对库房周围进行认真检查后,方能退库。坚持记好工作日志。

五、库房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防止发生文物被盗、损坏事故。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全面管理展厅日常业务。

2.协助销售经理进行展厅的管理、安排、评估销售顾问的工作。

3.管理并检查展厅销售活动以及数据,向销售经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1.负责安排、支持每日晨会,根据销售顾问计划安排当日工作。

2.展厅5s监管,营造适宜的展厅氛围,达到集团、厂家服务规范要求标准。

3.检查并监督销售顾问的标准化流程执行情况,提升团队凝聚力。

4.及时处理现场客户投诉、跟踪处理过程、反馈处理意见,提升客户满意度。

5.跟踪和控制销售计划完成进度,进行销售现场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馆藏,提升内涵。

二、本馆展品征集坚持真品、真实原则,所有藏品均来自中原地区民间百姓家庭,力求原汁原味地反映中原农耕文化风貌和境况。

三、藏品征集采取多种方式,分为无偿捐献、补偿捐献、购买、交换、调拨等。博物馆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权益,所有藏品均将出处、捐献人、用途、年代等信息记载入册,发给捐献人收藏证书。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设置专用库房,认真保管好藏品。征集到的物品交由馆长和管理员登记入册、整理入库、妥善保管。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文物保护知识技术和措施,加强维护和安全防范,做到不遗失、不损坏、登记不错漏,账物相符,管理有序。

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数据库录入工作和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六、博物馆各厅陈列展品应经常检查、经常维护,保证安全、整洁、妥善,力求最佳展示效果。

七、根据需要与其他博物馆或个人收藏交换藏品,以及报废注销藏品,均需由本馆管理团队共同研究决定,来往清晰,管理有序。

八、馆藏物品所有权、处置权在于学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获取、占有、出售或破坏,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值班管理制度内容

1、各科在节假日务必安排人员值班。节假日前三天,应落实值班人员,做好节前排班,并通知本人。法定节日值班人员表报院办公室,以便全院统一排班。

2、各科负责人,负责落实并检查各种抢救药品及设备,保证节假日中使用。

3、节假日前,院部组织有关科室对全院各科室的值班安排及急症抢救准备进行一次检查。

4、各级值班人员均应精力集中,不能分心,不干私活。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5、各级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与他人换班,如因特殊状况务必换班者,经院长同意批准,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6、进修人员节假日期间,未经科主任批准,不得安排单独值班。

7、各级值班人员,应患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节。

假日期间的各项工作。尤其要做好急症抢救工作,并做好交接班。各级值班人员应服从院总值班的工作调度。

1、当天晚上18点至次日8:00点,值班经理不定时查岗,各部夜班期间有需要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当日值班经理。

2、忠于职守,在值班时对酒店的各营业场所进行巡视检查,积极认真、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问题,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总经理。

4、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店外出时,需经上级批准;否则扣50分。

5、值班经理必须按值班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与他人调班的须在值班前落实并告知总经理;否则双方扣20分。

6、值班经理在巡视各个区域时,带上值班日记本让各岗位员工在该本上签字,以示巡视过这些区域。(凌晨0-2点间至少巡视记录1次,按指纹1次,否则按考勤制度处理)。

7、巡视检查。对酒店各要害部位以及设施设备情况,如各楼层、厨房、锅炉房、空调机房、总服务台、前门外、院内及餐厅包房等加强巡视检查,会同保安人员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工作。

8、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必须按要求巡视酒店各区域,督导各部门按酒店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及节能降耗情况(按时开关灯及其它设备),对不规范的服务或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当班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改进,并将这些问题或现象记录在值班本上。

9、值班经理须协助各部门当班管理人员处理重大投诉事件,对涉及权限金额以内的免赔,罚款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记录在值班本上。

10、值班期间酒店出现的问题值班经理负主要责任。

11、值班经理房指定为维修房,当房间入住75间以上时,当日不再开经理房,经理在当晚22:00以后方可领取钥匙,次日9时前必须退房。

12、不按要求或未尽职责的处罚20分以上。

第一条:值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且穿戴整齐。

第二条: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值班室内物品不得随意搬动,如有遗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不得私自改装值班室内电路、开关、插孔,严禁在室内使用煤气炉、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等。

第四条:当有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时,须礼貌接待,同时做好登记手续,拒绝登记的严禁放入。

第五条:须时刻关注负责区域情况,保证公共财产安全,并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请求协助处理。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让其他人员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的,按行政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保证负责区域的整洁、卫生,大门口严禁任何人摆放和放置物品,严禁乱涂乱画。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

第八条:值班人员在收到信件、包裹时,须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厂区内严禁儿童进入。家人探视时,严禁儿童进入车间内。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携带厂内物品出厂,公司员工或务工人员携带物品出厂时,必须开包检查;离职人员出厂时,必须持有办公室开立的《放行条》才能放行;外来货车离厂时,须持有《车辆出厂单》才能放行。因私自放行所造成财物的损失,由值班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上班期间,大门必须关闭,员工不得出入,严禁员工深夜私自外出,晚上22:00关闭公司大门,值班员有权不给放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对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镇机关值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一名党政领导或大办公室、中心主任担任。

二、值班组值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8:00点至晚上21:00点和星期六、星期天(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早上8:00点至晚上21:00点必须在办公室值班。

其余时间由位同志轮流负责(含工作日的中午休息时间12:00——15:00,有情况发生立即通知值班组负责及时处理)。

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大型活动的值班由镇政府研究后临时安排。

三、值班组人员的主要任务。

1、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4、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关事项。

5、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作好值班记录。

四、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1、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送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值班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除少数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值班党政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

3、对区委区府及各部局的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设法立即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一般通知则交由党政办公室办理。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来镇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5、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寄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设法完成公文或信函的发送任务。

五、值班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1、值班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按照交接班,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由值班组专人记入《值班记录》内,以确保机关任何时候都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有事须按规定向组长请假。

2、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和值班室里打牌、赌博、酗酒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值班人员不按时到位或工作失职造成机关被盗或财产被破坏的,将视其情节的轻重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处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4、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室里乱翻乱拿,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和整洁。

5、值班无故缺席者,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值班迟到或早退者给予30元处罚。如无人值班,视为该值班组全体人员缺席,每人各处罚50元,并在次日公布。一年内有三次无故缺席值班或迟到早退六次,扣发年终奖金的10%。

六、其他:

1、镇机关的驾驶员必须参与值班,驾驶员每个月一轮换,值班驾驶员如有事,须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2、值班室钥匙按值班时间在党政办领取,值班结束后归还原处。

3、党政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人员将随时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严格处理,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党政办出具手续,交财政办在下月工资中扣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委、政府行文进行处分,并报区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违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解答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

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负责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二、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日不能值班者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可提前调换,并由值班负责人报带班领导。

三、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人员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经整理后转交有关科室或办公室。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

五、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六、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值班人员要持续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值班负责人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带班领导负责检查本班次值班人员的到岗状况。

九、对值班脱岗、无故不到岗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报告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时间:每日上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2、值夜班时间: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4、值班视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

5、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7、值班时,应将值班期间处理的问题及未能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客服中心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员清点值班用品,如:值班记录本、笔、手电筒、被褥等;。

2、认真查阅上班值班记录,询问上班工作完成状况;。

3、发现异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要求交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0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检查当班值班记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如实填写当班状况;。

2、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说明状况;。

3、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4、一般状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所发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签字。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馆藏品管理制度,贯彻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对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a. 藏品征集

1、由办公室、保管部、陈列部组成工作专班。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附表),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脚经办人,一份留底。

2、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标本等完成征集工作后,将登记表、文物或标本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保管部,由保管部开具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或标本征集表由藏品总帐保存;第二联交库房保管员保存;第三联加盖单位公章交交件人或单位保存。

3、文物或标本征集项目,应经馆文物鉴定学术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确认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4、财务室应凭保管部开具的入馆凭证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室应根据当年文物征集经费支出帐单与保管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办公室收到保管部藏品入馆的通知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法证书。

b. 藏品接收

1、总帐人员负责文物、标本、等藏品的接收工作。接收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好手续。

2、凡属征集品等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3、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c. 藏品鉴选与评级

1、凡入藏的文物、标本等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本馆文物鉴定委员会两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方可入藏。藏品级别的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

2、所有藏品入馆后,必须填写“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鉴定表”,在进行鉴定评级鉴定时,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藏品鉴定评级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表上签字。

3、经鉴定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暂不作处理。

d. 藏品登账

1、凡入藏的文藏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帐为帐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帐本式由藏品总帐保管,电子文档设定权限,只能保管部主任和藏品总帐人员可以打开。

2、总帐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总登记帐,做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等须注销时,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和要求报经国家、省、市等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在总帐上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处盖章。

3、数量较多的藏品,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部分入藏,其数量一般在十件左右,剩下的可登入重复品帐。

4、凡三级以下的藏品,登入一般藏品帐。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5、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裂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填写。藏品的时代,按其所属的历史时期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的质地,按其自身的物质成分,如纸、布、瓷、铜等进行填写。藏品的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藏品的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藏品的入馆凭证号和注销凭证号,是指入馆凭证的和注销凭证的编号。藏品的级别,按藏品的评定级别填写。

e. 藏品编目

1、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房保管员逐年建立藏品档案,藏品建档可本着“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内容的填写和记录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藏品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

3、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f. 藏品入库及管理

1、藏品入藏经登帐编目后,由总帐人员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

2、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等又总帐人员和保管部主任一道办理完入馆手续,之后,由总帐人员根据藏品的性质和类别分别拨入不同的库房,按“入馆凭证”与库房保管员认真填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

3、入库的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排架应从安全的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

4、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分别填写在“藏品方位卡”上。

5、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存入保险柜或专柜,重点保管。

6、库房柜箱钥匙和各库房钥匙由各库保管员保管、使用。保管员应将柜箱钥匙编号放入钥匙袋内,使用时取出,使用完毕存入工作台抽屉内锁好。库房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馆机要部门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总库大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各库房的门钥匙由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下班后,所有钥匙分别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部主任保管。库房钥匙如有遗失,应换新锁,不得另配钥匙。

7、当保管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保管员一同查对被开启的柜箱。

8、下班关库前,保管部主任和各库房保管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关闭电闸,保管员要做好库房日志。

g. 藏品提用

1、凡因陈列、研究、复制、照相、等需要提用藏品时,根据藏品级别,按领导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填写“提用凭证”,办理出库提用手续。

2、本馆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或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用二、三级藏品,必须经馆领导批准。本馆提用二、三级藏品,由保管主任批准。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3、馆外单位提用藏品,一般限在馆内进行,并由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当日归库。如果因陈列展览需要借出馆外时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一级品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4、各库保管员,因保养或建档需要提取藏品出库,必须向保管部主任通报。

5、藏品出库后,由提用部门或提用人负责藏品的安全和保护、保管部有责任提出保护措施。

6、提用藏品归库时,由保管员按提用凭证认真核对数量和现状,办清手续。若发现有损,应作详细记录,写出书面报告,交馆领导处理,其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

h. 藏品的保养、修复、拍摄和复制

1、藏品养护室要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定期进行防虫害、霉菌、的技术处理。对新进馆的藏品进行消毒处理。

2、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4、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5、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i. 藏品的注销和统计

1、凡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填写注销凭证,办理注销手续。

2、交换调拨藏品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3、凡经正式手续注销了的藏品,要在藏品总登记帐和入藏凭证上注销。

4、非入藏文物、非文物的注销,须经本馆文物鉴定评级小组和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入馆凭证上注销。

5、各库房保管员要定期进行藏品的清点、核对,做到藏品、卡片、帐册三符合。

6、每年年终藏品总帐人员要全面清点藏品并将清点情况填入“藏品年度统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存档。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指定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2、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定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贪污受贿。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

4、根据公司年(季)度施工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季(月)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与有关部门签定供需承包和租赁合同,并严格执行。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等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努力提高生产经济效益,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5、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严格加强管理,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个人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收藏与保管部负责博物馆的文物及艺术品等藏品的保管工作。

四、藏品出入库房与展馆、展柜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登记手续。

五、在展柜内进行陈列布展操作或移动文物及艺术品时,除展馆负责人外,馆内另外1人配合,以确保安全运行。

六、馆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3人以下(含3人)需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在3人以上需进入时,除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外,还得报请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方可放行。

七、馆内人员未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库房(包括库管人员)确保文物及艺术品的保管安全。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安排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窃等工作。

第五条 在仓库、堆垛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六条 仓库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第七条 仓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和物品发放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标签、质量、数量、包装。无产地、铭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第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证。具有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和懂得防护、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物资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库内物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无能力整改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确须在露天存放时,必须做好防火、防晒等措施。规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条 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 库内储存化学品的面积和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

(二)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米;堆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米;堆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 米。

(三)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 米。

(四)装有照明灯的仓库,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 米。

第十四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及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报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珍品库房若设在普通藏品库区内时,应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分隔措施;5.藏品库房尽量少开窗,以免外界阳光入射和温湿度变化较大,其窗地比一般不超过1/20;6.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要与保管设备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保管设备的布置要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7.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不低于2.4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时,其底面的净高应不低于2.2m。

疫苗管理制度内容

疫苗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从疫苗制造的部门到疫苗使用的现场之间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效。为了保证计划免疫所应用的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建立了冷链合作项目。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冷链的配套设备包括贮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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